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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融合趋势下的版权许可制度一体化建设

2019-12-24 来源:《中国出版》
  【作 者】于文:浙江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关键在于破除阻碍纵深融合的制度瓶颈。纵深发展阶段的媒体融合呈现出全程融合、全员融合和全息融合等多维特征,在塑造全新的创作与传播关系的同时,也对现行版权制度的许可效率发起了挑战,引发了一系列制度失灵。以“融为一体,合二为一”为目标,以版权集体管理一体化、版权许可信息一体化和版权法律规范一体化为内容的版权许可制度一体化建设,是提升版权许可制度便利化,破除媒体纵深融合发展中版权制度瓶颈的关键之策。

  【关键词】媒体融合;版权许可;版权制度一体化

  当前,我国媒体融合已经进入下半场,改革进入深水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论述,不仅是对传媒发展趋势做出了全局性战略性判断,更吹响了纵深融合的号角。只有融为一体,合二为一,主流媒体才能真正实现两个巩固的根本任务。然而,“推动融合向纵深发展”的另一层政策含义即“纵深融合”并非易事,观念和实践层面的障碍比比皆是,当举各方之力推动之。版权制度作为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等多方利益的角力场,更是首当其冲。对媒体融合纵深发展阶段融合特征的研究表明,现行版权制度与融合实践存在极大的冲突,已经成为媒体融合纵深发展的制度瓶颈。本文拟通过深入剖析媒体融合纵深发展阶段的新型创作与传播关系,找到版权冲突的症结所在,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利于推进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版权制度改革之策。

  一、纵深融合的三个维度

  较之初级阶段的媒体融合,纵深发展阶段的媒体融合有着全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习总书记在关于媒体融合的重要讲话中,针对全媒体传播新格局,提出了“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的全新概括,不仅深刻揭示了全媒体的特征,而且为深入理解纵深融合的内涵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从媒体融合的过程、主体和客体三方面看,媒体融合的纵深发展阶段以全程融合、全员融合和全息融合三个维度展开。

  1.液态化全程融合

  从融合的过程上看,纵深融合呈现出液态化全程融合特征。1.0阶段的媒体融合主要是传统媒体在技术、运营和产业组织上主动地向新媒体“学习”,与互联网“相加”。2.0阶段的媒体融合则是所有媒介被重新整合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之上,组合成一体化的传播系统,也就是习总书记所说的“构建全媒体传播新格局”。在这个进程中,“人际传播、大众传播和大众自传播等所有传播形式并存互补并相互作用,逐步融合成一个复合的、互动的数字超文本,并在多样化的文化表达与互动中进行不断的重组”。[1]这种无时不刻、无所不在的重组源自现代信息技术所颠覆的时空秩序。新技术环境下,网络特有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让不同物理空间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共时性交往实践”变得随时随地,“空间因此呈现出流动性”。[2]身处移动互联时代的人们已经感受到这种四处蔓延的液态式全程融合所带来的全新信息体验。来自主流媒体、自媒体、亲朋好友甚至机器人所展示的文字、图片、视频、H5、虚拟现实(VR)等多样态的叙事呈现,在手机端的各式APP中蔓延和涌动,可通过转发评论或者更积极的再创作实时地参与其中。不同节点之间相互碰撞交融,线下空间与线上空间层层叠加,信息流通过搜索和大数据算法实现自我定位,在过去被相互隔绝的传播场域中循环穿梭。正是这种不间断的变化与流动,使媒体融合过程呈现出“液态化”“全程性”的特征。

  2.合奏式全员融合

  从融合的主体上看,纵深融合呈现出合奏式全员融合特征。全员融合是指不仅专业媒体被整合到统一的传播网络中,过去几乎没有公开传播能力的公民个体也具备了准专业化甚至专业化的内容生产能力和公开传播能力,成为“一体化传播系统”中的网络节点。这些网络节点虽然在传播力和影响力上各不相同,但在信息交互上却有着功能上的平等性。节点化的网状传播结构大大削弱了大众传播模式中极端的中心化和单向性,动摇了传统媒体的生产者集权和“先生产后消费”的产销模式。虽然大多数个体的力量依旧微小,但被网络聚合的个体用户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力量,却因其海量异质的特征而具备了专业媒体所无法企及的生产力和创意力,这种文化上的生产力和创意力也被称为网络时代的“集体智慧”。[3]因此,虽然中国语境下媒体融合的主体是“主流媒体”,但融合的过程则必须是全民参与、全员融合。无论是业余化的UGC(用户生产内容)、专业化的PGC(专业生产内容)还是职业化的OGC(职业生产内容),抑或是MGC(机器生成内容)和SGC(传感器生成内容),不同的主体在内容的生产和传播上各有短长,相辅相成,都是传播舆论场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必须是全员融合的大合奏。

  3.混合型全息融合

  从融合的客体上看,纵深融合呈现出混合型全息融合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全息媒体”概念,并不是特指狭义的全息影像技术,而是泛指媒体融合环境下,内容呈现形式的多样化和混合型特征。“全息即信息突破了物理尺度,所有信息都可以变成数据,用一个手机就可以获得”。[4]数字技术不仅为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所有前数字时代媒介赋予了统一的数字表达法,使其能够进行同界面的编辑制作与混合呈现,催生了无数的超级文本,[5]而且还在不断创造出虚拟现实、全息投影、互动游戏等前所未有的内容呈现新形态。今日一则普通的新闻,可以混合嵌入文字、图片、声音、图像和VR影像等多种符号形态,给读者带来全息的、交互的情感体验。超媒介的混合式表达日益成为媒介生产的常态。

  二、“纵深融合”引发的版权许可制度失灵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纵深融合是媒介生产、传播系统的颠覆式重构。融合所催生的新型内容生产、传播方式对版权许可制度的部分现行规则发起了挑战。因为版权许可制度直接关系信息的流通与利用,是所有传播关系和商业模式的核心全程、全员和全息融合不仅使得版权许可制度固有的内部矛盾被进一步激化,而且还派生了全新的版权法律关系,使权利人、使用者与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现行版权许可制度日益成为了媒体融合纵深发展的制度瓶颈。

  1.全程融合引发的版权问题

  传统媒介环境下,空间连续性与时间序列性相统一,版权的许可使用在自然环境中发生。而且大众传播格局下,所有公开传播活动都必须通过中介式的大众媒体来进行。先协商后授权的许可机制与现实空间中内容生产的主体确定性、流程周期性和产品固定性等特征相吻合。然而,全程融合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共时性、遍在性和去中心化的互动成为常态,对传统版权许可制度发起挑战。在新信息环境下,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行为会在任意两点之间随时发生,权利人和使用者往往不具有现实空间中的了解和信任关系。内容生产的时间周期也被极度压缩,内容本身也呈现出动态性、微型化。创作者可以实时地进行内容的编辑、重混和跨媒介转换。这种液态化的全程融合中,即时、微小和非商业性的作品使用行为变得“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6]与传统时空秩序所形塑的授权许可机制形成了高度的紧张关系。众多并无主观恶意、尊重知识产权的创作者要么因为无法得知作品的权利信息,而被迫冒险“违法”使用,要么因为接洽交易渠道不畅而放弃创意。快捷化的创作与传播急需便利化的授权许可制度。

  2.全员融合引发的版权问题

  传统媒介环境下,版权制度与公众的日常生活相疏离,个人的行为基本不会涉入版权控制的范围。相对于海量的普通公众,只有极少数传统媒体具有公开传播的能力,也只有极少数职业化作者的作品会被公开传播。版权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要兼顾各方利益,一直随着媒介技术发展而不断扩张调整。所以,版权法逐渐变成了一部异常专业而复杂的法律。其权利的类型繁冗和边界模糊长期饱受批评。“在不同产业和利益主体不断地博弈妥协下,版权法变得越来越费解冗长、臃肿不堪”,[7]甚至有专家将版权法称之为“玄学”“鬼学”。[8]但正是因为与公众生活的隔绝,版权制度的复杂化倾向并没有遇到太大的现实问题。因为版权是一个专业性权利(professional right),即一个专业机构对抗另一个专业机构的权利,[9]其权利和义务主体主要是公司化的媒介组织。而这些公司有相应的法务部门和专业人士来承担版权的制度成本。

  然而,全员融合使所有个体都成为了潜在的版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使版权制度嵌入日常生活,从而制造出大量的现实危机。从最初的公民分享到粉丝自制,原本私下的分享行为和粉丝创造,进入了版权的控制范围。版权制度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归属者的难以寻觅更表现为权利归属的认定困难。因为版权只控制特定的使用行为,造成了版权的“可分性”,一部作品的不同权项可以归不同人所有,甚至权利人自己都不清楚自己是否拥有权利,出现一女多嫁。例如一个知识付费平台的创作者,要根据一本图书制作一期音频节目,可能会涉及这本书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但图书的改编权可能已经被作者授权给其他影视公司,就会导致创作者在不知情下触犯著作权。日常化的创作与公开传播急需便利化的授权许可制度。

  3.全息融合引发的版权问题

  传统环境下的媒介生产,因为内容呈现形式的物理介质不同而被区隔为不同的艺术门类和产业门类。版权法也根据不同的媒介的使用方式拟制了十多种不同的财产权利。因此,书报刊、广电影视、动漫游戏等媒介产业,过去都是各行其道,泾渭分明。版权使用者在创作时涉及的版权权项相对单一,面临的版权许可问题相对简单而明确。然而,全息融合的混合式特征使得媒体融合时代的单次创作行为在获得版权许可时可能涉及的权利种类和权利数量变得复杂许多。而且,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基于法定财产权利的意定财产权更是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如简体字版权、手游改编权、网络广播权等。在现实环境中,许多创作者的内容创意经常因为素材的获权难而无法实现,或者因为权利归属信息的不清晰,而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侵权者。混合式的全息融合使得创作和传播行为的版权法律风险进一步提升。混合式创作传播同样急需便利化的授权许可制度。

  三、瓶颈突破:以一体化为目标的版权许可制度创新

  当媒体融合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其全程、全员、全息融合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型作品使用行为与现行版权制度的冲突不断加深。版权许可制度的低效率已经成为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的制度瓶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媒体融合“要坚持一体化发展方向,通过流程优化、平台再造,实现各种媒介资源、生产要素有效整合,实现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管理手段共融互通,催化融合质变,放大一体效能”。[10]因此,按照“融为一体”的媒体融合总目标,建设一体化的版权许可制度是突破瓶颈的关键。

  1.版权集体管理的一体化

  市场中介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常用手段。“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正是为解决权利人难以直接与使用者商谈许可条件和收取许可费等难题而产生。[11]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只是通过集中降低了权利人或使用者的交易成本,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在“获得授权”和“发放许可”等方面依然要面对分散的交易对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版权集体管理的应用主要集中在音乐播放和文字作品法定许可等少数领域。因为这些领域的服务对象主要面对稳定的职业化创作者和企业化使用者,许可方式也基本以“一揽子许可”为主。而对图书复印等其他融入日常的“小权利”,有些国家虽然实施了集体管理,也只是针对图书馆、复印店等主体明确的特定机构,在我国则因实施成本过高而未予以管理。因此,面对融合背景下涌现出的海量化、分散化、随意化和即时化的创作使用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更是有心无力。与此同时,因为传统媒体清晰的技术边界和产业边界,版权集体管理都是按照音乐、文字、摄影等作品类型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但在全程、全息融合的环境下,内容会被随时随地以各种媒介混合式地表达与呈现,按媒介形式分割化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无疑会加大融合环境下的创作成本。

  因此,要推进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就应当建立一体化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实现服务对象、许可方式和作品类型的一体化。“公司文化”与“草根文化”的互动是融合文化的重要层面。[12]在服务好企业化的机构用户之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积极建设和优化在线许可平台,通过一站式搜索、格式合同条款和社交洽谈功能,为融合时代的面向普通公众、非营利或准专业的小微媒体提供均等化便捷化的版权许可服务,并且将有利于机构用户的一揽子许可和针对小微用户的单次许可相结合。与此同时,建设一体化的跨媒介版权管理平台。在媒体融合时代,不同的媒介形式依然有着各自的特殊性,按照媒介形式进行分类集体管理具有合理性。因此,应当在分类管理的同时,建立一个将不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起来的跨机构平台,为进行跨媒体创作的用户提供更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入口。

  2.版权许可信息的一体化

  面对媒体融合与创新所遭遇的版权制度困境,一些国家甚至出现了弱化甚至废除“授权许可”原则等更加激进的改革呼声,但这些改革路径并不能很好地协调创作者特别是畅销作者的利益。因为授权许可原则是现代版权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基石。版权的本质即赋予权利人控制他人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的专有权利,从而使其能够通过许可来获利。授权许可原则的动摇会使得大多数媒介产业的商业模式失灵,更会损害“热门”头部作品的市场利益,而丧失基本公平性,也无法发挥版权在文化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功能。

  因此,在坚持授权许可和私人自治的原则下进行,权利人与法律部门只能对许可模式进行局部的制度补救。因为不同权利人控制作品的意愿和程度实际上各不相同,所以制度创新的路径也各有不同。有的权利人通过数字版权管理(DRM)许可等技术措施实现私力救济,有的则通过网络平台的去中间化优势进行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直接授权,还有权利人会主动释放部分专有权利,通过CC(创作共享)协议、要约声明等开放许可模式对使用者授权,以促进作品的快速传播和便捷利用。这种多元化的版权许可模式,在满足多元利益和化解数字环境下版权制度失灵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造成了作品使用和流通上的信息“孤岛”。这种版权交易信息的割据在传统媒体环境下,负面影响并不显著。但是当媒体融合进入到纵深阶段,也就是“全员”“全息”和“全程”的融合状态时,版权交易信息的分散化、孤岛化问题就成为了纵深融合的制度瓶颈。

  要推进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就应当建立一体化的版权许可交易平台,实现不同类型许可模式的交易信息集成化。纵观现有的版权授权许可模式,无论是C2C在线许可,还是开放式共享协议,抑或要约式版权声明,或者默示许可等,都需要借助网络平台来传递权利信息和达成许可交易。由政府部门牵头,产业与版权机构参与,组建一个多种版权许可模式的集成平台,实现版权归属信息的一站式检索、作品版权标识的统一化集成和议价支付手段的一体化运营,能够极大地简化版权许可程序,实现权利的快速高效利用。英国政府近年来版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组建一个名为“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 Hub)的在线版权许可平台,在版权许可机制的便利化改革上先行一步。[13]版权交易平台建设需要政府部门的顶层设计,保证版权信息的整合性,并且进行公司化运营,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来优化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一体化、一站式、智能化版权交易服务,从而激活平台的网络效应,保证平台的吸引力和活跃度。

  3.版权法律规则的一体化

  纵深融合引发的版权冲突,也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法律规则与现实的错位上。立法部门应当抓住本轮《著作权法》的修订契机,实现法律规则与融合实践的接洽,为版权制度的一体化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是立法目标的一体化。融合趋势下,普通民众和小微媒体的创作使用融入日常生活,立法目标应当坚持保护权利人和便利使用者的有机统一。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围绕“延伸性集体管理”“合理使用限制条件”等条款,职业化艺术家凭借其话语优势充分表达了自身的利益诉求,但分散化的公众,特别是小微创作者难以获得平等的博弈机会。修订草案中原本包含的有利于后续创作和许可便利化的立法建议,因为艺术家团体的反对而被直接取消,失去了进一步被公开辩论的机会。

  其次是加强法律规则的协调性。例如,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技术措施”的定义,其保护范围超过了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版权法——这些国家只保护“版权保护措施”而不保护“接触控制措施”。[14]这种高水平保护,不仅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符,更与媒体融合的现实相抵触,难以解决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冲突,可能阻断后续创作者使用作品的渠道。因此,立法修订时应适度降低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水平,并增加对例外情形,使技术措施保护规则与合理使用规则协调一致,从而促进媒体融合的纵深发展。

  注释:

  [1][2][美]曼纽尔•卡斯特.传播力[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8:45,27

  [3][12][美]亨利•詹金斯.融合文化:新媒体和旧媒体的冲突地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0,32,374

  [4]本报评论部.让主流媒体成为“全媒体”[N].人民日报,2019-01-30

  [5][美]文森特•米勒.数字文化精粹[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3

  [6][10]习近平.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J].求是,2019(6)

  [7]LitmanJ.RealCopyrightReform[J].Iowalawreview,2010,96(1)

  [8]刘家瑞.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版权及邻接权卷(一)[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339

  [9]吴伟光.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J].现代法学,2011,33(3)

  [11]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88

  [13]于文.在线版权交易平台的创新趋势及评价——以英国“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Hub)为例[J].编辑之友,2013(7)

  [14]王迁.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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