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刘清田:高等教育出版社
【摘 要】编辑工作的正当性是编辑学科建设和编辑职业自信的源头,编辑工作的权利是开展编辑出版工作的理据。编辑工作的正当性在于其专业性的社会分工,这种分工又使编辑工作具有一系列专门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国家授予出版单位的权利,编辑工作中行使的是这些权利的使用权,且在行使时还须处理好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关键词】编辑工作;正当性;编辑出版权;权利关系
编辑行当存续的客观基础何在,编辑的职业自信从何而来?这需要对编辑工作的正当性进行追问。编辑人员为什么能够开展选题、审稿、修改等编辑出版工作?这需要进一步明确编辑工作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的理据。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又从何而来、有何特性,在行使时如何界分和处理与相关权利的关系?这些是本文提出并探析的问题。
1 编辑工作具有基于社会分工的正当性
编辑工作是一种专业性的社会分工,是社会知识传播和文化传承的必要环节,这是编辑工作的正当性。编辑人员就是在此分工基础上,以自己的特殊劳动通过交换这一迄今最文明的资源获取方式换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资料,这是编辑人员存在的正当性。编辑工作和编辑人员存续的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编辑工作具有分工上的专业性
编辑工作的专业性,也是区别于其他工种、行业的特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编辑工作有专门的工作对象,是对知识的选择、组织、加工和传播,使之适合于阅读、交流和传承等。
(2)编辑人员的劳动具有非重复性,编辑工作是对个性化的工作对象施加个性化的脑力劳动。编辑工作流程虽然基本不变,但工作内容却不同。
(3)编辑工作是有主体思想的劳动,无论在选题、组稿还是在审稿和加工过程中都贯穿着价值判断和学识评价。
1.2 编辑工作是历史地生成的,具有历史合理性
历史上有了系统化的文字记录以后,人类就开始归集、编次、加工有关文字,两千多年前成书的《论语》就是孔门弟子及后世学人整理集成、编注充实并不断传播至今的。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在“官刻”“坊刻”和“私刻”中从事编修、校书、注书的积学之士,到了近代,编辑更是成为独立的职业类别。与其他行业形成的自然历史过程不同,统治者始终将其意志贯穿其中,编辑行当形成发展的过程也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
1.3 编辑工作肩负时代重任,具有现实正当性
信息时代爆炸式增长的知识和复杂多变的需求,需要编辑人员对知识去筛选、加工和精准提供。新时代对我国博大深厚的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需要编辑去策划、组织和加工。反映实践的新成果,需要编辑去发掘和凝练主题。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需要编辑的世界眼光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1.4 编辑特别是教材编辑是落实出版国家事权的必要力量
出版属国家事权,教材建设更是国家行为的事权,是由国家统一指导、统一管理的基础工程、战略工程,要由贯彻国家意志、体现核心价值、谙熟教材建设规律的专门机构和专业力量来实施。“在教材编写、推广、使用上要着重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学者、学校、出版机构等方面积极性,大家共同来做好这项工作。”[1]其中,教材编辑不仅不可或缺,而且还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编辑工作与众多工种特别是物质产品的生产加工还有一个重要区别,那就是基于这种特殊的社会分工,再加以国家的确认和授权,编辑工作便拥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就是编辑人员开展编辑工作的理据。
2 编辑工作中的权利及其内容
权利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层面来理解和定义权利。在法理上,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等不同的解说。其中,“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即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具有某种资格,才能成为权利主体,才可以做某事。[2]这里所谈编辑工作中的“权利”即取资格之意,指编辑人员做某项编辑行为的资格和行为的尺度。
从编辑工作的实际运行来看,编辑工作中比较完整的权利主要包括选题权、审稿权、修改权和传播权。这些权利可统称为编辑出版权,或简称为编辑权。
2.1 选题权及其内容
选题权是编辑人员自己创设选题、论证他人选题、决定选题以及制订出版选题规划的权利。选题权是出版单位的出版立项权,是编辑人员主体思想表达的重要场域。选题权亦可细分为正确政治方向的把关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评价权。
编辑人员的选题权是公开出版物的选题权,而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选题权。公民、法人等自行创设选题创作的成果只是潜在的出版选题,要实现合法出版、公开传播的目标,还要经过出版单位的选题论证,只有符合出版单位的选题方向和标准才能成为出版选题。
2.2 审稿权及其内容
审稿权是编辑人员对作者交付出版单位以出版为目的的作品内容进行评价的权利。它既是出版价值的把关权和引导权,也是一种学术评价权。
审稿权又直接衍生出接受出版(或发表,后同)权(其又进一步生成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退稿权、退改权。这些权利是在审稿权基础上做出的出版裁决权。
在出版单位内部,审稿权一般是分三级叠加实施的,即著名的“三审制”。最终由出版单位总编(出版社、报社)或主编(期刊)综合内审和外审意见做出是否出版等的裁决。
2.3 修改权及其内容
修改权是出版单位在取得作者授权后对决定出版的作品进行修改和加工,使之达到出版物质量标准的权利。这种修改主要是政治质量把关、内容完善和文字性、规范性的修改,属于非实质性的修改;也因此,修改时常被称为编辑加工或简称加工。
在实际运行中,对于事先决定出版的稿件(如国家有关部门统编、组编、审查后的稿件)或已知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出版单位时常将修改权和审稿权合并同时行使,在修改加工的同时写出审稿意见。修改权也是采用“三审制”分级叠加行使,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这里的“三审制”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三审+终签”制,实际上有四个层级的审查修改,因为终签也是在审稿基础上做出的最后把关。
2.4 传播权及其内容
传播权是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物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的权利。出版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复制传播权,传播权是出版的应有之意。
3 编辑出版权是出版单位的权利,编辑人员行使的是这些权利的使用权
从选题到传播的一系列权利是“编辑工作”的权利,而不是“编辑人员”的权利,是编辑人员在与出版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中的权利。
编辑出版权是出版单位拥有的权利,而不是编辑个人的权利。出版单位的这些权利来自国家授权。编辑人员拥有的是这些权利的使用权,即依循出版属性、根据出版法规和出版标准对选题、稿件等做出处理的权利。
3.1 从意识形态上看,编辑出版权属于落实统治阶级对意识形态的领导权
“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3],古今中外,一个社会的主要出版力量和主流出版物都是统治阶级管控社会思潮和价值走向的平台,都是其对意识形态统治权、领导权的具体体现。从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来看,出版机构及其编辑工作的上述权利是统治阶级领导下的权利,是维护、服务和落实统治阶级对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也因此,国家对出版的管理本质上不是产业角度的规制,更不是工商行政管理,而是意识形态领导权的贯彻(这也是新时代中国新闻出版在管辖上由政府行政管理归位为党的宣传机关管理的理据所在)。
3.2 从法律上看,编辑出版权属于国家授予出版单位的权利
法律既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也是对社会分工的加持。我国《宪法》总纲第二十二条明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发行事业。”这说明发展出版事业属于国家事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行政部门在依法授予出版单位这些事权的同时,也同时保有选题、审稿等权利,并且由相应国家机关直接管理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由国务院颁行的《出版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出版单位的设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单位还要“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而且“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对出版单位内部,《出版管理条例》又进而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这又进一步说明,编辑人员工作中行使的权利是属于出版单位的,离开出版单位即使拥有编辑资质这些权利也无从行使。编辑的工作在法理上类似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职务行为。
4 编辑出版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编辑出版权涉及的相关权利主要有国家事权、作者著作权、外部审稿人的权利等。编辑出版权行使过程中编辑人员须明确和处理好与它们的关系。
4.1 选题权行使须体现国家意志,落实好国家选题规划
4.1.1 选题权行使要始终体现国家意志
首先,选题要体现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国家是出版方向的制定者,出版单位列选的所有选题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向,编辑人员要始终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着力推出更多传承文明、传播知识、推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优秀出版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生活需要。国家还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备案范围内的选题在内容上还要通过专门审查后方可出版。
其次,选题内容必须高于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内容,即“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些禁止内容也是审稿权行使时必须首先排除和纠正的内容。
4.1.2 选题权行使要把落实国家选题和国家选题规划放在首位
党和国家有关机构既是具体出版选题的策划者也是选题规划的制定者,国家选题和国家选题规划有的是国家机关“顶层设计”直接制定的,有的是先发布导向性的“指南”然后自下而上批准立项的。这些都是国家已经确定、需要出版单位及其编辑人员首先落实的选题,出版单位应确保编辑自主选题不影响国家有关选题的出版。
4.2 编辑审稿权行使与国家审稿、作者、同行专家审稿的关系
4.2.1 编辑审稿权与国家审稿的关系
由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具有并对教材等重要稿件行使审稿权,编辑审稿权要服务于国家部门对稿件的审查。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也由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查,其审查一般也采取三级审议机制(像“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审查至少经过学科专家组、工程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教材委员会等三个审次)。编辑在此过程中也参与审稿,但主要是服务国家审稿,并与作者一起贯彻落实国家各审次的审稿意见。
4.2.2 编辑审稿权对作者的影响
与编辑审稿权紧密相关的是享有出版自由的作者的著作权。审稿权行使的结果就是出版或不予出版(退稿)或退改,作者向出版单位投稿即表示默认接受出版单位的审稿结果。审稿权实际行使时,对作者自投稿,出版单位一般是先审稿通过后再与之签订出版合同;对出版单位主动约稿的,出版单位在出版合同中一般保留根据审稿结果做出退稿或退改的权利,或在约稿合同中做出相应约定。出版单位长期形成的出版导向、审稿标准和学术旨趣对作者的研究创作和稿件质量客观上具有引导作用。
4.2.3 编辑审稿权与同行专家审稿的关系
对出版单位来说,同行专家审稿属于外审,他们主要是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对稿件的学术水平、创新贡献和出版价值做出判断。外审重在为出版单位“三审制”提供学术支持,是编辑审稿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外审并不取代编辑审稿权,编辑仍要在严格履行“三审制”的基础上对稿件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学术规范等逐级进行审读评价,最终做出终审意见和出版与否的裁决。
4.3 编辑的修改权与作者修改权的关系
与编辑的修改权紧邻的是著作权人(主要是作者)的修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人(主要是作者)拥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同时明确了“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这二者在目的上一般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完善稿件,使之适合阅读和传播。对非实质性修改,编辑可以不经作者授权同意;对思想内容和观点判断的修改、删节和补充,应当经作者许可。编辑的修改权与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权力的界分一般都会体现在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事先签订的出版合同中。
4.4 传播权行使时需注意的问题
编辑的传播权也是有限制的。首先不得传播上述《出版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这与对选题权的限制相呼应,形成了一个前后一致的闭环。其次,编辑和出版单位对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超范围宣传。最后,有的宣传如展览须经著作权人的授权。
对同类、同样读者对象的出版物,编辑和出版单位自选自组的出版物在宣传推广上要让位于国家统编、统审特别是要求统一学习使用的出版物。高等学校教材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出版单位不应以自编教材去挤压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认定的优秀教材、国家目录教材的使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2]张文显.法理学[M].5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130.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