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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立法机关立法 形成根本性约束

2020-03-06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王 辉(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低价竞争是最重要的价格竞争方式,但该方式的行使必须遵守经济、价值规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以不侵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利,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前提。为规制恶性的低价竞争,我国形成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也有行政规章层面的《价格垄断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但根据我国现有有效法规,只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才违反法律规定。

  由此可知,并非所有的低折促销行为都属违法。如出版企业、行业协会认为电商平台常年存在的低折促销,尤其“新书打折”行为违法符合上述规定,损害了行业、企业、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方式予以解决。鉴于行业协会的民间性和社会中介性,再结合《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未能有效实施的实情,建议出版企业、行业协会在利用现有法律规定提供的手段之余,积极发挥政府、立法机关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尤其是介绍违法低折促销行为给行业及协会企业带来的利益损害,倡导行业遵法守规,做到行业自律,促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积极反映,使其能够及时执法,甚至推动立法机关予以立法,从而对图书市场发行各方构成根本性约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删除了有关价格竞争的具体规定,目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价格法》主要针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均有严格的要求,出版企业、行业协会在不被认为违法可能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手段对低折促销,尤其“新书打折”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着一定困难。出版企业、行业协会如通过制定行规或行业标准,对行业内部价格进行统一规定,即规定统一的市场销售商品最低折扣,则属于变相对经营者商品的最低价格、定价标准及商品最低折扣进行了超越权限的限制,既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涉嫌价格垄断,有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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