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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版权应用的长与短

2018-07-1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张延来
  编者按 近来大热的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不可篡改的链式结构,以及共同记录链上信息的账本明细、良好的信息安全保障和赋予自动执行能力的智能合约,引起了各行各业的关注。而一直困扰版权界的确权、确质、确价等问题,也因区块链的诞生找到了解决途径而大受追捧,但是一些专家和学者开始用理性的思维看待这项技术,希望它能更合理、更有效地被应用到版权领域,而不是被盲目地神化。本版邀请相关律师、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评述,希望能给读者提供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互联网作为媒介将传统的一对一传播升级为链式传播,此时优质内容的版权价值自然显现出来。然而目前我国版权市场虽然经过多年培育,已经脱离当初野蛮生长阶段,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因为总结起来还面临着“三高”的困境。
 
  版权市场 面临“三高”困境
 
  一“高”——权利凭证成本高。虽然《著作权法》规定自作品完成之日著作权自动产生,但如何证明?由谁完成?何时完成?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内容,不可能都拿去进行作品登记,因为登记需要一定时间且部分还需要花费一定成本。有人说,可信时间戳之类的工具可有效缓解这个症结,但有没有更彻底的解决手段呢?要知道,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出现阶段性成果,这些成果能否在不增加作者负担的情况下,实时得到有效保护呢?这恐怕需要更革命性的确权措施。
 
  二“高”——流通交易成本高。版权交易成本之高是尽人皆知的,例如一部质量高的文字作品,在互联网传播的生命周期常常只有两三天,但等使用者找到权利人、谈好价格和使用范围等事项,传播力可能已大幅降低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媒体宁肯先用了再说,其中当然包括不是故意侵权和恶意侵权的。如果有一个通常的机制,可以迅速地与权利人达成交易,无疑能够让作品版权在高速流转中发挥更大的价值,例如微信的原创功能、百度搜图中的版权标记功能,都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设计的,只不过仍然不够彻底。
 
  三“高”——维权难度高。这个就不用多说了,打过著作权官司的人都知道,就算胜诉了,索赔的钱可能还不够打官司的费用支出。之所以侵权人对于赔偿结果没有忌惮,主要是侵权内容过于分散,单个权利人就算启动了维权,但大部分互联网传播平台依然会“无动于衷”,因为侵权企业早已通过广告等方式拿到了充足的回报,败诉所赔给权利人的那点儿钱是没多大压力的。因此,笔者认为,从惩治效果的角度来讲,单凭诉讼一个维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做到侵权惩戒的实时性(侵权立即就会被惩罚)、多层次(除了赔偿金还应该有对传播平台的处罚、信用不良记录等)以及可执行,即有财产被预先冻结、保证金等。就目前权利人维权方式看,这些恐怕很难做到。
 
  版权市场的“三高病症”如果深究内在根源,最关键还是“中心化”所带来的高成本,权利固定要找到中心化的机构,版权交易也依赖第三方中心化的媒介(或者根本就没有),权利人维权主要还得依赖司法和版权行政部门。这些中心化的机构和组织,都有各自的话语体系和工作规程。况且,大量的专业律师以及版权中介往往都会凭借对这套体系的熟稔而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要解决版权市场“三高”,对症的药方只能是“去中心化”,于是人们自然想到了区块链,这也是为什么区块链被版权界认为可能是版权领域第二个春天的原因吧。
 
  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四大长处
 
  2015年10月,英国女歌手伊莫金·希普将她的新歌《Tiny Human》发布在了以太坊(是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其专用加密货币以太币提供去中心化的虚拟机来处理点对点合约)的区块链上,用户只需将以太币存入其账户便可获得MP3音乐文件的使用权限,这在保证用户能够获得版权的同时,也使希普及其团队能够及时且直接地获取收入。
 
  这是一个典型的区块链版权应用案例,与传统版权保护及交易模式相比,区块链版权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性等总体存在如下差异:一是溯源性更强。区块链是采用将所有交易进行记账的方式,因此版权在流转的过程中经历了哪些环节均可一一回溯,这个特性可以为确定权属、锁定侵权人、鉴定版权真伪(尤其是艺术品版权)等提供先决条件,这在传统的互联网环境下是很难做到的。
 
  二是版权流转智能化。以往的版权交易流转,需要签署相对复杂的授权合同,而在区块链场景下,可以通过部署智能合约,让版权许可和使用全部处于自动化程序控制之下,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减少违约行为。
 
  三是惩罚措施实时性。与智能合约相对应的就是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机制也可实现高度自动化,参与交易的各方以及其他区块链上的主体,都有相应的财产(或虚拟财产)存在于链上,一旦惩罚机制被触发,系统可以自动执行,并自动向权利人交付罚金,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当然,同时还可辅助其他惩罚措施,例如限制链上活动、降权等,这都可以通过算法自动实现。
 
  四是激励更直接。可以直接将财产性权益或者其他权益与版权流转挂钩,促进版权更快速地交易。例如设计一个激励池,所有参与版权分发、传播的用户,均可在版权收益池(例如广告费)中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成,类似于淘宝客。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优势,包括侵权判定去中心化、侵权制止前置等,这些在传统版权市场实务领域几乎不可能实现。
 
  区块链版权依然存在短板
 
  为了实际体验市面上区块链版权产品的效果,笔者选取了当前比较主流的几个区块链版权固定、交易产品,从中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应该让我们清醒地看到,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并没有完全达到理论上推测的效果。
 
  首先,区块链产品的具体原理不详。大部分区块链产品并没有详细介绍产品的具体技术原理,个别有白皮书的产品也对此只是笼统地说明了一下,此外关于产品所属区块链的性质,究竟是公链、私链还是联盟链,比较语焉不详。部分产品提到自身基于以太坊或者属于某个区块链联盟组织,但产品链的具体构成(如何锚定到以太坊、联盟链有多少会员节点等)以及区块高度、核心算法等鲜有披露。
 
  鉴于此,使用者可能会忧虑不了解产品的具体构造原理,很难判断产品的效果以及法律效力,毕竟区块链(尤其是私链和联盟链)并不像外界宣称的那样安全,完全可以在可控的成本下攻破系统或者实施篡改。
 
  其次,部分产品仍然继续寻求传统公证处等机构的背书。部分区块链产品只是有了区块链的外表,而在实际使用中仍然将用户的版权确权等需求导入公证处等认证机构,显然这是倒退式的做法,最多只能算作是过渡措施。
 
  再次,激励机制中采用了代币,存在较为明显的合规障碍。区块链最大的特色之一就是可以无缝嵌入虚拟货币,而有个别产品正是利用这个机制发行自己的虚拟币,用来作为链上版权交易的激励手段,但众所周知,代币在我国监管层面是一个明显涉嫌违规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机构曾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当然,笔者个人并不赞成将所有区块链上嵌入的虚拟货币都叫做代币,就像网络游戏的游戏币一样,希望今后监管层面在区块链虚拟货币方面能够出台更符合商业实践的规定。
 
  最后,交易速度受限,费用不明确。这个尤其是基于比特币、以太坊等公链的版权交易产品,交易速度受到技术故有属性的制约。与此同时,随着交易频率的提高以及上链内容的增加,需要付出的费用与传统版权实践相比,至少目前还无法确定孰高孰低。
 
  (作者系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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