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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成因及对策分析

2020-06-01 来源:《出版与印刷》
  【作 者】田常清、孟鑫: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更新推动了网络文学的快速兴起与发展,同时也使版权侵权问题渐趋严峻。文章通过分析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可知,目前侵权现象虽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在组织、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对此,我国应通过增强国民版权意识、优化行业组织监督协调功能、加快法律法规完善进程、加快版权保护技术开发推广等方式,推动我国网络文学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区块链技术

  自“中国媒体融合元年”2014年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和5G网络的出现,论坛社区、微博大V、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平台等新兴媒体日渐兴盛,并与传统媒体不断融合。在此背景下,受到用户规模扩大、新锐作家崛起、IP价值开发输出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网络文学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进入了繁荣发展阶段。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4.32亿,占网民总量的52.1%,[1]Z世代(指1995年至2010年出生的人,又被称为网络世代、互联网世代,统指受互联网、即时通信、短信、MP3、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科技产物影响重大的一代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同比提升近20%,新增作家群90后作家占比超七成,题材多元趋势明显,15部IP改编影视作品上线,超700亿播放量。[2]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网络文学用户规模日渐庞大,但其版权意识依旧薄弱,在传播、共享知识和信息时,侵权行为频发,著作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虽然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以及网络文学出版企业维权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2018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有所下降,但是损失规模依然高达58.3亿元。[3]著作权保护是推动文化产业革新升级的核心要素,对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如何深入剖析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成因,进而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应对策,是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特征及现状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不仅成为人们的主要交往与生活方式,还成为一种超越工具范畴的本体论意义的存在。[4]它改变了人们访问与传播信息的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因作品使用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5],催生了新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使其在侵权方式、主体判定等方面呈现出了有别于传统文学著作权侵权的新特征。

  1.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特征

  相较于借助图书、报纸、期刊、广播等传统媒介传播的文学作品,网络文学作品主要依托于互联网并以之为传播媒介,这使得其侵权特征与互联网特征紧密相关。

  第一,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由于网络自身具有虚拟性与隐蔽性,侵权者可借助匿名无线网络或使用代理服务器等技术手段访问网络文学作品网站,在隐藏IP地址的情况下盗版网络文学作品,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第二,侵权主体的多元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百家号、企鹅号、头条号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也迎来了井喷式增长的高峰期,这使人们获取与传播信息实现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也使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变得隐蔽且难以确定。其可能是平台运营者、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商,抑或是作品的受众,具有数量庞大、难以辨别的多元化特性。

  第三,侵权手段的便利性。如今借助互联网电视、便携电脑、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不同媒体信息的传输实现了跨时空联通,网络文学作品被传递给读者的效率比任何一个时代都要高效。也正因如此,侵权人可以便捷地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将作品进行非法转换复制,在贴吧、网盘、盗版网站等平台传播。

  第四,侵权判定的复杂性。由于版权保护的是人类的思想成果,即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而非土地等有体财产[6],加上网络虚拟性、隐蔽性及网络文学作品创作书面证据缺失、侵权主体多元等诸多原因,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存在取证困难、判定复杂等特性。如某些资讯平台提供的是链接导流服务,即实时“转码”的临时复制手段,并未将涉案作品存储于其服务器上,这使得案件审理过程中侵权判定充满复杂性。

  2.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

  互联网的兴起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产业也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引擎。[7]但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及网络文学产业的不断发展,关于网络文学抄袭、盗版等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网络文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盗版侵权手段多样化,侵权案件频发。侵权者通过不断更新盗版技术破解网络文学平台的防护体系,免费下载传播被保护的作品,非法获利。且近几年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呈现出涉案作品数量增多、涉案金额增大、涉案区域扩张等趋势。

  第二,移动端用户总体规模持续增长,盗版损失仍然巨大。随着网络文学产业链的不断完善,中国移动阅读用户与移动阅读市场规模增长趋势明显。然而与此同时,因盗版引起的网络文学损失金额也居高不下,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金额下降到58.3亿元,较2017年同比下降21.6%,实现了连续两年的下降。这与2016年以网络文学领域为重点的“剑网行动”取得的突出成果,以及各家互联网内容平台依照自身在版权保护范畴上面临的特征而制定的相应版权保护措施不无关系。[8]



图1  2014—2018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与移动端盗版损失金额对比
(数据来源:据互联网数据咨询平台艾瑞咨询提供的报告数据整理得出)

  第三,付费阅读用户占比稳中有升却整体偏低,版权意识有待强化。2014—2018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网络文学付费用户数量也在稳步提升,由2014年的1500万人提高至2018年的3600万人。此外,阅文集团财报数据显示:2017年阅文集团月均付费用户从2016年同期的830万人增至1110万人,同比增长34%;月均付费用户与月均活跃用户比例从2016年的4.9%增至5.8%,提升了0.9个百分点;同时,用户付费金额也保持较快增长趋势,月付费用户在线阅读年收入从2016年的209元增至268元,同比增长28%。[9]可见,随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正版网站个性化服务的改进升级,用户通过付费阅读来获得更好阅读体验的意愿有所增强。不过总体而言,网络文学付费用户增幅较小,整体规模也有待提高,其版权意识仍待强化。

  二、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成因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是一个特殊且复杂的问题,受到包括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用户等诸多主体以及公众版权保护意识、行政监管、法律法规、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1.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一方面,大多数作者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积极性不强,且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态度普遍漠然。我国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门申请,流程较为繁琐,没有详细的审核材料提交标准,自己处理难以达标,反复返工,费时费力。若交由版权代理机构,还需要缴纳高额的代理费。若作品不能吸引读者,作者很难达到收支平衡,所以选择进行版权登记的积极性不高。加上维权成本高,在作品受到侵权时选择维权的作者更是少之又少。

  另一方面,长期受制于以往不够发达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水平,加之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缺失,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而互联网在刚兴起之时多表现出作为传播媒介的功能,尚未对传统媒体构成重大冲击,也没有出现知识付费的概念,因此很少有版权所有者选择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去制止盗版资源的恣意传播。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论坛、Blogger、百度贴吧、云储存网盘等平台的出现可以说为网民提供了免费分享与交流的工具,久而久之,网民习惯了自由上传以及免费使用盗版或者山寨资源,认为资源免费获取是理所当然,未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此外,网络文学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没有实体印刷出版物的权威性,其发表与传播也较为随意、便利,难以使读者产生真正的归属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缺乏尊重版权人著作权的基本意识与法治观念。

  2.行业组织作用发挥不显著

  著作权行业组织代表了著作权行业的共同利益,在促进网络文学作品使用规范化、维系著作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培养国民著作权意识、推动作品使用的合法与合理化等方面作用重大。然而目前行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尚不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桥梁”作用有待强化。行业组织既应联通时代与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还应联通著作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相互诉求。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变化与科技的发展,行业内的管理机制、运营模式、作品的展现及传播形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行业组织的工作方法与管理方式缺少顺应时代需求的充分改进以及推行改进措施的执行力;另一方面,对于著作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行业组织在对权利人就使用者侵权问题的调查,以及使用者对合理使用权利人作品方法与途径需求等方面的支持、协调也亟待加强。

  二是监督作用存在缺失。著作权行业组织在实现其服务、协调功能的同时,也肩负着监督者的使命。近年来,虽然由掌阅科技、阅文集团等单位共同发起的保护中国网络文学版权的组织相继出现且规模逐步发展壮大,并发布了如《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自律公约》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规章条约[10],掀开了网络文学行业组织发展的新篇章。然而,当前行业组织在监督行业内作品与作品的合理使用、经营与竞争合作的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缺少对出版公司运营的监督检查与行业管理,相关规章条约也亟待改进。

  3.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工作进展缓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进度缓慢,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自2011年7月正式启动后,国务院与国家版权局就修订草案已进行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定向征求意见,但目前立法工作仍在进行中。如今著作权特别是网络文学著作权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规范与处理。如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九)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1]按照这一制度,当哔哩哔哩、喜马拉雅等新兴平台的作者将他人文字作品的内容通过录制视频或者朗诵形式传递给用户时,作者可选择免费形式获得平台用户的大量订阅,提高受关注度和阅读量,并通过在个人主页添加广告,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就能获得广告收益。

  4.监测和防御侵权盗版技术缺位

  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电影,在数字时代都更容易被复制传播,监测和防御侵权盗版技术升级换代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果各网络文学平台的加密、检测和防御侵权盗版技术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和升级,极有可能面临作品被盗用的风险,届时维权将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诉讼成本高,维权难,一般的小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因此,版权保护技术的升级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就目前来看,一方面,随着2019年工信部正式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发放5G商用牌照,我国正式进入5G商用元年,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和数字经济提供了重要基础,[12]却也为盗版带来了新的侵权途径和手段。5G高速率、低延迟、高可靠的特点使侵权行为发生速率更快,行为更加隐蔽。另一方面,作为版权保护的有效手段——区块链技术缺少统一的解决方案,虽然诸如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科技巨头都在积极跟进,布局开发,但都是自己独立的区块链解决方案,不能互通互联,未实现大规模应用与普及。

  三、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对策

  网络文学产业已然进入蓬勃发展的上升阶段,不过日趋严峻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却很大程度上阻碍着网络文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亟待找到网络文学著作侵权防范之策。

  1.增强国民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国民版权保护意识,是从根源上杜绝侵权盗版现象、规范行业秩序的有力之道。为有效增强国民版权保护意识,政府应针对不同群体,有的放矢地开展不同形式的版权基本法律普及教育与版权保护宣传引导活动,进行长期性、规模性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如以系列动画、漫画等形式向青少年群体进行宣传,以新闻推送、广播播报、公益广告等形式向中老年群体进行宣传,并适当增加版权主题宣传周、版权保护研讨会等活动的频率,形成持续性影响。

  政府还要注重大众维权意识的培育与维权途径的完善,鼓励不论是作者还是读者,若发现有网站未签订合同或标注相关说明而非法转载作品,都应及时要求侵权者下架侵权作品,或通过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等机构,借助法律渠道进行维权。同时,还应简化版权登记流程,制定详细的审核材料提交标准,统筹申请版权费用,并完善版权代理制度,实现版权代理机构的良性发展。[13]如给予政策及财政上的支持,适当减免版权代理行业税收,鼓励版权代理机构的设立及机制创新等,降低代理费,提高版权登记效率,强化国民版权保护意识。此外,大众媒体也应自觉承担起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宣传侵权违法行为的危害,形成尊重著作权人劳动成果、拒绝盗版的良好意识与社会风气。

  2.优化行业组织监管协调功能

  行业组织应优化其“桥梁”作用。一是根据时代及科技发展需求,学习借鉴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调整改进组织工作方式与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同时积极吸收行业内外的人才,保证机构高效、公开、透明运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改革的可行性与执行力。诸如借鉴日本词作家、作曲家和出版商协会(JASRAC)通过与国外协会联合,维护双方管辖作品的权利,以降低管理成本;借鉴英国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MCPS)和英国表演权协会(PRS)通过成立运营联盟,共建数据库,将管理成本控制在20%以下,从而留有更多的份额分配给会员,有效保护了会员的经济利益,提高了其积极性。二是充分发挥协调政府与企业、著作权人之间的桥梁作用,同时注重推动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在充分调查与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双方需求,切实提供全面、高效的版权服务与帮助。

  让监督作用不再缺位。着手制定对组织成员更加具有约束力的监督执行准则,明确申请加入及退出的标准与流程,强化监督作用。如借鉴德国音乐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严格而缜密的会员管理制度,将会员分为正式会员与预备会员,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才可从预备会员成为正式会员,享受完整权利;[14]并在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员会议,与行业专家合作,评估协会会员资质情况。

  3.加快现行法律法规完善进程

  一方面,应加快《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使网络文学著作权出现新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使案件裁判标准具有一致性,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及权威性、公正性,优化创作创新法治环境。如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二审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这可以说是我国完善著作权权利保障体系的具体体现。同时,还应制定严格的平台使用者音频与视频上传审核标准及报备制度,将平台广告与播放流量变现收入纳入收益审核范围。

  另一方面,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登记等制度,完善对作品定义、适用保护对象及网络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的处理标准和细则。构建适用的侵权管辖权制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加入“红旗标准”。这一名称来源于美国国会对《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报告,指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采取“鸵鸟政策”,即像一只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埋入沙子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同时,还要加强与国外版权保护部门及著作权国际组织的合作衔接,制定严格的诚信记录制度,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提高侵权代价,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侵权行为。

  4.加快版权保护技术开发推广

  在防止盗版方面,游戏行业多数使用密钥启动、本地加密及D加密等技术,软件开发行业多数使用在线DRM、在线身份认证等手段,都起到了良好的保护效果。网络文学产业也可以充分借鉴其他行业反盗版技术的成功经验,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兼容优化,在保证版权保护和用户体验平衡的前提下,推动反盗版技术的开发应用。

  充分开发推广区块链技术,尽快推出一套统一的解决方案。区块链技术可以使数字版权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窜改性,著作权人通过将所属作品及相关协议上传至区块链,就可以生成一个相对应的数字“指纹”——哈希值(又称散列函数,是一种从任何数据中创建小的数字“指纹”的方法。它把消息或数据打乱混合,压缩成摘要,使得数据量变小,将数据格式固定下来),并记录其所有使用和交易的环节,保证数据的真实、透明。[15]当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凭借区块链版权证明向有关管理部门报案、投诉、申诉、调解。华为、腾讯、360等中国科技巨头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与其他公司联合开发区块链解决方案,并在国内推广使用,积极将技术下放给普通著作权人,使每一篇文章、每一部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都有区块链版权证明可查。联合建立区块链版权证明数据库,制定重复率标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根据不同文种的语言特点,基于已有的作品数据库和运算能力强大的服务器,建立针对性算法模型以及重复率超标预警系统,当算法模型对比重复率达到上限时,自动移送后台进行人工检验,重复率达标作品才能获得相应的区块链版权证明。

  在媒介融合的大趋势下,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迫在眉睫,无论是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商、读者,还是政府、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等诸多主体都应参与其中,结合我国国情及网络文学产业发展现状,全力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技术保护,不断完善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体系,推动网络文学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以及文化产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提升,切实助力文化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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