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学术期刊利用微信平台组稿的版权问题探析

2018-06-15 来源:《科技与出版》
  【作 者】赵文青:江苏大学杂志社;尚清锋:江苏大学法学院
 
  【摘 要】组稿工作是编辑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术期刊编辑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组稿时,应注意规避对微信作者、微信公众号以及出版机构的侵权风险。为防范侵权风险的发生,编辑在组稿过程中应加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提高对侵权作品的辨别能力,提高对作者的选择能力。
 
  【关键词】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组稿;版权
 
  新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平台的开通给学术期刊提供了一条新的组稿途径。学术期刊编辑通过阅读学者发布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的观点,更容易发现专业学术研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节约编辑筛选、过滤、评判学术信息的时间和精力,此时再辅以编辑自身的学科知识以及从事编辑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从而获得正确的选题判断,在同这部分学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情况下进一步确定组稿内容和组稿对象。然而,微信在给学术期刊组稿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相应地带来了著作权方面的风险。为此,笔者试就学术期刊利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组稿涉及的版权风险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1  学术期刊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组稿潜在的版权风险
 
  1.1  对微信原创作品作者的侵权
 
  1.1.1  选题策划侵权
 
  选题策划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智力活动的过程,编辑根据其所掌握的大量信息资源和选题策划经验,借助阅读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这个“外脑”智力资源,能够事半功倍地策划出有质量的选题。在此过程中,编辑对选题策划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例如信息的收集和筛选。于是,就有观点认为,编辑作为选题策划的具体实施者,在选题的整个策划过程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和精力,在此过程中也应享有相应的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者享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何为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将创作定义为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并认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据此,编辑选题策划过程中所做的信息收集和筛选工作并不能够直接产生作品,只是对选题的认可和确定。从该条规定来看,选题策划不能算作创作,只能视为创作中的一些辅助性工作,所以,编辑不能对所筛选的选题的作品主张作者的权利。如果编辑认为在组稿的选题策划过程中因对微信作品提出过一些思路和创意就可以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而要求署名,则将面临侵犯作者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1.1.2  转载侵权
 
  微信外其他媒体未经授权使用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2015年4月,霍炬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歪理邪说”上呼吁微信公众号原创作者禁止一切纸媒转载,起因是纸媒《Vista看天下》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了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而且擅自修改了标题和内容;2016年12月,微信公众号“硕士博士圈”发表的一篇文章被搜狐网在未署名、未标注来源的情况下对标题进行修改后全文转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上述案例的侵权主体虽非学术期刊,但却也给学术期刊敲响警钟:在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组稿时也可能存在类似风险。学者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文章揭示了最新前沿知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学术期刊转载微信公众平台上的这些优质内容不仅有利于知识的呈现和传播,还有利于学术期刊品牌的发展。但转载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已刊登作品,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所以,当学术期刊转载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时必须取得作者授权并支付报酬。如果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或转载未署名、未标注文章出处或转载作者在微信上已声明不得转载的文章,则将面临侵犯作者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1.1.3  再创作侵权
 
  当微信公众平台上作品受篇幅短小、论证简单等条件限制不足以构成一篇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论文,而作品的作者又拒绝学术期刊进行展开创作的组稿请求时,学术期刊在十分看好该选题的情况下另外约请作者就相关选题进行“再创作”也有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即作者引用不当风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但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学术论文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目的是借鉴前人的研究,来增强论文的说服力,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引用都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未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的引用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在作品的具体创作过程中若引用部分构成了自己创作作品的实质部分,则构成了对作品独创性部分的抄袭,属于侵权行为;若引用过量,甚至引用部分成了自己创作作品的主要部分,则引用演变成了抄袭,也构成了侵权。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在面对再创作作品时,应注意识别作者引用不当风险,保护被引作品的著作权,不损害被引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2  对微信公众号的侵权
 
  学术期刊转载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原创作品除了必须取得作者授权外,是否还需微信公众号授权呢?什么情况下需要微信公众号授权呢?在一般情况下,微信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为作者本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方不享有作品的版权。但是,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出版形式,与学术期刊严禁“一稿多投”“一稿多发”类似,作者授权微信公众平台出版原创作品就许可了微信公众号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专有使用权的内容需以订立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有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包括著作权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根据该条法律可知,在作者同微信公众号签订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微信公众号对作品的使用有绝对的权利,它有权拒绝包括作者在内的任何其他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出版作品,学术期刊的微信平台要想出版原创作品必须得到作者和微信公众号两方面的许可,否则就面临侵犯微信公众号的专有使用权的风险。
 
  对微信公众号运营方的侵权,还存在另外一种潜在的风险。随着近年来微信公众号作为优质内容的生产者开始涉及出版领域,它们与出版机构的分工变得愈加明确,微信公众号承担“主编”责任,取得每篇原创作品作者的授权,出版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微信公众号在汇编作品时,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学术期刊微信平台在出版汇编作品时除了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需取得微信公众号的授权,并支付报酬。若学术期刊微信平台未经微信公众号授权而擅自出版汇编作品,则面临侵犯微信公众号作为汇编人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的风险。
 
  1.3  对出版机构的侵权
 
  目前为了实现差异化经营一些微信公众号开始涉及出版领域,比如“罗辑思维”“简书”等微信公众号。在具体的出书过程中,微信公众号负责内容的生产,出版机构则负责出版和发行。出版机构为保障其经济利益,会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其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享有对作品独占出版的权利,即专有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说明出版机构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同种文字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据此,学术期刊在微信公众号与出版机构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外或约定的地域范围外或以不同文字出版作品,则不能算侵权,反之则侵犯了出版机构的专有出版权。所以,学术期刊在出版微信公众号上的原创作品应注意规避侵犯出版机构的专有出版权的风险。
 
  2  微信组稿侵权防范措施
 
  2.1  加强编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作者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推广原创作品的根本出发点是希望作品能够被广泛传播,只要署名正确,他们希望能够借助更多的媒体来传播自己的作品,从而提高自己的声誉,对于是否侵犯自身、微信公众号以及出版机构的权益关注不够。但是,作为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组稿的编辑来说,因为上述法律风险的存在,必须具有尊重微信作品作者、微信公众号以及出版机构的著作权益的意识。例如,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得以在组稿的选题策划过程中给出了自己的创意就要求享有著作权,转载微信作品须取得授权并署名及注明出处,谨慎对待“再创作”,在微信作品汇编成书的情况下,不得侵犯出版机构的专有出版权和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等,在组稿的每个环节都注意著作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2  提高编辑对侵权作品的辨别能力
 
  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既有原创作品的某些元素进行再创作是微信组稿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组稿方式下产生的作品(以下简称“再创作作品”)是否侵权主要看是否造成对微信上原创作品(以下简称“原创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
 
  在侵犯修改权的问题上,主要看再创作作品对原创作品的引用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表达上。根据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对特定思想的不同表达依法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定作品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是作品之间的表达是否实质相似,即对作品之间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实质相似。因此,学术期刊的编辑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具体应从形式方面审查作品的独立性,从实质方面审查作品的创造性。独立性是指作品是否为作者独立构思完成,表达是否独创,是否涉嫌剽窃抄袭;创造性指作品必须是经过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蕴涵着作者的独特的个性贡献。
 
  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需要关注的是再创作作品是否对原创作品构成了歪曲、篡改。此外,如果再创作作品对原创作品的关键因素引用了较多,编辑须谨慎对待,要么主动选择放弃该组稿计划,要么与作者交流商议重新构思创作,以规避侵权风险。
 
  2.3  提高编辑对作者的选择能力
 
  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归属一节中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在正常情况下,作者即为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此情况下,无论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是作者本人还是其他个人或组织机构,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的版权都归于作者所有,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有着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同时,著作权人也可将全部或部分财产权进行许可使用或转让,并依照双方约定或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对于在学术期刊发表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微信原创作品来说,最好的规避风险的方式即是取得微信原创作品的作者的授权或者约请微信原创作品的作者在原作品的主要思想和观点基础上进行拓展,以形成更为完善的学术论文。若组稿的对象为非微信原创作品的作者,在向作者组稿之前,编辑须对作者的学术道德和科研能力进行详细的考量和评估,有过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即使科研能力再强也不应成为合适的组稿对象。
 
  3  结语
 
  稿件质量是学术期刊的生命线,组稿作为控制稿件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一直是编辑工作的重中之重。微信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给学术期刊的组稿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蕴含着一些普遍性和特性的版权问题。只有重视并解决好微信这种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享受这些新媒体给传统出版业带来的巨大变革红利。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