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赵继莹: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作为出版从业人员,著作权是必须了解与关注的内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关著作权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而由于编辑的无意识导致的侵权案例也不在少数,增强著作权意识以避免工作失误显得非常重要。文章从著作权的缘起谈起,重点从五个方面讲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困境,从而具体阐述编辑或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应该从哪几个方面重视著作权,应该作出哪方面的努力,以期能够引起同行们的注意,为推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创造良好条件。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现状及困境;保护;重视
随着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著作权意识日益增强。作者著作权意识的增强,现在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从侧面提醒出版从业者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著作权——既要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侵权,又要保证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一、著作权概念阐述
(一)著作权法的发展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因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是安娜,故称之为《安娜法》。后来,各国有关著作权的法令不断完善。我国最早的著作权法是清代的《大清著作权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正式施行。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作品的出版、发布平台不限于传统的出版单位,著作权纠纷呈上升趋势,著作权法先后在2001年、2006年、2011年进行修订,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著作权包括什么
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发行权等十余项权利,受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或作品首次发表至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保护与限制
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首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作者或相关法人组织的利益,使他们能够不断创作(或制作)出优秀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以及对著作权受保护期的限制,又能够使个体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降低公众获取知识的难度,从而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
二、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分析
(一)文学作品复制粘贴,平台监管待加强
在传统出版时代,文学作品需要经过出版社的评估、调研以及编辑的审稿、加工才会被出版,门槛较高。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一些网站设立了专门的小说专栏,使得文学作品的发布变得十分容易,作者出于收入的考虑或单纯为了满足读者的追文需求,写文章往往不经过深思熟虑,而是采取“复制粘贴”“洗稿”等方式,模仿、抄袭其他作家的作品。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企业利益、侵权人的利益与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了严重的矛盾。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以及更新迭代较快,著作权人举证困难、成本高,很难维权,国家必须加强对平台的监管,以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二)图片重修、视频混剪,是否侵权界定难
图片重修是从资源网站上寻找矢量图片或已发布的署名作品,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重新修饰、调整,如果不仔细对比研究,外人很难发现新作品的出处、来源。混剪视频是“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根据并不明显的关系组合成完整视频的类型”,创作者挪用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影视文本中的镜头,创建属于自己的作品,这类视频往往主题鲜明、结构简单,有独特的美学风格。
但是,这类对他人作品的加工再创作,是否构成侵权,却存在一定的争议。使用了别人的作品,却对这些作品做了一定程度的加工,在新作品中有了自己的思考,但盈利性的目的,又使这一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要破解这一困境,摆脱“疑似侵权”的困扰,增内涵、非盈利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三)网络出版学术论文侵权,法律机制均需完善
由于过度商业化和版权的不断流转,网络出版学术论文的版权难以确定最终归属,各种学术论文可能来自原作者、传统出版商,也可能来自网络出版商。另外,一些期刊不经作者同意(或把允许文章登载在一些网络共享平台上作为期刊同意文章发表的先决条件),便把已刊载的学术论文共享在一些网络平台。所有这些授权乱象,均需进一步规范。
(四)人工智能是否侵权,责任难以认定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机器人已经不只擅长于对数字的运算,它们通过对海量人类语音、行为、表情的分析,能够出现一些类似于人类的认知,还可以与人类进行简单的对话,如微软小冰,甚至可以模仿歌手唱歌。但是,这种智能机器人“生成内容的属性和其成果背后权利的归属尚未界定分明,产生大量的‘孤儿作品’”。
著作权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人类进行更多创造性的思考与创作,保护这些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智能机器人的创作是否应该被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又应该归属于谁,目前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主体是谁、侵权过程如何证明、当前的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条款,这些也是需要进一步讨论与完善的。
(五)在线教育蓬勃发展,多方转载难追责
互联网使得异地教学成为可能,当前,各种在线教育网站、手机APP或录制课程,或现场直播互动,既能让家长免除奔波劳累之苦,又能使孩子接触到更好的资源,非常受欢迎。
但是,互联网课程资源获取的便利,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转载的便捷,以及各大教育平台版权保护的不利,均使得在线教育成为侵权行为的高发地,想要保护著作权,有关在线教育资源保护的立法势在必行,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也是义不容辞的。
三、出版人如何重视著作权
无论是传统出版,还是数字出版;无论是纯文字作品,还是图片、视频、课程的发布,出版人均需增强版权意识,避免侵权行为,完善著作权法。
(一)强化著作权意识
作为出版从业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著作权问题。要想避免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编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等相关知识的学习。除了避免侵权外,我们还应主动出击,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了解并明确哪些权利可以拿到,哪些权利能转化为经济收入。只有把这些知识了然于胸,不断强化自己的著作权意识,才能在日常工作中游刃有余。
(二)合理策划产品
策划产品不仅需要就选题本身是否有价值作出判断,还应站在经营者、管理者的角度,精确测算选题的各项成本以及预期利润。以出版图书为例,若一味追求产品独特、新颖,追求高签约热门作家,却因版税过高,导致产品成本增加,为降成本而选用不合适的纸张及印刷工艺,从而影响图书品质;又或保证了图书品质,却因定价太高而影响销售,都是不妥当的。所以出版者需要合理规划产品,综合考虑,出版一些无需作者授权的古代作品或已进入公版领域的资源,或版税、稿酬较低但有价值的选题。
(三)加强与作者的沟通
每位编辑都知道,如何获得作者的信任,进而拿到授权,有时候不仅仅因为稿酬、版税的高低,还在于作者是否信任,编辑是否了解选题或产品。所以,编辑应该加强与作者的沟通,不仅在工作上,还应在生活、情感上给予关心,做作者的朋友、知音。
(四)应严厉打击侵权作品行为
不论是出版图书,还是建设数字资源,产品在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基础上,还需保证自己不被别人盗了版,侵了权。不然,辛辛苦苦做出来的产品,一旦上市,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利润,损失惨重。所以,出版单位应组织力量,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出版权益。
(五)完善著作权法
我国的著作权法自公布以来,在保护文化产品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的进步,对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一定冲击,作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我们应该认清当前的形势,既不逃避,又不严苛,辩证地看待新的产业形式、新的传播方式,合理认定,逐步完善著作权法,以确保著作权法对于文化产业的“保护伞”作用。
综上所述,增强著作权意识对净化出版、鼓励文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国家增强著作权意识有利于促进与世界的沟通、对话;作者增强著作权意识,有利于加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与利益的保护;出版人增强著作权意识,有利于文化产品层次的提高,减少重复性产品的印刷。只有全社会都认识到著作权之于出版的重要意义,文化才能不断创新,创意作品才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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