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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热看著作权的过度媒介化解读

2020-06-01 来源:《出版广角》
  【作 者】冯立: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摘 要】在当前IP热的背景下,传统文本作品成为影视、游戏等多种媒介追逐解读的对象。从著作权的文本解读及法治意义来看,思想与表达、独创与共享、时间与空间是其解读红线。在当前文化资本市场中,重新审视作品著作权的媒介化解读现状,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现象。首先是媒介化解读有利益诉求,包括以IP热度为代表的粉丝经济性和以IP黏性为代表的媒介载体盈利性。其次是当前解读存在从原汁原味到独辟蹊径,从理性中立到主观臆想,从适可而止到过度诠释的倾向。再次是著作权的解读对相关主体带来多重影响,不仅造星计划盛行,还会导致创作者关注受众高于关注产品,甚至形成作品同质化。最后是媒介化的过度解读会与著作权形成冲突。

  【关键词】IP热;著作权;媒介化

  区别于传统文学创作的“十年磨一剑”,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创作者拥有相比以往多数倍的资源渠道,能够随时搜集和整理文本素材。创作群体也开始由精英阶层的知识分子转向平民阶层的普罗大众,人们可以通过客户端随时随地发表看法、进行创作。与此同时,随着人们对各类媒介内容的需求量增多,媒介资源传统来源渠道不多,供给侧出现严重不足。基于这一点,各类媒介将视角聚焦在新的IP上,运用影视、游戏、音乐等多种媒介载体,加强对IP的包装利用,引导网络流量的聚集,从而实现文化资本的增值。由于当前IP热的源头是文本作品的著作权被授权委托或者转让出售,本文主要针对文本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阐述。一般而言,对原创作品进行解读,可以简单分为适度解读和过度解读两类,这种对文本结构和内涵意义进行重新判定的过程,包含着对著作权的尊重与应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看作是同原创著作权的博弈[1]。

  一、著作权的解读红线

  IP热对文化资本市场是有益的,能够促进各类文化资本的流动,推动文化产业的增值,从而激励创作群体和引导创作热情,使更多优秀作品涌现。但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是一件市场商品,需要在法治的规定下进行合理解读,一旦越过解读红线,就极容易造成侵权,引发文化市场的混乱。简而言之,当前对文本作品的著作权解读有三条红线需要坚守。

  一是思想与表达的解读。作品是对某种思想的展现,是不同思维方式的具体化,是特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现实表现。这种思想性是作为一种普及性的通用元素供大众使用的,但它的表现形式比如语言、图画、图表、数字、流程等则代表着著作权的核心内涵,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思想的范围虽然过于笼统,但也有不少原则需要遵循,比如作品的整体结构和事件排序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作品的解读和改造尤为需要注意。

  二是独创与共享的解读。IP的著作权主要集中在表述特色上,思想的通用性则可共享开放。此外,作品表达中也有不少元素可共享使用,如一些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国内外事件和传说等,特定时空的固定用语和习惯搭配也应当作为共享素材的一部分,在媒介解读中不做严格要求。但是在大数据平台深度运用的今天,人们的行为逻辑和推理算法被数字化,对特定作品的媒介化解读不应触及独创性这一红线。

  三是时间与空间的解读。每个IP作品的使用都是有条件的,在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们要注重著作权的解读尺度,符合社会价值和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法律和道德底线,可以进行不同形式、不同方向的解读。同时,著作权的授权和委托也有一定的约束条件,能够在不同领域进行授权,比如获得影视的改编权、游戏的改编权等。在一定意义上,时间与空间的约束是确保著作权不被过度解读的重要条件[2]。

  二、媒介化解读有利益诉求

  在当前IP热的背景下,文本作品之所以受到各类媒介的追捧,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内容为王,二是流量为王。前者主要是作品本身的质量过硬,具有引人入胜的情节,能够引发受众的共鸣。后者主要是作品以外的其他因素热度较高,能够吸引大众的眼球,从而产生眼球经济。在媒介化合理解读中,人们能够对内容质量进行系统研究和认真诠释,从而得出符合时代发展和个体成长实际的解读。但在媒介化过度解读中,由于有利益诉求,人们会在作品所能带来的影响力上做文章,运用外围的产品获得收益。由此可见,媒介化解读有利益诉求。

  一方面是粉丝的经济性,即IP热度。一些IP本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个性的设计,逐渐积累起大量的粉丝,从网络来看就是流量的增加。这种IP之所以有热度并非完全依靠原创者,而是依靠受众的审美变化。特别是在面对相对稳定的受众群体时,原创者变得不再重要,只要有针对特定群体关心的元素就可以得到追捧,不再追求形式和结构的创新,只要能够从感官上刺激粉丝,获得吸粉增粉的效果即可。这种与社会潮流紧密相关的IP,最终会由于受众群体的快速变大,获得广告收益等经济效益。比如,一些影视公司对IP进行解读后,形成新的文本,不仅可以吸引一部分受众成为新媒介的消费者,还可以起到提前宣传的作用。一些游戏公司运用动画和技能将IP进行重新包装后投放市场,能吸引大量粉丝转变成游戏玩家。这种策略可以统称为媒介化解读中的粉丝经济[3]。

  另一方面是媒介载体的盈利性,即IP黏性。各类媒介对IP的聚焦和追逐,有其背后的利益诉求,通过解读IP,媒介载体能够实现盈利。这也是大多数IP项目上马的初衷。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IP不再拘泥于文本作品,而是作为文化市场的智力资本不断流动。这种社会性的关联,是影视、游戏、动画等媒介机构着重研究的切入点。它们将已经具有一定热度或者具有爆红潜力的IP进行系统梳理和有效包装,将其中的影视特色、游戏特征、动画要素凸显,使更多受众能够在媒介解读的新作品中得到满足。而当受众有社交的需要,并将这种满意度传递出去的时候,特定群体的感觉就会汇聚,形成IP媒介化解读的黏性,即维护原有粉丝并持续发展新粉丝的能力。基于这一点,媒介化的解读不仅能带来现有利益,还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

  三、媒介化过度解读的表现

  随着IP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大,不断有新的媒介机构加入到运营群体中,对原有文本作品进行不同程度的解读。从作品本身来看,对其解读包括三个阶段:首先是创作者一开始想要表达的内涵,其次是作品本身在不同载体中被解读的内涵,最后是受众结合自身实际所进行解读的内涵。第一个阶段是作品之所以能够诞生的最初意图,这种意图往往会随着著作权的成型逐渐变得深邃,成为作品背后的故事。第二个阶段是作品本身呈现的价值,是作品在纸张、电子设备等不同介质上所表现的内涵,这种解读主要是媒介的解读,是把关人的感受和认知。第三个阶段是作品到达受众所得到的解读,作品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看这个阶段。按照IP作品的解读逻辑,三个阶段是循序渐进的,解读的进程也基本遵从原作意图,并加上一定解析,IP作品的著作权红线能得到基本遵从。然而,随着IP热的现象愈演愈烈,资本的逐利性开始抛开作品本身的解读意义,更加关注粉丝的诉求,一味求新求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4]。

  一方面是解读从原汁原味到独辟蹊径。IP的解读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并非凭空想象,需要从作品中来,注重对作者此情此景的体会和再现,在了解作者原本的思想层次和表达习惯后进行演绎。然而在媒介化解读中,大多数媒介机构没有时间和意愿对文本作品进行系统研读,也不想从原作者的写作背景入手,而是将IP作品当作一种商品,将其作为可供解剖的一种元素组合,从中提取最能够吸引粉丝的元素作为解读的关键词。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因为要做到原汁原味的翻译解读很难,但是媒介化的逐利性导致解读变成求新求异,甚至运用一些低俗、恶俗的元素吸引粉丝。

  另一方面是解读从理性中立到主观臆想。在对IP作品的解读中,对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元素进行解释说明是有依据的,需要运用新的互联网工具、不同的逻辑判断推理工具,采取统计、语言等多种分析理论对文本作品的必要元素进行解读。这种解读虽然不可避免带有一定主观因素,但更多秉持的是理性原则,从IP作品的文化性和经济性统筹出发,将原作者的思想尽可能地在解读中展现。然而在媒介化解读中,影视剧对原有传统文化的漠视和忽略,对正常社会发展规律的刻意扭曲,都导致解读出现过度化偏差。比如对红楼梦的解读中,大多数红学家都是正常解读,但有些小公司本着主观臆想的方式,改造文本和元素,导致解读成果与原著历史不相符。

  四、过度解读对相关主体带来多重影响

  文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直存在,但有的问题在IP热的潮流中被不断放大,最终成为媒介化解读的原罪。当多个媒介对一个IP的著作权进行集中攻坚,在著作权授权或者未授权的基础上进行解读,很容易产生越界现象。这一点在原本文本创作不温不火的阶段并不凸显,原作者也不关心个人作品的解读方向。但在网络时代的粉丝经济下,这一点开始凸显,原作者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成为媒介化解读极易突破的红线。在各种抄袭、过度改造、盲目解读的形势下,出版领域甚至文化市场的相关主体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5]。

  从作者主体来看,造星计划变得更加可行,IP作品的主人公形象、原作者的署名权都成为著作权解读的对象。但各类媒介对原作者的思想与个性化表达的关注度开始降低,不会因为一部作品的语言诙谐幽默而进行解读,却对其中的废柴逆袭、扮猪吃虎等情节进行放大,甚至将这类关注点模式化、链条化,形成冲击力较大的作品。基于这一点,在过度媒介化解读中,各类情况不断出现,文本作品中的角色和相关特点凸显,而作者除了名字被认可和传播,其思想和表述形式难以得到全面展现,甚至一些核心元素被扭曲。不难看出,过度解读追逐的对象是作品粉丝,是社会特定群体,过度解读创造的作品甚至是按照粉丝的习惯和诉求量身定制的。

  从媒介主体来看,受众高于文本。IP作品的著作权在被过度解读的情况下,不再具备核心竞争力。文本作品的质量已经不再是各类媒介机构关注的重点,受众的数量才是作品最终的考核指标。这样就造成原作者群体不再费心打磨作品,而只需要在资本市场、文化市场上运用大数据工具及时抓取时代最新的热点、人们关心的焦点,将社会事件中的新奇事、新鲜人作为主要素材,不断降低思想的深度和广度,减少表达的创新和思考,在点击量和粉丝数上做文章,以更多活动、主题、元素的互动来吸引粉丝。从影视市场中的分类来看,就是在IP作品的选择中,商业片远远大于文艺片。

  从市场整体来看,同质化风潮形成。随着IP作品的热度提升,各类媒介的过度解读在现有著作权“保护”下开始打擦边球,导致同质化现象严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创同质化跟风。作者在面对快速流动的文化资本时,需要尽快将文本作品变现,无暇进行创新和思考,只需要依托原有模式和框架,不断填充新的骨肉,添加能够吸粉的元素。这种创作变成一种变异的解读,特别是一些续写、改写、扩写的文本,都是过度化解读的方式。二是媒介解读的同质化。在对同一IP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解读时,当解读仍能够产生利益时,市场热度就不会很快降低。只要现存作品的粉丝数量仍然占据较大市场,各类媒介机构就会不断推陈出新,通过二次、三次解读获得粉丝红利,从而形成跨界市场的混乱。

  五、过度解读与著作权形成冲突

  著作权保护对文本作品而言,代表着独创元素的合理解读。但在当前资本逐利的背景下,影视公司、游戏公司等跨界主体进入文化资本市场,将原有IP作品进行包装和分解,进行新的解读,引发形式多样的解读侵权现象。

  一是充分条件扩充。在文本作品的著作权解读中,大量的文字复制抄袭是最明显的过度侵权特征。由于对商业化的推崇,媒介机构在解读文本的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的角色和表述进行充分的迁移,确保载体变化后粉丝不会大量流失。这种抄袭的现象属于低层次的过度解读,很容易被相关部门和机构发现并惩处。

  二是必要条件的扩充。比单纯文字的复制抄袭更高层次的,就是对原创作品著作权中的必要情节和结构进行过度解读。这种过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抄袭,完全照搬照抄,新的解读文本和原文本的逻辑顺序、典型角色、社会关系全部一致,导致原创作者的著作权被侵犯。二是将IP作品的必要元素进行抽离后,包装一层新的情节和故事,采取旧瓶装新酒的方式进行推广。这种解读相对隐蔽,需要在不同的场景、文字和结构中寻找相似点和差异点,进而进行著作权解读是否过度的判定。

  综合来看,在IP热的背景下重新审视作品著作权的媒介化解读,既不能完全拘泥于原作者的初始意图,也不能对作品进行过度媒介化解读甚至歪曲解读。前者要求我们尽可能尊重原创者意愿,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式、信息技术形势、不同媒介机构的真实诉求,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理解读。后者要求我们避免使用过度主观化和市场化的解读方式,合理统筹文本作品的本质意义、作者的创作意图、媒介机构的现实需要、IP粉丝的群体定位,进行系统性解读和深度解读。这种深度不能单纯从商业化角度出发,要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进行总体考虑,从完善著作权保护、加强IP作品的多重形式运用上下功夫。

  参考文献

  [1]陆红姝.IP热背景下关于国产电影票房影响因素的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2]陈肇珅.影视行业“IP热”研究[D].北京:北京印刷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8.

  [3]易清.知识产权权利对象论——“新知识”概念的提炼[J].知识产权,2014(10):62-66.

  [4]李军政.“合理使用”的性质:著作权的例外还是合理使用权[J].河北法学,2014(11):54-62.

  [5]吴雨豪.聚合类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处罚边界[J].电子知识产权,2014(9):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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