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应用于新闻写作、绘画、诗歌写作等诸多领域,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如何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怎么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
人工智能作品虽是经由智能软件在技术上生成而来的,但整体上体现了背后主创团队人员的个性化安排、标准选择以及表达意图,其间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部分同样应该得到人们应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此次案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对今后如何看待人工智能作品具有启示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当下社会更广范围内的应用,著作权保护范畴应该从自然人创作向人工智能作品延伸,并就相关细节作出及时调整与修订,从而更好地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时代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使得人们的信息表达及书写形式日渐多样化、智能化,然而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就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形之下,人们日常的“触网”行为更需要加强自律。
(3月30日 人民网 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