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初晓旭:北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和手机APP的快速发展,有声书逐渐受到人们的喜爱,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有声书的产业链涉及多个主体,因此引发的版权侵犯问题也比较复杂。有声书版权侵犯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着链条众多、维权困难等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进一步提高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厘清相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
【关键词】新媒体;有声书;版权
近年来,新媒体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大量的网络有声读物,移动客户端的兴起,产生了各种手机阅读APP,有声书市场发展迅猛。据有关部门预测,2018年我国听书市场规模将超过40亿元。听书市场的巨大潜力吸引了大量投资方,如“喜马拉雅”“蜻蜓fm”“每天听本书·得到APP”“新世相读书会”等产品相继涌现。有声书的伴随性、场景性和高效性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
但是现有的听书市场产业链涉及的主体比较繁杂,包含内容和音频的制作方以及网络经营平台等。由于可获得性强、立法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有声书行业的发展面临着严重侵权问题,需要行业内外双管齐下进行强有力监管,打造和谐的行业氛围。
一、有声书版权解读
有声书不同于一般的纸质书籍,它的传播载体是声音,可以界定为通过声音来表达内容的电子书,因此相比纸质书籍所拥有的著作权而言,有声书所拥有的是邻接权。通俗来讲邻接权也叫相关权,它主要产生在当创作者独创度不够,无法与广义上的著作权相对等,但劳动成果具有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突出价值时。也就是说享有邻接权的劳动成果是作品以外的传播者的劳动价值,它无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但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力、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丝毫不亚于甚至可能超过原作品的价值,这一类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叫做邻接权。例如表演者权、录音录像权等,他们都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额外劳动,他们都享有法定意义上的邻接权,因此表演者权、录音录像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和出版者权这四类权益都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四大邻接权。对有声书而言,有声书需要表演者对原作品进行演绎播讲,需要录音录像者对播讲过程进行录制,更需要广播组织者对录制成品进行结集传播,因此有声书的制作和传播就涉及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这三类邻接权,每一个环节的推进都需要上一涉事主体的推进。由于有声书对原作品的再创造性较弱,邻接权所受保护的程度与传统著作权也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其享有的法律保护时间也相对较短、权利数量相对较少。新媒体时代网络传播速度快,作品更新换代快,而我国在相关立法上的工作还不甚完善,因此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声书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治理工作迫在眉睫。
二、新媒体环境下有声书版权
侵犯问题的突出特点及危害
新媒体环境下有声读物的侵权现象繁多且又复杂,但根据现有的情况梳理来看,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突出特点。
1. 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杂
新媒体环境下的有声书产业链比较复杂,上文提到了有声书版权问题涉及文字作品作者、文字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有声作品的传播者或者传播平台三个层面,导致产业链较长,授权环节较多,这就为有声书阅读平台的开发者带来一定的困难。
就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有声书的授权往往更复杂,有的甚至要进行多层的授权,而且还容易导致侵权。如劳婧华(笔名禺说)与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劳婧华作为小说《香火》的作者,2009年曾与国文润华公司签订了作品授权的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上海倾听信息技术公司经过多重转授权,获得了《香火》的录制权,并授权给麦克风公司使用。2015年劳婧华发现自己的小说在公司经营的“蜻蜓fm”上播放,认为麦克风公司侵犯了小说的著作权。法院认为麦克风公司的授权期限超过了劳婧华在第一层作者授权中的许可期限,属于侵权行为。
2. 取证较困难,内容比对不易
在新媒体环境下,有声书的发布形式往往是依托网站或者手机APP,形式上不固定,而且改编成有声读物的文字作品,内容庞杂,且大部分有声读物在制作过程中加入了相当大的表演和演绎成分,这就为内容的比对和取证带来难度,既加大了取证人员的工作量,又极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情况下,有声书版权纠纷的双方都不愿意进行全文的比对,但是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委托给相关机构进行人工比对。这就使取证的难度加大,维权更加困难。
3. 侵权成本低,维权难度大
有声书侵权案件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判赔额度低。在涉及有声书的相关案例中,缺乏一个统一的业内认可的赔偿标准。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按照‘千字80元’的标准来确定侵权赔偿额”是否适用于有声读物的侵权赔偿案还有待研究论证。不能忽视的是,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维权,赔偿额度却很低,往往得不偿失。如酷听提供的数据显示,其一年中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了40多部作品,一共获得赔偿225万元,平均每部作品获赔5万。但是每一部有声书的制作成本也基本在5万元左右,而目前通过用户付费收回成本还是不现实的,所以,被侵权的有声书作品是很难盈利的。被侵权的损失大,维权的受益小,导致有声书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维权难度大,已经成为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常态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为侵权成本低、侵权技术难度、举证较困难、诉讼周期过长等。还有一些侵权是无意中造成的,如多层授权引起的疏忽,或者是版权方寻找困难等也会造成侵权行为。
三、新媒体环境下有声书
侵犯问题的集体管理新模式
1. 建立有声书数字化集体管理新模式
有声书的侵权问题发生在网络平台上,因此应对侵权问题追根溯源要从平台管理做起。首先,内容服务商要对平台上所有音频读物进行统一审查管理,从细节入手注意每一个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例如酷听网曾就《江山如画》的侵权问题将喜马拉雅FM诉诸公堂,其理由是喜马拉雅FM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一方面没有充分意识到用户所上传的有声读物会涉及音像制品的权益归属问题,另一方面更没有对用户所上传的文件进行充分审查管理,限制文件大小等。综合考虑案件造成的影响以及酷听网所反映的内容,法院最终判喜马拉雅侵权,酷听网胜诉。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进行平台管理、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要想做好平台管理审查,须从授权和开发两方面完善审查机制,建立起有声书数字化集体管理新模式。
2. 数字化集体管理模式的制度基础
集体化数字管理模式是有效减少有声书侵权现象、提高维权效率的重要方式,也是整个产业市场的关键组成部分,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基础。其中立法便是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要从权利合法性、合同规范性、权利的维护等方面下功夫,从而使文字作者、有声书的制作者、有声书网络平台在授权与被授权之间更加清晰。目前,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数字音像制品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例如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虽然判决了酷我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并没有对一般读物和有声读物进行有效区分,也没有参照针对有声书的法律依据。所以,急需对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对新兴的影、音、像产品进行科学的界定,对有声读物与一般读物进行区分,细化法律条文,增强法律的约束力,从而减少版权纠纷的发生,也更好地处理版权纠纷案件,为调查取证、内容比对提供有效依据,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增强维权效果。除此之外要加大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于有声书盗版侵权行为坚决打击。在有声书发展初期对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为避免后续产生更加复杂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形成大胆披露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导向,引导广大公众对打击有声书版权侵犯行为的关注和重视,切实改善有声书市场版权混乱的现象。一是在获得文字作者的授权时,受让人应与文字作者签订更加规范和严谨的合同,明确授权的权利和种类,是否是专有使用权,使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传播渠道以及作者和作品信息等。二是对于有声书的传播平台来说,要在网站上有关位置标明维权程序,以便被侵权人在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时可以第一时间通知网站进行删除、屏蔽或者断开,以减少侵权给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有声书传播平台还要加强对有声书制品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对知名度较大的有声书制品更要仔细筛查,看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3. 数字化集体管理的实践基础
除了制度基础,数字化集体管理模式还需要一定的实践基础,因为该组织需从检索、监管、费用分配三方面进行系统管理和部门完善。故需对网络平台上上架的各类有声书进行汇总,建立有声书检索数据库并向公众开放检索平台,让数据与公众之间做到最大程度上的信息对称、公开透明,这样无论是听众还是有声书创作者都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自己作品的使用和被使用情况,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有声读物内容实施审查和全网比对,及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协议。这样无论是网络平台还是音频创造者自身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从本源上遏制侵权问题;接着要加大网络监管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有声书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并及时对相关的侵权行为进行信息公开,从而对舆论加以正确引导,在舆论的压力下迫使侵权者尽早放弃侵权,否则便将接受法律严惩;最后是合理分配费用,对各项业务制定统一合理的收费标准,该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将相关费用支付给相关责任主体,既维持该组织的正常运营,又保障有声书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此类组织在我国早有先例,2014年成立的中国听书作品反盗版联盟组织便是很好的范例,集体的力量总是比个人的发声更能对侵权者进行有力打击,尤其是在对簿公堂时其优势更为明显。但这同时也要求反盗版联盟组织建立统一完善的行业标准,建立有序的规章制度等,既保障组织的收益,又保障有声书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数字化集体管理的典型案例——“知乎”有声书
有声书版权数字化集体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为了让创作者全面了解、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和被使用情况,既可以解决创作者的维权问题,又可以为授权问题提供方便。从法律角度而言,该集体管理组织和有声书的创作者之间存在信托关系,是连接创作者、网络运营商和听众这三者的桥梁,目的在于维护三方利益平衡,促进有声书产业的和谐发展。在这一点上,“知乎”便给出了很好的范例。作为有声书市场的后来者,知乎自带“爱阅读”标签的海量用户、尊重知识市场化的社区氛围以及高质量的内容,是其进入听书市场的独特优势。据悉,知乎作为知名中文互联网知识分享平台,有1.2 亿注册用户,人均每天使用60分钟,“阅读”是知乎用户的刚性需求,黏性极高。截至2017年12月,知乎电子书的下载量已超过 5000 万,可以说知乎用户本身就是听书市场的精准用户,而其如今所采用的管理模式正是集体管理模式。例如在版权领域,知乎有声书通过与各大出版社合作规避了版权风险,首批上线的50本有声书与中信、华章两大出版机构联合推出。保证内容合规、高质的同时,维护了健康的市场机制、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也进一步帮助知乎丰富知识付费货架,满足用户多场景消费需求。
四、有声书版权侵犯问题的应对策略
由于有声读物由文字形式转为有声读物形式,再投入网络平台,其中每一步骤都存在版权的售卖情况,因此需从版权原有者手中获得权利再转授他人。现有市场中主要是“一对一”授权,即有声读物服务商与原文字作品创作者就某一作品签订授权许可合同,以保证其版权完整性和法律可依性。但这种方式缺点在于耗费时间、人力过多,且不适用于大规模有声作品的授权。而针对版权问题瑕疵、盗版现象日增的情况,可作出以下应对策略。
1. 开创有声读物服务商与文字作品出版商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是维护有声书版权的基本手段,可从源头上避免版权瑕疵和授权滞慢问题。即文字创作者在发表作品之前与出版商签订是否同意用于有声读物的合同后,有声服务商可直接从出版商提供的数据中提取自己所需,并按盈利比例对文字创作者给予一定报酬。该方式极大地缩短了授权周期,其最大优势在于有声读物服务商可从优秀的作品中获得丰富利润,同时文字创作者亦能从中提高知名度,且无版权模糊问题,从而赢得利益共享。
2. 完善相关法律及政策
从中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有声读物的版权立法不够完善,其发行权、出租权等相关权利定义模糊。现有世界立法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方式,即无论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只要能让大众从中获取知识并进行传播,就纳入发行权的范畴之内,其保障了有声读物类无形载体作品的发行权;其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将该类作品列入网络载体传播权的保护范畴之中,以保障著作人的权利。因此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政策,其根本在于降低交易的成本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如建立稿费邀约模式及SCA模式,其中,稿费邀约模式即网络经营者可不经著作人同意,在支付规定使用费用的情况下,直接制作发行有声读物;SCA模式即采用SCA协议(版权自助协议),它为互联网时代的转授版权双方提供多种数字授权的方式,使整个交易的效率大大提高。
3. 使用创新型技术保护
要解决有声读物维权的问题,最直接而本质的方式是从科技入手。通过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可为有声读物的版权维护之路开辟新的方向,在给读者更好的阅读体验的同时,也杜绝了不良商家的侵入。DRM包括对信息的加密防护和信息破坏后的追踪调查。通过信息加密技术可杜绝有声读物数字信息的泄露,拦截外界侵扰,如有意外发生,将利用媒体指纹、数字摘要和水印等手段举证维护自身权利。DRM增加了侵权的费用,能在内部和外部有效杜绝侵权行为。同时,数字化技术建立有声读物管理系统,极大地提高维权的工作效率,解决了海量授权的难题,有利于有声读物行业的绿色发展。
4. 建立有声读物集体维权管理组织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成立有声读物集体维权管理组织对有声读物的保护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盗版网站之多,盗版作品种类、数量皆海量,且更新速度巨快,有相当大的受众群体;另一方面,听书作品在版权的取证方面上有文字和音频两方面,增大了取证的难度,因此,许多著作人、出版商的维权之路都是单独作战。2014年,中国听书作品反盗版联盟成立,发起了国内有声读物行业集体维权第一案。联盟根据有声读物的传播方式和特点,构建了文字作品授权系统、权利人管理授权、授权使用系统、有声读物检索系统、有声读物监管公告系统六个集体维权系统,在保障维权利益的同时节约资源成本,使网站能创造出更多优秀的有声读物作品。目前国内的听书行业还在起步阶段,存在矛盾越多,就越需要整个行业联合“抱团自救”,循序建立,才能规范整个有声读物行业的风气,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
总之,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有声阅读的需求量在不断加大,对有声阅读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要维护有声读物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版权侵犯现象的发生,就必须深刻认识有声读物版权侵犯的突出特点,针对引发有声读物版权侵犯的根源,认真思考有声书的法律原理,从有声读物的产业链入手,采取相应的举措,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相应的体制机制,明确合同授权,完善有声书行业协会,形成多方合力,提高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从而有效减少有声书侵权案件的发生,维护有声读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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