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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模式下著作权公共利益的价值转向

2018-08-10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梁九业: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 要】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打破了著作权法上的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两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固有平衡。在网络出版模式下,人们获取知识和利用信息的生存状态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这势必要求权利哲学亦随之变迁,即从著作权的私权绝对自由逐渐向强调著作权的行使更有利于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实现过渡,通过重设著作权这一私权的权利边界,实现著作权公共利益的最终价值目标。
 
  【关键词】网络出版;著作权;私权;公共利益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加速了原有生产、生活模式的变革,亦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以Internet为代表的网络技术在加快信息化进程的同时,也改变了出版行业的固有模式,即以传统的纸质印刷载体模式与电子型载体模式日益走向网络出版模式。在网络出版模式下,传统著作权中固有的利益平衡必然被打破和重设,在保障著作权人经济利益实现的前提下,如何更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信息的渴望和需求,以实现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与进步的公共利益目标,是网络出版时代日益关注并亟须解决的焦点问题。
 
  一、著作权公共利益价值转向的
 
  理论基点:著作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
 
  网络出版,亦称“互联网出版”,是继造纸术、印刷术之后的第三次出版革命,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作品进行选择、编辑和加工,上传至互联网或通过互联网发送至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16年2月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网络出版亦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网络出版模式突破了时空、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知识信息传播的时效、范围,在降低出版成本、减少流通环节、加快知识传播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侵权责任的追究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
 
  在著作权法中,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是其基本价值目标。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前言中宣誓“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产权私有的法律性质。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保护著作权即应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控制权,为带有公共产品属性的作品设置法律的屏障,为激励作者创作、传播作品以及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投资提供激励。因此,从保护著作权的正当性出发,保证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是著作权制度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基本价值目标。
 
  同时,著作权制度也需要保障社会公众接触、使用作品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著作权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公共利益应该是包括特定个体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能够享受到的利益。按照美国学者博登海默的观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意味着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超越外部的限界,外部限界的意思是赋予个人权利以实质性范围,这本身就是增进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条件。”换言之,著作权制度绝不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而是兼顾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著作权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目标反映了著作权法在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二元价值目标,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一私权的维护离不开针对围绕这一作品而产生的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实现,否则私权的收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难以实现平衡。在著作权制度中,保护著作权人私权利益与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并行不悖,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
 
  二、著作权公共利益价值转向的
 
  现实动因:技术发展与权利边界限缩
 
  网络出版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的新领域,相较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理念与规则,网络出版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发端于互联网的推动,而且技术因素亦渗透与贯穿于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发展、规则设计及权利边界的界定等各个方面和过程,已成为平衡个人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实现的衡量标准和重要因素。
 
  1. 网络著作权与网络技术发展的冲突
 
  网络出版时代的到来使作品出版、信息传播的成本降低、速度加快、范围扩张的同时,网络出版的主体亦开始向大众开放,甚至有学者认为“万人出版者”时代的到来。网络出版模式增加了社会公众接触作品、信息的机会,提高了从作品中获取信息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出版模式下信息分配不均的格局。
 
  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加快作品传播的同时,也提高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更增加了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难度。在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如何作利益取舍或者如何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是在著作权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道难题。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受到保护的同时,是否应该以阻碍网络技术发展作为代价?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著作权制度的设计目的也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是以鼓励作者创作和传播为手段,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进步。而网络技术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和人类走向文明的重要手段,如果仅为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而牺牲社会的共同发展,明显与著作权立法目的相悖,更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2. 网络出版模式下著作权权利边界的限缩
 
  网络出版时代,社会公众所享有的获取信息和受教育的权利愈来愈受到关注和重视,这一权利关系到全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精神文明素质,反过来又会为著作权客体之作品注入新的动力。从著作权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出发,著作权制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不能只专注于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保护,而更应关注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这亦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对该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在网络出版环境下,著作权客体的公共产品属性空前强化,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越来越显得轻而易举。一般说来,网络出版作者的创作目的是通过公开出版自己作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自己的思想,寻求社会公众的认同。著作权人的这一创作目的,也恰恰证实作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只有通过广泛的传播和利用方可实现,而对著作权的传统意义上的保护,非但不能实现作品的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目标,更与作者的创作目的相悖。从著作权客体本身而言,作品本身虽是个人智力创造的结果,但该作品本身必然是在继承并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前期成果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作品本身即带有深刻的社会产品的历史烙印。因此,在网络出版模式下,必须正视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及著作权制度的终极价值目标,根据著作权公共利益的价值转向适当调整和限缩网络著作权的权利边界,网络不能成为社会公众接收信息和教育的禁区,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应以著作权公共利益的实现为边界。
 
  三、著作权公共利益价值转向的
 
  路径选择:制度反思与理念重塑
 
  当下网络出版领域中的著作权新问题、新矛盾、新纠纷频发,在著作权规则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为使现有的著作权规则适用于网络出版领域,其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使用标准等不断被调试和更新。但从司法实效来看,在传统著作权保护理念未转变的前提下,规则适用的调整不能彻底解决网络出版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面对网络出版领域中的“法律失灵”现象,有必要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进行深刻的现实反思,并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理念及利益平衡机制进行重塑和调整。
 
  1. 网络出版模式下著作权制度的现实反思
 
  网络出版技术越发展,现有的著作权制度越显得捉襟见肘和窘相丛生。从美国兴起的“自由软件运动”,人们创造了与著作权(英文Copyright)相对的“著佐权”(英文Copyleft),该词代表与著作权制度相反的一种创作体制,即利用现有的著作权体制来挑战该体制的授权方式,在自由软件许可中增加Copyleft条款,使自由软件允许自由使用、传播、修改的同时,要求使用者使用、修改后的软件以同等的授权方式释出以回馈社会。在现有著作权法的运行上,立法与执行难以协调,执法与守法之间更是冲突不断,即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相互脱节。在立法方面,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严重滞后;在执法方面,裁判者无法依据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对网络出版领域中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判,而主观造法的现象频频出现;在守法方面,违法、侵权行为更是司空见惯。总之现有的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著作权制度失去其应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随着网络出版模式越来越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手段,网络技术对目前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影响亦愈来愈深入。重新审视目前的著作权制度、思考著作权保护理论、设定著作权权利保护边界,以信息传播和知识共享为其重要功能的网络出版模式,将促进著作权制度成为“一个主要为创造、发行、保存、共享以及确保获取知识的体系”。因此,著作权制度应对网络出版、传播的现实问题做出适时而准确的回应,在充分考量作品的创作目的、使用性质、出版传播模式及公共利益价值需求等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设定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这一私权的权利边界,确立著作权法的公有领域,且保障公有领域知识的不断扩大,即在著作权人权利边界以外形成一个集思想、事实和信息的“知识共有物”。总之,在网络出版时代,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应从著作权的私权绝对自由,逐渐向强调著作权的行使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过渡,以通过激励作品的创作,实现促进文化繁荣的公共利益之价值目标。
 
  2. 网络出版时代著作权制度的理念重塑
 
  在网络出版模式之下,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著作权人的私权和公共利益两种价值的固有平衡。因此,在网络出版模式、信息传播方式纵深发展的时代面前,重塑著作权保护的价值理念,从强调私权的绝对自由转向私权的行使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已经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1)建构并扩大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
 
  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在历史上首次确立了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并通过设置公共领域来实现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在公共领域中,以法律规定的行使明确排除著作权私权的行使,社会公众可以自由行使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而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美国《宪法》著作权条款亦通过保留公共领域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网络出版模式之下,著作权制度的设计应建构并不断扩大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在保障社会公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同时,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作品、获取知识和信息留下空间,如著作权特殊期限保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非商业使用行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在网络出版模式下,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加快,社会公众接收知识和信息的需求增加,接触到作品的自由度提高,社会公众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作品恰恰是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也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享受艺术、分享科学进步及产生的福利的规定。从另一角度讲,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对著作权加以限制,以使社会公众自由接触、使用现有的作品,并在此基础上深耕,再创作,也是科学文化事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必经之路,也是著作权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表现。
 
  (3)以“权利弱化—利益分享”模式促进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
 
  “权利弱化—利益分享”模式是西方学者提出的一种知识产权理论,即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应被改造成为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在“权利弱化—利益分享”模式中,著作权人的私权权能被弱化,以便于社会公众更自由和有效地使用作品,然后通过利益分享的形式将经济利益在著作权人与利益获得者之间进行分配。显而易见,这一理念与“非商业使用行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是一脉相承的,非商业目的使用作品客观上不可能产生收益,当然无利益分享的可能;只有以商业目的进行使用的情形,才能实现著作权的经济利益,使利益分享得以实现。这一模式,不但为著作权限制提供了正当性,更使公共利益得以最大化地实现。
 
  (4)持“技术中立”理念,定规则适用边界
 
  网络出版模式下的“技术中立”,发端于美国专利法中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后被美国最高法院援用到“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进而进入到著作权侵权判断领域。“技术中立”强调的是技术本身的中立,而不是对技术的使用行为的中立。换言之,技术中立因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而不构成侵权,但对于使用技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记忆衡量和判断。具体而言,如网络出版服务者仅仅提供了出版的相应技术,则基于技术中立原则而不构成侵权;但如利用技术提供了网络出版服务行为,则对这一技术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比对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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