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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判决首例“微信数据”权益之争案

2020-06-04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讯 (记者黄琳)群发消息、朋友圈自动点赞、清理僵尸粉……生活中常见的微信“外挂”可能存在侵权行为。6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就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分别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微信产品的经营者。两被告开发、运营的“某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主要表现为: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为,包括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动通过并回复、清理僵尸粉、智能养号等;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含朋友圈点赞评论、支付等)存储于其服务器,攫取数据信息。

  该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软件引发,系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判决明确了网络平台对于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享有不同性质的数据权益,同时厘清了网络平台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

  如何在司法层面上平衡用户信息权益与平台数据权益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当下审理涉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突出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处理此类案件,要以促进创新竞争和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指引,在网络平台、数据用户和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予以利益平衡。在给予网络平台方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对其权利加以必要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利限制用户信息权益,形成数据垄断。对于网络平台中的单个原始数据,应突出强调用户信息提供者的控制权与使用许可权,不应过分维护网络平台方的控制权。对于网络平台方的数据权益,应突出强调对数据资源竞争性权益的保护。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数据资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重点考察是否属于破坏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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