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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学术期刊网站多维度治理体系的构建

2020-01-07 来源:《编辑学报》
  【作 者】李娜、顾凯、郑晓南:中国药科大学期刊编辑部

  【摘 要】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严重侵害作者切身利益和期刊声誉,扰乱正常的出版秩序和学术风气。文章通过举证假冒网站违法行为出现的新动向,揭示其欺骗性、隐蔽性和诱惑性,并从贯穿出版链条各个环节的角度,分析造成假冒期刊网站屡禁不绝的深层原因,发现行政监管乏力、搜索公司唯利、期刊服务缺位、作者投机求成、司法打击疲软等因素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以上原因,提出加大监管介入、加强行业自检、提高甄别能力、完善司法保障等多维度全体系治理假冒学术期刊网站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学术期刊;假冒网站;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科研诚信

  期刊网站不仅是期刊对外宣传和展示形象的窗口,而且是编辑部日常事务处理不可或缺的办公助手[1]。据调查,84.7%的科技期刊建立了独立网站[2],期刊网站已成为连接作者、编辑、专家、读者的桥梁[3]。许多期刊在网站开通了在线投稿系统,作者可通过该系统投稿、查稿、上传修改稿,审稿专家可进行网上审稿,极大地提高了学术出版的工作效率。

  网络是作者寻找投稿资源的重要渠道;但是不法分子利用科技人员发表论文的迫切需求,盗用正规期刊信息,伪造学术期刊网站,发布不实征稿广告,骗取作者审稿费和版面费,不仅使作者蒙受了金钱、精力、名誉、精神的多重损失,也侵害了期刊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声誉,同时严重扰乱了出版秩序和学术风气。2016年国家针对假冒学术期刊网站开展专项整治,关闭了一批假冒网站,取缔了一批非法设立的编辑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假冒学术期刊网站屡禁不绝,并且骗术升级,其表现形式比以往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诱惑性。假冒网站一直像附着于学术期刊的顽疾,难以根治。如果任由这种不良现象蔓延演进,长此以往损害的是我国学术期刊发展的整体生态系统。因此,从出版链的各环节分析成因和发力,构建高效能、多维度、全方位的学术期刊假冒网站治理体系刻不容缓。

  1 假冒学术期刊网站现状依然严峻

  1.1 学术期刊是假冒网站的重灾区

  自2010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假冒学术期刊案件入选年度十大“扫黄打非案件”[4]。通过网络发文被骗案件频发,例如:《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博士通过网络找“中介”代发论文被骗5万元,此案涉案金额已查明13万元[5];《人民网》报道高校老师网上找人代发论文,被骗6.5万元[6]。以“假冒网站’,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共检出90条结果,其中46条为关于“防范期刊假冒网站”的声明,17条为关于“期刊假冒网站”的相关研究文献,指向期刊假冒网站的检出结果占70%,假冒期刊网站现象十分严重。

  1.2 搜索引擎误导现象未有改观

  笔者使用常用的搜索引擎——百度,分别对北大核心收录的11种出版类期刊进行刊名搜索,仅有1种期刊在首条被正确检出,首条正确检出率仅9.1%,平均在第5条才出现正确的期刊官网;在检索结果中充斥着大量的假冒网站,检索结果的首页假冒网站平均检出率高达45.8%。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商业行为,一直为公众所垢病。在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专项整治过程中,国家行政监管部门曾专门约谈搜索引擎公司,短期有所收敛,但事实证明风头一过又故态萌生。

  1.3 假冒学术期刊网站套路升级

  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是,目前假冒期刊网站的形式已从原来低端的“仿造期刊网站”演变为高阶的“假冒期刊授权的钓鱼平台”,不仅骗术升级,而且套路满满。经过2016年的专项整治,学术期刊的非法出版活动方式已悄然变换形式。过去直接冒充学术期刊、任意编造刊号的“偷梁换柱型”网站已经比较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以学术期刊委托或授权的名义开展论文代理服务的中介型网站大行其道。

  这些网站往往打着“论文资源网”“学术参考网”“期刊评价网”“投稿服务平台”等旗号,网罗了成百上千种学术期刊的信息,并对这些期刊进行分类整理和介绍,显示出一定的专业性,所以比以往更具有欺骗性。

  它们以期刊资源网为诱饵,网页以介绍杂志基本信息、报道范围、数据库收录情况为主,有的还辅以售刊订阅的幌子,通过设置“投稿咨询”“写作润色”“杂志查询”“自助投稿”等按钮进行钓鱼,一旦点击随即进入私聊对话框,因此更具有隐蔽性。

  另外,它们通常还打出“期刊授权委托”“绿色通道快速发表”“公司化运营品牌保证”等蛊惑性广告语,在私聊过程中常出具某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营业执照骗取作者信任,极具诱惑性。

  2 假冒网站屡禁不绝的成因省思

  2.1 行政监管乏力

  全国性的官方查询系统尚不完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www. gapp. gov. cn)设有“新闻出版机构查询”系统,但除出版专业人士外,公众并不太知晓。在该系统可进行“期刊/期刊社”查询,仅有地址、刊号、类别、语种、联系方式、主管单位、主办单位7个查询项目,并且地址、联系方式等联络性信息缺失严重。对上文提及的11种出版类期刊逐一查询发现,仅4种可查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一步以219种药学相关期刊为样本查询,发现情况更甚,仅6.8%的期刊可查到通讯方式。

  面广量多导致监管难度艰巨。据中国知网工作人员近期的一项统计,通过百度搜索到40多万含“刊名”和“征稿”的网页,找到疑似假冒期刊网页近1.5万个,根据一级域名重复率进行进一步甄别,重复率最高的一个网站有1400多个二级域名;假冒网站的技术门槛与资金门槛相对较低,查封一个又改头换面冒出另外一个;假冒网站还会采取一些规避措施隐藏经营者真实身份,如注册国际域名绕开国内备案,这些都增加了行政监管和查处的难度。

  2.2 搜索公司唯利

  学术期刊面临严重的搜索引擎误导及网络侵权。作者投稿一般通过搜索引擎来寻找期刊网站,然而当输入相关期刊名称后,排在前面的搜索页面往往不是期刊的真实网站,而是论文代发机构或假冒网站叫。令人无奈的是,由于搜索引擎公司常采用竞价排名和设置不当录入规则,使得购买了竞价排名服务及更新频度高的网站通常排名靠前,假网站甚至比真网站更容易搜到。搜索引擎公司枉顾准确性,因贪利而将不实甚至是涉嫌违法的信息排名靠前,是一种在营销策略掩饰下的助纣为虐行为,其危害性仅次于假冒网站本身。但目前尚未见对搜索引擎公司进行司法打击的案例,陷入法律制约的盲区。仅靠约谈百度公司收效甚微,指望商业公司保持操守和自律并不现实,缺乏硬性约束。

  2.3 期刊服务缺位

  绝大部分学术期刊为非独立法人,主办单位一般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事业性单位,期刊网页常湮没于主办单位网站的二级或三级菜单,导致期刊网站的可见度不高,投稿可及性差。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学术期刊普遍还是小、散、弱,一直以来办刊人重期刊的学术属性而轻其商品属性,囿于资金、人员、管理等条件的限制,网站在人性化、体验感、交互度方面有所欠缺,仍有部分期刊还没有建设网站。2016年一项对11种北大核心收录的出版类期刊的调查显示:只有5种期刊具有独立网站,3种期刊在官网中嵌入了稿件管理系统,其余6种期刊采用电子信箱投稿方式[8];11种期刊在其纸质刊物上均标注了投稿方式或官方网址,作者可通过订阅纸刊或在中国知网期刊“原版目录页浏览”端口获得准确的投稿方式,但这2种方式的知晓率和可行性较低[9]。笔者再次调查发现,目前11种期刊建网情况大有改观,已全部建有官方网站,9种期刊开通了在线投稿系统,但通过百度搜索仅有1种期刊官网能被置顶检出,官网认证工作亟待完善。

  在投稿过程中各方拥有的信息量和准确度不同,期刊作为学术资源的供方,如果持有信息的公开度和可及性不高,作为需方的作者便处于信息获得的弱势地位,由此导致了投稿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投稿和受稿双方的利益失衡,伤害了学术交流的公平公正性原则,也影响了学术资源配置的效率。

  2.4 作者投机求成

  基于论文的科研评价导向催生了迫切的、过度的、不良的发表需求。一部分作者因缺乏投稿经验,被假冒网站误导,上当受骗;有的则是抱有侥幸心理,相信潜规则,投机取巧想走捷径;还有的则是在投稿失败后,病急乱投医,急于求成。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者自然而然会产生焦虑心态和博弈心态,从而导致判断力下降,做出仓促、盲目、轻率的选择。

  2.5 司法打击疲软

  当下,刑事司法治理假冒学术期刊网站存在着2大误区:定性失当与量刑偏轻[4]。梳理近10年的假冒学术期刊大案发现,只有河北衡水“3•27”非法出版期刊案一例被认定为诈骗罪,其余案件大都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直接导致犯罪人的刑罚偏轻,未能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再者,对作为受害人的期刊而言,一般未产生直接的财产损失,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维护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其条款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仅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处罚较轻,不足以对假冒学术期刊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

  另外,在司法操作中,举证难是困扰假冒学术期刊网站案件的最大难题。一方面,受害作者比较分散,单笔诈骗数额不算特别巨大;另一方面,大多数受害人因担心曝光可能影响其学术声誉而不愿报案和举证。不法分子正是参透了受害人的心理,才有恃无恐。

  3 构建假冒学术期刊网站多维治理体系刻不容缓

  面对愈演愈烈的假冒学术期刊网站现象,必须通过全行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出现,加强网络犯罪的治理。针对以上成因,出版链条中的各个涉及环节均应参与,方能构筑全维度无死角的防范治理体系。

  3.1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始终保持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2016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开展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利用假冒学术期刊网站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10]。事实证明,专项整治成效明显,关闭了一批假冒网站,取缔了一批非法设立的编辑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有效地遏制了假冒学术期刊网站泛滥的局面,有力维护了学术出版的网络安全。特别是在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的若干意见》的背景下,更要对学术不端行为常抓不懈,打防并举,保持连续的高压态势。

  建立学术期刊基本信息“白名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公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4年和2016年先后2次公布学术期刊名单,共认定了6430种学术期刊,有效规范了出版秩序。假冒横行的主因是真的查不准、查不到,只有堵住“查真不力”的漏洞,方能令李鬼网站无处遁形。行政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和强势介入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建议进一步公布“学术期刊基本信息名单”,并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完善和增加期刊的刊期、网站、投稿方式等主要信息,将起到正本清源的高效作用。

  3.2 加强行业自查自检

  完善大型期刊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中华医学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142种“中华系列医学期刊”的编辑部负责人、固定电话、地址、邮箱等重要信息,有利于作者及公众的查询。由于绝大多数科研人员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库来查找文献的,因而在数据库期刊导航中的期刊信息页面添加期刊网址,可增加获取途径,建议在“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期刊信息中标注期刊网址。另外,科研人员获取文献一般是查询单篇论文的电子版,不能看到期刊的版权标识块,就不能获取期刊网址,如果在每篇论文的首页或恰当位置标注期刊网址,这样作者通过查找该刊的论文就可以很容易地获取期刊网址[11]。

  增强期刊的自我宣传意识和可见度。网站是期刊推广自身品牌的重要阵地,编辑部应首先完成期刊的官网认证;其次办刊人最能辨别自己期刊网站的真伪,应经常自查自检,发现可疑网站或侵权行为立刻举报。对于假冒的网站和投稿方式,期刊可向百度服务中心、ICP备案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www.12321.cn)、所属注册服务机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jubao @ 12377.cn)等反映和举报[9]。学术期刊积极进行举报,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期刊假冒网站进行甄别、分类和取证,及时转交政府执法部门处理[12]。

  强化出版单位的主体责任。期刊主办单位是办刊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担负起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推进岗位风险预警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内部工作人员勾结第三方收取版面费或变相收取版面费等行为应从严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

  3.3 提高甄别能力

  选对搜索工具。期刊一般在出版杂志的版权标识块刊出自己的网站网址,如果作者未找到纸质期刊,就只有通过搜索引擎或文献数据库查找[11]。目前,国内常用的搜索引擎主要有百度、搜狗、必应等。笔者分别通过以上3种搜索工具对11种出版类核心期刊逐一进行刊名搜索,发现使用百度和搜狗,搜索结果中首页假冒网站平均检出率分别为45.8%和41.3%;而使用必应,首页假冒网站平均检出率仅为7.3%,首条准确率达到36.3%,说明使用“必应”作为搜索工具能较好地屏蔽不良网站。

  认准官方域名及网站备案。域名具有唯一标识性,访问网站应认准官方认证的网址,通常正规网站域名简洁,期刊主办单位一般为事业单位,域名后缀多为org. cn或edu. cn。通过工信部备案查询入口,可双向查询网站备案号及主办人。

  提高防范意识。将网址在QQ中发送,若有安全认证标识则为真实网站,此举可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作假的认证系统自行挂标[13]。一般来说,刊登官网声明的为真网站,有临时会话框或要求私聊的是假网站。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作者打消投机取巧的念头,脚踏实地探索科研学术工作。作者应该认识到,通过中介代写代发论文已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失去科研诚信后果严重,得不偿失。

  3.4 完善司法保障

  司法是构筑秩序和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实践中的漏洞造成制度功能的缺失,使假冒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造成对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应当从国家层面完善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依据,提高执法能力。

  破解举证难题。假冒期刊网站的欺骗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得查处难度加剧。但随处可见的临时会话框,无论怎样粉饰,都掩盖不了其诈骗和侵权的事实,对话内容的截图或录屏也可作为司法采信的证据。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这将为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提高赔偿额度。作者与期刊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后,著作权随即转移至编辑部。对于未经期刊授权获取其全文的各类“论文资源网”,被侵权的期刊出版单位可利用社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对于恶意侵权,可依法要求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不法分子为假冒学术期刊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加大刑罚裁量。《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金额超过3000元即属于数额较大。从法理上看,假冒学术期刊网站行为已经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刑事司法机关对假冒学术期刊网站的行为进行恰当的定性——诈骗罪,而非过去的非法经营罪,并且依法顶格裁罚,加大惩治力度,将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同时通过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威慑和警示效应。

  惩处搜索服务商。对于搜索引擎公司仅靠约谈和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法规法律的层面寻找制约手段。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提供不实信息,可视为一种变相的广告行为,可以参照《广告法》,按违规发布广告及明知应知内容虚假仍发布或作推荐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处罚。搜索引擎企业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应有正确的认识,并给予高度重视[14]。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科研投入的不断加大,论文发表需求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将保持旺盛,打击假冒学术期刊网站任重道远[15]。只有全社会参与构建学术诚信和良好生态,消除不良现象滋生的土壤,加大网上巡查力度,提升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强化期刊的责任担当,建立多方参与的防控机制,方能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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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网上找人代发论文老师被骗6.5万元[EB/OL].(2019-01-05)[2019-06-08].http://m.people.cn/n4/2019/0105/c204573-12147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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