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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维权 有声书平台当主动作为

2018-09-19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王 辉(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化品牌总监)
 
  3月20日,作家曾鹏宇通过个人微博“声讨”有声书播放平台喜马拉雅FM,称该平台在未得到他本人和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其作品《世上有颗后悔药》的全本有声书内容,并为用户提供免费下载和打赏主播服务。此微博甫一发布,多位作家和编剧纷纷“跟帖”,表示喜马拉雅FM也曾侵犯他们的作品版权。
 
  对此,喜马拉雅FM官微在3月23日作出回应:“对此深表歉意,对盗版这一行为深恶痛绝”。同时表示将对所有涉及到侵权的作品处理到底,并将联合版权方开展平台版权自查行动。
 
  然而,伴随有声书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该领域出现的侵权现象快速增多。自2014年迄今,喜马拉雅FM的版权官司从未间断,其中仅与阅文集团间的纠纷就涉及版权数量200多个,被索赔金额高达100多万元。
 
  频繁出现的有声书侵权现象,也引发关于平台应如何减少甚至杜绝侵权的思考。在笔者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继续坚持接到投诉就审查删除的做法外,平台还可主动出击,积极作为。
 
  按照来源划分,有声书播出平台的内容包括平台自制内容以及用户上传内容两类。其中在自制内容中,平台是以内容提供者的身份,将有声读物的数字化格式上传到自己管理的网站中,以供用户在其任意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收听或下载,该行为如侵权则构成对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播出平台直接出现侵权的原因,一方面是平台法律意识淡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自制内容未得到版权人、演绎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另一方面,存在产业链条长、授权环节多、法律关系复杂等客观现实。前者典型案如2014年“懒人听书”在未经著作权人——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用户提供金庸小说集等作品的在线收听下载服务,被深圳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者则以2016年劳婧华诉与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代表。该案中,被告虽然已经得到包括作者、文字作品权利受让者、录音制作者在内的5层授权,即获得了完整的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因其获得的录音制品的授权期限超过了原告在第一层文字作品授权中的许可期限,最终仍被判侵权。
 
  要避开上述“坑坑坎坎”,播出平台首先应对有声书生产全流程有充分了解,并对各环节的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有清晰认识,知晓有声书附着有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者的著作权,还有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如要制作发行有声书,需要得到各个环节的有效授权,从而在转授权过程中注意各环节权利的确认与衔接,既要确保许可人与前手许可人之间的有权转授权,还要进行许可人与其前手许可人之间、直至作者的各项权利文件的审查,尽可能减少授权中断、超地域、超期限、越权等情况,避免侵权现象出现。此外,虽然因合同的相对性,授权协议无法对抗权利人,但平台仍应尽可能与授权人签订著作权担保条款,从而在侵权问题出现时要求赔偿并行使追偿权,把损失降至最低。
 
  如条件允许,播出平台还可考虑加强与作者的合作,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从创作源头消除权利瑕疵,同时实现平台和文字作品作者的互利共贏。在此模式下,借助作品的内容和影响力,平台无疑会得到点击率和访问量,进而得到更多的广告投放。如平台采取下载收费模式,则可能因为作品的下载而直接获得收益。从文字作品作者角度考虑,此合作模式丰富了作品传播的方式,有利于作品知名度、销售量的提升,自然能够给作者和出版社带来经济效益。与此同时,如作品采取收费下载模式,根据和平台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作者亦可直接分享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科技的日新月异必将带来作品利用形式,尤其有声书表现形式的日益丰富,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往往导致现有条文无法很好地满足新形式的要求。因此,播出平台为进一步保障自身权益,应在授权协议中尽可能详尽地列举作品可能涉及的既有法定权利类型,同时再设定兜底性条款,即在协议中注明“被授权人将文字作品制作为有声书后,同时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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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上传内容如何监管
 
  相对平台自制内容,用户自行上传内容显然属于有声书侵权和诉讼的重灾区。虽然性质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播出平台只需对用户上传作品承担必要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用户在信息存储空间的任何行为都可不加干预与限制,只在等待权利人通知时再停止侵权即可。
 
  事实上,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修订)》第23条规定,如果平台明知或者根据一般的注意义务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即使其经权利人通知删除侵权内容之后,也不能阻碍其侵权责任的承担。因此,平台应当加强有声书的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开发机制和审查机制。尤其对于作者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审核时应该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做好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合理审查注意工作外,播出平台还应积极履行公开反侵权义务,既通过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又前置用户须知,使上传内容用户在将有关内容传送至平台前,接收到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与其他合法权益的明确提示,同时一旦侵权进入司法行政程序,就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当然,积极完善有声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组建并发展反盗版联盟同样是平台防范侵权现象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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