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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印本平台著作权政策内容的构建

2020-03-15 来源:《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作 者】罗娇: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刘晶晶: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摘 要】[目的] 应对预印本著作权政策机制不完善等挑战,促进这一全新学术交流机制的发展。[方法] 以著作权政策内容的构建作为突破点,剖析权利构成,厘清权利归属,精炼法律问题,借鉴国际知名预印本平台著作权政策并结合我国法律环境提出本土化解决方案。[结果] 制订内容完善的预印本平台著作权政策,可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消除各方顾虑,对促进预印本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论] 建议我国预印本平台在著作权政策中规定所接收稿件的范围和对稿件的初步审查事项,规定预印本论文著作权许可的一般规则和具体许可协议、条款,就翻译作品、文本与数据挖掘等特殊问题制定政策,完善投稿告知事项,建立预印本和最终出版版本的关联机制与沟通渠道,设立法律风险提示条款。

  【关键词】预印本;著作权;许可协议;法律风险;学术伦理

  预印本(Preprints)是在提交同行评议和正式出版之前,在预印本平台上发布的作者手稿(Manuscripts),它可以是作者的研究草稿或最终版本,但一般需在被期刊录用之前提交给预印本平台[1]。预印本对发掘优质稿源、缩短评审周期、创新评审方式具有积极意义[2]。知名预印本平台bioRxiv被美国《科学》杂志评为“2017年十大科学突破”[3]。在开放获取、开放科学深入发展的大环境下,作为一种科研成果快速、自治、自由的交流机制,预印本引起了我国科研部门、科研管理机构、学术团体、出版机构的广泛关注。然而,政策定位不清晰、政策机制不完善等因素[4]致使预印本在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著作权政策和著作权风险防控的缺位,也使我国科技期刊在是否接纳预印本的问题上举棋不定。目前我国专门针对预印本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尚属空白。借鉴美国康奈尔大学创办的arXiv[5]、美国冷泉港实验室创办的bioRxiv[6]和美国化学学会(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ACS)、德国化学学会(Gesellschaft Deutscher Chemiker,GDCh)、英国皇家化学学会共同管理的ChemRxiv[1]等国际知名预印本平台的著作权政策,并结合我国法律环境制订合理的著作权政策,对防控著作权风险、促进预印本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预印本的可版权性内容

  预印本的可版权性内容是指预印本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厘清预印本的可版权性内容,是制订预印本著作权政策的重要前提。预印本的可版权性内容主要包括预印本论文整体和预印本中可单独构成作品的原创图、表、摘要等论文片段。

  1.1 预印本论文整体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为作品, 受著作权保护。一般认为,受著作权保护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要件: (1)具有独创性; (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3)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毋庸置疑, 预印本当然满足后两个要件。对于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仅指论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论文作品的表达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判断,与论文本身是否具有学术价值以及具有多高的学术价值并无关系。与传统的科技期刊论文不同,预印本论文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时并没有经历同行评议程序,缺乏同行专家对论文学术价值的评价结果,但这并不影响预印本论文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预印本论文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保护。

  1.2 预印本论文中的原创图、表、摘要等片段可能单独受著作权保护

  预印本论文中的某些片段,包括流程图、示意图、表格、照片、论文摘要等,具备独创性的,可以单独构成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等类型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权利归属于预印本著作权人。但流程图、示意图、表格、照片、论文摘要等作品片段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而单独构成作品,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司法政策,流程图、示意图、表格、照片、论文摘要等是作者独立完成,且相关表达的安排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判断,一般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保护。

  1.3 预印本论文版本更新的可版权性问题

  与传统科技期刊论文一经发表作者即不得修改不同,预印本论文作者可以随时对预印本论文进行修改、更正、补充,直到该预印本论文被期刊正式接收发表。例如,bioRxiv预印本平台在作者操作区域设置了“提交修订”选项,作者可提交预印本的修订版本。修订版将与原论文在同一DOI下发布,原论文可在新修订论文页面的“信息/历史记录”选项中访问。这便带来一个问题:版本更新是否影响预印本论文著作权的产生,新提交的预印本论文修订版本,是和原论文同属一个作品,还是构成了新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是否发表、作者是否对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均不影响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可见,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自作者完成该论文之日起自动产生,与论文的提交、发表、版本更新并无关系。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据此,作者在预印本论文发表后,又对预印本进行修改的,并不影响预印本著作权的产生。当然,如果修改程度过大,则修改版将构成新的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为了避免歧义,本研究建议在预印本平台政策中规定:如果作者提交的预印本修改稿件与原稿件相比,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作者希望将其视为与原稿件不同的论文,则作者应当将该修改稿作为新稿件提交,系统将对该稿件创建新的DOI。

  2 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ArXiv、bioRxiv、ChemRxiv等知名预印本平台的著作权政策,均要求预印本提交人有权对其所提交的预印本著作权进行处置。谁享有著作权,谁才有权处置著作权。厘清预印本原始著作权归属的重要意义在于,可借此判断提交人是否有权对其所提交的预印本论文著作权进行处置。

  2.1 预印本论文的原始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作者

  除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之外,预印本论文的实际写作者是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人,其在预印本论文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著作权,有权向预印本平台提交预印本论文并对该论文的著作权进行处置。如果预印本论文由两个及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则构成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对预印本论文进行了实际创作并作出独创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合作作者,仅仅为论文写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者,一般不能享有著作权,经允许可以在致谢部分列出其贡献。

  2.2 特殊情况下预印本论文的原始著作权不归属于作者

  当预印本论文构成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时,其原始著作权不一定归属于作者。

  (1) 预印本论文构成法人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法人作品,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预印本论文符合上述情形的,构成法人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单位。

  (2) 预印本论文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之外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①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预印本论文是否构成特殊职务作品,判断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主要利用”和“非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司法实践有关职务作品性质的争议中,有的法院直接推定作品的创作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然而,由于个人的谈判力量通常弱于单位,而创作行为即使在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终归也是自然人才能有的行为,因此,从激励个体创造性、平衡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力量差距方面来看,在职务作品性质相关争议中,应当推定作品的创作为“非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除非单位有相反证据证明。

  (3) 预印本构成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委托合同确定;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构成委托作品的预印本论文,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进行约定。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预印本论文的作者。

  2.3 临时创作组织的预印本论文原始著作权由组织成员共有

  ArXiv、bioRxiv、ChemRxiv等知名预印本平台的著作权政策,并未涉及以临时创作组织署名的预印本著作权归属问题,但以编委会等临时创作组织的形式进行共同研究并写作的情形在科研活动中并不罕见,有必要分析该情形下的著作权归属。

  以编委会为代表的临时创作组织,人员组成具有复杂性,组织组建具有临时性。编委会人员可以来自不同的单位,甚至不同的国家。组织的组建通常因某一特定研究任务而临时组建,任务完成时组织即解散。《著作权法》对编委会等临时创作组织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通过合同进行约定;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精神,一般认定由创作组织成员共同享有著作权,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3 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处置

  预印本论文著作权的处置是预印本著作权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稿件范围、稿件著作权处置方式、所适用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等内容。知名预印本平台均不要求作者将论文著作权转让给平台,但要求作者以明确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将论文著作权许可给平台。

  3.1 预印本平台接收的稿件

  预印本平台一般不对论文组织同行评议,但会对论文的内容进行基本筛查,核实该论文是否满足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的基本条件。不同预印本平台的版权政策对所接收稿件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表1)。


表1   知名预印本平台著作权政策中对著作权归属的要求 
预印本平台 接收的稿件 不接收的稿件
arXiv 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 不接收提交人提交其无权提交或无权进行授权许可的论文;不接收出版商网站上发表的PDF格式的论文
bioRxiv 未发表的论文 不接收已经被期刊录用但尚未发表的稿件;不接收包含攻击性语言和/或非科学内容的稿件;不接收含有剽窃内容或未按照伦理标准进行实验的论文
ChemRxiv 未发表的论文 不接收已经被期刊录用但尚未发表的稿件;不接收包含抄袭、攻击性语言和/或非科学内容的稿件;不接收可能会带来健康风险或安全风险的稿件

  以arXiv为例,arXiv接收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多数作者倾向于在论文正式发表的前后两年内向arXiv提交论文[7]。但是,arXiv不接收提交人提交其无权提交或无权进行授权许可的论文,如抄袭的内容。对于合作论文,任一合作作者通常都有权向arXiv提交论文。但是,所提交的论文一旦公开发表,无论是提交者还是任何共同作者,都无法要求arXiv完全删除论文。同时,arXiv不接收出版商网站上发表的PDF格式的论文。ArXiv认为此类论文通常构成出版商的财产,出版商拥有使用和/或许可使用该类论文的权利;即使作者保留了原论文的著作权,arXiv也不能接收从出版商网站下载的PDF,除非arXiv与相应的出版商签订了一揽子许可使用协议。对于已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获得出版商许可的前提下,可上传至arXiv,但需在论文首页注明许可事项;如果出版商允许将论文上传至arXiv,则提交者只要在其论文文本中注明出版商的著作权许可声明,该论文即可上传至arXiv。著作权声明应当放置在论文文本的首页,而不能放在单独的元数据中,否则将被系统误删,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与arXiv不同,bioRxiv仅接收未发表的论文,即只接收未经过同行评议、编辑或排版的论文手稿,不接收已经被期刊录用的稿件。作者可以在向期刊投稿之前或同时,将手稿提交给bioRxiv并在线发表。BioRxiv不会对作者提交的稿件组织同行评议,但会对是否有攻击性和/或非科学内容,以及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健康或生物安全风险的材料进行基本筛查,并检查论文是否存在剽窃行为。BioRxiv保留鉴别和删除任何含有剽窃内容或未按照动物或人类受试者研究的相关伦理标准进行实验的论文的权利。

  与bioRxiv一样,ChemRxiv仅接收作者未发表的原创稿件,不接收已发表的论文。ChemRxiv不对作者提交的原稿进行编辑,也不组织同行评议,但会对论文是否包含抄袭、攻击性语言、非科学内容进行初步筛查,并拒绝发表可能会带来健康风险或安全风险的内容。ChemRxiv可以接收已向期刊投稿的论文,但要求该论文尚未被期刊录用。如果作者希望向ChemRxiv提交已经向期刊投稿的论文,则作者有义务向所投期刊的编辑查询并确保将论文提交给ChemRxiv不会干扰期刊的优先出版政策,以及不会对期刊已经完成的稿件审查工作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预印本平台因发布不当内容而陷入法律纠纷,建议预印本平台对作者提交的预印本论文是否构成抄袭、是否包含不当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著作权政策中声明:对于涉嫌抄袭或包含不当内容的预印本论文,预印本平台有权拒绝发表、撤回/撤销发表。

  3.2 预印本平台不要求作者转让著作权

  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论文,是否意味着将论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了预印本平台,这取决于预印本平台的政策。目前尚未调研到要求作者转让论文著作权的预印本平台。ArXiv、bioRxiv、ChemRxiv等知名预印本平台的著作权政策,均明确声明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由作者保留,但会对著作权许可提出原则性的要求(表2)。为了合法地发布预印本,arXiv、bioRxiv、ChemRxiv等预印本平台的著作权政策会要求作者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或其他著作权许可协议,授予平台永久、非独占性的著作权许可,以允许平台存储和发行预印本。


表2   知名预印本平台著作权政策中对著作权归属的要求 
预印本平台 是否要求转让著作权 对著作权许可的一般要求
arXiv 要求有足够的权利许可,以使arXiv能够永久发行(Distribute)作者提交给arXiv的论文;要求必须签署相应的著作权许可协议
bioRxiv 要求作者选择适当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来设置预印本的发行和重用条件
ChemRxiv 建议作者在发布预印本之前确认他们准备投稿的期刊的著作权政策

  作者以知识共享许可或其他著作权许可协议授予预印本平台非独占性著作权许可,首先意味着允许作者再向其他主体进行非独占许可,例如许可其他平台发行预印本论文。其次,作者仍有权利在不同许可协议下发布预印本论文的后续版本,甚至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与出版商签订论文最终出版版本的著作权协议——无论是将著作权转让给付费/订阅期刊,还是以开放获取期刊要求的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进行授权。需要注意的是,预印本的后续版本,仅就该特定版本中首次出现的增补、修改或其他新内容成立新的著作权,预印本本身,即已授权预印本平台发布的内容,始终可以根据发布时作者选择的开放共享许可协议或平台著作权协议被重复使用,直到该特定版本的著作权期限届满。

  综上所述,在是否要求作者转让著作权的问题上,预印本平台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其有权在预印本平台上储存和提供预印本论文,而非独占或专有使用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仅需获得作者的永久、非独占许可即可达到此目的,没有必要要求作者转让著作权、授予著作权独占许可或专有使用权。从“文责自负”的角度来看,预印本平台也不宜要求作者将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转让给预印本平台。

  3.3 预印本平台应支持著作权开放许可协议

  著作权的默认模式为“保留所有权利”,这意味着除非有法律规定(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一般职务作品的单位使用权等)或合同约定(例如委托书、项目任务书对著作权的使用进行了约定),否则未经权利人的事前许可,任何人都很难确定自己是否有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这种不确定性为作品的共享和再利用带来了障碍。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即“CC协议”)为代表的著作权开放许可协议,通过“预先向不特定的主体声明权利和进行许可”的方式,打破这一障碍。具言之,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提供了一系列标准协议,以“保留一些权利”的方法,使作者能够预先告知公众可以如何使用他们的作品,而不侵犯著作权。同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还为那些不希望保留对其作品的任何控制权的作者设置了“知识共享公共领域贡献协议(即CC0协议)”,适用该协议意味着作者声明在世界范围内放弃对其作品享有的全部著作权,作品进入公共领域。

  预印本平台建立的目的是向科研人员提供一条快速交流研究成果的渠道,使用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有助于加速这种交流,arXiv、bioRxiv、ChemRxiv等知名预印本平台的著作权政策均支持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代表的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表3)。


表3   知名预印本平台支持的著作权许可协议 
预印本平台 所支持的著作权许可协议
arXiv CC0 1.0 CC-BY 4.0 CC-BY-SA 4.0 CC-BY-NC-SA 4.0 arXiv.org-永久非独占许可 -
bioRxiv CC0 1.0 CC-BY 4.0 CC-BY-NC 4.0 CC-BY-ND 4.0 CC-BY-NC-ND 4.0 禁止重用
ChemRxiv - CC-BY 4.0 CC-BY-NC 4.0 - CC-BY-NC-ND 4.0 -

  需要注意的是,预印本并不一定等同于“开放获取”(Open Access)论文,预印本论文是否为开放获取论文,取决于其是否适用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同时,不同类型的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的开放程度各不相同,开放程度越高,意味着对论文使用的限制越少。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例,使用CC0协议的预印本论文开放程度最高,其次是使用CC-BY协议的预印本论文,再次是使用含有“-NC”、“-ND”、“-SA”等授权条件的预印本论文。没有声明使用任何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且未对著作权作任何声明的预印本论文,只能推定其未开放获取。

  3.4 预印本平台的其他特殊著作权政策

  除了常规的著作权许可之外,预印本平台还可以根据平台发展的需要,对一些前沿问题制定著作权政策。以arXiv为例,其著作权政策规定,如果翻译作品对arXiv所代表的科研群体有价值,则arXiv接收已发表作品的翻译稿件,但提交者需确保无著作权问题。如果被翻译的内容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则翻译者必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发表翻译作品。因此,对于翻译作品,arXiv要求提交者确保自己有权授予arXiv非独占且不可撤销的许可发表其所提交的翻译作品。同时,提交者有责任确保:翻译已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确保所翻译的原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已进入公共领域。结合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如果作品是在1880年之前出版的,则基本可以判断该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如果作品是1880年之后出版的,则需要审查其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是否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此外,arXiv要求翻译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原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由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条款设计多针对单篇稿件,而文本与数据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TDM)涉及的往往是海量稿件,为了消除著作权方面的不确定性,bioRxiv和ChemRxiv在其著作权政策中明确声明支持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如,bioRxiv的政策规定,作者一旦在bioRxiv发表预印本,则意味着作者已明确同意他人(如搜索引擎或研究人员)对其作品进行文本和数字挖掘。但bioRxiv对如何进行文本和数字挖掘并未发布进一步的规定。相比之下,ChemRxiv分别就元数据和预印本论文本身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制定政策。对于元数据,ChemRxiv在其政策中明确声明允许元数据挖掘并允许下载所有相关文件,同时,ChemRxiv与“开放API”兼容,并为用户提供了完整的“开放API”[8]文档。对预印本论文本身进行数据挖掘,则根据作者选择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决定具体的限制条件,作者可选择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包括“知识共享署名许可(CC-BY 4.0)”“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使用(CC-BY-NC 4.0)”和“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CC BY-NC-ND 4.0)”。

  4 预印本论文与期刊论文出版的关系

  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论文后,再将该论文向科技期刊投稿并出版,是否存在“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侵犯期刊首发权”等学术伦理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该论文在科技期刊上正式发表?科技期刊接收并出版预印本论文,是否有著作权方面的风险?这是作者向预印本平台提交论文时最顾虑的问题,也是科技期刊考虑是否接收出版预印本论文时最关注的问题。合理制订预印本论文的著作权政策,对作者或科技期刊就这一问题作出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1 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禁止“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禁止“侵害期刊首发权”,是期刊出版界心照不宣的“行规”。这些问题本质上是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从法律的层面看,“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侵害期刊首发权”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行为,需结合投稿人与期刊签订的具体、有效的著作权协议和专有出版协议进行判断。有多个学者的研究甚至指出一稿多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9,10],我国法院也在“戴捷与复旦大学出版社退稿纠纷案”[(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判决中认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一稿多投的行为。从伦理的角度来看,恶意的“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和“侵害期刊首发权”的行为,浪费了期刊的审稿资源与出版资源,影响了期刊的竞争利益,也与学术诚信原则相悖,违背了学术伦理和出版伦理。我国新闻出版署2019年发布的《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以下简称《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中,也将这些行为列入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内[11]。

  4.2 将预印本论文投向期刊是否涉及伦理问题

  将预印本论文投向期刊与恶意的“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侵害期刊首发权”的行为有重大区别,并不违背学术伦理与出版伦理。《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在第2.5条对一稿多投进行定义,并在第3.5条列举了6种一稿多投的表现形式;在第2.6条对重复发表进行定义,并在第2.6条罗列了6种重复发表的表现形式。这些条款将“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纳入学术不端行为范畴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投稿人未作说明或违反约定,而预印本论文向期刊投稿前,若已如实向期刊编辑部说明该论文已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不应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所指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事实上,要求在将预印本论文投向期刊时向期刊说明预印本发表情况和所使用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是各大预印本平台著作权政策的重要内容,并且预印本论文在期刊正式出版后,平台也会添加指向正式出版版本的链接,如bioRxiv通常会在期刊正式出版后两周内自动添加指向期刊出版版本的链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相应作者确认;在极少数情况下,对于因标题或作者已更改或由于其他意外因素导致未能自动匹配成功的,bioRxiv也建立了进行人工添加的联系渠道。

  对于“侵害期刊首发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在第3.8条“其他学术不端行为”d)条款中有所提及,但并未对“期刊首发权”进行定义。事实上,“期刊首发权”并非法律术语,与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一样,其内涵与外延需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才能得以明确。在充分向期刊说明了论文已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的情况,并明确告知预印本论文所使用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的前提下,将预印本论文投向期刊并不侵害期刊首发权。因为如果期刊希望论文只发表在其刊物上,可通过拒稿的方式拒绝发表预印本论文,并不存在“侵害期刊首发权”的前提;如果期刊已充分知晓论文在预印本平台上的发表情况,仍决定出版该论文,则表明期刊并不介意是否“首发”。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将已充分告知发表情况的预印本论文投稿行为视为“侵害期刊首发权”。

  4.3 期刊接收并发表预印本论文是否有著作权法律风险

  如前述,预印本平台建立的目的是向科研人员提供一条快速交流研究成果的渠道,使用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有助于消除著作权带来的作品流通障碍,加速这种交流。因此,发表在预印本平台上的论文一般适用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国际知名预印本平台均支持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代表的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供论文作者选择使用,但这也对期刊后续出版预印本论文带来顾虑——如果作者事先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或其他某种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发表了预印本论文,科技期刊是否还能出版该论文?如果出版,是否会给期刊带来版权风险?

  (1) 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并不影响期刊出版预印本论文。作者是否能向期刊投稿已在预印本平台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期刊是否接收预印本论文的投稿和发表,完全取决于期刊自身的政策。从调研结果来看,国外大多数科技期刊都愿意接收预印本投稿,因著作权许可协议而拒绝投稿的期刊并不多见。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作者在向预印本平台提交论文前,先查阅其欲投稿期刊的政策。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建议作者向期刊投稿时,事先告知投稿期刊该预印本已适用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或许可条款。

  (2) 著作权许可协议并不能替代学术规范,前者面向法律问题,后者面向伦理问题,适用著作权开放许可协议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守有关引用和贡献承认的学术规范。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例,其对重用作品时署名的要求与期刊出版中引用和贡献承认的学术规范并不完全一致(或者更严,或者更宽,取决于具体的许可条款)。例如,CC0协议允许对论文内容进行没有任何限制的使用,包括不用注明出处和作者;但如果在学术论文中使用他人的原创内容而不做任何引用或贡献承认,则与学术规范相悖。

  (3) 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一般不可撤销,期刊无法阻止他人以预印本声明的许可条件来使用预印本论文。许可协议不可撤销意味着,在论文著作权期限届满之前,论文一旦以某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提交给预印本平台发布,则不能再阻止他人依照该许可协议使用该预印本论文。虽然著作权人对其预印本论文的后续版本可以再以其他许可协议进行授权,甚至将后续最终出版的论文著作权转让给期刊,但著作权人不能撤回或阻止他人已根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授权而对预印本论文进行的复制、汇编或演绎行为。期刊出版发行该预印本论文,虽然基于版式设计权可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论文的出版版本,但无法阻止他人以该预印本声明适用的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来使用该论文内容(即未经期刊编辑的作者手稿)。

  (4) 虽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要求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贮存到某一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其持续可用,但是,由于预印本平台的建设目的之一是形成永久性的学术记录,多个预印本平台政策及实践均不支持删除已提交并发布的预印本论文。换言之,论文一旦向预印本平台提交并指定适用某一著作权开放许可协议,提交者无法阻止或禁止他人在遵守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持续使用该预印本论文。因此,建议作者在向预印本平台提交论文并指定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前,以及期刊在接收预印本论文发表之前,需考虑是否能够容忍这一情况。

  5 结语

  科技期刊出版作为学术交流的主要方式,掌握着引导科学研究发展方向的巨大力量。由于发表期刊论文与大部分科研、教育机构的学术评价机制直接关联,期刊在选择权、话语权上具有绝对优势;漫长的论文评审周期、不透明的论文评审机制,以及凭借著作权保护而被逐年推高的科研论文获取费用广受诟病。预印本作为一种学术交流模式的“破坏性创新”[12],借助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学术论文并供广大科研人员免费获取,实现了科研成果的快速公布,记录了科研成果的发布时间、修改历程,避免了同行评议歧视,促进了学术自由交流,是一种全新的普惠型学术交流模式,应当得到支持。构建合理的预印本平台著作权政策,对于规避著作权法律风险、消除各方顾虑、促进预印本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预印本平台著作权政策的构建,以剖析预印本论文的权利构成、厘清权利归属为前提,以消除各方顾虑、防控法律风险为目的,在平台的审查义务、删除权利、所接收的稿件范围类型、稿件著作权处置方式、所适用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是否接收翻译稿件、是否允许文本与数据挖掘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了避免预印本论文在期刊出版过程中出现“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侵犯期刊首发权”等违背学术伦理的问题,为了消除期刊接收出版预印本论文时著作权风险方面的顾虑,应当在预印本平台的著作权政策中明确要求将预印本论文投向期刊时必须向期刊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对于已被期刊出版的预印本论文,应在平台上及时建立指向期刊出版版本的链接并提供特殊情况的沟通渠道。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不可撤销,预印本平台有必要在其著作权政策中提示并强调适用开放著作权许可协议的法律后果。本文仅仅是针对当前情况、常规问题的一个研究起点,“魔鬼在于细节之处”,预印本平台的著作权政策尚需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新环境下涌现的新问题来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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