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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版权贸易中的问题及对策——以版权法制建设为主要视角

2019-08-28 来源:《传播与版权》
  【作 者】饶斯玄: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摘 要】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版权法制方面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版权保护范围、版权法律详尽度等方面仍有差距。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数字版权贸易兴起,这些差距制约了我国版权贸易的发展。因此,我国应不断健全和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使之与国际接轨,如此才能为我国版权贸易创造良好环境,为创新经济提供动力,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

  【关键词】数字版权贸易;版权保护;法制建设

  一、我国数字版权贸易法律的现状

  (一)立法情况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便开始了版权法制建设。目前,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四个部分组成,逐步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全面,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都有,但针对数字版权保护的法规是缺位的。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指出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的若干问题,但内容较为单一,仅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发生侵权行为的解决措施。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关于版权的行政责任,但它们并未涉及其他主体的责任,由此可见数字版权贸易立法的局限性较大。

  (二)执法情况

  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了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区、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加大了执法力度。

  二、我国数字版权贸易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版权保护范围不够宽泛

  我们如今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普及,从而大大影响了国际版权贸易的主体,海量的数字版权作品涌现,取代了很大一部分传统版权作品。但是,针对数字版权贸易的相关制度法规建设,滞后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法定的版权保护范围无法涵盖全部的版权产品,难以适应大大增加的数字版权交易量。虽然现行法律间接确认了网络作品的版权客体地位,也增加了网络信息传播权,但对于网络作品版权是否该保护、该如何保护,临时复制是否侵权,作者、传播者、复制者与使用者的界定和权利范围等问题,尚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

  (二)版权属性界定模糊

  一方面,由于网络上的作者多数使用网名,其身份的界定本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上网络上鱼龙混杂,数字技术可以使任何人轻松地传播作品,恶意冒充、篡改、复制搬运的现象极为常见,便使版权归属的认定难上加难。另一方面,网络作品发表无需登记,作品完成与发表的时间界定也较为模糊。权属不明晰就会使得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和维权难度加大,这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形成切实有效的制度法规。

  (三)缺乏强有力的权利限制

  欧美的版权法律制度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也强调对权利的约束,并且将竞争政策作为版权产业发展的灵魂注入其中。以美国版权法为例,其规定了远超过中国版权法的强制许可、法定许可情形。而我国的版权法律体系,关于反垄断的法律缺位,更多侧重于对版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版权的立法思想,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创作者、传播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尚未成熟。数字版权市场如果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管和监控,人为构筑版权壁垒的现象就会增多,很有可能出现垄断、暗中攫取利益等失灵现象。版权人一旦借助版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会造成版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失衡,还会引起不正当竞争,阻碍其他企业的创新发展。

  (四)尚未与国际版权法律体系接轨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版权法律体系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版权贸易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还不能达到TRIPS协定的要求。在数字版权的侵权、信息安全与隐私问题上,我国针对此类行为的遏制措施还不够完善,时常监管不力,因而不得不面临来自国外的压力。国外的部分版权持有人也会对此有所顾虑而放弃中国市场。一方面,担心会卷入版权纠纷,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如果信息被泄露、篡改,那么维权成本高对于国外弱势版权人将会是一大难题。

  (五)版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我国的专利管理机关对于侵权行为目前采用的处罚方式以经济赔偿居多,追究刑事责任较少,因而惩戒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处罚的威慑力不强,必然导致重复侵权的事件。同时,我国的版权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不知该找谁维权的现象。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我国具备版权保护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有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执法和司法人才。

  三、对策及建议

  为了适应知识经济的大环境,我国需要对数字版权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出于立法成本及时间的考虑,为数字版权保护单独立法是不必要的。构建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实际的思路是,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现行法律条文,对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做出系统的规定,对过去那些盲区做出进一步明确,同时对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进行修订,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确认网络作品的版权客体地位

  将网络作品明确纳入保护范围。行文笼统之处应尽可能细化,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使法律规定尽可能详尽,具有可操作性。对如何保护网络作品版权、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利界定等问题做出规定,明确各自的地位和权利,不至于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二)规定版权属性的界定标准

  对版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完善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界定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合理限制网络版权的使用范围,规定侵权者应承担的责任。

  (三)权利限制

  反垄断的相关法律应兼顾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建立合理的利益分成机制,协调各方。在使版权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保障公众需求者的多元选择权和企业的良好竞争环境。应鼓励版权持有者、需求者、投资者积极参与版权贸易,这样大量的交易者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力量促进公平市场价格的形成,防止垄断和欺诈行为。

  此外,美国的版权统一交由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模式,或许也值得国内业界学习。以音乐作品版权为例,美国几乎所有的词曲版权方均加入了一个或多个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只要与集体管理组织打交道,网络音乐平台就基本可以获得使用音乐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这种形式在打破著作权垄断的同时,有效降低了著作权交易的成本,促进了作品的传播。

  (四)版权贸易的市场监管体系与国际接轨

  成立版权调解机制,建立数字出版和版权监控平台,用现代化技术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净化市场提供保障。完善网络信息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和监控制度。很多现实问题,比如哪些版权产品有资格在市场上交易、如何限制垄断、如何利益分成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加以根治。制定版权使用规则、数据保密规则,完善版权监管与保护系统,建立独立公正的信息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保护版权持有者和使用者的隐私。规定版权纠纷处理程序和机制,维护弱势版权持有人的地位。建立版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和打击破坏或干扰版权贸易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在我国相对来说侵权的违法成本低,若能适当提高法定赔偿金额的标准,处罚将更能起到威慑的作用。这将极大地引导权利人和侵权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同时会引导公众尊重知识产权,侵权的数量得以下降。

  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产业规则制定,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在与国际的沟通交流中,提升我国自身版权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充分利用好版权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创新经济提供动力。与国际接轨后,来自国内外的双重压力均可减弱。企业能够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这样一来科研成果可以得到相应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保护,防止被恶意抢注。而由于安全性的提高、监管力度的加大,国外的版权持有人也会更愿意与我国进行版权贸易,能显著增加贸易业务量。

  (五)加强对版权贸易法律人才的培养

  版权法制建设归根到底还是要以人为本,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助力。人才的培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应重视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生的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配备更强的师资力量,大力培养优秀的版权贸易人才,使其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对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着重关注数字版权归属、纠纷处理机制、权利限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2.政府可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人员,接受版权保护的培训。培训内容以数字版权贸易为主,讲授数字化转型的新趋势。通过加强对版权保护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版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配备更专业化的执法人员。

  3.企业应培养数字版权贸易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建立高校教育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共同培养满足数字化时代需求的版权贸易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不仅应精通我国版权贸易法律,还要了解相应国家的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在搜集版权信息、筛选合作对象、洽谈版权、签订合同这一系列过程中帮助企业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在贸易中触碰版权保护的雷区。

  (六)加大执法力度

  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结合,一方面例行法治,严格执法;另一方面确保司法公正,追究侵权盗版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执法方面,国家应明确专利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权力,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使其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在司法保护方面,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出版信息传播监控、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是目前司法部门遇到的难题。因此,需改善侦查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从过去的现场侦查向智能侦查改进,使调查更深入。审理时引入专家证人,使版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透明。同时寻求国际合作,与周边国家保持信息畅通,开展协作,共同应对国际间版权犯罪,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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