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杨贻军:军委后勤保障部政工保障室
【摘 要】为了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国家版权局继1999年施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后,于2014年又公布并施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其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条款进一步完善、支付著作权人稿酬增幅进一步提高,极大地促进了文字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但现书报刊出版单位稿酬支付纠纷仍时有发生,这无疑会对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及其作品的传播产生消极影响。文章用典型案例,依出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例,论述了稿酬支付纠纷成因及其对策,并提出立法管理建议,期待与文字作品出版使用者在出版法律法规的认知层面共同提高,在守法和践约层面知行合一。
【关键词】稿酬支付;常见纠纷;出版合同;规避纠纷对策;立法管理
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全民阅读活动的深入开展,合力推动了文字作品创作繁荣,促进了出版方式多元化。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说到,“只要有作品的创作和对作品的使用,就会涉及著作权问题,而‘出版’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作品使用方式,面广量大。”支付稿酬,是尊重著作权人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表现。依照我国现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无论是否签订出版合同,文字作品一经采用,均应该按照《办法》规定支付著作权人稿酬。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获得报酬权。
1 书报刊出版稿酬支付常见纠纷成因及其积极对策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长期以来,传统出版使用文字作品有3种主要出版方式及其3种签约形式:一是图书出版,图书出版单位普遍用《图书出版合同》与著作权人来进行约定;二是期刊出版,有部分期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作品使用授权书,并注明一次性支付全部稿酬和著作权专有使用费;三是报纸出版,无须签订出版合同,“投稿即默认授权使用作品”在报纸出版业内已约定俗成。目前,这3种主要出版方式和3种签约形式,形成了两种类型的常见稿酬支付纠纷:一是签订出版合同的,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经常因稿酬支付条款的歧义问题起争执;二是没有签订出版合同的,著作权人为了争取著作权的获得报酬权而发起的维权。针对目前两种类型稿酬支付纠纷现状,现用典型案例剖析各自形成原因,并根据出版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两种相应对策。
1.1 签订出版合同,付酬条款要表述准确
依法签订的出版合同,即受法律保护,其法律效力不言而喻。故而出版单位在拟订出版合同时,定要斟酌每个条款的字词句是否确切表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尤其要在词语的选择、标点符号的使用、段落合理的分节等方面精准把握,否则,一旦一句用语表述欠妥,一个标点符号标注有误,或一段文字句读不当,皆会让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产生歧义,容易引发著作权人与文字作品出版者之间的维权纠纷。
【典型案例】“稿酬支付条款产生歧义之争”。甲出版社与作者A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正式签订了其原创作品《G》系列5个分册图书的出版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约定,A保证拥有《G》系列书稿的著作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该书稿的中文版专有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第三条约定,甲出版社向A支付稿酬的标准与方式为传统稿酬制“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即“基本稿酬每千字100元+印数稿酬(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于图书出版后两个月内付酬。第四条约定,该书稿重印时,甲出版社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向A支付稿酬。第二十三条约定,出版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A合同书稿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甲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如期出版了《G》系列图书第一分册,该书正文字数为300千字,印数为5000册。甲出版社如期向A支付了基本稿酬30000元+印数稿酬1500元(基本稿酬30000元×占基本稿酬比例1%×每千册印数单位5),合计31500元稿酬(含税)。
该书出版发行后,深得读者欢迎,三个月内销售一空。甲出版社便根据市场需求重印5000册,而后向A支付了1500元印数稿酬。A认为甲出版社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与甲出版社发生争执,要求按出版合同第四条约定以“基本稿酬+印数稿酬”方式付酬。而甲出版社认为出版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稿酬,是指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支付传统稿酬制的“印数稿酬”部分,这亦是出版业约定俗成的做法,同时强调,《办法》第六条有明文规定,“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评析】付酬条款表述不准确,很容易产生歧义,继而引发作者与出版单位争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另外,《合同法》合同的履行条款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据此,A的要求合理,甲出版社争辩理由不成立。尽管甲出版社是由付酬条款表述不准确导致的图书直接成本额外增加,但必须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出版合同约定的10年有效期内如约履行合同。虽然甲出版社以按照出版业约定俗成的做法和《办法》第六条规定为理由,强调A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但出版业约定俗成的做法是不能对抗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的,《办法》第六条只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未做出版合同约定的情况,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条款即失去了其强制性。A作品重印的稿酬,应当首先按照出版合同约定执行,以充分体现《合同法》“合同约定优先”的法律精神。
【规避纠纷对策】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优先”等法律保护的强制性,所以出版单位的合同当事人在正式签订出版合同之前,务必要通读并理解合同文本内容,尤其是出版单位的责任编辑,定要重点关注容易发生歧义的字、词、句、标点符号、数字等。笔者注意到,在互联网日益释放巨大潜能的今天,出版单位与作者在签订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时,在合同开头的条款中,除了保留原有授权传统出版使用的“专有出版权”外,都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并明确括注“本合同所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相应的电子版本复制权”,但是,大多却疏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加上“专用出版权”这一“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权利”的重要词条。一旦作者的作品出版后,若再将其作品另授权给其他出版单位以互联网出版方式“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播网络实施向公众提供作品”进行使用,出版单位是根本无从维权的。
1.2 无书面合同约定,不可作为不主动付酬理由
【典型案例】“投稿被视为放弃获得报酬权之争”。作者B从事新闻出版工作20多年来,一直关注并研究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执行情况,曾发表过多篇对行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论文。去年,B根据工作实践撰写了一篇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文章,通过电子邮箱向国内乙杂志社投稿后,即收到乙杂志社邮箱自动回复声明,“我刊审稿期为1个月。自投稿之日起,一个月未收到用稿通知请另投他刊”。2个月后,B作品于乙杂志社的期刊上刊登,引发了读者关注,自刊登之日起的2个月内,中国知网显示B作品有偿下载使用量达120余次,但B却始终未收到乙杂志社支付的稿酬,遂发电子邮件咨询乙杂志社,乙杂志社回复使用B作品未付酬之缘由,“因大多数作者向本刊投稿时都声明只要能尽快刊登,无须支付稿酬,所以经本社审稿后同意采用的稿件,都没有支付报酬。若您需要支付稿酬,请把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我们”。B认为,乙杂志社不主动付酬理由不成立,在作者无口头或书面约定情况下,作品一经使用,均应该依《办法》规定主动支付稿酬。
【评析】乙杂志的行为显然不妥,因其带有很明显的“若想获得稿酬,必须向杂志社提出支付申请”变相强制性。长期以来,杂志社大多不与作者签订作品授权使用合同,而采用作者“投稿即视同授权使用其作品”的默认授权形式,这种授权方式是可行的。但就本案例而言,不能因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无口头合同约定,就代表著作权人放弃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拥有的13项经济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获得报酬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源自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于获得报酬权这项法定权利,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否则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剥夺。故而乙杂志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规避纠纷对策】“作者投稿即视同授权使用其作品”的默认授权形式一直以来被国内报刊社广泛采用。若以“建立稿酬支付备忘录”的形式进行出版流程管理,不仅可以合法取得著作权人作品使用授权,更能在避免稿酬支付纠纷的同时,提高报刊出版工作效率。譬如,建立报刊在线投稿平台,作者投稿一旦初审通过,便可自动进入复审、终审、编辑加工整理、发稿、稿酬支出等环节,投稿系统的出版流程各环节,作者一目了然。如此规范操作,一方面,当出版流程走完“稿酬支付”环节时,系统即自动“打卡”备注。另一方面,凡经报刊社在线投稿平台投稿,报刊社即通过平台直接获得对作者作品的使用授权。但需要注意,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 建议完善文字作品出版稿酬支付相关管理机制
以著作权为中介,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双方既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义务,又同时享有不同的权益。《著作权法》明确地将维护作者合法权益作为其核心原则,通过维护作者合法权益,使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在精神上得到社会认可,经济上获得相应补偿,从而鼓励知识的不断创新,激发创作热情。不支付、少支付或者欠支付稿酬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必须予以纠正,作为权利人既要有自我维权的意识,同时,社会各界也应高度重视,积极完善文字作品出版稿酬支付管理机制,为书报刊出版营造规范化、法制化的生存环境。
2.1 建立守法用“文”的著作权“稿酬支付”信用体系
此分论点标题,源于同仁近期发表的一篇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文章中针对作者侵权提出的“建立守法用‘文’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信用体系”。触类旁通,其极具现实指导意义的新颖观点在此也同样适用于书报刊出版单位。针对报刊出版单位稿酬支付常见纠纷问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亦可完全效仿建立守法用“文”的著作权使用“稿酬支付”信用体系。重点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出版工作者守法履约意识,形成用“文”必依法付酬的共识。例如,可在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重点强调依法付酬相关法规的学习运用。二是建立用“文”即依法付酬的管理机制。例如,可将书报刊出版单位用“文”而忽视支付著作权人稿酬的出版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责令其按《规定》执行的同时,在本社媒介上刊载致歉声明,并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倒逼其养成用“文”即依法付酬的习惯,由此提高出版单位的诚信度及美誉度,便可在获得更多作者尊重的同时,有效维护作者资源,并因此获得越来越多的出版信息资源。
2.2 完善文字作品稿酬支付立法模式
用“文”即支付稿酬是出版单位应该履行的经济义务和法律义务。近年来,国家从各个层面出台了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自2014年6月起广谋从众,征求广大司法、新闻、出版等各界专家学者意见;再如,自2014年11月起相继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对当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皆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目前,就文字作品稿酬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办法》第四至十五条规定的制约条款,如支付稿酬参考标准和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及时限等;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履约强制条款,如法定权利不以合同的约定为提前等;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赋予的法定经济权利,如获得报酬权等。但尚无针对用“文”不按规定履行支付稿酬义务的行为裁判条款及其标准,期待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文字作品稿酬支付立法模式。
3 结语
明朝思想家王守仁曾提出“知行合一”这一道德修养、道德实践方面的认识论和实践论命题,旨在倡导人们深刻认知道德规范并践履笃行。近些年,我国的全民普法教育不断深入,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亦不断增强,稿酬支付纠纷不可避免。因此,作为担负着把关责任、社会责任、宣传引导责任等重任的出版人,理应以身作则,在严把出版合同内容关的同时,共同遵规守法,切实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忠实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