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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的侵权方式与解决方案

2018-11-02 来源:《新媒体研究》
  【作 者】王霞、汪莉:西华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摘 要】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给信息传播带来空前的影响。一方面,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和渠道,新媒体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扩大了信息传播的范围,丰富了信息传播的方式。另一方面,信息的自由传播、技术的辅助传播导致大量的侵权行为出现。新闻作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受"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等的影响,其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频繁。为此,文章主要对"新闻作品"的侵权现象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侵权方式;应对策略
 
  新媒体的概念是1967年由美国人戈尔德•马克率先提出的。关于新媒体的定义现在学术界暂无统一的定论,美国《连线》杂志对将其定义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定义为“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我国学者李良荣认为“新媒体是以手机为代表的新型媒介终端,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电子书等”。清华大学的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媒体是信息载体,新是相对旧而言。一种新出现的信息载体,其受众达到一定的数量,这种信息载体就可以称为‘新媒体’。”在以上定义中,本人更加倾向于熊澄宇教授的观点,新媒体即不断更新变化的媒介形态,它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断迭代更新的新媒体环境使得版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侵权形式更加丰富多样,维权难度一步步增大。新闻作品作为侵权泛滥区,在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合理转载、避风港原则等的庇护之下,其侵权行变得更加普遍,甚至被“合理化、正当化”。
 
  在“新闻作”被侵权已成为常态的背景之下,新闻维权并未紧随其后,相反的是新闻侵权变得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成为共识。从2013年今日头条的侵权事件开始,大规模维权行为出现,今日头条数次因侵权被告上法庭,但侵权却依然呈愈演愈烈之下发展。
 
  1  新闻作品的侵权方式
 
  翟曼君的认为“时事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搭便车’行为。第二种是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掌握的尚未公开的新闻或新闻素材行为”。本文主要讨论已经公开的新闻被侵权的行为,而对尚未公开的新闻或新闻素材的侵权行为暂且搁置。现阶段,我国主要的侵权方式有以下几种,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1  直接转发
 
  直接转发是最直接、最明显的侵权方式,一般以网络媒体直接转发原链接的形式呈现前。转发后往往会不标明新闻来源、不为作者署名等,也有部分会对新闻进行转发后无任何改动。2015年,新浪未经许可转载《北京青年报》上的《挖掘机冠军称蓝翔不如母校强》等9片篇文章而被告上法院。在此类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容易辨别,维权难度相对较小。
 
  1.2  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是最常见的侵权形式,通常将原文链接放置在自己文章的内页,不直接以原文的形式呈现,这样的侵权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的侵权行为穿上了一件不可靠的外衣,使侵权行为不被直接发现。这样的侵权如今随处可见,公众比较熟悉的是2006年“迅雷”链接电影《伤城》事件。
 
  1.3  改写加工
 
  从字面上理解,“改写加工”即是对原新闻稿件的一种重新组合加工。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从原来的新闻稿件中获取关键信息,对原来的新闻稿件进行一定的修改,包括对标题、内容的修改,并换上自己的名字进行刊登;二是在原有的新闻基础上增加自己观点、发表自己的评论,或由于自己的观点与原稿件观点相悖,加工者将与自己观点相悖的内容去掉并换上自己的观点的行为。
 
  改写加工的侵权行为相对直接转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更加隐蔽,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认定。在改写加工之外还有另外一个说法即“洗稿”,指把其他人写过的新闻热点文章拿过来,打乱原有的句子顺序,重新编辑。今年的“差评”风波就是由于其“洗稿”黑历史所引发的。今年5月23日,“差评”(杭州麻瓜网络)宣布完成了由腾讯TOPIC基金(腾讯兴趣内容基金)领投,云启资本等跟投的A轮融资,本轮融资金额3000万。5月24日,自媒体三表龙门阵针对此事发表评论文章《腾讯大如藏獒 说到底还是狗》,质疑“差评”曾经有“洗稿陋习”,并指腾讯投资此类媒体表明腾讯纵容抄袭、枉顾原创价值,这是腾讯没有价值观的表现。最后,腾讯撤资。在这场闹剧中,“差评”因为洗稿的黑历史而错失了融资,也失去了发展自身的良好机会。
 
  2  应对策略
 
  由于技术的影响导致维权取证难、成本高,从而减少创作者主动维权。同时在“合理利用”“时事新闻”“避风港原则”等模糊概念的影响之下助长了侵权之风,这些概念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侵权行为。而没有采访权的新媒体常常会怀着侥幸心理采取侵权行为。在这样的困境之下,我们必须为新闻版权的维权问题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2.1  技术维权
 
  技术的发展既然能给版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我们也可以合理利用技术保护版权。一方面,“新闻生产机构可以通过技术屏蔽等手段,定向直接阻止特定新闻聚合类媒体到其网站上自动抓取内容资源”。通过对技术手段的合理利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文章被轻易粘贴、复制与转发,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对版权相关的数据进行提炼和分析,作为版权价值量化的依据,也是版权交易、开发和售后服务的参考”。运用技术手段给各类文章分类、进行等级划分并以资料的形式存档。当发现文章被侵权后也能运用技术手段迅速的相关数据,识别侵权级别,为维权做好充分的准备。
 
  此外,通过技术手段在文章页面设置转发限制,或者页面设置收费功能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这样的设置之下,读者可以自由的阅读新闻作品,但无法自由的复制与转发。既能保证信息的传播与流通,也能收取一定版权费用,体现作者的价值。
 
  2.2  媒体间的融合发展
 
  2.2.1  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合作共赢是解决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将是一个双赢的举动。传统媒体生产新闻,新媒体传播新闻,既使得传统媒体的新闻得到了传播,也促进了新媒体的发展,更大程度的发挥了二者的功能与优势。
 
  2.2.2  传统媒体积极发展新媒体
 
  新闻作品侵权现象之所以泛滥成灾,其原因之一就是新闻作品的传播范围小,用户知晓程度低,而新媒体对作品的传播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因此,传统媒体应该发展自己的新媒体平台,拓宽自身的信息传播渠道,当用户通过自己的平台获取了足够的信息后,其他媒体便没有转发的动机,从而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在新媒体开发的案例中,华西都市报推出的“封面新闻”可作为媒体融合的经典案例,“封面新闻”敢于运用新的技术、跨媒介人才、新的信息呈现方式是其成功的不二法门。同时,传统媒体应该建立自身的权威性,树立良好的形象只有拥有良好形象与社会信任度的媒体,其作品才能在更大的范围,以更快的速度传播。新媒体也应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生产自己的原创作品,而不是一味转发、复制、粘贴别人作品。今日头条在被状告风波以后也逐渐组建了自己的采编队伍,如今在其新闻客户端上原创新闻是重要的一部分。
 
  2.3  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
 
  信息共享有利于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加快信息的流通,使信息在不同的地域、领域人群都能及时广泛的传播。
 
  2.3.1  媒体间的信息共享
 
  全国、全领域、全媒体的信息共享应该是成为减少侵权事件的重要方式之一。消息作为最基本的、最简单明了的新闻题材,应该允许广泛的传播,即信息共享。当一般的信息成为社会的常识性信息之后,社会信息供应达到饱和状态,用户对信息的需求度大大降低,从而减少非法转载的动机。需要强调的是,信息共享并非对所有新闻信息的共享,而是对一般的消息进行共享。一般性信息的共享有利于用户了解社会事务,且一般的消息写作难度较小,不需要作者耗大量的时间。但涉及到大稿、特稿等有带有主观性、创新性的文章时,应该严格保护版权,防止侵权。只有严格保护版权,才能让创作者保持原有的积极性,促进其生产更多的优秀作品。
 
  2.3.2  政府信息共享
 
  政务信息的公开,能够减少社会信息的盲区,用户不需要从媒体获取太多的信息,便能对相关政策、措施了解透彻。“美国对联邦政府拥有和资助生产的数据采用‘完全与公开’的共享政策”,这项政策的是依据“信息自由”和“版权法”制定的。若我国政府能够以公开的方式对待政府信息,用户仅从政府部门便能获得所需信息,从而政务信息、国家政策这一领域的新闻侵权自然就能减少。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能在很大程度减少侵权行为与案件的发生。
 
  2.4  清晰界定概念
 
  法律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是让侵权者有机可乘的重要原因,在现行的版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时事新闻”的概念界定尚且存在争议。
 
  2.4.1  合理使用
 
  我国并未对“合理使用”做出明确界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陈述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时事新闻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以罗列的形式呈现有很大的弊端,既不能给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也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会导致许多合理的情况被误认为侵权;也会让侵权者打擦边球,将侵权行为解释为合理行为。同样,在维权过程中,由于情况罗列不够完整,许多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佐证,从而增加维权的难度。因此,应该给“合理使用”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而不是以罗列的方式作为参考出现。
 
  2.4.2  时事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版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即“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但并未对时事新闻做出详细的解释与界定时事新闻该如何解读,是指时效性很强的新闻,还是重要性很强的新闻?不论是哪种都对涵盖了大量的新闻类型。2013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指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在此项规定中将时事新闻具体化为单纯事实消息,将新闻体裁限定到了“消息”这一大类,且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严格地讲,单纯事实消息就是一句话新闻,即单纯事实消息几乎不存在,若按此规定,则所有的新闻被转发都算是侵权。单纯事实消息在概念上比“时事新闻”清晰了许多,但是其范围过分狭窄,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同时也会导致消息传递范围小,限制用户获取信息的渠道。在版权保护中,应根据新闻体裁的分类:消息、通讯、评论、深度报道等进行区别对待。做到一般的消息类的新闻不受版权保护,而其他体裁的文章则根据文章中所体现的主观性、创新性判断其价值的大小予以不同程度的版权保护。
 
  2.5  媒体补偿
 
  2.5.1  奖励金制度
 
  前文提到,消息类新闻应该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新闻工作者在采写新闻时付出的大量劳动和心血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媒体建立奖励金制度,根据稿件被转发的次数、转发媒体的类型和等级,给记者一定的补偿奖励。
 
  2.5.2  优先发布权制度
 
  每条新闻的出生都耗费了记者与新闻单位的劳动与心血,在新闻作品成型以后,原创新闻单位及记者有权要求版权保护。但为了消息的传播,社会知识的普及,应该允许消息被合理转载。国外的己在运用“优先发布权”可作为我们借鉴的对象。“给予原创者一定时间的传播优先权(意大利给予原创新闻网站16小时优先权,美国是20小时),其要求只有在原创媒体发布一段时间后,其他媒体才可以转载”。在此规定之下,既可以保证原单位的新闻阅读量,也能保证新闻信息的广泛传播,当然此项举措也应仅限于消息类文章。
 
  3  结束语
 
  新媒体环境之下,新版权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呈愈演愈烈之势,以上策略的执行效果需要全社会付出努力,因此全社会版权意识的树立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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