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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审稿权——以社科期刊为中心的研究

2019-11-13 来源:《中国编辑》
  【作 者】林立公: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编辑部

  【摘 要】如何完善审稿机制、提高学术期刊内容质量,是维护科研诚信、建设良好学术生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课题。运用权力分析方法观察学术期刊审稿活动可以发现,审稿活动包含权力属性,审稿权是学术期刊组织内部专业编辑人员和外部同行学者遴选投稿、予以发表的权力;审稿权是一种学术评价权力,对于学术发展、学术生态具有引导作用;审稿机制是规范学术期刊审稿权运行的制度体系。从来源上观察,审稿权是国家新闻出版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授予学术期刊的权力;从性质上观察,审稿权隶属于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依照'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原则,规范审稿权运行、完善审稿机制主要包括实现期刊内部审稿制度与同行评议制度有效衔接,保障学术期刊充分行使审稿权;建立对审稿权运行过程的有力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审稿; 审稿机制;学术期刊;学风问题;科研诚信

  学术期刊[1]在解决学风问题、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学术期刊审稿质量取决于其审稿机制,而审稿机制是规范审稿权[2]运行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因此,全面认识审稿权、科学配置审稿权是完善学术期刊审稿机制的前提。

  回顾相关文献发现,研究者对于学术期刊具有权力已经达成共识,对于学术期刊权力问题的研究也已经积累了不少成果。一般认为,“学术期刊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学术权力”[3]。研究者从不同研究取向对期刊学术权力内容做了分类,有学者认为学术期刊编辑拥有“编辑裁决权、编辑修改权和编辑把关权”[4],有学者认为编辑拥有选题策划权、审读修改权、规范权、组合权(指确定论文的栏目归属)[5]。有学者提出,编辑权力分为对论文思想的审稿权和对论文思想表达的修改权[6],有学者进一步剖析了学术期刊学术权力的结构是“在三审制条件下,主编或者副主编拥有最高层级的学术权力”,即论文终审权;部分期刊编辑部主任拥有复审权,很多情况下是外审专家拥有复审权;“学术期刊从业者基本上拥有初审权”。作者认为这是失衡的权力结构,“兼职的主编、副主编往往无法把主要精力放在办刊上,义务性的外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也需要专职的学术期刊从业者去严格把关”[7]。有学者分析了学术期刊权力的对象、来源等问题,指出编辑权力的对象是投稿作品而不是投稿作者;“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合法性最终来源于国家授权”[8]。有学者对审稿权和审稿机制做了综合研究,提出“通过三审制和匿名评审制度分配审稿权,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学术期刊审稿权的合理分配”[9]。

  上述研究结论涉及学术期刊学术权力的性质、来源、内容、分类、结构等问题,构成本文研究审稿权的知识借鉴。同时,有必要指出,审稿权是学术期刊权力的核心,是审稿机制的内容,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极少[10],加强对审稿权的研究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文试图在考察审稿权涵义、来源、性质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审稿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方针,提出完善学术期刊审稿机制的思路。

  一、学术期刊审稿活动具有权力属性

  (一)审稿权是学术评价权力

  对审稿权本质的理解,需要辨析审稿权的涵义:一是学术期刊是审稿权的主体,引导投稿作者接受学术期刊的办刊理念、学术标准是学术期刊的目的;二是审稿权的对象是投稿论文作者的学术研究活动;三是学术期刊依法享有对投稿论文做出“退稿”“退改”“发表”决定的权力。

  学术期刊审稿权对投稿作者行为的影响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审稿权直接规范投稿作者处置其论文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论文作者向一家学术期刊投稿,就意味着作者接受该期刊对论文做出“发表”“退改”或者“退稿”决定。二是审稿权间接引导潜在投稿作者的研究行为。读者通过阅读一本学术期刊对其办刊宗旨、体例规范的专门说明,观察该期刊发表论文的具体示范,得出对该期刊在论文选题、研究方法、学术规范等方面标准的认识,继而按照该学术期刊的学术标准规范自已的科学研究,以期研究成果能够在该期刊发表和传播。贯彻办刊宗旨、执行学术标准的高品质学术期刊尤其对相关领域或学科学者的科研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二)审稿权是学术期刊的权力而不是编辑个人的权力

  我国《期刊管理条例》规定期刊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以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委会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等质量保障机制”。这一审稿机制决定了审稿权是学术期刊的权力而不是审稿流程中参与者个人权力。参加审稿的编辑和同行审稿人个体具有的是根据期刊标准遴选稿件的资格和责任。

  “三审制”规定期刊主编(总编)做论文三审,最终决定论文是否发表(即掌握期刊终审权);编辑部主任做论文复审;责任编辑做论文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开始实行出版物“三审制”。“三审制”是我国对出版物审稿制度的一般规定,图书和期刊普遍实行。2001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期刊“三审制”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要求期刊出版单位严格执行稿件“三审制”,切实做好稿件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11]。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发布的《期刊编辑规程》指出“审稿是编辑流程的中心工作”,具体描述了期刊“三审制”各个审级的执行者、责任、工作内容[12]。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强调“书稿的‘三审三校’是出版单位的中心工作,对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具有关键作用”[13]。

  我国学术期刊邀请同行专家对投稿论文做外审是进入新世纪后出现的现象,反映了我国学术期刊出版审稿制度的发展和进步。邀请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以外同行研究者审稿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审稿质量,不是对“三审制”的否定,终审权仍然由期刊出版单位掌握,由期刊主编行使。外审制逐步成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高学术期刊审稿质量的制度安排,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把同行评议制度作为学术期刊的质量保障机制的内容之一,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委会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等质量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学术期刊已经基本建立起同行评议制度。同行评议制度是我国出版物“三审制”的补充和发展,其建立对于提高我国学术期刊内容质量、遏制学术不端、提升学术成果的国际认同程度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学术期刊审稿机制的特点是主编负责、集体审稿、分工配合

  “三审制”和“外审制”审稿机制决定了我国学术期刊审稿权的特点。首先,审稿活动由学术期刊主编负责,即主编在综合内部的编辑部主任、责任编辑的审稿意见和同行专家审稿意见的基础上,对稿件是否合乎期刊采用标准做出最终决定,主编拥有终审权。其次,审稿活动由期刊主编、编辑部主任、责任编辑和同行审稿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完成。最后,参加审稿的编辑和同行审稿人在审稿过程中的职责有所区分,互相配合。所有参加审稿的人员都需要以期刊在政治方向、学术贡献、学术规范、语言规范等方面规定的标准对投稿论文做出全面衡量;同时,期刊内部审稿人员侧重于掌握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学术规范和语言规范的标准,选择可能对于本学科、领域的可能具有贡献的投稿论文提供给同行学者评审;同行审稿人侧重于从学术贡献方面细致地评价论文,即对论文选题的重要性,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的匹配程度,运用资料、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以及研究结论对于本学科、本领域的贡献程度等问题做出专业性评价;主编在期刊编辑和同行学者审稿基础上,综合各方面审稿意见做出审稿决定,其决定与前面环节的审稿意见之间呈现出逻辑关联,而不是任性、随意取舍稿件。

  总之,学术期刊的审稿权是期刊出版单位组织专业编辑人员和审稿专家对投稿和约稿论文的政治方向、学术贡献、学术规范、语言规范以及是否符合期刊选题范围等方面进行评价,决定是否刊登的权力。审稿权对投稿作者的投稿、修改、发表等处置稿件行为具有法定约束性,审稿权对于学术界研究活动和论文撰写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具有引导性。以“三审制”为内容的内部审稿制度和主要以“双向匿名审稿制”为内容的同行评议制度规定了审稿权是主编负责、专业编辑和同行学者共同参与行使的学术期刊权力,而不是单一参加审稿者个人权力。

  二、审稿权是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期刊出版单位的公权力

  首先,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发展出版发行事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一规定表明,发展包括出版发行在内的文化事业的权力属于国家。

  其次,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贯彻上述宪法原则,赋予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以出版权以及相应的责任(可参阅《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再次,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明确了期刊出版单位审批制度“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要求成立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备“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等条件。要求“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暇”。

  最后,《著作权法》规定了论文作者接受期刊审稿权具体条件。《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论文作者向期刊的投稿行为就是其接受期刊在30日内或者约定时间内对其论文行使审稿权的标志(接受约定期限内未收到“决定刊登”的结果)。

  综上所述,在我国,期刊出版权是一种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化事业的公权力,是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符合条件的期刊出版单位行使的公权力。获得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在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期刊主管和主办单位的管理监督下,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公权力性质的期刊出版权。期刊出版权包含审稿权,审稿权是期刊出版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论文修改权[14]是期刊出版权的另一个基本内容)。编辑责任制度包含期刊出版单位行使审稿权、遴选稿件予以刊登的基本内容。论文作者向期刊投稿是其接受期刊出版单位审稿权的标志,是审稿权运行的起点;期刊主编对投稿论文做出“退稿”或“发表”的决定是审稿权的集中表现。

  三、审稿权从属于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如前文所述,学术期刊审稿权对于广大学者的科研活动和论文撰写具有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的引导性,这是由哲学社会科学作品的意识形态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学术期刊审稿权从属于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参加审稿活动的学术期刊主编、专业编辑人员和同行评议学者需要自觉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早在1905年,列宁就提出了“党的出版物的原则”[15],即党领导报刊、出版社等媒体,运用这些文化传播媒介,组织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写作事业的思想。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出版物对党的事业的重要性,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在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毛泽东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中指出:“办好报纸,把报纸办得引人入胜,在报纸上正确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报纸加强党和群众的联系,这是党的工作中的一项不可小看的、有重大原则意义的问题。”[16]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毛泽东旗帜鲜明地指出“要政治家办报。”[17]

  社科期刊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组成部分。步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和改善党刘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根本保证。”[18]

  作为传播哲学社会科学新成果、积累哲学社会科学新知识的社科期刊,其审稿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以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为目标。

  第一,学术期刊行使审稿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服务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总任务。作为传播媒介,学术期刊的政治导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学术期刊坚持办刊的正确政治方向,就是以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为办刊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深入论述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哲学社会科学指导地位的方法,明确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落到研究我国发展和我们党执政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来,落到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有效办法上来”这些论断构成新时代学术传播的政治标准。

  第二,学术期刊行使审稿权要坚持正确学术导向,担负起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阐述了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该具有的三个特点: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对于学术期刊而言,应当将其作为选题设置、论文评审的根本学术标准。通过学术期刊的传播和评价功能的发挥,促进具有这些特点的学术作品不断涌现,进而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四、建立决策科学、运行有效、监督有力的审稿权运行机制

  对于学术期刊审稿权而言,“决策科学”要求对所有稿件评价准确,不错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不通过低质量的论文。“执行有力”首先是对于终审为“退稿”的稿件,期刊编辑部要及时告知作者结果,以便于作者相应处理;其次是对于终审为“采用”的稿件,编辑部要及时通知作者并纳入编辑加工和出版日程;最后是对于终审为“退回修改”的稿件,责任编辑要把修改意见完整、及时地反馈作者,配合作者修改、完善论文,达到发表标准。“监督有力”是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审稿权运行过程的监督。由于“执行坚决”主要涉及期刊编辑部内部管理工作,内容比较清晰,下文仅就“决策科学”“监督有力”两条略加阐发。

  第一,坚持期刊编辑责任制度,实现学术期刊内部编辑审稿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有机结合,建立“决策科学”的审稿权运行机制。

  以“三审制”为内容的内部编辑审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确立的出版物审稿制度,以“双向匿名审稿制”为内容的同行评议制度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术期刊逐渐建立起来的审稿制度。学界普遍肯定学术期刊同行专家匿名审稿制的作用。同时学者和编辑对专辑匿名审稿制的缺陷亦有普遍的担忧:“譬如,一旦制度僵化,以统一标尺衡量各具作者个性才识的学术产品,有可能抑制创新和个性,导致‘精致而平庸’之作泛滥;譬如,若审稿专家选择不当,结果可能比编辑部审稿更差。”[19]这里提到的“制度僵化”“审稿专家选择不当”都反映出学术期刊内部审稿制度与同行评议制度之间的衔接环节存在问题,主要是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尚未对实行同行评议制度之后,学术期刊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的定位是什么、怎样发挥作用,以及内部审稿制度与同行评议制度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方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首先,坚持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学术期刊的审稿权。我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定“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保障期刊刊载内容合法的责任由期刊专业编辑人员承担,由此可以推论,内部编辑审稿制度是规范出版物审稿权的基本制度,同行评议制度是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的补充。因此,在实行外部专家匿名审稿制度后,仍然要保障审稿权归学术期刊所有,保障学术期刊编辑的审稿资格,即主编仍然要履行终审责任、编辑部主任仍然要履行复审责任、责任编辑仍然要履行初审责任。并且,期刊编辑有责任对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做出辨析和判断,尤其是要明确保障期刊主编有权利在审读稿件、综合内部编辑审稿意见和同行评议结果的基础上,做出与审稿同行专家不同的决定

  其次,以编委会为制度平台,建设学术期刊的同行审稿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同行评议制度在提升审稿科学性、提高期刊稿件质量方面的作用。学术期刊编委会制度与内部审稿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共同构成了学术期刊的质量保障机制。每年召开学术期刊编委会会议,在期刊主编(兼任编委会主任)主持下,研究期刊在本学科、本研究领域年度发展中发挥作用情况,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学术期刊下一年度主要选题,规划期刊未来发展方向;研究内部编辑审稿与同行评议制度衔接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应对方案。编委会成员是学术期刊所在学科或研究领域中有学术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者,构成学术期刊外审专家队伍的核心部分,定期召开富有成效的编委会,有助于及时发现、调整内部编辑审稿制度与同行评议制度之间的问题,在学术期刊内部专业编辑和同行学者审稿人之间形成更多共识,从而发挥学术期刊内部审稿和同行评议两个积极性,建设学术共同体。

  第二,加强对审稿权运行过程监督,提高学术期刊论文评价的公信力,建立“监督有力”的审稿权运行机制。

  同行评议制度是提升学术期刊审稿质量的制度安排,要保证学术期刊审稿权行使公正,在维护学术诚信、解决学风问题方面发挥作用,需要建立健全学术期刊审稿权监督机制,做到“监督有力”。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定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这一监督制度侧重于对学术期刊内容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按照这一精神,健全审稿权监督机制的要点应该放在对审稿权运行的过程监督。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需要定期检查学术期刊内部审稿和同行评议过程中的各个审稿报告,推敲审稿报告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是一个需要实践探索、总结经验的工作。

  建立对学术期刊审稿过程的监督机制,会进一步提高参加审稿活动的专业编辑人员和同行专家对审稿工作的责任感,规范其审稿活动,有助于提高学术期刊审稿质量和行使审稿权的公信力,从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学术期刊提出的“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20]的要求,对解决学风问题形成合力,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注释:

  [1]在我国,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http://www.gapp.gov.cn/sapptft/conteats/6588/279302.shtad,2018年10月25日浏览)。由于学科差别,在审稿实践当中,自然科学期刊的审稿程序与社会科学期刊的审稿程序存在一定差别。例如,自然科学期刊一般由同行专家做二审环节的审稿工作,社会科学期刊则一般由编辑部主任做二审。为便于研究,本文以社科期刊为观察对象。

  [2]本文的“审稿权是指审稿的权力,即学术期刊作为合法出版单位所拥有的对稿件是否具有刊发价值做出决定的支配力,而不是作为个体的主编、编辑部主任、责任编辑等学术期刊工作人员审稿资格的“审稿权利”。

  [3]韩长友.学术期刊编辑权力异化及其对策.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8(2).

  [4]张文鸳.高校学报编辑权力与作者权利关系的异化及重构.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4(6).

  [5]叶娟丽.关于编辑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及其分析.编辑之友,2003(1).

  [6]冯书生.期刊编辑的权力及其伦理限度.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8-11.

  [7]赵文义.学术期刊出版的权力结构.编辑学报,2015(10).

  [8]冯书生.期刊编辑的权力及其伦理限度.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8-11.

  [9]徐雨衡.试论学术期刊审稿权的分配机制.中国编辑,2017(12). [10]在中国知网以“审稿权”为关键词搜索,仅见到徐雨衡的1篇论文;以“审稿机制”为关键词,搜索得到64篇论文。这反映出直接决定期刊内容质量的审稿机制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而对于作为审稿机制内容的审稿权的研究尚未得到足够关往。

  [11]李庆.稿件三审制的理论依据与相关规定出版史料,2010(2).

  [12]期刊编辑规程(2009-12-11).hup://www.cpa-oaline.otg.cn/web/AtticleShow.asp.?artid=000293&cateid.A05.

  [13]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08-15).http:www.sapptf.gov.cn/sapptf/conteats/6588/347058.shtml.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15]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663.

  [16]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19.

  [17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北京:新华出版社,1983:215-216.

  [18]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05-19.

  [19]专家匿名审稿制度下的学术期刊建设•编者按.近代史研究,2018(5).

  [20]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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