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数字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现状实证研究——以“喜马拉雅FM”为例

2019-12-10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王涵: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近年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的数字有声读物深陷版权保护困境,本文以“喜马拉雅FM”为研究对象,分析数字有声读物版权法律纠纷的特征发现:案件争议焦点通常是是否未经许可非法传播涉案有声作品,法院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大都倾向于提高网络运营平台的注意义务,对于侵权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的计算,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面对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严峻形势,应积极探索多元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明确司法救济是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最终的而非最主要的解纷机制;其次,对有声读物纠纷进行繁简分流,充分发挥行政解纷机制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最后,强化网络运营平台的解纷责任,推广著作权审查等配套机制。

  【关键词】有声读物;版权保护;实证研究;喜马拉雅FM

  当前,有声读物在移动网络技术不断优化和社会公众渐已养成新的碎片化阅读习惯背景下,异军突起,以黑马姿态加入数字阅读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在短视频行业呈井喷式发展之时,有声读物平台也实现了用户规模持续攀升和资本规模迅速扩张的目标。在2017年有声阅读40.6亿元的市场规模中,音频媒介综合类知识付费服务就贡献了10亿元的收入。[1]根据比达咨询的监测数据,喜马拉雅FM在2018年6月移动电台APP月活跃用户数中以8068.8万人位列第一。[2]作为后起之秀,喜马拉雅FM能后来居上,离不开平台企业对内容的全面布局,更得益于自2016年起就敏感捕捉并及时把握住了知识付费的趋势。目前喜马拉雅FM已逐步走上了以UGC内容为主、同时兼有PGC、PUGC和独家版权内容的道路,特别是在网文领域实现与阅文集团的战略合作,为作品的有声改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作品来源,还通过加强与出版社及教育机构的合作,推出内容丰富的听书服务和音频课程。但需要注意的是,版权保护的风险和压力始终如影随形。

  为考察我国数字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现状,本文以“喜马拉雅FM”为研究对象,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以“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选取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例,截止到2018年9月15日,共获得279篇生效裁判文书。本文将以这些裁判文书为基础,辅之以2017—2018年度国家版权部门及艾瑞咨询、易观智库等机构发布的研究报告,剖析当前我国数字有声读物版权纠纷的法律特征,为建立健全多元的有声读物版权纠纷解决机制奠定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的数字有声读物深陷版权保护困境

  2018年7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管理司副司长许文彤在第八届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之有声内容产业发展论坛上表示,目前我国有声阅读的运营模式逐渐成熟,付费听书已经被大众接受,行业也在加大版权保护与自律管理,以技术研发、内容生产和网络传播为主的有声阅读生态链正在形成。[3]但与此同时,侵犯版权的风险和压力也逐步上升。在“剑网2018”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中,就着重强调了对有声读物平台版权的集中治理。也就是说,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的数字有声读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版权保护危机,为了尽快从宏观上厘清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接下来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日益频发的侵权现象与数量有限的司法裁判文书形成鲜明对比,数字有声读物版权保护面临的侵权风险与司法救济力度存在明显反差。2018年4月24日,艾媒咨询发布的《2018中国有声书市场专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2017年有声书市场规模达32.4亿元,2018年市场规模预计增至45.4亿元,用户规模将增至3.83亿人。该报告还显示57.0%的受访有声书用户偏好使用喜马拉雅FM进行收听,偏好使用懒人听书和蜻蜓FM收听有声书的受访用户占比分别为36.2%和31.9%。[4]这也是本文选取“喜马拉雅FM”为研究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天眼查的数据,喜马拉雅FM自2014年起版权官司从未间断,[5]有声读物的内容审核与监管机制亟需完善,平台主播等的版权意识也有待提升。相较于实践中层出不穷的侵权现象,本研究课题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到的司法裁判文书数量却非常少,这种反差属于非常态现象。简言之,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途径未能在保护数字有声读物版权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侵权主体和手段的多样化与有声读物版权保护途径和方式的单一化之间存在冲突,行政执法措施是当下比较有效的版权保护手段。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移动设备的优化在为有声读物的内容生产、音频制作以及平台运营提供方便之时,也降低了版权侵权的成本,侵权手段也愈加多样。同时,伴随着数字有声读物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侵权主体的基数也大大增加。在这种背景下,沿用过去的版权保护法律手段显然无法达到充分救济的目的,加上实践中维权成本高、效率低、举证困难等原因,个别主体维权成功的案例较少,通常只有在数字阅读各个领域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强势主体才能实现有效维权,对于大部分“散兵游勇”来说,连续实施多年的“剑网行动”可能更及时有效。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行政规制手段始终未能形成完整规范的版权保护机制,且每年的侧重点也在不停地变化,比如今年开始强调集中治理有声读物平台版权问题。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有关这类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程序性内容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兹以为,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将这些内容确定下来。

  最后,现有版权保护机制亟待完善,特别是应提升网络运营平台的注意义务,进一步规范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内容,明确平台方不得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来规避风险,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具体来说,本文考察检索到的两百多份裁判文书发现:

  第一,“喜马拉雅FM”在这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为一审被告,针对一审裁判的上诉也多数被二审法院驳回,即有声读物网络运营平台的侵权事实在司法程序中基本能够被查明并被裁判文书所确定。

  第二,对“喜马拉雅FM”提起版权诉讼的主体多为传媒企业、网络电商或者大型出版社,亦即原告大多具有相当的实力,有能力收集侵权事实和证据,也有实力负担相关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用等。检索结果显示,人民文学出版社、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都与“喜马拉雅FM”因有声读物产生过版权纠纷。

  第三,仅检索到五个分别以个人名义对“喜马拉雅FM”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案件,分别是劳婧华、陈广旭、商晓娜、吴雪岚等人与“喜马拉雅FM”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简言之,移动网络时代个体维权意识还有待提升,但长远来看,唤起集体维权意识显得极为迫切。

  二、数字有声读物版权法律纠纷的特征分析——以“喜马拉雅FM”为分析对象

  在以“喜马拉雅FM”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数字有声读物版权法律纠纷的特征前,就案例来源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本文在北大法宝检索到的279篇裁判文书涵盖了包括有声读物、相声①、评书②、电视剧在线播放③等在内的各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是至少有过半数的裁判文书是在解决管辖权异议或者处理撤诉问题,涉及有声读物版权纠纷实体审判的案例数量极少。本文选取其中三个有声读物版权纠纷,即“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咪咕数字传媒案”)④、“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吴雪岚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⑤和“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北京东方视角文化案”)⑥,通过剖析这些案件希望能窥得我国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部分现状。

  (一)争议焦点通常是是否未经许可非法传播涉案有声作品

  分析研究样本发现,当前数字有声读物版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基本都是围绕网络运营平台提供的有声读物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还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未经许可直接对原告/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有声作品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另一种是未经合法授权就将涉案作品有声化并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运营平台上向公众发布。需要明确的是,在“喜马拉雅FM”上传涉案有声作品或者对涉案作品进行有声化并上传至“喜马拉雅FM”的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平台用户,版权人之所以将网络运营平台列为被告而非平台用户,主要可能是考虑移动网络环境下用户身份的隐蔽性,且即使查明用户身份其也可能无力支付相关的侵权损失,而网络运营平台拥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优势,对于平台用户上传的内容也具有相应的审查义务,根据我国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营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版权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为版权人及时提供救济,否则可能就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二)法院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大都倾向于提高网络运营平台的注意义务

  法院在“咪咕数字传媒案”的裁判文书中指出,喜马拉雅公司在对涉案有声读物是否获得作者授权、是否涉嫌侵权中不仅未尽到合理的著作权审查义务,还对其网站上的音频文件进行了整理、分类和推荐,且未设置相应的侵权获知程序。基于此,法院认为喜马拉雅公司主观上应知用户侵犯了涉案有声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客观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还间接帮助了侵权后果的扩大,因而构成间接侵权。在“北京东方视角文化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指出,喜马拉雅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包括有声小说在内的音频类内容服务的网络运营平台,承担的注意义务应与其具体服务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相对应,本案中其虽未直接实施上传音频的行为,但应知平台用户侵权行为的存在,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应构成帮助侵权。事实上,根据“避风港”原则,法院要通过司法审查证明网络运营平台“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十分困难,但在“咪咕数字传媒案”和“北京东方视角文化案”中,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都进行了科学完整的论证和说理,这为我国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司法裁量标准的确立,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

  (三)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侵权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

  从检索的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来看,经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原告/上诉人很难提供具体明确的证据协助法院计算出侵权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所得数额,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先厘清涉案有声读物是否具备作品属性,然后判断涉案有声读物的知名度、时长及被点击收听次数,接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以及被诉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社会影响力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至于其他合理费用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调查收集证据费用、聘请律师等花费,在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于合理的部分,法院通常也会予以支持。

  总之,在现有版权法律制度亟需完善的背景下,法院在审理和裁决数字有声读物版权纠纷中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在自由裁量的部分,还能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强化了网络运营平台的注意义务。

  三、数字阅读时代应探索多元的有声读物版权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前述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大多数有声读物版权侵权案件尚未进入司法渠道,但法院在数量有限的案件审理中也已进行了积极探索,面对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从多维度、多层次探索救济方式,以实现有效化解有声读物版权纠纷和全面保护版权人合法利益的目标。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并建立多元的有声读物版权纠纷解决机制。

  (一)司法救济应是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最终的而非最主要的解纷机制

  司法是剧场化的活动,司法程序的运行需要消耗相应的公共成本和社会资源,诚然这是司法维护社会正义使命的必然代价,但为了防止公共资源被过度消耗,对提起诉讼设置相应的门槛亦是法治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综合考量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内外部环境,可以发现,在我国短期内司法途径恐怕无法成为保护有声读物版权的主要渠道,目前行政措施和手段仍是打击网络盗版最有效的方式。但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意旨,司法理应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换句话说,即使司法救济渠道当下无法在保护有声读物版权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也必须保证其是最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不仅是我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二)对纠纷进行繁简分流,充分发挥行政解纷机制和行业组织的作用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自2010年至今,由国家版权局牵头的“剑网行动”已经开展了九个年头,在这期间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在打击网络盗版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级版权执法部门从2013年至2018年间已经查处包括网络案件在内的各类侵权盗版案件22568起,关闭侵权盗版网站3908个,下线盗版链接600余万条。[6]据此推断,行政手段是化解数字阅读时代有声读物版权保护困境比较有效的解纷机制。鉴于司法救济本身的局限性,可以考虑将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征进行繁简分流,将绝大多数相对简单的侵权案件留给以行政解纷手段为核心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版权人的维权成本,同时提高维权效率;对于少量复杂的案件,借助非诉解纷机制可能无法为版权人提供充分救济,应当鼓励并积极帮助版权人寻求司法救济。此外,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行业自治组织,对于维护有声读物版权亦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已有零星研究提及此议题,未来在理论和实务中还应继续深入研究,通过提升行业组织内部化解纠纷的能力来实现版权保护的目标,可能是更科学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之路。

  (三)强化网络运营平台的解纷责任和义务,推广著作权审查等配套机制

  在数字阅读时代,相较于有声读物的内容生产者和音频制作者,网络运营平台理应在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网络运营平台借助雄厚的资金、技术等方面优势,与众多分散的有声读物内容生产者和音频制作者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开发大热IP获取巨额收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网络平台理应在版权保护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平台作为连接纽带,为数以万计的用户提供有声读物服务,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担负着一定的审查义务,实践中,事前的著作权审查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有声读物后续的版权保护能否充分有效。因此,网络运营平台应当成为打击有声读物盗版行为的守门人,借助著作权审查机制和相关技术手段,从源头上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总的来看,我国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现状不如预期乐观,但不断优化的移动网络技术和持续提升的版本保护意识为探索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信任的土壤和平台。在数字阅读时代,互联网可能已经成为最容易侵犯版权的地方,但同时也是最公开透明的版权交换场所,有声读物的内容生产者、音频制作者和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强化合作,实现作品价值的最大化,同样侵权的主体、内容、方式、手段等也依赖于互联网,只要有所作为必然会留下痕迹,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和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实现全面保护有声读物版权的目标,也能推进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整体进程。

  注释

  ①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初1055号。

  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4987号。

  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辖终762号。

  ④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1731号。

  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辖终769号。

  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80号。

  参考文献

  [1]2017年度中国数字阅读白皮书[EB/OL].(2018-04-13)[2018-09-13].https://www.sohu.com/a/228207725_99957183.

  [2]比达咨询:6月喜马拉雅FM活跃用户规模超8000万[EB/OL].(2018-08-29)[2018-09-14].http://www.bigdata-research.cn/content/201808/764.html.

  [3]有声阅读:有版权声音才能传更远[EB/OL].(2018-08-08)[2018-09-15].http://ip.people.com.cn/n1/2018/0808c179663-30215743.html.

  [4]艾媒报告:2018中国有声书市场专题研究报告[EB/OL].(2018-04-24)[2018-09-14].http://www.iimedia.cn/61220.html.

  [5]喜马拉雅FM的版权烦恼[EB/OL].(2018-03-30)[2018-09-15].http://www.sohu.com/a/226724288_115865.

  [6]国家版权局对50家大型网站实施重点监管5年下线盗版链接600余万条[EB/OL].(2018-02-27)[2018-09-20].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227/c42510-29837051.html.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