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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后报刊版权保护的问题与出路

2019-09-06 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学报》
  【作 者】张朝霞: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数字化转型后报刊版权面临授权与传播两个方面的问题,数字化后的报纸产晶如何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保障报刊的数字化权利不被侵犯,避免网络传播者侵害报刊社的汇编权、版式设计权,并在传播过程中选择合理的授权规则与形式是报纸数字版权保护的主要问题。想要突破这一困境,最主要的途径有两个: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数字化管理。

  【关键词】报刊;数字化;版权保护;问题;出路

  所谓“数字化转型”指的是报刊产品传播介质数字化,同时也包括生产方式、包装类型和发行终端的数字化过程。报纸属于纸媒,也就是属于内容产业,从生产方式上来看,采用数字技术或手段将创造过程、内容数字化,也就是让报刊内容通过数字形态而存在,这就突破了固有形式的局限性,提升了报刊内容的传播时效性;就包装方面而言,为了适应移动互联网的特点,满足读者对信息的个性需求,传统报纸就需要利用多媒体和数据库,将内容资源进行分类整合,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内容产品,进而包装自己,实现个性化的订阅;由于智能手机等移动阅读设备的广泛使用,传统的报刊可以借此打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并降低了生产成本[1](P56-58)。

  随着报刊的数字化转型,加之目前相关法律细化操作的不完善,报刊内容的版权保护面临不小的挑战,相关立法有着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同时在传播中利益上的平衡被打破,就需要其他的机制加入来对版权方面的收益加以平衡,同时采用报业集团方面的管理,将相关协议进行规范,强化数字化传播媒介与报刊之间的合作关系。本文主要以报刊经营者的角度来分析报刊数字化后版权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寻找突破的方法。

  一、对报刊数字化版权的基础分析

  1.报刊数字化权利的分析

  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报刊数字化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报刊社通过本社自己创建的网站,将报刊内容进行上传,变成数字版本;另一种是有专门的网站建设人员将他所见到的报刊的数字内容进行上传,加入期刊数据库中。第二种情况更受欢迎,受众群体更大,因此牵涉的版权问题相对而言也是更大的。我们所探讨的主要是这方面的情况。

  报刊数字化一定涉及以下两个方面权利:一是复制权,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作者属于报刊刊登作品的创编者,因此,报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内容,就离不开作者的创作。而报刊的经营者是作者创作内容的选择、整理、加工、编辑以及传播方,也就是说需要运用一整套专门的出版活动来将作者创作出来的文章展现给读者。同时,网络服务人员也通过一定的专业技术手段,创建数据库,汇聚整理数字化的报刊所刊登的大量文章,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下载、阅读等。

  作者毋庸置疑是他们原创文章的著作权人,拥有非常完整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允许报刊经营者对其作品复制、发行,同时允许网络服务人员对其作品复制,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网络服务者对作者的作品进行复制和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是需要经过权利人同意并得到许可的,因为对文章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就是对这一切源头的保护。报刊数字化转型后,内容也就随之数字化,因此,作者的版权保护就面临很多问题,我们要坚持版权保护中纸媒与数字媒体的利益的平衡[2](P43-47)。

  2.报刊经营者享有汇编作晶的著作权

  报刊经营者在报刊数字化中的权利的来源和行使比较复杂,报刊经营者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保护条例》第一条指出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拥有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作者的作品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都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同时支付一定的报酬。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报刊经营者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换句话说,报刊经营者的权利中不包含信息网络方面的传播权。我们知道,报刊经营者对作者创作的文章的筛选、编辑属于创造性的劳动,其中要考虑办报宗旨、内容分类、社会热点问题等,报纸所设置的栏目及所刊登的文章的形式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根据相关著作权法的规定,报刊经营者只是作品汇编的著作权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这种权利也只是针对整份报纸而言,不包含其中单独的某一篇文章。因此,网络信息提供者没有经过报刊经营者的许可,而将整份报纸的内容全部收入数据库中并通过网络传播,就是对报刊经营者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的侵害[3](P44-46)。

  3.对报刊版式设计也应设置保护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仅仅是一份报纸中的一篇或几篇文章,就无法构成对报刊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报刊经营者想要寻求相关法律的保护就难免受到阻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通过对报纸版面的扫描、复印的方式来复制其中的一篇或几篇文章,就等同于也拷贝了这份报纸的版式设计。这就侵害了报刊的版面设计权,此方面可以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但问题是,报刊的版式设计权并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因此至少引发两种后果:第一种是如果传播者将整份报纸的内容包括版式在网络中传播,只能以侵犯报刊经营者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来进行保护,而版式设计所具有的利益没有受到保护;第二种是如果传播者将报刊中的一篇或几篇作品在网络中进行传播,则既没有适合的途径加以保护,更不用提版式上的权益保护了。在实际生活中,网络传播者常常未经任何许可就将报刊中一定数量的文章在网络中进行传播,而且大多以便携式文档格式即PDF等为主要格式,报刊的报眉、版心、文章安排的形式等都涵盖在内,也就相当于未经报刊经营者的许可,将报刊的版式设计内容进行传播,这就损害了报刊经营者的版式设计权。我们可以通过适当修改相关著作权法来给予报刊版式设计方面的权利保护,以期达成对报刊经营者的多角度保护。

  二、报刊数字化版权授权规则与形式分析

  1.报刊数字化版权的授权规则面临挑战

  数字化转型后借助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报刊内容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产生前所未有的变革。以往,依照《著作权法》报纸和期刊之间作品的转载、摘编采用的是法定许可制度,转载行为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尽管《著作权法》中也规定的著作权人可以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但通常情况下极少有著作权人特别进行声明,所以转载、摘编实质上属于默示许可。这种做法仅适用于网络媒体没兴起之前媒体资源不足的情况,而今,互联网的普及让信息传播变得极为方便、快捷,信息呈海量化呈现,再以传统的方式界定转载、摘编的合法性,必然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因此需要对报刊的网络转载、摘编的授权规则进行调整。一方面,满足转载、摘编方的合法性和便捷性需要;另一方面,保障著作权方的合法权益,表现出版权意识以及合法传播的需要。

  2.报刊数字化版权的授权形式亟须创新

  数字化转型后报刊面临的版权授权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转载、摘编的授权许可;二是数字媒体、数据库等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将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合法授权。由于数字化转型后报刊作品的网络传播中涉及非常大量的数字媒体和数据库,怎样达成对于各类媒体数据库的一一授权呢?依据传统的签订协议、许可的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大量授权的需要,而且各类数据库建立合作的通常是报刊社,而他们提供网络服务时往往需要报刊社和作者的双重许可,这大大增加了授权的难度。目前,通常采取的授权方式是“各类数字媒体和数据库与报刊社建立合作,而作者的授权由报刊社与作者在作品发表之初即确定是否允许网络传播”。由报刊社采用“声明”的形式,声明报刊已经与相应的数据库和数字媒体合作,其网络传播的著作权与刊登的稿费一次性给付,作者提交稿件发表的行为即视为同意网络传播,如不同意可在来稿时声明。这种授权方式被称为“要约授权”,即一般在作者不做出特殊声明的情况下即为“默许”报刊社网络传播的行为。这对于作者来说是不够公平的,报刊社应该尽量选择“明示”且有效率的授权模式来进行版权的授权,可以拟定更多相关事项供作者选择,而这些都是在进一步的数字版权体系中需要完善的[4](P44-46)。

  三、报刊数字化版权问题的出路

  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报刊数字化版权的可靠保障

  报刊数字化以及其他数字媒体的大量增加造成各类版权问题的增加,而目前突破数字化版权问题困境的最可靠的方式即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首先,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能够有效地解决报刊数字化后的授权问题,并保护报刊社的相应权益。由于报刊的数字化转型,作者的授权方式和授权途径面临相应的挑战,即存在作者对于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很有可能是在未经协商下的“默许”行为,或者由于摘编作品的时间问题,很难再与著作权人取得相应的联系,在这样的情形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就呈现出明显的优势,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相应的授权约定、使用费用的支付等行为,提升报刊数字化后的授权效率,降低使用者获取授权的效率和成本,也保障被使用者的权益;在数字化传播过程中涉及的报刊社的权益主要包括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于各类相关数据的生成时间、形式内容等都有明确的记录,在产生纠纷时,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可靠依据。

  其次,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能够有效地平衡著作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在出现问题时也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并产生更大的惩戒作用。举例而言,在报纸数字化后的著作权问题方面,不但包含如何获取许可,而且包括相关使用费用的问题。在实际的报纸出版以及数字出版的过程中,相应的使用费用的支付情况不容乐观,就报纸而言,发表的稿费兑现一般不成问题,但在进入数字化阶段后,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摘编报纸文章或者纳入数据库进行网络传播时,往往很少能够支付给著作权人相应的使用费用。而将数字出版的著作权纳入集体管理,则能够依据相应的组织对于付费使用机制进行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渠道,构建作者、报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交流桥梁,使各自的权益都得到保障。即便出现网络转载、摘编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而引起相关诉讼时,也可以以著作权管理组织的角色代表作者和报社参与诉讼,帮助著作权人维权,以节省权力人的时间、精力,并借由权力组织的影响力,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作用。

  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科学、合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的建立,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强烈可操作性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主要有五个: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而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已经颁布实施,并对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行的相关情形进行约定。就报纸数字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而言,涉及的主要是文字著作权的内容,但比较明显的问题在于,著作权管理的延伸性不足,对于数字传播过程中的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约定监督、管理的内容,同时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应配合数字化的大环境,增强组织管理的数字化程度,比如,开通相应的数据平台进行作者、报社和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和付费问题,依据不同用户的需求提供差异化的管理服务,从而大大提升版权管理的效率和力度。

  2.充分利用大数据数字化管理是保障报刊数字化版权规范、合理运行的有效途径

  报纸的数字化版权归根结底是数字化大趋势驱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数字化版权管理的问题,而数字化带来的“大数据”也正是保障报刊数字化版权规范、合理运行的一个有效的途径。

  首先,数字出版的风靡让大数据平台的存在显得愈加重要。在数字化浪潮下,报纸、期刊等纸媒的数字化转型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报纸,数字化的程度更远远超过期刊,因为数字化出版的效率高、成本低、传播快,而且纸媒的未来发展趋势将主要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纸质版往往只具有保存版本的价值。而在数字化过程中,离不开数字平台的支持。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平台:一是数字化产品的存储平台,二是报纸自身的数字化交流、管理平台。一个平台负责数字产品的存储和传播;另一个平台负责与作者、使用者的相互交流。这样的数据平台成为报纸数字化的忠实记录者,从而为数字化版权管理的实施创造了条件。而相应的,大数据平台也为报纸的个性化、特色化出版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其次,在数据时代,彰显文字出版的综合竞争力仍然是“内容”,数字化转型后的报刊依然需要高质量的作品来提升自身在各类媒体中的竞争力,而此时大数据平台就起到重要的作用,第一,它让报刊社、报刊编辑在版权创造时能够进行更多的分析、比对,避免学术不端行为,同时提升自身作品的创见性,避免人云亦云。第二,大数据具有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的功能,通过对大数据的收集、鉴别,报刊社可以有效地防控版权风险,并借助网络互动式传播的便利,增强选题的丰富性,提升报刊社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同时,可以借助数据资源的深入开发、挖掘,最大限度地丰富自身的版权资源,促进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大数据技术将成为报纸数字化版权保护的双刃剑。大数据或者说数字化转型,让报纸的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数据信息的传播的迅速性、便捷性,为用户获取信息提供方便,但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我们也应看到,随着版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数据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大数据技术也为数字化报纸版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途径。比如,正规的数据化管理平台依据数字作品的发表时间等的编码保障了原创作者的权益,其他媒体的复制、摘编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对于作品使用者的行为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再如,数据分析功能能够比对出相关文章的复制比,保障了新发表作品的自身的独创性,最终“双刃剑”的利与弊谁占优势,关键在于其使用者。

  四、结语

  数字化转型是报刊在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报纸数字版权问题,是我国著作权管理过程中必然面临的挑战,这也是数字化大趋势下我们必须面对的,报刊数字化版权的集中问题是授权规则和授权形式的创新与效率性,以及如何切实保证各个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可以尝试不断地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扩大著作权管理的延伸性,增强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并借助数据管理的优势,让大数据成为监督、管理版权市场的优秀的“程序员”“观察员”,提高数字版权管理的效率,让报刊这类传统媒体在数字化大背景下焕发勃勃生机。

  [参考文献]

  [1]刘冷,卢炳宏.权益保障视角下期刊版权管理的路径探索[J].出版发行研究,2018(4).

  [2]刘冷,王国柱.期刊数字化的版权困境与突破[J].河南社会科学,2016(5).

  [3]李婷,薛健飞.数字化时代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刍议[J].出版广角,2017(20).

  [4]丁国良.期刊专有出版权相关问题辨析[J].出版广角,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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