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潘乐: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摘 要】近年来,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编辑作为出版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出版的作品凝结了编辑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本文从编辑的具体工作流程出发,分析编辑的哪些工作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笔者认为,编辑的绝大部分工作缺乏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在编辑过程中,首先应当保护的是作者的作品完整权,编辑的工作应当在尊重作品完整的基础上为之,只有编辑自主策划类选题才有构成知识产权的可能。
【关键词】编辑;知识产权;选题策划
自2017年以来,学界对保护编辑的知识产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认为编辑的权责失衡,应当认识到编辑工作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独创性是构成知识产权的基本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编辑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要构成知识产权,首先需要符合独创性要求,绝不能简单地从利益平衡、权责一致的角度来求权利。
一、著作权视角下的编辑工作分析
一本书从选题策划到出版发行,编辑的工作大致包括选题策划、选题立项、选稿(或约稿)、审稿、编辑加工、发排、校对、发稿、印刷等。虽然每个阶段编辑均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但并不是每个阶段的劳动成果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
(一)选题策划
一般来说,出版社的选题来源有四种。
一种是作者投稿类选题。出版社经过审稿后如认为有出版价值,即可立项出版。这种情况下,作者创作的主题是不可控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作者也不会根据市场或出版单位的特色方向而创作。此种情况的选题,编辑虽然也有可能对选题进行一定的甄别或承担一定的改良工作,但编辑在此过程中承担的多为审查工作,独创性不足。
第二种情况是任务承担类选题。这类选题多为党和政府交付的出版任务,策划者甚至编纂者是党或国家机关,如贵州人民出版社承担的重点出版工程“贵州文库”便是此类选题。这类选题,编辑只是出版的实施者和服务者。
第三种情况是引进版权类选题。编辑需要在众多出版物中发掘有出版价值的好作品,进而作出是否复制出版的决定。好的版权引进是对优秀文化的传播和丰富,虽然编辑在引进过程中需要对内容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但该选题已经出版,并不会因为编辑的鉴别和选择而增加新的知识,编辑在此过程中也不应享有知识产权。
第四种情况是编辑自主策划类选题。这类选题是编辑在工作中根据市场需求通过思考策划的选题,具有独特性和新颖性。编辑在确定选题后,再寻找合适的作者约稿完成作品。编辑自主策划类选题的独特性在于选题由编辑独立完成策划,再由作者完成独创性的展开。就像是编辑研发了新的树苗品种并栽种,再由作者辛勤浇水培养成材。此类选题,编辑的策划具有独创性,此时将编辑的工作诉诸知识产权具有可操作性。
(二)审稿、编辑加工
审稿是编辑人员对作品的文字、图片等材料进行的判断、鉴定和评价。在发排前,编辑必须对稿件予以通读,从科学性、创新性、可读性三方面对稿件进行审查,审核稿件是否符合出版政策法规的要求。审稿工作要求编辑在政策上把握稿件内容是否与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相抵触,在内容上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是否充分阐明主题,论述是否具有逻辑性和说服力,是否符合出版条件等。虽说审读工作蕴含着编辑大量的智慧劳动,但因缺乏独创性,该项工作不应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编辑加工是编辑对审稿后决定采用的书稿按照出版的要求进行修改、润饰、整理提高的过程。书稿经过编辑加工,要消灭差错、弥补疏漏、规范文字,提高书稿的总体质量,让书稿内容更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绝大多数的书稿在交稿后是不能直接出版的,需要编辑对内容重新加工处理,消灭差错,去掉国家明令禁止的词语和内容,核对引文,查对书稿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资料,校订译文,统一体例,重新拟定标题,对书稿内的名词予以统一规范。其中,统一体例和拟定标题既是最富有创造性的劳动,也是选题立项后最有可能产生独立知识产权的工作。很多作品通过编辑的精心构思,内容的前后顺序在调整后更具逻辑性和可读性,重新拟定的标题更能贴切地涵盖章节内容,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但编辑的加工仍应建立在作者作品完整的基础上,即编辑需要尊重作者的作品完整权。这样的编辑加工虽然蕴含着编辑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但如果对作品改变过大,仍需要经过作者的允许,否则便有侵权之嫌。
(三)校对及其他
校对是图书出版工作中的一道工序,即依据定本改正校样上的差错。校对是出版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出版物的质量。一般图书都需要经过三审三校,有特别需要的图书可以适当增加校次并进行专家审读。在此过程中,编辑需按照相关规范改正差错,规范用语,校对应当以原稿为准,不得随意增补删减,如发现原稿错误及编辑处理的疏漏应当做出标示,由责任编辑处理。该过程不仅缺乏创造性,更不涉及独立的知识产权。
除此之外,编辑还需要进行发排、发稿、核红等多项工作,但这些工作并不会对内容产生变更。因此,也不会产生知识产权,本文不再赘述。
二、责任编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缺陷
诚然,编辑在书稿加工中做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但这些是否构成独立的知识产权,还要看其是否具备知识产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责任编辑的工作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分工,不应当具有知识产权[1]
编辑工作虽然需要付出较多的脑力劳动,但这种劳动更多的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出版管理条例》对编辑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即要求保证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条例的规定。①编辑的审稿、校对工作事实上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出版物内容如违反法律法规,除应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外,出版单位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责任编辑更需要承担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②因此,虽然责任编辑在编辑加工过程中附加了价值,但该工作更多的是履行法律赋予编辑的职责,也是责任编辑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并不能以此作为编辑应当享有知识产权的依据。
(二)责任编辑工作所包含的创造性,难以达到获取知识产权的独创性要求
编辑的独特性在于他是在别人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上开展工作的。编辑的劳动虽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也不过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劳动。与之类似的还有很多,如教师对知识的加工处理和因材施教,医生对诊断的处理和治疗方案的制订等。这种创造性实际上是加工他人的作品使之更符合市场需要,并不能够突破原有作品的实质进而构成新的知识产权。如果把编辑的这种创造性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知识产权有违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设计目的。
(三)编辑的权责不一致,不应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平衡
许多学者认为,编辑在工作中只有义务和责任,没有权利。“权利义务对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要赋予编辑应当享有的权利。”[2]“与司法上没有一项专门针对编辑的法定权利相比,编辑负担的审查义务过重,整体权责比严重失衡。”[3]“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给予创作者充分的利益保护,但涉及编辑利益给予的内容近乎缺失,因此编辑权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编辑的利益获取。”[4]但责任并不是获得知识产权的理由,社会上每一种行业都有其对应的生产者责任,编辑作为图书的生产者本身就应当承担出版物的质量责任,这与其他制造者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是一样的。事实上,虽然确实存在编辑的获得与劳动付出、承担的责任不匹配的情况,但解决途径应当是通过奖励机制和荣誉机制来调整,而不是谋求知识产权来解决。
三、编辑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对策
从以上分析来看,编辑绝大多数的工作是不享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其中有两种情况可能获得编辑知识产权,一种是编辑自主策划选题,另一种是创造性的编辑加工处理,对于在这两项工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保护。
(一)完善责任编辑的“署名权”
现阶段,出版行业对编辑的署名通常通过两种形式表现,一种是责任编辑,一种是策划编辑。但事实上,多数出版物对策划编辑并无署名,少数署名的策划编辑也存在有名无实的情况:有些署名策划编辑的人员不是出版社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编辑职称的工作者,而多是一些民营图书策划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些选题的真正的策划者自己不署名(例如,业务领导策划的选题),而由申报选题的编辑署名;有些出版单位集体策划的选题,策划编辑往往由具体的实施编辑署名。
笔者认为,完善编辑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当完善编辑的“署名权”。
第一,从行业规范上完善策划编辑的署名权。如果连出版者自己都模糊了自身可能的知识产权,那么谈何保护。[1]现阶段,首先应当从行业规范上完善对策划编辑的署名要求,对作者投稿类选题、任务承担类选题不署策划编辑,对编辑自主策划类选题署真实名。
第二,制订细则规范,确认何种情况可以署何种名。目前的出版情况且不谈策划编辑,包括责任编辑的署名都存在混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制订行业规范细则,明确何为“责任”、何为“策划”,让责任编辑负起责任,让策划编辑真实策划。
第三,调整现有编辑职称评定体系,增加对编辑选题策划的评定标准。由于不被考核体系承认,选题策划署名显得尤为鸡肋。现有编辑职称评定体系中的考核标准只认可责任编辑署名,策划编辑的署名是不被考核标准认可的。这直接导致策划编辑即使没有参加选题实施也会署责任编辑名的现状。因此,完善编辑职称评定体系是让编辑重视策划,真实署名的根本之策。
(二)加强法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虽然编辑在作品出版过程中的智力劳动大多不构成知识产权,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过编辑的努力可以使出版社的某类图书创造出品牌效益,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的成员“理想国”。但显然,出版行业对自身的品牌缺乏保护意识。最有影响力的商标纠纷就是中美《读者》商标之争。最终,中国《读者文摘》更名《读者》,放弃申请注册的英文刊名标识“READERS(读者)”改用拼音音标“DUZHE(读者)”,并启用“小蜜蜂”作为刊徽。事实上,出版界与商标有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如福建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诉王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湖南省新华书店商标侵权纠纷等。这些案件都在警示出版者,在关注编辑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商标权意识。虽然现阶段编辑个人的知识产权未被列入法律保护范围,但编辑的劳动成果仍然可以体现为出版社品牌效益的提升,进而得到间接保护。
(三)保护编辑的选题策划知识产权
前文已经阐明,编辑工作只有自主选题策划最可能形成知识产权。
由于编辑加工应当在保护作者的作品完整权的基础上为之,即使编辑认为修改确有必要,但仍应当在作者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加工,如确实构成对作品的实质性修改也应经过作者许可。笔者认为,应当对编辑加以创作署名。此时,编辑作为共同创作者理应拥有著作权,如作者拒绝编辑的加工修改,应当以保障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为主,编辑则从作品出版效益角度考虑,或尊重作品原稿出版,或做退稿处理。
对编辑自主策划的选题,因其符合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应当予以保护。此种保护符合知识产权设立的鼓励创新的目的,也是对编辑人员的一种正向的产权激励,有利于既有知识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有利于新知识的发现和原创。[1]建议在日后的法律修改中,添加此项内容,保护编辑创意选题的知识产权。
四、结语
图书的出版虽然凝结了编辑大量的智力劳动,但从图书的编辑出版流程看,编辑的绝大部分工作缺乏构成知识产权的充要条件,只有编辑自主策划类选题才有构成知识产权的可能,其他工作都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构不成知识产权。对于编辑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应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署名、法律修改补充等方面考虑。总之,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当保护的是作者的作品完整权;其次才可论及对编辑创造性劳动保护的问题,对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的内容的保护,也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参考文献:
[1]刘清田.编辑工作哪些可以诉诸知识产权——兼论策划编辑署名问题与对策[J].中国编辑,2018(05):73-77.
[2]徐立萍,程海燕.编辑的知识产权保护刍议[J].中国编辑,2017(06):74-78.
[3]孙栋.编辑权利的著作权法保护探析[J].青年记者,2017(10):75-77.
[4]黄先蓉,常嘉玲.“编辑权”的合理性及权利构成[J].青年记者,2017(13):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