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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背景下数字出版适用股权众筹模式的发展探析

2019-09-17 来源:《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作 者】杨琳:南阳师范学院

  【摘 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与媒介融合背景下数字出版的发展需求相匹配,可作为回馈、预购模式的重要互补模式。当前数字出版中的股权众筹模式运作机制尚不成熟,在发展对策方面,众筹出版内容应推广适用于数字出版产业全链条;"领投-跟投"众筹机制的设置必须考虑防止欺诈和利益的均衡;着力构建推进数字媒介融合、全版权运营的集合型股权众筹平台;同时,推进股权众筹法律规制措施、数字版权保护措施的完善。

  【关键词】股权众筹;数字出版;媒介融合;

  一、媒介融合背景下数字出版中众筹模式的选择考量

  1.我国众筹出版模式的适用现状

  第一,传统出版业众筹中“回馈、预购模式”成为主流适用模式。回馈、预购模式也被称为“回报型众筹,发起人发起众筹项目获得投资,同时承诺提供一定的回馈或优惠购买权作为回报,出资人可基于出资获得产品、回馈等,二者间形成一种实质的产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我国现有众筹出版项目主要为传统出版项目,众筹出版的出资者多为对出版内容感兴趣的群体,出资者相对于其他类型众筹项目主要是基于兴趣,经济利益的追求度低,因此多采用回馈、预购模式。

  第二,数字出版适用股权众筹模式尚处初步探索阶段。股权众筹是以股权作为投资者回报方式的众筹融资模式,出资人为项目发起人提供资金,从而获得该项目的股权作为投资对价,以期获得分红或者股权的增值。近年来股权众筹模式的适用案例数量不多,但主要出现在数字出版众筹项目中,以“头狼金服”发布的“超级项目”为例,该项目实际融资金额为163万元,这一数字破除了同期以回馈、预购模式进行的众筹出版单个项目融资规模低的局面。

  2.比较视角下的考量结论

  媒介融合不仅是媒介技术的融合,更是媒介产业的融合。数字出版作为建立于数字技术基础上的新兴出版产业,是内容出版和数字技术、媒介相融合的产物。正如约翰•汤普森所提出的,出版产业有序发展需具备五项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象征资本、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本。众筹作为构建经济资本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数字出版发展的渠道融通和社会集群凝聚方面兼具自身优势。

  二、当前数字出版采用股权众筹模式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超级项目”为蓝本

  1.众筹主题的新趋向:定位于数字出版

  “头狼金服”众筹平台发布的“超级项目”提出,“将基于小说、漫画,把IP通过影视、游戏、衍生品联动,从而获得营利。”近年来,随着IP多元化发展的趋向,该项目区别于既往众筹出版项目,在内容上不再局限于纯粹的图书出版,众筹主题定位于IP众筹出版。众筹出版发起人通过众筹获得充足的“经济资本”,众筹项目的核心是数字出版内容。因此在项目取得较好的融资效果后,项目运行中的资本运用固然重要,但更不能忽视对于内容开发的合理规划,维持IP改编后的内容质量。

  2.众筹项目持续发展的核心力:全版权运营的掌控

  媒介融合背景下,数字出版产业链不断延伸、整合,版权作为其中的核心要素,是出版业发展中“知识产权资本”的关键体现。在“头狼金服”发布的“超级项目”中,项目发起人基于自身的动漫产品版权,拟定对旗下IP版权进行规划开发。可以说,版权开发是该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在数字出版众筹项目的发展中,应侧重于全版权运营的掌控,即对传统出版版权、数字出版版权、手机出版版权、改编为影视作品和动漫游戏的版权以及一系列衍生产品版权的综合运营,这是众筹项目持续发展的发展要求。

  3.“领投-跟投”机制的运用

  该项目采用的是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中常用的“领投-跟投”机制,即由数量不定、具备一定资金实力、投资经验丰富或具有某方面专业技能的人充当投资引领人(领投人),普通投资者(跟投人)针对领投人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的机制。我国实践中领投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协商确定的专业领投人来担任;另一种是由众筹平台同时兼任领投人。在该项目中,领投人为“深圳市前海头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头狼资本”,“头狼金服”是该公司设立的众筹平台),实质采用的众筹平台兼任领投人的方式。但是从职责角度出发,作为领投人的“头狼资本”需负责对项目进行分析、承担尽职调查等事宜,领投人的投资示范效应和项目中的推介宣传效应是跟投人跟投的原因之一;而“头狼金服”作为众筹平台,身居“居间人”的中介主体身份,又应尽到对项目发起人提供信息的审核,对领投人进行监督审核,承担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保障资金流动等职责。众筹平台兼任领投人,双重身份与管理职责间存在冲突。

  三、媒介融合背景下数字出版适用股权众筹模式的发展对策

  1.建设与数字出版多元化需求相契合的众筹平台

  基于数字出版融合发展的需求,对于不具备数字出版资格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借鉴“众筹网”、“摩点众筹”等操作模式,既着力“钱”的融通,也强调以服务为核心。项目融资成功后,股权众筹平台应借助自身互联网优势,通过大数据运用,协助项目发起人对数字出版全版权运营进行合理规划,平台应与数字出版商、自出版平台、传统出版商、影视及网游等关联产业建立良胜沟通通道,着力探索建立以助力全版权运营发展为核心,兼具融资优势、服务优势、沟通优势、数据优势的集合型股权众筹平台。同时,在平台建设上,“领投-跟投”机制应遵循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宗旨,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为要求,多方主体相互制衡的机制设计理念。一方面,应禁止股权众筹平台同时担任领投人,选定专业领投人来担任,设立专业领投人法定资质门槛,对领投人的专业性、投资比例、资产金额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领投人选定的随意化和操纵性。

  2.推进相关法律规制措施的出台与完善

  目前证监会提出先行开展股权众筹的试点,证监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也处于完善制定阶段,政策层面对股权众筹的发展给予了肯定性的支持。但是基于当前股权众筹法律制度规范近乎空白,仍是以既有法律规范如《证券法》、《公司法》等做参照,现右规制措施以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为主,层级较低,且变动性强。股权众筹模式适用于众筹出版时,如要得到稳定有序发展,应结合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经验教训,确立以投资者保护为宗旨的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体系,推进股权众筹相关立法的尽快出台。此外,应完善媒介融合背景下数字出版发展中的版权合理运用与保护。藉由当前《著作权法》修订为契机,针对权利人维权成木过高、版权权利人举证责任司法适用不一致等问题,应构建更具操作性的数字版权保护规则;针对数字出版产业本身版权管理不足的现象,借鉴日本“共同制作委员会”的经验,探索构建数字出版业版权共同管理联盟,为数字版权的融合发展与保护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袁毅,陈亮.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研究(2018)[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

  [2]陈晨.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3]李育著.文化媒介场域融合:出版IP的跨界应用及美日经验的借鉴[J]出版发行研究,2018 (9)

  [4]杨扬.全版权和生态圈视角的出版众筹平台发展战略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7 (5)

  [5]肖凯.论众筹融资的法律属性及其与非法集资的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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