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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书出版编辑权利探究

2018-06-15 来源:《科技与出版》
  【作 者】程晋: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周安平:西南大学出版与传播科学研究中心
 
  【摘 要】当代图书出版的编辑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甚至是一项科技化的工作。强调编辑权利,对编辑职业本体认知、处理好图书出版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都具有重大意义,更能帮助编辑在数字化背景下建立起清醒的权利认知,有助于保障有秩序的新时代编辑工作。
 
  【关键词】数字化背景;图书出版;编辑;权利
 
  我国时代的变迁和长期以来法律的模糊性,是今天我们反复强调图书出版编辑权利的重要原因。
 
  新时期,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出版单位实行责任编辑制度”,我国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图书出版实行责任编辑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看,权利是义务的前提,有义务就应该享有权利,而责任来源于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关注编辑的责任,而忽略其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7千多字,提到编辑权利的仅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由此可见,长期以来国家政策和法规对编辑权利言之甚少。
 
  新时代图书编辑面临的出版环境和数字化大环境不断变化,依法治国意识更加深化,新闻出版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而当今出版领域图书编辑权利意识、权利内容、权利实现等仍然模糊不清。虽有学者论及,但各执一词,尚需深入探索。
 
  1 编辑权利的产生及实施:法律法规有迹可循的编辑权利
 
  编辑有权利吗?编辑有哪些权利?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编辑的权利?当我们研究上述问题时,会惊讶地发现,我国出版编辑活动长期以来都是重管理而轻权利的。但即便如此,也无法阻碍编辑权利在实践活动中的产生与实施。
 
  出版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行政管理的实施者是政府相关部门,目前,构成出版行政管理行政法规基本框架的主要是五个条例,即《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经营管理的实施者是出版社的相关管理人员,通常从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图书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几个方面展开。其实,在一系列的管理体系中,也蕴含着对编辑权利的规范和界定。纵观现有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为编辑权利的,大概有把关权、修改权、版式设计权、署名权等。
 
  1.1 把关权
 
  1.1.1 内容把关权
 
  我国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图书出版实行责任编辑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责任编辑制度”的确立,反向产生和规定了编辑的权利。
 
  如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任何出版物不能含有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强调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能含有的内容,第二十七条提醒了“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会追责等。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编辑在出版活动中若要确保图书不违反上述法律,怎能不行使内容的把关权呢?
 
  由此可见,编辑在进行出版活动的过程中,以“责任编辑制度”这一规定为基础,从确保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出发,产生了对出版物内容的把关权。编辑只有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够使自己的编辑出版活动不偏离国家法律的规定。
 
  1.1.2 质量把关权
 
  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章“编辑出版责任机制”中,要求编辑要对图书出版的质量负责,这其实也是明确了编辑对质量的把关权。《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15修订版)》第五条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针对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方式对责任编辑进行处罚。我们可以从对图书出版物质量管理的严格要求中看到,编辑在出版活动中自然产生了质量把关权。规定虽然没有正面告知编辑具有对质量把关的权利,但编辑为了降低差错率,避免相关处罚,提高图书的质量,就必须勇敢地捍卫自己的质量把关权。编辑只有认真负责地行使这一权利,才能确保图书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1.2 语言文字修改权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九条要求编辑以自己的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上述规定和要求产生了编辑对语言文字的修改权,只有行使此项权利,才能达到出版要求。
 
  1.3 版式设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一旦正式出版则为出版者所有。那么,图书的责任编辑某种程度上拥有版式设计权。《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十条也要求“坚持责任设计编辑制度和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度”。“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编辑为责任设计编辑,主要负责提出图书的整体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或对委托他人设计的方案和设计的成品质量把关。”
 
  但是,在当前实际出版活动中,设计的权利对于图书编辑而言,是不完整的。首先,责任编辑并不是完全独立设计,而要寻求美术编辑的帮助完成;其次,此类设计有时候并不是只体现责任编辑一个人的审美趣味,责任编辑在完成此项工作时,还需要广泛征求作者、本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甚至可能会为了追求某种可以预期的良好的市场反应而放弃个人的喜好;最后,设计成品属于职务作品,并不属于责任编辑个人。
 
  1.4 署名权
 
  图书著作的署名权是作者的重要权利,编辑在出版的图书作品特定位置上也具有署名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编辑职业资格需要经过国家的认证。《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十三条也要求“坚持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主书名页应有“著作责任说明”。两项规定合并的意思即为,经过国家认定的具有出版编辑资格的责任编辑,应当拥有在图书主书名页的署名权,虽然这个权利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人,更重要的是明确编辑的责任和担当。
 
  从上述分析可知,编辑权利已经在实践活动中产生并存在于多部法律之中,但因其分散,没有得到凸显,更没有引起出版界与法律界的高度重视。而且,现有的编辑权利,在社会文化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已经远远不够,对于编辑权利,仅仅产生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和不断完善。
 
  2 编辑权利的作用与价值:编辑活动的内在必然要求
 
  2.1 编辑权利对图书编辑职业本体认知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工作是怎样的一种活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已经有学者做了有意义的探索,大致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以陈仲雍先生为代表的“精神生产编辑论”,认为编辑是连接精神生产的创作过程与物质产品形态制作过程的中间、中介环节;二是以向新阳先生为代表的“传播编辑论”,认为编辑是个人思维劳动成果转化为社会共同精神财富的必然性介入因素;三是以王振铎先生为代表的“文化缔构编辑论”,认为编辑活动是一种精神文化缔构活动。
 
  综合上述三种看法,编辑活动无论是实现精神到物质的转化,还是完成个人化到社会化的传播,还是实现全新的文化缔构,都不可忽略编辑在这个活动过程中付出了无数的智力与劳力。在现实的编辑活动中,从作者的文本到编辑的稿本,再到可以出版的定本,整个过程都包含着编辑的创造性劳动。然而,人们却很少强调编辑权利。编辑在承担宣传导向、编辑规范、编辑质量等问题的责任时,有关的编辑权利非常缺失。我国的图书编辑责任远远大于权利的现状,使我们不得不更加重视编辑的权利。
 
  我们相信,当图书编辑能明确获知自己职业拥有的权利并得到实现时,伴随着职业自豪感而来的,是编辑个体图书出版质量的提高,是整个国家图书出版水平的提高。
 
  2.2 明确编辑权利有助于协调图书出版中的多重矛盾
 
  首先,在实际编辑出版活动中,编辑与作者之间的矛盾时有产生,如编辑对书稿的修改程度触怒作者,作者的坚持让编辑为难;其次,编辑与出版管理者因对出版管理的规定理解和执行不一所产生的矛盾,容易导致编辑送审的书稿在内容、质量上通不过相关的审查;最后,还存在编辑与日益发展的各种技术手段之间的矛盾,如编辑的预想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完美呈现,书稿未经编辑许可就在各种新型的传媒技术下重组和传播等。而解决好此类矛盾的关键,我们认为是需要明确编辑权利。
 
  2.2.1协调编辑与作者的矛盾
 
  作者的合法权益在现行《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规中已有完备的论述。但编辑工作的特殊性和信息传媒力量的发展,使得数字传媒环境下编辑与作者之间的权益关系愈加复杂,法律对于作者的保护有时并不理想。明晰编辑的权利范畴,实为给编辑的行为自由划定了边界,这有助于处理图书编辑与作者之间的矛盾。因此,明晰编辑权利能反向捍卫作者的合法权益。
 
  2.2.2 协调编辑与管理者的矛盾
 
  明确编辑权利能降低出版管理的难度。现行《出版管理条例》为保证出版物的政治方向和内容质量,设立了诸多条款,如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等,是禁止性的,并不能从正面引发编辑的自主性。假如能将这些禁止的内容正面融入编辑的权利中,则更能激发图书编辑捍卫自主工作的热情,或能降低出版单位管理的难度。
 
  3 编辑权利与数字出版:科技发展延伸编辑权利
 
  明确编辑权利既能推动技术发展,又能防止技术的滥用。编辑权利的确立,可以促进数字化背景下版权保护新模式的建立。
 
  3.1 数字化背景下编辑权利的延伸
 
  在新时代,确立编辑在网络传播中的权利能有效预防网络上不经许可的作品上传、浏览、下载等行为。建立编辑在网络传播中的权利主体地位,由图书编辑协同作者授权出版物经由各种技术形式或载体传播,将有助于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的散乱现状。可见,在数字化背景下的新时代,编辑权利的强调,有助于数字化出版有序、规范地推进。
 
  在现代出版的发展进程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图书出版的数字化问题,这堪称是一场出版革命,出版的介质从实体转向虚拟,所以有的人把这种出版现象称为复合出版或全媒体出版。出版形式的多元化、数字化,对编辑的权利也产生新的挑战,编辑权利也必然会在权利博弈中获得延伸。
 
  3.2 编辑数字出版权利延伸的类型
 
  3.2.1 编辑权从出版控制扩张到传播控制
 
  在传统媒介环境下,作品传播的主要渠道是出版,而出版指代的是作品有形载体的复制与发行。到了数字传媒时代,作品的传播渠道不再局限于有形载体的复制发行,不依赖有形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已经日渐普遍,甚至越来越多的读者已经形成以数字形式为主的阅读习惯,“数字出版”大有取代传统出版之势。但是,“数字出版”的基础仍然是编辑,作品的编辑不因出版传媒的演变而有所区别,对于“数字出版”的作品,编辑仍应享有权利。不论是出版还是信息网络传播,均是作品传播的范畴。这种权利的扩张,标志着编辑权的控制范畴从出版扩张到了传播。
 
  3.2.2 编辑权从邻接权扩张到著作权
 
  编辑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模糊了编辑与创作之间的界限,众多优秀的编辑同时也是杰出的作者,而优秀作品的问世,往往也离不开编辑的创作,这种创作包括但不限于选题的确定、作品的选择、编排、装帧和版式设计,在丛书和汇编类作品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新媒体带来的便捷性,给编辑工作带来了两方面的革命性变化:一是降低了编辑的门槛,使其不再是专业人士的特权,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同时也是编辑、传播者;二是极大地扩展了编辑的能力,编辑同时承担作品创作、传播和经营等活动已经成为可能。这两种变化带来的共同结果,便是使得作为邻接权的编辑权与作品著作权之间本已模糊的界限变得更加微妙,在数字传媒环境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编辑者的利益得以被纳入著作权之中来保护。
 
  4 结语
 
  编辑权利的提出和确立,对编辑而言,将带来编辑主体地位的确立,激发其创造的活力;对出版管理而言,编辑权利和责任对等且更明晰,有利于规范编辑主体行为,建立良好的出版秩序;对数字化时代的网络出版而言,有助于其规范和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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