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余苗:暨南大学
【摘 要】本文通过对国内主要数字出版有声内容平台,如喜马拉雅FM、荔枝FM等,在有声内容把关方面实践经验的调研,对有声内容把关的现状、难点进行剖析,并对进一步做好有声内容把关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数字出版平台;有声内容把关;喜马拉雅FM;荔枝FM
2019年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告,首批依法依规对26款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内容的违法违规音频平台,分别采取了约谈、下架、关停服务等阶梯处罚,对音频行业进行全面集中整治。此次整治中,喜马拉雅FM、荔枝FM、网易云音乐等被各大应用商店集体下架一个月。这体现了政府对有声内容把关监管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对各平台的把关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研究针对此次整治活动涉及的音频平台,进行实地调研走访,考察它们关于有声内容把关方面的实践工作,汲取经验,反映诉求,为未来政府和相关平台进一步优化有声内容把关工作提供参考。
1 当下有声内容的监管环境分析
1.1 监管政策多变化
目前,我国对有声内容的监管调控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以及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统筹进行的,基本形成“部门监管+自我监督”的格局。伴随着网络视听产业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对应的各类监管政策不断出现与完善。仅2016年和2017年两年,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政策就多达19条[1],监管政策出台得如此密集且迅速,既暴露网络视听产业不断发展而衍生出的各类问题,也反映出政府对有声内容把关工作高度重视。这些政策对市场准入制度、内容制作管理、内容播出管理、备案登记和版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大体要求。例如,广电总局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不同机构应当持有的许可证进行分类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17年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确立了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的审核原则,完善了内容审核的导向要求、审核标准、限制内容和罚则。
此外,为了顺应国家监管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形势的迅速变化,喜马拉雅FM、荔枝FM和得到APP等相关有声内容平台也各自规划了适合自身平台特点的把关政策工作流程,建立了专门的把关队伍。例如,喜马拉雅FM成立了350人的审核团队,建立了7×24小时审核制度,形成风控技术屏蔽过滤前置+人工三道审核程序+质检复核巡查的审核流程;荔枝FM成立了约500人的审核队伍,从平台召集优质用户组成内容安全委员会,对平台内容进行监督、举报;得到APP每年都会发布《得到品控手册》,目前已经更新到5.0版本,其中详细制定了产品在策划、制作和审核等环节应遵循的规则与标准。
1.2 监管对象复杂化
数字出版的兴起,打破了传统出版行业相对程式化且封闭的出版流程束缚,内容生产方与用户能够直接进行有效的沟通,生产方根据受众需求及时调整内容生产与运营,同时用户不再是被动接受信息的受众,他们既是内容生产者,也是集编辑、发布与传播为一体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有声内容行业生态发生激变,监管对象多元化,监管难度加大。
一方面,对广电总局、网信办等监管部门而言,需要进行监管的对象日益庞杂,既有传统的出版社,又有新兴的数字出版平台,还有日益增多的个人用户。监管工作更为繁重,既要严守内容生产环节上的把关问题,又要在版权保护、市场准入、宣传推广等环节上引起足够重视。行业生态的迅速变化,导致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实时追踪行业环境变化,及时出台相应政策,导致监管难度与成本较以往有很大提升。
另一方面,对出版社和数字出版有声平台而言,监管对象更加复杂,监管难度也在增加。以出版社为例,有的出版社凭借优质充足的内容资源和自身完备的运营体系,深化与相关平台的合作,实现版权共享,将文字资源转化为高质量的音频作品。也有一些出版社不愿将自身的优质资源让渡给平台,自主探索研发自身的音频平台,制作优质的语音产品。
这种情况使出版社对有声内容的把关付出较大精力,既要注重自我平台有声内容的生产与把关质量,又要尽力避免版权转让时发生侵权行为。例如2018年3月,《世上有颗后悔药》(中信出版社)的作者在微博上公开控诉喜马拉雅FM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上架了该书的有声版,影响到作者有声书正规协议签订以及数十万元的有声版权收入。数字出版有声平台普遍以用户流量为盈利基础,具备较强的开放性,用户自主生产、编辑和发布信息,操作上更为灵活。开放的平台,尽管短期内有利于吸引大量用户,但这使把关力量的配备严重不足,难以兼顾。平台往往加大对头部内容的把关,忽略了UGC内容的审核,对有可能造成侵权的内容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样使UGC成为有声内容平台侵权及违法行为的温床,导致平台面临着难以预防的经营与法律风险。
1.3 监管主体多元化
以往,有声内容的生产权力主要被传统出版社、音像社等机构垄断,内容生产、制作和发行都拥有一套严格完善的流程,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也很明确,隶属于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但是,随着数字出版的兴起与发展,各类数字出版平台纷纷出现,有声行业生态日趋复杂,监管主体日益多元化。
一方面,有声产品的生产属于精神内容的生产与传播,其监管责任隶属于文化和旅游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另一方面,它们又属于互联网企业,国家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家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等机构也负有监管责任。此外,网信办、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版权局)和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政府,都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自身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尽管以上机构都会发布监管政策,但有声内容行业违规现象依旧存在,其原因在于这些政策往往是宏观的界定条款和措施,缺乏具体的监察措施与标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难以体现前瞻性,难以兼顾有声内容平台的实际需要,这使下属企业在遵守相关规定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无法明确自身到底是属于何种部门监管,且监管方式依然局限于传统的审查、约谈等人工操作,治标不治本,整个监管体系仍存在一定的漏洞。
2 有声内容把关的难点
2.1 监管审核的标准不明确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批关于互联网有声内容监管的政策文件,不断丰富有声内容的监管标准及治理措施,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等内容都不得出现在有声平台上。但是,随着我国有声平台的快速发展和内容规模的迅猛拓展,极速变化的行业环境使政策的下达及实施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又在细化与界定监管审核的标准方面存在争议,使得平台在内容生产与传播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自我空间,成为监管审核中的“灰色区域”[2]。
一方面,目前有声平台的内容把关仍主要以人工把关为主,监管员在进行内容筛选和审核时,存在较强的主观色彩,判断容易失误。另一方面,监管审核标准不够明确,使某些平台为了短期内吸引巨额流量,铤而走险,“擦边球”的行为屡禁不止。譬如网络脱口秀,网络脱口秀为了吸引用户流量,讨论的话题无非是社会民生,娱乐事件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话题在底线和尺度方面仍存在极大争议,难以监管。因此,如何科学把握监管尺度仍是难题。
2.2 平台沟通的力度不够
目前,有声内容平台之间往往各自割据,缺乏统一且规范的行业秩序,缺少协调与沟通,各个平台都有独立的把关体系与机制,但是各平台之间沟通的频率不高,力度不够,这也加大了统一把关的难度。例如某平台拥有某一作品的有声改编权,并据此推出了相关收费产品,但出于盈利或者吸引流量的目的,其他平台的用户往往能够以较低成本窃取复制,并进行二次非法传播与流通。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各平台深受其害,也容易使各平台之间的版权诉讼不断,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
2.3 把关队伍的力量不强大
数字出版时代,数字技术的普及、内容生产、复制和传播的成本不断降低,有声内容呈现指数式的爆炸增长。各大数字出版平台的有声内容体量庞大,涉及领域广泛,如何对这些纷繁复杂的内容进行把关并加工,对于各个平台的编辑来说,都是一大挑战。尽管目前相关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把关难度,但是并不能完全取代人力。一方面,现有的把关队伍,难以满足日益庞大的内容体量,存在极大的人力缺口,把关力量仍较弱。另一方面,有声内容所涉范围的广泛,大大超过编辑个人的能力范围[3]与专业极限,编辑难以兼顾数量与质量,把关不准确,内容质量低等问题普遍存在。
2.4 技术应用的优势不凸显
数字出版平台的有声内容往往集文字、图片、音视频为一体,不是单一的媒介表现形式,平台在对有声内容进行把关时,不得不事先针对媒介形式进行分类,如文字编辑负责文字内容、音视频编辑负责音频内容等。在这样的工作机制下,把关流程烦琐,各环节沟通成本上升。这对把关队伍的素质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把关人员不仅要懂内容、懂专业,还要精技术、精操作。尽管目前大多数平台引进语音识别技术、语义分析、相似性监测等技术,但技术应用的优势并未充分体现,譬如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并不能解决关键问题,大量有声内容自带背景音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工智能的准确识别。此外,在面对部分内容用特殊语言表达时,编辑也往往束手无策,如方言、特殊发音习惯等,还是得通过在真实环境中的调整和训练,继续不断提升识别准确率。
3 强化有声内容把关的相关建议
3.1 制定统一性监管政策,优化政策执行
当下,伴随着有声内容行业在技术应用、商业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不断变化,有声内容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增强前瞻性和科学性,政策制定部门需要实时注意行业变化,制定相应政策。一方面,为了全面提高监管力度,需要联合各监管部门,如广电总局、网信办、科技部、版权局等部门,出台统一性的监管政策。各部门要坚持平等协商,统一标准,统一执行,统一实施,改变传统单个部门各自为政、自我监管的现状,提高政策执行的联合性,形成多部联合监管,联合执行的新格局。另一方面,要优化政策执行与监管机制,政策的制定尽量微化具体,方能使相关企业在遵守政策时,做到最小化政策理解与执行偏差。
3.2 明确监管权责归属,推进协同把关
为促进有声内容的把关形成良好局面,应明确并强化各监管主体的权责归属,推进协同把关,建立以政府机构牵头,行业组织和企业为主体,用户共同参与的一体化把关框架[4]。
一方面,政府机构要积极出面,发挥协同把关带头人的角色,积极协调有声内容把关时规则的制定、利益关系的梳理和资源的调拨分配等。例如加快宏观政策的制定与更新,增强科学性与前瞻性,保证协调机制的可持续运行。另一方面,强化自我监管,建立内部管理体系,各平台之间加快制定行业规范与沟通机制,建立相关自律条文,并严格遵守,杜绝违法和侵权行为,有违必究。例如设置“黑名单”,对侵权及违法用户或平台,处以一定程度的处罚甚至封禁,做到零容忍,或者开展定期抽检。此外,构建投诉及奖惩平台,发动大众力量参与监督。鼓励用户在日常使用的过程中,举报不良或侵权内容,平台提供相应入口,由把关人员负责处理,平台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这样既极大提高用户的品牌忠诚度,又能节省平台的把关成本。
国家、行业协会和平台三个方面还需要对已有监管案例进行积累并建立大数据库,从而为国家下一步制定及出台更为规范明确的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为行业协会开展相应的判例学习和传播活动提供内容,为有声内容平台提高把关的有效性和标准把控提供依据,从而有效降低有声内容监管时的主观随意性,提供参考样本,积极自查、自纠,避免“踩雷”现象的再次发生。[2]
3.3 建立技术合作联盟,深化区块链应用
随着各个数字出版平台上的有声业务不断增加,审核团队所面临的压力也在与日俱增,单纯依靠增加人力根本无法达到治本的效果,加大技术攻关,建立行业合作联盟将变得尤其重要。
一方面,各平台可以寻求与高校或第三方公司的技术合作,在音频语义理解及分析技术、音频声纹比对技术和音频转文字审核技术等方面刻苦攻关,提高内容审核的效率及准确率,例如声纹识别技术可以像指纹识别一样,锁定一个人进行监管,准确度较高。另一方面,可以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牵头,鼓励各平台之间建立技术合作联盟,实现合作破局,共享成果。比如,可以建立违规样本数据库,这方面行业监管部门可以加大对违规内容样本库建设的支持力度,开放包括图文、声纹在内的违规样本内容,及时维护并更新自身屏蔽过滤的技术手段,有效增强对违规内容的技术屏蔽和过滤,提高内容的安全性。
此外,加大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与引入力度。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集体维护、时间戳、智能合约等特点,能够给有声内容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例如,利用区块链的时间戳、不可篡改的功能。使用者利用区块链进行版权登记,在系统中追溯版权归属与注册时间,使系统中的信息成为重要的举证证据,这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发挥区块链在版权拥有者从设计到完成整个作品的过程记录作用,鼓励设计者根据消费者需求将作品拆分,这一方面便于用户根据自己需求选择相应信息或产品进行选择性内容付费,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版权拥有者的利益,避免被内容发布平台等中间机构夺取利益[5]。
3.4 增强把关力量,加大人员培训
目前,各个数字出版平台大多采取人工智能+专业把关人员的把关模式,即依靠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后,再由专门人员进行更细致的复查。然而,由于涉及内容广泛,涵盖范围多,这一把关模式仍难以解决平台面临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拓宽把关力量,实施激励制度将变得至关重要。
增强把关力量即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把关队伍当中,一方面,平台应注重加强与学界相衔接,与高校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建立相应的产学研基地,使科研力量全程加入到有声产品的策划、研发、编辑制作和把关等环节,这样既能有效节省培训成本,又能保证把关的质量与水平。另一方面,对于专业化的内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协同把关,这是保证内容生产质量,提高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对现有的以“技术+人工”为主要把关模式的有益补充。例如,荔枝FM从平台召集优质用户组成内容安全委员会对平台内容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即可获得奖金。这些成员多半是平台的优质用户,对平台的生态非常了解,举报的准确度很高,也很积极。
4 结语
当前,我国有声内容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如何严守把关质量,对促进我国有声内容行业的健康发展乃至出版产业的转型发展有着更为深远和重要的意义。未来,有声内容行业的发展在目光上应更为长远,还应学习亚马逊等出版巨头在版权保护、出版模式多样化和商业模式开发方面的成功经验。这种探索对研究我国有声内容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以及促进我国出版产业的转型发展有着更为深远和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卜彦芳,董紫薇. 框架、效果与优化路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解读[J].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8(7):9-13.
[2] 张波.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现状及优化策略探析[J]. 编辑之友,2017(7):44-48.
[3] 沈洪豪. 全媒体时代数字出版平台内容导向把关模式探究[J]. 科技与出版,2019(3):138-142.
[4] 殷乐. 网络视听业的发展态势及监管思路[J].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8(7):6-9.
[5] 华进,孙青.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的挑战与对策[J]. 科技与出版,2019(1):6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