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借力税收优惠 发力提质增效2015-01-2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涂桂林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负责人就两个《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就两个《通知》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记者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为出版业界答疑解惑。 已有优惠再延5年 新起点上深化改革 记者:在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两个《通知》的出台对新闻出版业及出版企业有哪些重要意义? 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经济政策。作为文化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紧紧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力开展突破攻坚,走在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前列。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取得的显著成效得益于经济政策,经济政策也必然为在新的起点上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2014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两个《通知》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为落实国办发〔2014〕1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制定的操作性文件,也是对2013年12月31日到执行期限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措施,这一优惠将再延续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适用于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所有文化企业。两个《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近几年,财政、税务、宣传部门已公布多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其中转制出版企业占了绝大多数,这既是新闻出版业积极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成果的反映,也体现了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对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的大力支持,同时也树立了“谁改革谁受益、早改革早受益”的改革导向。相信两个《通知》的出台,必将对进一步增强出版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尽快做大做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加快出版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提质增效,促进出版资源合理有序流动、构建现代出版市场体系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支持改革力度不减 更具针对性操作性 记者:从内容来看,两个《通知》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一方面,两个《通知》保留和延续了原有的优惠政策,支持改革发展的力度不减。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 另一方面,两个《通知》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增加,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条规定中明确提出了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内容。再如,明确提出对已转制企业(文化企业)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把握概念范围界定 做好优惠政策接续 记者:在执行两个《通知》中,转制出版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一是要注意把握几个概念范围的界定。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②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③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④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二是要注意把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的条件。①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②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④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⑤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接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特别强调,该《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该《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此外,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依照文件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记者:怎样用足用好两个《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负责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转制出版企业(出版企业)主管主办单位对两个《通知》的落地实施工作要高度重视,自身先要学通学懂,同时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加强对两个《通知》的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范围。各转制出版企业(出版企业)也要提高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按照两个《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高效实用地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杠杆作用,借力发力,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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