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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技术的传媒伦理

2018-12-0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江作苏
  深圳出现的运用基因编辑技术于人类生殖、造成婴儿出生既成事实的新闻,轰动效应是有了,可这种技术的显摆,却映衬出伦理的轻率。

  这件事的传播沿着两条轨迹延伸:一是人有了能力就可以任性么?不能!二是自然人是不是终有一天会输于技术之道?未知。守住自我,守住人伦,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迫而现实地警示着人们。

  “编辑”和“伦理”这两个关键词,与新闻传播业联系非常紧密。从常识来讲,编辑对原作者的作品一般可以删减、调换次序,但不能自作主张地添加内容。敲掉DNA中可感染艾滋病的基因,就属此类添加了某种蛋白质以改变性状的编辑行为。基因还没有达到“改造”这个程度,仅仅只是编辑了一下,就形成如此后果,比蒙太奇还要神奇,也更可怕。

  就技术伦理而言,似乎技术能达到的高度和深度,也就是它当然可以应用的领域和范围。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似乎赋予这种伦理以理所当然的地位。比如蒸汽机的出现当然要代替畜力或水力;电力和无线电出现,当然要占领社会每个需要动力和通讯的角落。但是第三次、第四次技术革命的魔力是不是可以像过去一样,有权放出电子技术和生命科学的魔力,如入无人之境?人们对此在发出疑问,寻求的答案不是基于技术而是基于伦理——连人的主体地位都否定了,那要技术的目的是什么?

  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显然非常极端,有良知的人都会责令这类行为止步。但是,技术造成的一些不那么极端,但同样非常违背人伦的因素,实际上每天都在发生,而人们的反应没那么强烈。

  就拿传媒生态来说,目前的网络技术可以做到让自然人成为无处逃遁的“数据人”。不久前欧盟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也搞了《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CCPA),但是细看一下,所限制的对象是大规模经营数据的企业,而对分散的侵权行为仍无计可施。甚至美欧两家的立法原则也相互对立,欧盟方是“原则上禁止,有合法授权时允许”;而美方则是“原则上允许,有条件禁止”。像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肇事者,只要一个人作为就足以影响世界,网络也同样如此,仅靠法规是难以杜绝分散而恶劣的失伦事件再现的。

  据工信部统计,我国市场上监测到的移动应用(APP)达426万款。这些有着盈利取向的应用,力图在把受众由“单向度的人”变成“被算计的人”,它们形成的技术合力,如果管理和引导不当,真的可能把人算计得“裸奔”。

  相对于飞速迭代的技术环境,伦理环境的完善显得滞后。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是对现实的一种鞭笞,不能出了事才想到要找“伦理委员会”。传媒界的传播亦是如此,不断加强传媒生态的伦理规范势在必行。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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