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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交易问题研究

2018-11-23 来源:《科技与出版》
  【作 者】贾引狮: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摘 要】在当今困境重重的数字版权时代,区块链技术因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数据可靠等特点,被认为是数字版权发展的“救命稻草”。就网络版权交易而言,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有助于解决现有版权登记费用高、程序烦琐的问题;依靠数字签名有助于解决版权交易中的信用难题;借助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可以解决协同创作作品和小微作品的收益分配问题。但是,区块链技术仍不能解决创作成果的“独创性”认定问题,也不能对作品的真实创作者身份予以确认;其对版权交易过程的忠实信息记录,还不能与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相提并论,无法对版权交易中权利移转起到公示效果。并且,区块链技术所追求的版权保护与收益模式,不符合当前追求用户数量规模化、增强用户黏性、获取“延迟收益”最大化的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当然,区块链技术创新对网络版权交易市场的完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我们应当以包容的心态、辩证的思维看待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版权交易市场中的应用。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互联网;版权交易;辩证思维
 
  随着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速度、广度较以往印刷时代已大不相同,逐渐呈现出创作“去中心化”和传播“去产权化”分享的新趋势,并深刻改变着传统“中心化”数字出版模式下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结构。但在当前,网络版权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版权收益结算不畅、数字作品确权与授权纠纷频发、数字作品侵权泛滥、网络版权维权艰难、维权效果堪忧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已经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尖锐痛点。网络著作权问题俨然成为互联网领域的“阿喀琉斯之踵”,是当前版权运营和治理无法回避的内容。早期的互联网信用机制的价值核心就是“中心化”结构,随着网络版权交易的放大逐渐暴露出了新的问题:不论是所有权的“被剥离”还是中介产生的额外成本,都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交易双方不可避免的负担。随着中心化的旧媒体的日渐没落,分布式的新媒体逐渐兴起,新一代的互联网社会将越来越倾向于由一个个点对点的信任协议所驱动。
 
  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对数字作品的保护需要,就必须以新的技术形态应对网络时代版权交易的新挑战。区块链(Blockchain)是近年来被认为最能解决互联网时代版权交易问题的技术之一,它是从最初建构比特币数据结构的底层技术涅槃而生的创新技术。通俗来讲,区块链是指通过密码学的方式形成的一个由集体维护的分布式数据库,通过加密保护的链条式区块结构和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执行数据验证、存储、更新及脚本代码的编程和运行,具有去中心化、可信任、集体维护性、数据库可靠等四大特征。其具有的防篡改、不可逆、可靠性、公开透明等优点,使得区块链有望成为版权保护较为完美的解决方案。如何通过区块链技术有效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确权、授权、维权、利益分配等问题,如何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中调整版权运营模式,从而使区块链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版权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是当前网络版权交易不可回避的问题。
 
  1  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网络版权交易的问题
 
  1.1  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版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根据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登记并非版权取得的必要程序。版权的自动产生给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获取收益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版权登记确实有助于解决版权纠纷中的作品归属问题,并作为维权的初步证据。在我国,版权登记自提交到获取证书一般需1个月,版权登记费用为300元/件起,在登记流程中,版权登记机构(各级版权局)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在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登记证书能够提供的证明力十分有限,仍需要法院进一步认定。传统的版权登记存在登记成本高、时间长、法律证明力不够理想等缺点,虽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将版权登记制度列入了修改范畴,但是从范围到效力,再到收费问题都争议颇多,不利于网络版权交易的推进。
 
  区块链技术可以进行版权登记的两个重要数据是时间戳和哈希树根值(Merkle Hash Tree)。在区块链系统中,获得新区块开采权的矿工在打包数据块时,会加盖时间戳用于记录当前区块的写入时间。该区块中的哈希树将对每一笔交易进行数字签名并加盖时间戳,再由哈希算法得出一个哈希树根值存储于区块头中,用户可以根据该值追溯区块链中的任意一项版权记录与当前状态,实现版权的溯源。创作者通过身份认证,在区块链系统里就可以完整记录其从最初形成灵感到最终完成作品创作的整个过程,通过加盖时间戳和基于密码学的连续数字签名为任意一个时间点提供身份证明和创作证明。
 
  2016年,美国的Blockai公司就筹措资金开启区块链版权服务,在该系统中,用户注册后,Blockai会提示用户拖拽一个他们想要声明具有所有权的文件,之后,当用户在区块链系统上将自己的作品加密验证记录后,Blockai会在区块链上加盖一个永久的时间戳,生成一个艺术家可以保存的证书。该证书就为版权归属提供了证据,帮助著作权人消除版权侵权。Blockai公司推出的区块链登记版权的费用约为0.4美元(根据比特币的价格进行波动),相比于传统的版权登记成本大幅下降,且注册程序可以瞬间完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目前正在推动建设的数字版权唯一标识(DCI)体系也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即将版权数据按照时间顺序相连的方式,组成一组链式数据结构,以密码学的方式实现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版权家就是DCI体系的示范应用平台之一,该平台利用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快捷地为数字作品提供登记接入通道,并从事数字作品版权运营和结算服务。
 
  1.2  有助于解决网络版权交易的信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及政策支持,数字作品的版权交易空前繁荣。但是,当前的网络版权交易出现的信用缺失及监管不力问题,已成为制约网络版权交易的瓶颈。在媒介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作品往往被拆分成多个细分版权进行独立授权,囿于版权交易平台的不统一,加之“中心化”的版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信用背书机制建设滞后,容易造成著作权人和交易相对方对这些细分版权状态的不清晰。例如,当前网络服务提供商规定平台对自身交易数据有最终解释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交易过程不透明,著作权人不可避免地对平台提供者出具的影视观看量、文学作品的阅读量等数据产生怀疑,这对网络版权的交易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再以网络艺术品交易为例,相关的调查问卷表明,在总体乐观的看法中,仍有31%的受访者认为网上艺术品交易因无法提供实物而受到制约,另有41%的受访者对艺术品网络市场交易的信任感问题表示忧虑。在艺术品网络交易市场中,真假混卖、定价混乱等现象屡禁不止,买卖双方没有切实可行的交易保障手段,所以网上拍卖的成交率和成交额一直低于线下市场,解决网络艺术品交易的信用认证问题,也是艺术品网络交易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块链解决网络版权交易问题主要通过数字签名机制的作用。比特币创始人中本聪(是化名,目前仍不知其真实身份)利用密码学技术和现有的分布式点对点网络创建了一套共识机制,即工作量证明机制(Proof of Work,POW),解决跟可信第三方交易信任问题。为了保证区块链转账交易的顺利进行,用户进行的所有交易都需要一组公钥和私钥解密配合完成,公钥作为账户,私钥作为加密的数字签名工具。任何在区块链上持有版权或账户的人都会拥有自己的公钥。当发生交易时,就需要用户使用私钥为转账对象和交易签署一个数字签名,然后将该交易记录广播至全网,至此每个节点都会将该交易信息予以记录。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版权交易的双重支付问题,即已经转移到某方的交易数据是独一无二的,不可能再有其他账户存在,且通过加密算法和“分布式账本”的记录,保证了版权交易记录的不可篡改性。此外,区块链还允许多种机制来发生交易,比如可以设定为需要两个人联合签名才能进行一项版权交易。
 
  至此,著作权人能够将版权信息和版权交易信息记录于区块链中,任何交易的信息既可以被追踪查询,也可以被充分证明,利用“来源大众的监管”实现去中心化的监管,有效降低欺诈行为。因此,区块链改变了传统“中心化”的信用证明方式,采用加密算法,将交易信息记录在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上,且可以随时调阅访问,从而解决网络节点间的信任问题。信用是区块链技术的最大价值,因此也被称为人类信用进化史上继血亲信用、贵金属信用、央行纸币信用之后的第四个里程碑。目前,我国已经将区块链技术解决信用问题提上了日程,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指出,区块链技术可以把供应链条上的订单、运单、收单、融资等相关交易数据纳入其中,基于区块链的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特性,交易机构或核心企业可以查看到较为真实的交易数据,进而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大幅减少贷款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成本。
 
  2016年5月,“赞赏”IP平台开发并在中国上线“《太平洋大劫杀》完整版”游戏应用,该游戏产品是全球首个区块链技术和数字出版结合的实验产品。通过区块链技术,用户在阅读时自动产生记录,平台根据用户的阅读进度收费;如果用户将作品转发到朋友圈,他的朋友打开链接进行的消费收益会有一部分作为传播回报回馈给用户。在整个过程中,区块链同智能合约相结合予以应用,用户打开链接即可视为签订一次合约,通过合约约定进行付费阅读和版权保护,该方式扁平且执行贯彻,整个阅读和分享的流程也更为简洁高效。借助区块链技术,Benji Rogers创办了PledgeMusic音乐平台,Benji Rogers比较认同Cornyn的观点,即在采用新技术的过程中,音乐产业一直以来只比阿米什人①超前一点点。因为最初的音乐数据库是创建在一种没有信任的系统之上,所以,就需要创建一种机器可读的智能合同和分类账进行互动,以解决信任问题。例如,如果某音乐作品中甲的贡献占30%,乙的贡献占70%,一旦用户丙听了这首歌,那么系统就会自动按照播放次数收取费用,并为甲和乙分账。通过区块链技术,表演者、音乐家、艺术家、作词人、出版商、管理者等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即时分配并跟踪版权和使用数据,按照他们授权的MVD(最小化可行数据)和智能合约的规定,立刻直接收到费用。据研究团队调查,在互联网时代,年轻数字代表们更愿意为喜欢的版权内容支付小额费用,付费内容也可以从新的和微支付的付费内容中得到提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上述目标。
 
  1.3  有助于解决协同作品的网络版权交易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数字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作品生产过程和利用方式出现,由众多用户自愿协同完成作品的“同侪生产”模式便是典型代表,例如一起写网、亚马逊Kindle电子书、爱思唯尔公司的LexisNexis等都建立了各自的作品创作平台,吸引用户参与作品的创作。尤查•本科勒提出的“大众生产社区”与作品出版成为可能,“社区由无数志愿者组成,成员为了某种原因共同参与到项目中进行创作”,而“维基百科就是大众生产最具代表性的产物”。在协作创作作品的过程中,用户既是使用者,也是创作者,角色经常出现交叉互换,作品的权属关系非常复杂。用户利用作品的方式,也由单一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扩展到对作品的戏仿、改编和再创作,催生了“混搭文化”(remixculture)的兴起。因此,随着网络作品创作门槛的降低,大量的“协同创作”和“微创作”的作品涌现。在互联网时代,如果再依赖传统版权授权方式传播作品,就面临着无共同意思联络情形下的著作权主体确定问题;即使能够确定著作权主体,也面临着如何获取所有参与创作者授权的问题,自然会影响协作创作作品的版权交易。
 
  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协作创作过程中的数据分散问题,可以对创作者发布的图片、文档、动漫、游戏等进行哈希运算,将得出的哈希值和时间戳录入区块链永久保存。即使某个作品有多个合作贡献者,区块链技术可以忠实记录每个创作者的贡献次数、时间和贡献内容占整个作品的比例,然后通过智能合约进行版权利益的分配。区块链通过构建一个公信的交易平台把分散的数据全部集中展示,从而助力精准交易,实现作者、著作权人、服务商的多向共赢。在中心化的媒介平台上,由众多用户创作的知识而衍生的商业利益最终被平台提供商免费攫取,由于大众创作作品缺乏经济激励,不符合文化市场发展的规律,注定难以获得长久的发展。区块链平台可以借助“分布式”网络技术成为信息集散中心,在引入信用认证系统和奖赏机制后,对“大众生产社区”所创作的作品价值予以平等地支付报酬,提升大众协同创作的效率,最终形成可持续的“同侪生产”模式。由此,人们就可以在数字出版区块链上协作创作更多类型的庞大数据库、大型网络游戏产品、大篇幅的网络文学作品、学术资料汇编等。
 
  1.4  有助于解决小微作品的版权交易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除了正式的纸媒出版物、已获拍摄许可的影视作品需要通过网络进行版权交易外,大量的小视频、网络文学、图片等也有同样需求。但是在现有的网络版权交易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创者的版权保护非常不利。第一,本身版权归属不清晰。由于作品体量小,面对高额的登记费用和烦琐的登记程序,创作者怠于进行作品版权登记,在版权交易时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时存在困难。第二,缺乏集体管理组织的受托管理。由于作品体量小,创作活动“非专业化”,众多创作者并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而就缺乏专业代理人为其作品的网络版权交易收取使用费。第三,难以从网络平台获得版权收益。在当前的数字出版模式下,平台提供商在版权收益分成以及版权定价方面都占据绝对的主导权,创作者与平台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过程不透明,小微作品的创作者从平台商手中获得版权报酬的现象很少。最后,网络版权交易服务不畅。当前世界各国都缺少统一的网络版权交易平台,面对海量作品和众多创作者,交易双方难以进行一对一谈判,或者交易成本过高,小微作品的创作者不得不对他人的免费使用或者侵权行为听之任之。
 
  区块链技术作为分布式数据存储,可以为小微作品提供去中心化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为小微视频、图片、文档提供成本低廉且程序简单的版权登记,并附加类似DNA的版权协议,使作品的版权信息可以在传播中被追溯,起到著作权保护的作用。借助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区块链也可以提供一个创作者和读者之间的无须第三方担保的版权交易直接通道,而智能合约的存在则为版权收益分配提供了法律上的契约依据。借助区块链技术,小微作品的创作者首次可以处于产业模式的中心位置,可以掌控自己的个人数据,可以无须强大的中介机构而自主地创造和交易价值,可以保证自己所创造的作品能够获得经济补偿,解决版权方与使用者“面对面”的交易问题。总之,区块链技术可以使小微作品的创作者摆脱多方牵制而具有独立的话语权,有助于小微作品市场的发展。整个区块链版权登记、交易图如图1所示。
 

图1  区块链版权登记、交易图
 
  2  区块链技术难以解决网络版权交易的痛点
 
  2.1  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版权交易的基础问题——作品和创作者的认定
 
  在著作权法上,只有符合“独创性”实质要件的创作成果才能称为作品。这里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如果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再创作,则与原作品相比,新作必须有可客观区别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不能太过细微。这里的“创”就是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具备高度的文学和美学价值并不是作品构成的必备条件,但是,创造性也不能太过于微不足道,以至于创造成果被认为缺乏最基本的美感价值或过于平庸。因此,“独创性”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认定,即文字、符号、图片、图形、音律等元素的表达形式经独立创作产生且具有差异性和非模仿性(非抄袭性)。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同时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原则,即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因此,如果在实践中发生了作者身份的争议,必须通过确权诉讼程序证明作品是由本人创作的人,才能否定他人的作者身份。
 
  区块链技术借助哈希算法,使每个作品对应一个确定的哈希值,对作品的任何轻微修改上传后将会得到一个新的哈希值。但事实上,很多作品的轻微修改并不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很难成为一个新的作品,仍应受到原始作品的版权控制,不应进行版权登记,但其在哈希值上的反映却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区块链上的版权登记的证明效力是建立在作品与哈希值之间一一对应的理想模式之下,但事实上,作品本身与哈希值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环境下只能登记某个创作成果的创作者、上传时间、具体表达形式等信息,但该创作成果能否达到“独创性”的高度要求,区块链技术无能为力。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作品的“独创性”争议只能由法官予以认定,区块链的作品确权登记的证明力有限,作为电子证据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果将“独创性”认定寄托在单纯的哈希数值上,注定只能是技术控们的一厢情愿,也是区块链技术所不能承受的。此外,如果某人将他人的作品,或者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后以自己的名义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登记,也会形成一个唯一的哈希数值,区块链系统也会认定其为创作者,对其身份予以认证,但事实上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或者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进行汇编、摄制、翻译、改编后形成演绎作品,在区块链系统中进行登记也会形成一个特定的哈希数值,对该演绎作品和创作者进行认证,事实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始作者的演绎权。由此可见,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作品、创作者身份进行认定,很难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使用,这一问题单靠区块链技术本身是不能解决的。
 
  2.2  对版权交易过程中的权利移转难以起到公示效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或者依法定职权,依法定程序,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并供不特定的第三人查阅。不动产登记就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完备的登记制度是保障财产交易有序化的重要措施。但是,物权登记并非一种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行为,而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具有权利的推定效力,但不是创造权利的根源,也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权利状况就绝对地与登记相符。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权利变动登记制度,建立在不动产的“以物设权”基础之上,通过登记行为可以向社会公示权利的内容和状态,可以有效地防范物权交易的风险,最大化杜绝“一物多卖”。
 
  在美国,相关权利人可以将版权所有权和转让信息在美国版权办公室登记,这种登记就是一种特殊的版权公开记录,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该项登记推定版权所有权或交易有效,除非另一方有证据予以推翻,如果在版权侵权诉讼中获胜,著作权人有权索要损失赔偿和律师费。在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版权交易登记的规定,只有第26条规定了版权的出质登记。但是,由于著作权本身载体与权利可以分离,版权的交易不涉及载体的移转,权利变动建立在“以用设权”的基础之上,不论在美国还是中国,版权交易的登记难以起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其公示效果在版权交易实践中作用有限,也难以有效防范版权交易的风险。
 
  在理想条件下,区块链系统不但可以记录作品的原始版权归属,还能记录所有涉及该作品的后续交易,且交易记录可以在网络上被追溯。通过将文件的加密哈希值插入到交易中,这笔交易被矿工打包到一个区块后,区块的时间戳就成为该文件的时间戳。但截至目前,美国区块链的版权登记还不具有版权办公室注册登记的法律效力,Blockai公司特别希望数字指纹能和生物指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除非国会修改《版权法案》。我国也没有区块链注册登记版权所有权和交易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区块链平台提供的版权登记不同于国家版权局签发的版权登记证书,提供的版权证明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能作为版权维权过程中的辅助证据使用。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电子证据在版权纠纷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公证效果有限。例如,在华盖创意公司诉黎明之家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认证行为针对的只是上传时间,而非文本本身,仅能证明原告在其申请认证的时间将相关文件上传至该机构网站,由于该文件来源和操作过程均由原告单方控制和操作,缺乏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因此无法保障光盘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在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民终字第1868号判决书)
 
  2.3  不符合当前版权交易的主流商业模式
 
  在当前时代,不同类型的作品创作空前繁荣,知识财产的丰富性已经严重调整工业时代的稀缺法则,作品本身的稀缺性逐渐减弱,可替代性显著增强。在知识分享的盛宴中,知识存量的增长降低了大众学习成本,甚至开启了互联网时代的免费法则,大批业余爱好者符合作品创作主体要件,而且经验愈加丰富,创作水平日益提高。在这种新型经济中,知识信息的丰富加剧了消费者注意力的贫乏,消费者的注意力反而成了稀缺资源,成为广告浏览费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目前社会大众主要通过各类网络服务平台获取作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业模式是追求用户数量的规模化,从而实现“延迟收益”的最大化,其获取收益的方式已经从直接的作品版权许可转变为间接的第三方支付或交叉补贴。第三方支付是网络服务商替用户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后,再根据用户点击或浏览网页广告的流量向广告主收费;交叉补贴则是免费提供基本的软件服务与功能,但如果想享受更高的服务和功能,就必须付费。
 
  区块链技术允许用户上传文件,但只存储文件的加密数字,文件并不会存储在网上,而且还可以通过编辑文本限制作品的利用方式。区块链及时有效地对上传的文档、图片进行权利归属认定,避免作品内容泄露,从源头上保护了版权。但是,区块链技术的上述优点在当前的网络版权交易主流模式下却是缺点,首先,如果不存储文件,如何证明交易的版权客体是当初上传的文件;其次,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控制技术的手段,其对作品的密钥保护和零知识证明方式,阻碍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不利于作品的交流,网络服务提供商会转而寻找替代性作品予以传播。如果区块链技术的卖点在于保护作品防止侵权,则在互联网时代明显是抓错了问题的关键,当前作品价值保护的关键已经从保护转向创造,创作者收益来源已从“直接收益”转变为“延迟收益”,理性地看待文化产品加速流通、缩短价值创造周期才是版权交易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即使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美国,也开始意识到当前版权多如牛毛,他人稍作创新就可能造成侵权,严格的版权保护制度对于知识的创新而言有些过犹不及了。
 
  3  总结
 
  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火爆被称为“典型的跨界打劫”,依托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签名、时间戳、智能合约机制,可以为网络作品的版权归属确认、权利人身份证明、收益共享分配、版权维权举证等提供全新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数字版权的交易。此外,传统的版权交易受到地域、时间和行业限制,运营流程复杂繁琐,加之欠缺完善的信用机制,供需双方的对接难以及时有效进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可以打破版权运营的时空界限,网络交易平台依据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整合IP资源,促进版权交易和融资。依托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交易商业模式创新必定会对原有商业模式进行重构,包括借助技术优势介入利润最为丰厚的版权创造和交易等环节,并为数字版权生态圈的构建创造可能。
 
  在当前追求用户数量规模化的商业模式下,通过区块链技术增强版权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区块链技术本身只能证明上传了文件以及上传时间,对创作成果的“独创性”认定无能为力;区块链技术保证交易过程不可篡改的特征,也起不到版权移转的公示效力。此外,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要求高容量的存储资源,会造成严重的存储资源浪费,且在版权交易信息的交互中进行数据加密、哈希算法又需要大量的算力,数字版权交易双方是否愿意承担巨量的电力资源消耗也是问题。因此,我们应对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保持谨慎态度,相比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广度和深度,其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则稍显落寞。当前,区块链在版权领域的具体应用主要由相关公司以及政府部门推动,音乐家、作者、制片人等著作权主体以及版权需求方的参与意愿不高,且现行实践中区块链在版权应用中的收入并不高,显示出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遇到了阻碍,并没有契合版权市场的需求,也许,学术界对区块链技术解决数字版权交易问题的期望有些过高了。
 
  总之,我们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区块链技术对未来版权制度创新的影响,要以市场应用为导向,以著作权理论为基础,研究两者结合所带来的版权理论挑战。既要对区块链技术帮助“治疗”数字版权市场的“顽疾”持欢迎态度,也要对区块链技术的潜在风险有所警觉,要警惕其对旧有版权格局和利益结构的破坏。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也要关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趋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回应,在平衡创作者利益与知识共享的基础上,最终实现版权创作、交易、保护、收益分配的数字版权生态圈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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