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完善制度规范行为 依法管理有序发展

2015-03-2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章红雨

——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这部规章的修订情况采访了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
 
  《中国新闻出版报》:我们注意到,原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时隔18年,总局近期又出台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后者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近20年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制度的实施满足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研究问题、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和指导工作的现实需要,对其业务工作和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群体对于内部资料的编办需求也前所未有的高涨。与此同时,内部资料在管理、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主体要求不一致、各地审批条件不统一、管理方式差别化等,出现了一定程度地管不住、管不好的现象。
 
  为加强对内部资料的统一管理,满足不同主体的编办要求,我们着手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其实从2009年就开始了,为科学地把握《办法》修订的重点、难点和基本原则,我们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会议调研等方式,基本摸清了内部资料编印现状以及管理中和运行中的问题和难点,在《办法》修订中逐步明确并贯彻了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内部资料管理的主体标准不统一、审批条件不统一、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实施修订;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兼顾市场需求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科学合理地进行制度设计。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办法》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负责人:新《办法》具有三个最大特点:
 
  一是思路明确。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部资料的概念,即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公开正式出版物是出版领域中两种不同的载体形式,但同属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范的范畴。对哪些是内部资料,哪些是一般性印刷品,哪些是通过正式出版渠道出版的出版物进行了划分,对以往实践中的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
 
  二是内容丰富。新《办法》由原来的14条修订为28条,对原《办法》没有规定的一些事项进行了补充,如编办单位申请《准印证》的条件和程序,不予核发《准印证》的情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批时限,对内部资料审批职责下移的授权以及对校内学生编印内部资料的管理问题,非法或违规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等。
 
  三是规定细化。新《办法》对过去原则性、粗放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如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具体申请条件,内部资料在印制和发送上的具体要求,《准印证》的延期申请程序等。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办法》与原《办法》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负责人:新《办法》与原《办法》的不同之处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适度放宽编办主体准入范围。内部资料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适当补充,在思想交流、信息传递、问题探讨、愿望表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需求非常大。原《办法》未对申办主体做出具体规定,由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根据地方情况对单位资本性质或行政级别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经过调研,新《办法》修订时从实际需求出发,放宽了编印主体准入范围,除明确个人不得编印内部资料外,不再对编印主体的行政级别或者资本性质进行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原《办法》仅规定了内部资料的审批制度,未详细规定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地方纷纷呼吁总局能够修订《办法》予以细化明确。新《办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报送材料、不予批准的情形及审批程序。同时,为防止放宽准入范围后增大审批的随意性,除第五条、第七条从正面规定审批条件外,第九条又列出了三种不予核发准印证的情形。
 
  三是管理要求更加细化。现实中,有些单位和部门不恰当地扩大内部资料的适用范围,将它作为正式出版物的替代品,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外公开进行传播。因此,这次修订,我们既回应了现实中各类主体对编印内部资料的巨大需求,又进一步明确了内部资料与正式出版物的区别,即内部资料仅在单位内部传播、不能对外发送的性质,细化了管理要求,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中国新闻出版报》:我们还注意到,新《办法》要求审批部门在20天内给予答复,不批准的要作出书面说明,这在时间上是不是缩短了?另外,时间上是从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算吗?休息日、节假日是否包含在内?
 
  负责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收到印刷内部资料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在新《办法》中,我们将审批事项缩短为20日,主要是为了方便申请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是践行群众路线的举措之一。关于时间起算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此处的“20日”是指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中国新闻出版报》:请介绍一下,内部资料目前的现状是怎样的?新《办法》的出台,将起到什么作用?对于违反新规定的将给予怎样的处罚?
 
  负责人:2014年,总局对上一年度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内部资料的批准数量进行过不完全统计,当时的统计数据是连续性内部资料17300余种,一次性内部资料12900余种。新《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如此巨大的编办内部资料市场需求行为,在降低内部资料编办申请门槛的同时,细化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既满足市场主体顺利申请准印证,又规范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
 
  当然,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内部资料编办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措施的进一步明确也是必不可少的。新《办法》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上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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