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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版权保护 维权与发展并行才能释放活力

2020-04-1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朱丽娜
  近年来,网络文学已成为文化产业创作的“源头活水”,作为IP改编核心资源,网络文学承担着为多种业态赋能的潜力。

  但是,网络文学也无法避免被侵权的难题,而且侵权手段变化快、违法成本低、维权乏力等问题使得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难度不断加大。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办的“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公益直播课(第一期)上,阅文集团法务总监朱睿龙以“网络文学行业发展概况及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分享了他的看法。

  IP全版权运营模式拓宽产业发展空间

  电子化创作方式和便捷的传播途径,使网络文学走上了多元发展道路,以内容为核心的IP全版权运营模式和全产业链开发,更是让网络文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朱睿龙认为,网络文学有两个最本质的特点,一是通俗性,二是作品题材和形式的多样性。中国网络文学行业拥有的用户数量和行业产值十分可观,而且近年来也呈现出许多亮点。

  网络文学IP全版权运营模式便是行业发展的一大亮点,它将网络文学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近几年,随着IP改编剧的火热,网络文学IP发展备受瞩目。处在整个新文创产业上游的网络文学,凭借丰富的内容资源储备,为整个行业源源不断地输送故事和内容。通过网络文学IP将影视、游戏、动漫等不同形式加以融合,可以进行全产业链开发。值得一提的是,网络IP开发模式,已经从最初的单一授权改编模式,逐渐演变为现在打通全产业链的全版权运营模式,由网络文学平台布局和主导各类产品的开发节点,实现产业链条的高效联动,有助于形成对于IP培育和开发的良性循环。

  网络文学“出海”进一步发力也是一大亮点。在立足国内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国内的网络文学近年来不断拓展海外市场,版权运营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阅文经验:与作家共享版权红利

  阅文集团作为国内正版数字阅读平台和文学IP培育平台,在多年的发展中,搭建起以“在线业务+版权运营”双轮驱动的文创生态。朱睿龙以阅文集团的商业模式为例,分享了他对网络文学行业商业模式以及IP开发问题的思考。

  目前,阅文集团主要业务模式有两类,第一大类是数字阅读平台,也就是阅读内容的数字化呈现;第二类是文学IP的培育。阅文集团前身是成立于2002年的起点中文网。2003年,阅文集团首次推出VIP付费制度,而在此之前,整个网络文学行业都是以免费为主要经营模式的。

  为什么要推出付费阅读模式?朱睿龙表示,他们希望能够为内容创作者带来更稳定的收入保障,鼓励他们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推行付费阅读,首先就要给广大内容创作者提供生存的机会以及真金白银的收入。”朱睿龙介绍,目前,阅文集团会在负担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将五成以上的收入分配给作者。

  为推动网络文学IP改编和培育,阅文集团还推出了两项经营制度:第一项是共赢合伙人制度,将包括作家、投资方等在内的产业链各端合作方纳入同一体系,共同围绕IP的不同形态以及不同阶段进行一系列的衍生开发。所有的合伙人会在这个合作环节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最终达到共同盈利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模式与最初版权单一售卖的商业模式不同,这一模式中,版权销售之后的步骤变得重要起来,让IP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开发。

  打击侵权,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在路上

  网络文学目前正迎来崭新的机遇,但如何更有效地抵制网络侵权盗版,依旧是网络文学行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朱睿龙在直播中展示了相关调研数据:2014年到2018年间,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整体基数由PC端不断向移动端转移,从2016年开始,被盗版情况有了非常明显且规模性的改善。朱睿龙认为,这得益于国家版权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强化对网络文学行业的版权保护力度。尤其是2016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联合开展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将网络文学纳入2016年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此举直接遏制了过往几年侵权盗版行为持续增长的势头,网络文学行业盗版损失开始呈逐年下降趋势。

  但是朱睿龙也提醒,虽然现在侵权损失在减少,但盗版内容、用户并没有消失,而是流向了更加隐蔽和分散的中小型盗版网站以及APP,这增加了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难度。这是为什么呢?朱睿龙解释,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成本和难度非常低,网络文学需要的存储空间小,侵权成本低,侵权人规避监管现象严重。除此之外,网络文学侵权案判赔金额比较低,虽然近几年有所改观,但是侵权判赔的金额相比侵权人实际的获利以及对侵权人的损失来讲,是远远不及的。

  梳理网络文学行业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朱睿龙将其划分为三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新型疑难案件。朱睿龙表示,近几年,阅文集团每年处理的侵权案件都在2000起以上,其中70%甚至80%的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朱睿龙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在PC端、移动端均有发生,但近几年因为新技术出现,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产生了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判定标准的分歧。一种观点是服务器标准,认同这种标准的专家认为只有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当中,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另一种坚持实质性替代的标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置深层链接等方式使用户直接获得作品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性权益。

  朱睿龙表示,在目前大多数判例中,法院会支持服务器标准。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具指导意见,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界定为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这其实是为服务器标准做了背书。

  此外,网络文学还面临同人作品侵权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等有争议的版权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值得业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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