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张洋、郭伟、陈勇:湖北工业大学《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
【摘 要】为妥善处理学术论文编辑过程中,常会出现的作者变更姓名和单位的问题。首先,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介绍了论文署名的内容和位置,并将论文所做研究项目或课题按资助情况进行分类。然后,以获得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课题为例,通过有资助项目或课题承担主体的资格、科研经费的来源、论文的研究成果属性,说明了论文的职务作品属性;通过著作权法条款说明了论文为非职务作品的条件。之后,介绍了署名权的权利属性,并以论文是否为职务作品给出了作者变更姓名和单位的条件。最后,结合实际工作对作者和单位变更时变更文书的内容给出了详细说明。
【关键词】学术论文;署名权;变更;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财政科技支出稳步增加,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力度加大,2010-2014年的经费投入分别为7062.6亿元、8687亿元、10298.4亿元、11846.6亿元、13015.6亿元[1-5]。这些经费大部分以资助的形式投入到各级各类的项目或课题中。在各类资助计划中,层次最高、影响最大、涉及学科最广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计划(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参与973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实施的科研人员共约30万人,其中,高级职称9.87万人、中级职称6.94万人、初级职称3.03万人,其他人员10.16万人,出版专著27231万字,发表学术论文94792篇,培养博士研究生1.63万人、硕士研究生3.20万人[6]。
论文从录用到刊出有一个长短不同的周期,在此期间,由于科研人员的流动,越来越多的作者在论文刊出前因为工作学习单位的变更,而提出变更署名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既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限制其修改作者姓名和单位,又避免论文通信作者未经全体作者同意而私自修改作者单位,以致期刊与论文其他作者产生矛盾,就成为编辑在论文编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笔者首先介绍了学术论文署名的内容和规定;然后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代表,说明了资助项目论文的职务作品属性,以《著作权法》中的条款说明了非职务作品应具备的条件;之后介绍了署名权的权利属性和署名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最后结合自身的工作,从实际工作出发,对作者姓名和单位变更的条件和注意事项做了说明。
1 学术论文署名的内容和位置
学术论文(不包含学位论文,下同)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7]。署名作为学术论文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相应的格式规范。国标《期刊编排格式GB/T3179-2009》(以下简称《期刊编排格式》)规定,每篇文章应列出全部著者姓名及其所在单位、通信联络方式(必要时),著者姓名一般列于文章题名下方[8]。
《期刊编排格式》对署名的内容和位置做了明确规定,强调需要列出全部著者姓名及其所在单位。个人署名的作用是表明论文的创作主体。单位署名主要作用:一是提供作者的联系地址,方便读者与作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二是体现著作权的归属,论文若作为职务作品,则完成论文的个人和单位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三是文献计量学研究的需要[9]。
2 论文的职务作品属性判断
个人,既是研究工作具体的执行人,又是研究相关论文的实际撰写人,因此,论文必然具有个人成果的属性。很多单位为保证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研究场地和设备,承担研究费用,支付研究人员的工资,在此种情况下,研究成果以及报道研究成果的论文又具有了职务成果的属性。论文是否为职务成果是论文署名单位是否更改的前提,因此,下文首先给出判断论文是否职务成果的条件。
2.1 论文的个人成果属性判断条件
作者没有利用工作单位提供的场地和设备从事研究工作,没有从工作单位获得研究相关经费,在业余时间所做的研究工作不属于职务研究,所得的研究成果不是职务作品。在此种情况下,反映研究工作和成果的相关研究论文就不具有职务成果的属性,而仅具有个人成果的属性,因此,作者完全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署名权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理论文的署名。例如,厦门大学的易中天教授退休后研究中国历史,在江南某小镇撰写《易中天中华史》来展示其研究成果,书中就没有著名易中天的单位——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研究工作是在易中天退休后即业余时间内完成的,研究地点是江南某小镇而不是在厦门大学,并且厦门大学并没有因为这个研究工作而承担退休工资外的其他费用,因而该研究成果不具备成为职务研究的条件,反映该研究成果的作品自然也就不具有职务成果的属性,而只具有个人成果的属性。
2.2 论文的职务成果属性判断条件
由上述分析可知,工作单位为研究提供场地和设备,承担研究相关经费,在工作时间所做研究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反映研究的论文自然也是职务成果。除此之外,那些为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而受到各级各类的研究计划资助的项目所得的研究论文也是职务成果。在这些研究计划和资助项目中,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级别高、管理规范,故以其为例来说明资助项目研究论文的职务作品属性。
个人在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课题实施过程中的劳动属于职务研究,研究所得论文是职务作品,具体原因如下:
(1)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10-13]。科研人员作为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具体的实施人员,是自然人,不具备成作为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的资格,因而按照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相关管理文件确定,无法承担项目或课题。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10]将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劳务费明确为课题经费的直接费用(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14]中,项目资助经费的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其中,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含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和协作费;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①项目或课题研究所需的各类费用(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和协作费)均属于研究经费,项目或课题具体实施的研究人员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②研究人员在项目或课题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酬劳是资助经费的一部分——劳务费,该劳务费可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的奖励。
(3)国家科技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均把学术论文定义为项目成果。《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将论文定义为项目成果[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5年度报告》的第六部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工作)直接将发表的学术论文作为结题项目研究成果[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定义为职务作品,并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综合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相关管理文件,从项目或课题的承担人属性、经费来源与学术论文的属性可知,科研人员在实施项目或课题的研究任务是法人布置的工作任务,所撰写学术论文是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符合《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定义,属于职务作品。
3 著作权不可转让性的讨论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学术论文作为文字作品的一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者自然拥有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是否可以转让这一问题,司法学术界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修扬[17]认为,署名权的本质特征是在于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这一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表明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而非绝对地体现作者的人格,因此署名权应该是一类特殊的占有权,署名本身成为著作权相对于物权的一种独特的公示方法。因而,将署名权看作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而财产权利的流转只要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自由流转。
刘平[18]则认为署名权不能转让,具体原因如下:①《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在涉及作品的署名时,总是把“署名”与作者联系在一起,这说明署名权是一种专属于作者的权利,作者当然无权将专属于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②作品的署名,反映了作品究竟由谁创作这一客观事实,作者转让其署名权,实质上是对客观事实的扭曲和对公众的误导,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该行为明显是不正当的。现实生活中存在请“枪手”撰写学术论文、毕业论文的现象,如果法律承认署名权可以转让,那无异于鼓励这种学术不端行为。
王玉凯[19]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讨论与社会共识,得出署名权不能转让的结论。他认为,作者与受让人合意的情况下,第三人其实很难知悉署名权转让真实情况,但这不能否认署名权并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转让。《著作权法》将署名权无一例外地赋予了作者,其目的在于维系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客观联系,以维系这种联系为存在合理性的署名权不能支持著作权的转让。社会一般观念中,署名与作者身份的对应关系以及基于法的第二性做出的保守选择,构成了署名权不得转让的价值判断依据。明确规定署名权不得为法律意义上的转让,能够现实地树立尊重署名权的法律导向,遏制广泛存在的不当署名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此外,王玉凯认为,署名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得依合同约定或行业习惯等受到限制,以解决特定作品类型的流通需要。《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规定,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4 论文署名处理的原则
4.1 有项目资助的论文署名处理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在相关论文上拥有署名和不署名的自由。虽然不署名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不署名仍是研究人员的权利,应给予尊重。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和没有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是不能在论文上署名的,即不能将非作者添加为合作作者。此种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的规定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的规定,是既违法又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是法人,个人在项目或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研究行为是职务行为,所撰写的论文是研究成果,因此论文署名中作者的单位就应该是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并且承担单位的名称不因作者所在单位的变更而发生改变。项目的实施单位自然拥有署名的权利。
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是法人,个人在项目或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研究行为是职务行为,所撰写的论文是研究成果。单位署名权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相关要求(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成果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在研发过程中的贡献调整论文中的作者姓名和作者的排序。
因此,有项目资助的论文在署名时,单位名称只能是课题承担单位名称,其他单位均不能署名;只有实际参与了科研活动的研究人员才能在论文中署名,并且作者姓名只能按照作者在科研活动中贡献大小排序。
4.2 无项目资助的论文署名处理
民法领域中,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作者自然可以在禁止性规定及其他约定(合同)外,自由运用自己的权力,即可以不署上自己的姓名,也可以署上其他人的姓名,即使这是违反《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编辑无权干预和阻拦。
5 论文作者姓名变更的实际操作
笔者在论文编辑过程中常遇到作者要求变更署名的情况,根据上述理由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根据论文是否有资助项目给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5.1 资助项目论文的署名变更
(1)处理原则。署名中的单位名称不得变更,作者姓名可以变更。
(2)处理方法。署名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供纸质的书面材料,才允许作者变更作者姓名。该署名变更文书比须包括以下内容:①变更前后所有作者的姓名的完整名称(须按照论文的顺序列出);②署名变更原因,由变更前第一作者(论文第一责任)提供,并签名;③项目承担团队负责人(团队领导或导师)的意见;④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意见、公章及签署日期,并加盖该部门的公章;⑤论文所有作者签名。署名变更申请列出变更前后所有作者的姓名,是为了避免编校过程中的疏漏,没有及时更新作者姓名;列出署名变更原因,是为了确定署名变更申请的执行人,以便在遇到署名变更纠纷时明确责任主体;列出项目承担团队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是为了避免第一作者因个人原因而私自修改署名信息,论文署名单位不知晓的情况;列出所有作者签名,是为了让所有作者都知晓论文署名的变更情况,并表示无异议。
5.2 无资助项目的作者姓名变更
(1)处理原则。署名中的单位名称与作者姓名皆可变更,但变更之后的署名不应损害变更前署名单位及个人的权益。
(2)处理方法。署名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供纸质的书面材料,才允许作者变更作者姓名。该署名变更文书比须包括以下内容:①变更前后所有作者的姓名及单位的完整名称(须按照论文的顺序列出);②署名变更原因,由变更前第一作者(论文第一责任)提供,并签名;③论文所有作者签名。署名变更申请列出变更前后所有作者的姓名及其单位的完整名称,是为了避免编校过程中的疏漏,没有及时更新作者姓名及单位的信息;列出署名变更原因,是为了确定署名变更申请的执行人,以便在遇到署名变更纠纷时明确责任主体;列出所有作者签名,是为了让所有作者都知晓论文署名的变更情况,并表示无异议。
6 结论
(1)介绍了学术论文署名的内容和位置;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课题为代表,从项目承担单位的属性、项目资助经费的范围、研究成果的定义,并结合《著作权法》明确了项目资助论文的属性——项目研究成果;讨论了著作权是否具有不可转让性;得出来署名变更的处理原则:有资助项目相关论文的单位不能变更,只能是项目承担单位,作者可以变更;无资助项目相关论文的单位和作者姓名可以变更。
(2)结合实际工作给出了变更署名信息时需要提供的信息:有资助项目相关论文应提供变更前后所有作者的姓名的完整名称(须按照论文的顺序列出)、署名变更原因、项目承担团队负责人(团队领导或导师)的意见、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意见、论文所有作者签名;无资助项目相关论文应提供变更前后所有作者的姓名的完整名称(须按照论文的顺序列出)、署名变更原因、论文所有作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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