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机制的完善与有效运行

2018-08-10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作 者】黄先蓉:武汉大学出版发行研究所;刘玲武: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摘 要】媒介融合的发展使版权在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中的利益平衡逐渐被打破,版权机制面临巨大挑战。本文在深入分析媒介融合对版权机制影响的基础上,从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入手,分别研究授权机制、交易机制、保护机制在媒介融合时代应该如何及时应对与调整,为版权机制的不断完善与有效运行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版权机制;媒介融合;版权授权;版权交易;版权保护
 
  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广泛运用,促进了媒介融合的发展,使版权的内涵和外延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同时,也使版权机制面临巨大的挑战。版权机制是基于我国版权发展现状,为解决版权从生产、流通再到消费环节中出现的利益失衡问题,减少版权侵权,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而构建的一系列制度、规范的总和。它主要通过解决权利人、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使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价值取向发生转变,自觉遵守相关规范与制度,使版权交易在既定的框架下有序进行。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版权机制有效平衡媒介融合时代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中相关权利人利益,同时促进新环境下的版权运用,合理保护版权,实现版权价值最大化,是当前面临的难题。
 
  本文在深入分析媒介融合对版权机制影响的基础上,从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入手,研究根植于传统环境的版权机制在媒介融合时代应该如何及时应对与调整的问题,为版权机制的不断完善与有效运行提出若干建议。
 
  一、媒介融合对版权机制的影响
 
  1. 媒介融合的发展撼动了版权机制的经济基础
 
  版权机制的经济基础是将作者的智力成果转变为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私有财产,即将作品转变为商品。成为商品后,作者可以通过交易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实现创作的物质回报,反过来能促进更多的创作活动,同时,这个过程能够增加社会福利。这种最基本的版权机制产生的实质,是由于传统环境下用于作品复制与传播的媒介具有稀缺性。媒介与印刷技术的落后使得媒介过度稀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通过市场回报弥补付出,理性人不会使用更为稀缺的媒介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并传播。同时,媒介与印刷技术的落后也导致“传播方式和传播范围有限,且连续性复制在物理上效果的低劣以及广泛传播物理上的困难,阻止了以向朋友或陌生人出借或者引发行为目的的批量复制行为”。随着技术的进步,媒介变得充裕起来,使原本必须通过正当交易才能获取的商品(作品)变得极易获取,使版权机制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就像“光线和空气一样存在于我们身边,却要求社会公众主动闭上眼睛、掩上耳朵,‘非法勿视,非法勿听’”。
 
  2. 媒介融合的发展改变了版权交易主体间泾渭分明的界限
 
  媒介稀缺时期,版权交易主体间的角色较为分明,媒介掌握在出版商或广播组织等少数组织手中,创作者创作作品并交给这些组织进行传播,即传播者和创作者作为商品的提供方,社会公众作为商品使用方,其扮演的角色与消费其他生活物品没有区别(除非盗版)。然而,媒介的充裕促进了媒介融合的发展,并且在这一趋势和时代背景下,使本来只有少数特定组织能够掌握的媒介变得人人都可以获取,从而使这些“少数特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控制版权的能力。创作者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而成为自身作品的传播者,正如英国著名版权法学家威廉姆·柯尼斯所指出的:为了应对使用者,作者和他们的产业者们(即出版商、传播者)在版权市场上并肩作战,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侵权盗版和不劳而获的人。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产业者们经常以作者的名义行使版权并攫取大部分利益,而作者只获得屈指可数的一小部分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情形始于18世纪颁布的《安妮法》,而且会一直这样,直到有新的媒介技术从事实上把作品的创作者变成集创作者、制造者和传播者于一身。社会公众在媒介充裕以及媒介融合的发展下,由单纯的版权内容消费者变成了能够生产内容、传播内容的群体,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原本只有作者和传播者具有的能力和行为,并且“直接成了版权法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纵观版权发展历程,无论其如何发展,总能使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时期形成相对稳定和平衡的利益关系,然而媒介融合的深入发展逐步摧毁了这三者之间形成的经济关系,同时也颠覆了长久以来逐步形成的利益制衡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和利益制衡关系是版权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版权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保证。媒介融合的发展摧毁和颠覆的这些关系,使在传统环境下形成的版权机制面临巨大挑战,有必要及时从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入手,分别探讨各环节中版权机制面对的具体困难与应对思路。
 
  二、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授权机制研究
 
  版权授权机制是以版权授权的主体和客体存在为前提,通过一定的授权模式,将版权授权的客体从版权授权的主体过渡给使用人的一系列制度,是联系版权权利主体与版权使用人的中介桥梁,若不畅通,版权作品就无法得到及时高效的开发利用,利益双方开展版权合作的积极性就会降低,不利于版权产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1.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机制面临的挑战
 
  版权授权机制由版权授权主体、版权授权客体以及版权授权模式组成,且在传统环境下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版权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转让问题。然而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以及媒介融合的进一步加深,使原本需要通过获得授权才能使用版权作品的合法方式被架空,基于此所形成的版权授权机制也面临无法回避的挑战。
 
  首先,版权授权主体在增多。版权授权主体包括作者、作品财产权人、邻接权人等在内的享有版权的人或组织。媒介融合的发展使版权授权主体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如基于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朗读类有声作品,其涉及的权利主体就有文字作品的原始主体、朗读者、录音制作者等。还有基于网络传播而产生的各类新的邻接权人,如网络视频聚合商、网络文学运营商、网络知识数据库服务商等。其次,版权授权客体在扩张。版权授权客体是版权授权机制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版权财产权,其扩张主要表现为出现了新的财产权如接触权,也表现为原有财产权范围的扩大如临时复制权等。此外,随着不同媒介载体间的交互、融通,各财产权之间的边界也变得模糊。第三,版权授权模式的局限。传统环境下所形成的版权授权模式,无论直接授权模式还是间接授权模式,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海量版权授权的需求。
 
  2.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授权机制的改进
 
  版权授权机制作为在生产环节进行协调的版权机制,如果难以适应媒介融合发展的趋势,势必会影响流通、保护环节中的版权机制,因此,亟须对版权授权机制的改进。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授权主体。这是改进授权机制的先决条件。现阶段,可行的解决方式是逐步完善版权登记制度,使版权在一开始就能明确权利主体。依据国际惯例,我国采用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因而在版权授权等过程中难免产生诸多障碍。为此,可依据我国国情,酌情增加一些稍具强制性和激励性的规定,为版权授权机制的运行提供刚性支持。
 
  第二,规范授权合同。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版权授权合同对版权授权客体进行规范是较为稳妥的办法,通过规范版权授权合同可以有效引导版权授权、降低授权风险并维护授权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创新授权模式。授权模式的优劣是改进授权机制的关键。综合考虑,新的授权模式是以集体管理授权模式为基础,辅以“授权要约”模式,建立授权服务平台,实现集中授权服务。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这是版权授权机制良好运行的保证,为此必须引入第三方(包括行政、司法机关等刚性监管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柔性监管)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授权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进行。
 
  三、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交易机制研究
 
  版权交易机制是为促进版权交易客体在版权交易主体间顺利进行交接,保证各交易主体间利益平衡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1.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交易机制面临的挑战
 
  媒介融合的发展使版权交易机制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版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面临危机,二是版权交易机制外在生态更加复杂。
 
  版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在于对权利人的价值和对社会的价值,前者体现在对权利人的创作回报,后者体现为能够促进知识传播和增加社会福利。版权交易机制正当性危机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利益的错位以及公共利益被损耗。版权交易机制中,本来作为中介的传播者却掌握并控制了版权利益获取的主导权,这种情况下产生权利人利益的错位,必然导致版权交易机制的失灵。同时,从社会公众角度看,原本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就能获取并使用作品,而版权交易机制中的前提是要首先获取合法授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从而使版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备受质疑。
 
  版权交易机制生态的复杂,主要表现在:第一,版权制度滞后制约了版权交易机制的创新,同时版权立法、司法制度存在的漏洞如惩罚性规定的缺失,使使用者更愿意支付侵权赔偿而不愿意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版权交易,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版权交易机制。第二,版权评估不充分、议价机制不完善等对版权交易机制的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第三,版权意识是版权交易机制得以运行的内在动力,而当前版权意识薄弱已是不争事实,主要表现在企业版权运营不透明以及公众付费习惯未形成,难以形成良性的赢利模式。
 
  2.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交易机制的完善
 
  版权交易机制作为在流通环节进行协调的版权机制,以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交易过程中,无论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会造成利益的失衡。面对媒介融合所带来的挑战,可从版权市场、版权管理、版权费用等方面完善版权交易机制。
 
  版权市场方面,应逐步完善版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版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是版权市场上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变动对版权作品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是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进行版权交易时不可忽视的作用机制。良好的版权市场运行机制,有助于权利人、传播者、社会公众在进行版权交易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版权管理方面,配合云技术建立版权交易平台,创新版权作品过程管理机制,实现对版权交易双方的监督管理,实时检测版权的状态。版权费用方面,应探索建立版权有偿使用制定机制。从权利人、传播者、社会公众三者利益出发,建立使三方满意的版权有偿使用标准,形成互补激励机制。如传播者作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中间人,可以以传播者为基点,结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诉求,建立对应的函数关系,从而计算相应的版权有偿使用标准(表1)。
 
表1 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诉求与传播者任务的量化对应表
 
    传播者的任务
权利人的诉求 作品传播最大化 作品的使用指数
作品价值体现最大化 作品的价值指数
社会公众的诉求 满足对作品的需求 作品的功用指数
获取作品的成本 作品的价值指数
 
  四、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版权保护机制是基于我国版权发展现状,为有效保护各类型作品的版权,解决侵权盗版等问题,维护版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规范的总和。结合我国版权保护的历史发展,依据我国现行版权保护法律框架,版权保护机制可分为版权法律保护机制、版权行政保护机制和版权社会保护机制。
 
  1.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保护机制面临的挑战
 
  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媒介融合的发展不仅使版权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同时也使未经许可使用版权及其作品的行为急剧增多,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而印刷时代诞生的版权法已难以支撑以版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内容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新形势下,以原有版权法律制度为基础构建的版权保护机制对版权的规制与保护作用在逐渐减弱。
 
  版权法律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我国现有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为基础形成的版权立法保护机制和版权司法保护机制。版权立法保护机制方面,在新形势下,随着媒介融合的日益深化,当前对版权保护制度的需求在加大,同时,版权保护制度的设计难度在加大,而国际参考标准在减弱;版权司法保护机制方面,所面临的主要挑战表现为审判者审理案件的难度在增加、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在增加、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在降低等。
 
  版权行政保护机制是版权保护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行政保护能够变司法保护的被动执法为行政保护的主动执法,因而执法更为积极主动也更加有效率,执法成本也较为低廉。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行政保护机制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制权过于分散、版权行政保护的门槛较高以及行政执法依据的管理政策法规滞后等。
 
  版权社会保护机制主要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社会组织甚至权利人自己等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对版权进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版权社会保护机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建立了版权社会服务组织,稳步推进了大众媒介与版权教育组织的发展,同时普通民众形成了保护权利人人身权的习惯,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版权社会服务组织依旧不发达,媒介与教育组织方面仍然不够健全,普通民众缺乏保护权利人财权的习惯等。
 
  2. 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保护机制的优化
 
  版权保护机制的核心是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面对媒介融合发展带来的挑战,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从版权制度、保护措施、版权意识等方面优化版权保护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版权制度方面,应逐步完善法律,修订相关制度。数字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侵权者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成功率。以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为例。音乐容量大小常常限制了数字音乐作品在网络上传输的速率与传播的速度,而MP3音频压缩技术的发明正好弥补这一缺陷,促进了数字音乐在网络上的传播效率,同时使未经许可滥用版权的行为大增。版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存在漏洞也是侵权盗版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的不完善、技术中立原则存在漏洞。在完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时,应修订技术中立原则,同样也要完善其他重要的制度,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版权刑事保护制度等,以提高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侵权的适用度。
 
  保护措施方面,应加大处罚,打击侵权行为。媒介融合背景下,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在降低,如果不加大惩处力度,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侵权行为,难以达到版权保护应有的效果。为此,必须在版权立法、执法中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和监管力度,有效降低其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概率。在版权立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在执法中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长效执法机制,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从而有效地遏制侵权者的行为。
 
  版权意识方面,应加强宣传,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应积极发挥媒介与教育组织以及负有宣传教育义务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引导功能。应积极调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力量,通过集中培训、联合其他机构从基层普及版权知识做起,形成长效宣传机制。加大大众媒介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媒介对版权的关注度,鼓励大众媒介有意识地宣传版权知识,推动大众媒介制作反映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广告作品等。还应积极推动版权教育的发展,从学前教育开始就渗透版权知识,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增加版权的内容,在高等院校增设版权专业,以强化版权教育,通过潜移默化的措施,提高全民版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杜绝侵权盗版行为的产生。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