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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辑人员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与素质

2018-06-08 来源:《编辑之友》
  【作 者】梁超: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摘 要】文章从编辑人员天然拥有把关权力这一事实出发,结合十九大报告中的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与国家安全相关论述,各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编辑人员应承担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以及应该具备的意识形态安全素质。相关结论对于新闻出版如何服务文化强国建设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关键词】编辑人员;意识形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责任;意识形态安全素质
 
  意识形态安全是文化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说:“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态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而编辑人员天然地拥有意识形态把关与文化把关的权力,因而理应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具备相应的素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供了大方向: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细节问题则有必要在编辑学理论领域内加以深入探讨。
 
  在编辑学学界,编辑人员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与素质问题被论及一般是零星的、较浅的。如周国清《2015年编辑学研究十大观点》一文指出,文化发展的大时代对编辑的责任要求更高。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上各种思潮的相互交流、交融与交锋更加频繁,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更加复杂,西方敌对力量也加强了对中国的文化输出与思想渗透。如果再叠加上“大文化、大媒体、大编辑”这一时代背景,编辑人员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与素质议题更加显示出值得深入探讨之价值。本文所指“编辑人员”不限于图书编辑人员,还包括网络新闻编辑人员、学术期刊编辑人员等。
 
  一、编辑人员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
 
  尽管当代中国意识形态领域总体上是积极健康的,但长期以来暗流涌动,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时时受到挑战。意识形态安全责任正是指各类编辑人员在编辑活动中,努力确保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地位不受颠覆性威胁的应尽义务。
 
  西方敌对力量改变社会主义国家颜色的图谋不会改变,霸权国家削弱挑战国家的冷战思维也没有改变。他们要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政权,往往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突破口,先从搞乱人们的思想下手。意识形态阵地如果丢失,就可能导致社会动乱甚至政权丧失。
 
  纵观苏东剧变及冷战结束以来一些国家意识形态防线失守导致的战乱史,可从中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特征。结合编辑工作的特点以及意识形态相关知识,笔者将其概括为编辑人员应该承担的以下四类意识形态安全责任:
 
  1.维护国家统一及国家其他利益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
 
  国家统一之利益是最重大的国家利益。只要存在民族国家,就一定会存在国家利益的不一致乃至斗争;国力量弱小者可能分别站队,若再有划界等矛盾,容易陷入代理人战争等长期战乱状态,最终结局是,外国利益巨得,中华利益巨损。南斯拉夫、阿拉伯世界是典型例子。
 
  中国编辑人员还要维护国家统一之外的国家其他利益。如英美等国出版的世界地图总是有意无意地将中国与周边国家有争议的中国领土划归周边国家,对于一些引进版著作之中出现的此类单幅地图,中国编辑人员的态度应该是修改,甚至删除。
 
  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得到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指出,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法》针对较为具体,如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编辑人员属于中国公民,不仅要自己遵守,而且要在把关之中监督、制约作者。
 
  2.主流化平等主义、避免两大类异质思想在中国形成两主流对立局面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
 
  杜兰特夫妇在《历史的教训》一书中指出:自由和平等是永恒的不共戴天的仇人,一方取胜,另一方即会死亡;当人们获得自由时,他们之间天然的不平等差不多就会呈几何式的增长;若要防止不平等的增长,就必须压制自由;穷民渴求平等,富民渴望自由。
 
  以生产资料之部分共产来制约大中型资本家之自由,可以提高平等程度,因此,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平等主义。而无论是新自由主义(哈耶克)或保守主义(伯克),还是凯恩斯主义,均属于自由主义。由于各股人民之间存在财力的等级或不平等,在自由状态下,大多数生产资料落入了大中型资本家手中,如媒体、大学、研究所或落入了媒董、校董等财团手中,而无产者的自由是假的。这两类主义互为异质思想,一般情况下难以相互妥协。
 
  西方国家在学术名著、高校教材、新闻报道及社交平台之中渗透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以这种隐蔽方式主流化自由主义,边缘化平等主义(特别是通过丑化),同时向中国输出自由主义价值观。能实现这一目标的原因之一是,西方国家的作者、编辑人员受雇于媒董、校董、研究所等大中型资本或财团,他们的文化生产与文化传播因此通常有自由主义的偏向。
 
  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阵地,如果被自由主义渗透、攻陷,将酿成巨大灾难。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义的马工程教材的编写与推广就是一种反制。因为这两大类异质思想如果在中国形成两主流对立局面,即各自俘获了中国约一半人民的大脑,而这两类思想无法妥协,结局通常是悲惨的。因此,中国编辑人员应学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编辑人员反向而行的边缘化。
 
  3.抵制与批判历史虚无主义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
 
  历史虚无主义是新自由主义在历史领域的一种表现。苏联解体之前,历史虚无主义也曾经在我国泛滥成灾。其实质在于打着“还原历史真相”的旗号,鼓吹“告别革命”,丑化党和国家历史上的英雄,美化一个个汉奸等反面角色,使13亿中国人民陷入思想混乱,丧失将他们凝聚起来的一个英雄群体,从而使中华民族更易滑向分裂解体,民民互敌。
 
  历史虚无还包括对所有中华传统文化的虚无态度。众所周知,中华传统文化既存在糟粕,也有精华;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批判性继承。如果全盘否定,将使中华民族丧失自我,内部凝聚力降低。
 
  中国的编辑人员首先要能够鉴别出哪些是历史虚无主义,包括那些以谣言形态传播的,其次要学会通过文化选择加以抵制与批判,如减少这类信息的曝光率,加强批判它的信息的传播。
 
  4.宗教引导的意识形态安全责任
 
  像ISIS这样的宗教极端主义组织是人类的祸害,绝大多数国家将其视为公敌。在中国,一些分裂力量常与宗教极端主义合流。而邪教的危害也不逊色。由于这两者的反人类本质,任何国家的编辑人员都有责任遏制其诞生与蔓延。
 
  除了遏制宗教极端主义与邪教,编辑人员还有责任通过文化把关,使无神论成为主流。这也吻合中华传统文化的历史主线。另外,中国如果一半人民信无神论,另一半人民信有神论,或者全体人民按宗教或教派分化成势均力敌的两股或多股,这或是取祸之道。因为,根据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的观点,无神与有神、这一宗教与那一宗教、这一教派与那一教派之间存在着冲突。最后,如果宗教过盛,甚至国家滑向政教合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与政策不是从世俗的实际出发,经济发展的表现将是平庸甚至糟糕的。
 
  总之,中国编辑人员应承担宗教引导的责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最后援引十九大报告相关论述作为编辑人员意识形态责任在总体上的参照系: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
 
  二、编辑人员的意识形态安全素质
 
  素质是为履行责任服务的。明白了责任,但不具备素质,这个编辑依然是不称职的。具体而言,意识形态安全素质是指各类编辑人员为实现“确保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地位不受颠覆性威胁”这一目标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品质或才干。笔者结合编辑工作经验及意识形态能力相关理论,概括出以下四种意识形态安全素质:
 
  1.对于涉及意识形态安全之内容的敏感度与鉴别力
 
  如果对一些蕴含意识形态偏向、可能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容没有敏感度与鉴别力,那么这个编辑人员是不称职的。
 
  很多人文社会科学类内容都蕴含意识形态偏向,这包括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新闻学等领域的学术著作与教材。如新闻传播学领域内的“新闻自由”这一话语绝口不提各股人民之间存在财力的等级,在自由状态下,媒体落入大中型资本家手中,议程设置也是由他们操控的,只有他们才有真新闻自由;这一话语的本质是要否定党管媒体原则。
 
  对于这类涉及意识形态安全之内容,编辑人员一般存有敏感,能够鉴别,但有时也容易疏忽大意。朱继东《新时期领导干部意识形态能力建设》提及一种需要警惕的情形:严防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留学人员的渗透。对于已在思想上被自由主义渗透、俘获的有海外留学经历的中国作者,编辑人员对其拟出版或发表的内容更加不能疏忽大意。
 
  编辑人员最需提高敏感度与鉴别力,是意识形态偏向相对隐蔽、且可能危害意识形态安全乃至文化安全的内容。如一些“正能量”的内容;像哈佛大学校训、美国某某协会推荐。编辑人员应该多想一想这其中是否渗透有对中国不利的某些西方价值观。
 
  2.知道如何应对可能危害意识形态安全之内容
 
  编辑人员还应知道如何应对可能危害意识形态安全之内容。这并非一个简单的一禁了之的问题。通常可将可能危害意识形态安全之内容,粗略划分为三个等级。
 
  (1)对于明显危害意识形态安全或存在严重政治错误的内容,依据法律、规章等禁止其出版、传播。如一些欧美媒体的报道通常渗透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偏向,新闻编辑人员应过滤那些即使经过新闻编译也难以矫正偏向的内容。
 
  (2)对于并非明显危害意识形态安全、仅是属于学术论争的内容,可限制其出版的数量与传播的范围,更应做的是,加强与之针锋相对并且有说服力的内容的出版、传播。
 
  (3)对于危害意识形态安全可能性不大、同时可丰富中华文化的内容,基本可放行,但要尽量降低其负面影响。如图书编辑人员对引进版社会科学教材中的一些敏感内容问依据法律和规章给予调整。
 
  3.善于以隐性、反面方式宣扬爱国主义、马克思主义等主流意识形态
 
  如果我们不占领意识形态阵地,异质的思想与文化必定想方设法占领。要真正确保意识形态安全,至少应适度主动出击,宣扬爱国主义等主流意识形态。
 
  编辑人员首先要善于显性宣扬,以正面方式主动出击。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繁荣文艺创作,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沤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这不仅是对作者群体发出的号召,也昭示了编辑人员显性宣扬、正面方式的部分内涵。
 
  一般情况,显性宣扬与隐性宣扬配合,正面方式与反面方式互补,才能收到良好效果。隐性宣扬、反面方式由于绕开了人的逆反心理,润物细无声,效果通常更好。而编辑职业的“幕后”这一特点与隐性宣扬、反面方式的匹配度高。因此,编辑人员要更加善于隐性宣扬,以反面方式主动出击。
 
  如对于白人国家鼓吹的“人权”的虚伪性,中国的图书编辑人员引进出版了麦卡锡《血色子午线》,麦夸里《印加帝国的末日》,霍夫曼《欧洲何以征服世界》等白人侵略世界各地、灭族与鸠占鹊巢的历史书籍;这也隐性宣扬了爱国主义。对于一些大学教师与大学生“神化人民”“迷信民主”的倾向,中国的图书编辑人员采取反面方式,引进出版了斯奈德《从投票到暴力》、迈克尔·曼《民主的阴暗面》等西方反思性著作,同时,还可突出宣传马基雅维里《论李维罗马史》这部展示古罗马民主实践、暴露民主制巨大漏洞的著作。
 
  新闻传播是意识形态的工具,同时,新闻是最好的隐性宣扬、反面方式之载体。新闻编辑人员应扮演好相应的议程设置角色。心所周知,西方国家对于中国的新闻报道通常是负面新闻居多。其出发点除国家利益的不同、竞争乃至冲突,还有为贬低异己的制度、思想、文化等意识形态体系。中国的新闻编辑人员也应时常放行西方这类新闻,展现与我国意识形态对立的那些国家的阴暗面。对于历史虚无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等,也可以通过反面方式来隐性展示其荒谬性。
 
  4.意识形态安全的底线思维与法治思维
 
  意识形态安全责任是一种底线。底线是不可逾越的警戒线,是事物质变的临界点。与此相对应的意识形态安全素质也内在地是一种底线思维。具体而言,底线思维是指编辑人员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上要有原则意识、边界意识、小节意识,要经常想着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减少过线、越界,且注意细节,防微杜渐。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只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种张力、化解各种冲突。关于如何应对可能危害意识形态安全之内容,编辑人员最根本的解决方式是法治。
 
  《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二十四条就明文规定了编辑人员的责任: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另外,这一条例的一些条款直接涉及意识形态安全。有些与作者相关,有些与编辑人员相关。如第五条,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如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编辑人员因此要有法治思维。具体而言,编辑人员首先要学好与意识形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作者群体普法;其次要将相关法律、规章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既自已模范守法,也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进编辑工作、解决问题;最后还要有这样的意识,即,将编辑工作中遇到的意识形态问题抽象、概括、升格为法条草案,反映给相关部门,以争取意识形态安全相关法律、规章的修补、改良及体系化,以提高编辑工作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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