业内信息

数字出版与IP剧融合在东南亚的传播

2020-06-07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刘健、冯红骄、姚露露:云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

  近年来,中国新兴的网络文学IP剧文化在东南亚得到了广泛的流行与传播,分析中国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融合在东南亚的现存问题,提出解决路径,有利于中国在东南亚国家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优秀文化和中国智慧,连接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民心,提高中国国家形象与国际话语权。

  一、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的融合概述

  (一)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融合的优势分析

  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都是数字技术蓬勃生长的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与传统的出版业相比,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的融合有独特的优势。网络文学IP剧的发展有其必然性,互联网时代诞生的网络文学是中国传统文学的另一种表现和传播方式,一方面,都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反映我国的传统文化艺术;另一方面,网络文学的通俗性和时代性能够让东南亚人民同步了解到中国现当代的社会流行文化。除此之外,网络文学能够精准地把握消费者的心理与需求。在消费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影像的迷恋远胜于抽象的文学艺术,影视剧在此基础上对网络文学进行吸收和改变,“文化脱离了以语言为中心的理性主义形态,日益转向以形象为中心,特别是以影像为中心的感性主义形态”①。

  基于传播媒介层面分析,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跳脱出传统的纸质书、报刊传播,利用新媒体传播高速、受众精准、前景广阔等优点®,从2000年小说《第一次亲密接触》的改编开始,网络文学IP剧经过初期的艰难探索以及数十年的发展,如今衍生出多元化的形态,并且网络文学IP剧呈现出了独特的创新趋势。

  基于营销层面分析,当今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相互补充,使二者的融合更加契合:一方面,数字出版是网络文学的基础条件和必要手段,网络文学在创作过程中,作者与消费者实现双向互动,从而保证网络文学既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又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网络文学IP剧的创作和其在国外的传播能够促进网络文学的数字出版,使传统的出版业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实现共赢。

  基于受众层面分析,数字出版物的受众与网络文学IP剧的受众以年轻群体居多,因此二者有着很高的重合度,他们都对互联网新兴事物的接受度高,有着敏锐的时代感知度。网络文学IP剧在网络文学的数字出版阶段就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消费群体,这对初期确立改编影视作品的品牌、对IP价值的开发、对数字出版的反作用推动效果显著。

  (二)发展问题分析

  1.缺乏优质的网络文学IP,主要以大众文化创作为主,同质化、抄袭现象严重,虽然我国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很多薄弱环节有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监管体系亟待健全,我国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仍然存在障碍,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缺少关于网络文学抄袭的禁止令和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定。

  2.网络文学知识产权缺少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对IP剧改编和项目开发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

  3.国内的网络文学数字出版和IP剧字幕的翻译在东南亚地区传播的准确度和接受度不够,从而导致IP的衍生价值开发力度不够。

  4.网络文学IP剧类型单一,以仙侠、玄幻、穿越等题材为主,缺乏更具价值的思想内涵和文化底蕴,由此改编的网络文学IP剧缺乏美学和文化支撑;IP剧的创作愈来愈粗制滥造,好作品少。

  5.目前中国文化“走出去”中关于数字出版和网络文学IP剧等方面在东南亚的合作还不够完善和成熟,这些问题影响了国内网络文学IP剧的市场走向,很容易导致大众审美疲劳,限制文化消费内容,极有可能导致网络文学IP剧“热”的消退,进而使数字出版和网络文学IP剧对东南亚地区的传播受到阻碍。

  二、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融合对东南亚的传播发展路径

  (一)国家完善版权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涉及版权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主,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辅,关于版权交易涉及国际市场贸易、经济交流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知识产权,调节知识产权相关纠纷,我国法院专设知识产权机构处理相关纠纷,但业务规模有限。“实质相似+接触”是著作权认定侵权的标准,但“实质相似”和“接触”的概念非常容易混清,不易明确界定,所以需要进一步明晰侵权的界限。

  (二)政府提供跨国产权交易平台和帮助

  在政府方面,应尽可能地对IP剧的改编以及在南亚、东南亚的传播提供跨国产权交易平台等方面的帮助,避免网络文学作者面对自身作品及作品改编对外出口时,由于对产权交易的法律知识欠缺而身陷不利的局面。

  (三)培养优质字幕翻译人员

  字幕作为影视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观剧者理解剧作内容和思想的关键,但是由于传者和受众的生活地域、生活习惯以及教育背景等不同,网络文学以及IP剧的传播会出现文化折扣现象。因此,要将国内的网络文学IP剧更广泛地传播到东南亚地区,做好字幕至关重要。而做好字幕需要的是高水平的翻译人员,但是把东南亚这类国家的小语种作为专业的学者较少,所以急需培养这类优秀的小语种的翻译人员,如在云南师范大学这类靠近南亚、东南亚地区的高校实行系统性的“专业+小语种”的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东南亚地区的文化和语言,深度了解其地区的阅读习惯,从而在字幕翻译上打破语言壁垒,更好地传播中国的网络文学以及IP剧。

  (四)开辟国际合伙制路径

  关于数字出版和网络文学IP剧的融合在东南亚地区的传播,关键在于如何培养优质IP出口。就当前的IP剧改编市场来看,首先,可以将网络文学依托的内容平台和作者结合形成合伙制度,由其平台提供经纪人,从文本创作到作品改编甚至后期开发的各种商品,包括文具、唱片、游戏等商品都与作者进行合作;其次,国内内容平台可与东南亚内容平台洽谈,对方也推出一位经纪人参与作品、后期IP剧等项目的开发,釆取版权入股的形式,双方合伙经纪人形成文化与利益共同体。这样既保护到作者和其作品的权益,使得作者和合伙经纪人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让内容平台的数字出版力得到提升、IP剧这一文化产业链得到系统化的整合。

  三、结语

  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的融合为中国出版业的对外传播与交流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发展路径,也是必然趋势。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IP剧融合对东南亚的传播更具优势,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新的历史语境下,中国必须从加强建设版权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提供跨国产权交易平台和帮助,培养小语种翻译人才队伍以及开辟国际合伙制等方面着手,以新媒体技术为依托,讲好中国故事,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切实增强中国文化在东南亚地区的传播效果和影响力。

  注释:

  ①金元浦等:《文化研究(第三辑)》[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②崔洪权:《数字出版的产业特征与平台竞争策略研究》[J].《传媒论坛》.2019年第20期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