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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

2018-06-08 来源:《编辑之友》
  【作 者】许文峰:广州航海学院航运经贸学院

  【摘 要】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与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存在紧密的关联。新媒体时代前夕,以私权控制为核心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呈现出典型的垄断效应,凸显了作品在传播及交易中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作品生产的内在价值。而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经济基础的不断提高,文化内容的积累、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动和法律制度的不断丰富,著作权实现了社会功能结构的分化。而去中心化的网络技术发展,为权利的转换提供了动力源泉,从而使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新型著作权保护体系得以衍生,满足了市场和时代的需求。

  【关键词】新媒体;著作权;垄断;开放共享;大工业时期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与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存在紧密的关联。基于文献调研,著作权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直至清初,才有著作权的相关立法,由于其承载的相关利益具有互换性的特点,因此其观念才逐步得到关注。著作权本身作为一种信息及知识的保护,需在兼顾原创者自身利益的同时,保障原作品的信息及知识在可接受的范畴内进行共享交流,由此便衍生了原创垄断与受众共享的博弈问题,为此对著作权的保护展开探讨势在必行。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科技的迅猛发展拓展了媒体传播的方式,使得有线电视、卫星直播系统、光纤电缆通信网、多媒体互动平台、网络直播平台、智能终端电视、互联网、IPTV等新兴媒体被人们熟知,它们作为“新媒体”的代表对传统著作权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现行出版物呈现出多样化、电子化的发展趋势,维基百科、数字图书馆以其良好的便携性、一次投资、更新快、保管便利等优势,正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及接受,如2009年,《失落的秘符》这一著作的数字版发行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超越了纸质书籍的数量;2016年,中国新闻出版总局展开关于阅读方式的大样本数据调查,发现数字化阅读已成为当今一种主流模式,其阅读覆盖率达到77.6%,连续八年实现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数字化阅读时代。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数字出版具有实时互动、网络扁平化运行、便捷搜索、信息共享等多重功能,也出现了众多与著作权相关的案例。如受到传统出版实体行业的抵制,谷歌公司被美国出版商及作家协会提起诉讼。2016年年初,北京市受理著作权案例共计1471件,其中80%以上为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例。显而易见,数字化技术发展及互联网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应提升著作权的保护机制,切实加强知识在传播过程中的保护,为著作权构建一个共享、均衡及利益博弈的考核机制,促使著作权在新媒体时代得到顺利过渡。

  一、著作权社会基础的多维度分析

  1.基于经济基础视角

  基于文献调研发现,目前有部分学者在明晰中外著作权的历史沿革后,认为当今我国著作权没有发展,与古代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存在一定的关联,是构成当今知识产权体制难以大范围推行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发展的不均衡,与宋代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清代生产力急速下滑且与西方国家发展呈现出鲜明差距的既定事实相互吻合。基于近代历史学意义分析,著作权是私权的一种体现方式,而商品经济是保障私权得到发展及衍生的土壤,缺乏完善的商品经济发展模式,私权便举步维艰,其相应的保护及法律机制也无从谈起,著作权也失去了产生的先决条件。

  欧洲作为著作权机制的发源地,长期持有重商主义的既定传统。工业革命的爆发,推动了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商品经济打破了传统封建势力禁锢,得到快速发展。在法制领域,罗马帝国的兴起集中诠释了商品经济的关系,英国的衡平法及普通法与之快速融合,共同促进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完善。18世纪初期,欧洲各国逐步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容侵犯”,这预示着绝对所有权的有效形成,也推动了著作权体制的发展,在很大层面上改变了法国图书出版行业的运行模式,促进了其所有权的变革。

  中国古代在著作权的产生及发展上,遵循的是与欧洲大相径庭的发展模式。以农为本是中国古代发展的基本模式,历代封建王朝君主均拥有抑商重农的传统。在唐宋时期,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孕育了最初的资本主义萌芽,然而受制于封建政府对商业的偏见,认为其是瓦解封建控制的助推器。因此,封建王朝对于商业采取的态度是:商业利益要绝对服务于政治利益,这导致商品经济发展进入“瓶颈期”。商人在经营活动中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资本主义因此被扼杀在萌芽阶段。与此同时,在法律领域,由于忽视对于私法的关注及建设,过分强调对公法的建设,导致盈利的财产用于购置相应的地产而非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加剧了商品经济发展的滞后。纵观古代历朝发展,均没有独立运营的民事法律部门,这使得民众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机制也缺乏产生的土壤及环境。

  2.基于文化发展视角

  本文以利用形式逻辑来展现结果联系的研究思路,分析我国在长期发展中,未产生著作权机制的原因,主要归咎于知识分子自身观念的阙如。图书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活字及雕版印刷术的大规模运用,使得古代盗版活动呈现出猖撅的发展态势,宋元明清时,曾一度引起出版社与作者、盗版商之间的利益博弈,但由于文人未曾意识到知识所蕴含的无形财产权利,未能在心中培育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及著作权的观念,进而导致无法在实践中提出法律保护的相关主张及著作权的相关理念,没有实现出版权机制向著作权的有效过渡,导致出现了中国最早拥有造纸术、印刷术,却没有制定与之相互配套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研究分析可知,古代中国,不仅知识分子对著作权理念及意识认知不足,整个中华民族对待权利认知的意识或观念均相对淡薄,个体依附于自身家庭、国家,导致人格发展不独立,权利意识无法得到良好的发展及培育,对义务的凸显及对权力的崇拜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社会的发展主旋律。因此,知识分子缺乏著作权的主张理念及保护措施的原因也格外明显。首先,重视文化创作、追求“以文传名”及“立言”的创作价值观是古代文化一贯秉承的原则,它与著作权理念存在相互制约的状况;其次,“灭人欲、存天理”的儒家理学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古代知识分子的思维模式,淡化了对财产权益的主张及追寻;最后,古代历朝发展中,轻私权重公益、轻民法重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为著作权的推广形成了一道“屏障”,同时文化作品不可私有、取决于自然的思维理念也严重制约著作权的有效形成。

  欧洲在著作权产生及发展中。其文化根基与中国截然相反。欧洲在17世纪至18世纪中,经历了宗教体制改革、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等诸多运动的熏陶,使得“劳动创造财富”的理念深入人心,权利本位的现代法律指导观也有效推动了相关法律进程的完善,推动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发展。到19世纪末期,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了风格迥异但内容基本一致的著作权法律条文。著作权法律以“财产价值观”为基本理念,将“人格价值观”视为著作权的立法根基,重视作品的重印权及印制权,将精神产权机制推崇至权利价值的顶峰,诠释了个人权利中本位思想的精髓,是一种排他的、绝对的精神类产权。

  3.基于科技发展视角

  对于著作权而言,“无传播即无权利”已成为一种业内经典语录,由此可见,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起源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全球任何国度的知识产权学者,均认为目前印刷术是著作权产生的核心。关于印刷术与著作权之间的有效关联,学者主要呈现出两种主张:一方面是印刷术的诞生,使得图书生产的成本大大降低,将图书转换至商品,为作者及印刷机构增加了收益;另一方面是印刷术的推行,打破传统手抄模式对于产权的有效控制,为著作权的产生提供了法律需求。

  目前世界化的推广进程总体上呈现出发达国家至发展中国家、西方至东方的单向化传播路径,信息知识成为知识传播过程中的有效载体,其传播体系中无法产生更多具有创新性或生产性的价值,而著作权的衍生则为传播关系的博弈及均衡提供了先决条件。在作品中,价值是集审美、伦理性、理想性及思想性的要素集合体,不需要以产权界定来进行保障,需要多领域协同发展实现知识价值的传承。然而无法通过量化的指标来衡量思想利益及人身价值。因此在流传过程中几乎难以发现基于功利化的制度计算体制,而以人格标示、边界等形成的流派及不同主题的作品来进行划分及评定。

  在印刷术产生之前,艺术、文学及科学作品的推广主要靠手抄及口传,受制于昂贵的书写原材(如羊皮、丝帛等),加之手工模式效率较低,虽然抄书出卖作品及卖手稿的事件发生概率较小,但也侵害了原作者的自身利益。因此,作者对其创作内容提出了版权的要求。尽管当时存在盗版及剿窃现象,但由于盗版者在手抄版上需要支付运维资金,加上作品传播范围太过局限,使得盗版者没有利益可谋,因此出版社没有必要展开法律诉求,盗版者也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整个社会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

  根据历史考究,无论古代的中国还是欧洲,著作权在印刷术发明之前没有相关概念,印刷术的运用为著作权提供了潜在条件。因为印刷术的推出,大大提升了传播的效率及作品复制程度,导致出版者、作者及盗版者之间产生大量的利益博弈,衍生大量的冲突矛盾。印刷术的普及使得作品大量传播及复制,推动了出版行业的发展,使得作者无法像传统模式一样来控制知识所产生的无形财产,因此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同时,印刷术增加了盗版的产生,高效的传播模式加速了盗版的利润,严重损害了作者的既得利益,从而导致作者有较强的法律需求。

  活字印刷术在宋代盛行,出现了“天下书籍遂广”的场景。著作权观念在出版商中也逐步萌芽,不许翻印逐步成为出版社既定的专有权,以诉争或特许的途径来保障专有权的践行,以维护读者利益及作者名誉为宗旨,强化作品的有效性及完整性。机械合金的活字印刷在欧洲发明后逐步用于商业化运营,加速了图书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图书出版行业为谋取利润展开了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此运行环境下,出版商一方面垄断书籍的销售及印刷市场,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究,不断向政府提出压力,要求赋予书籍垄断权限及特许地位,其著作观念得到不断的衍生及发展。

  4.基于法律保障视角

  基于历史发展而言,利益要突破发展模式,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则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可实现狭义经济学视角的交换,运用理性的方式展开评估衡量,且在法律上给出明确的标准化意义;另一方面则呈现出通用性,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成员自身存在的一种潜在谋取利益的因素,在发展中出现具有影响价值的利益阶层或群体,透过科学化的意见表述机制等实现法律权利的有效转化。在发展初期,著作权仅仅具有社会政治的功效,无法实现经济学视角上的价值衡量及转换,不具有经济交换的价值。正如在未产生文字时,通过图像仅可进行意义阐述,如拉斯科洞穴岩画,可以用来对宗教观念进行阐述,以祈祷神灵进行保佑。马蒂亚利斯将盗用知识的行为称之为Plag iarius,翻译至今为盗窃的表述意义,它作为人们进行权益保护的出发点,其行为模式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无法律条文的制约。同样在古代中国,墓葬画及墓志铭的留存将仙界生活与世俗生活实现有效贯通,旨在宣扬一种来世飞升的境况。虽然作品阐述了一种生者与逝者之间的哀思,维系道德关系,但是其内在蕴含的价值无法进行经济利益的交换,无法为著作权提供孕育的土壤。此外,印刷术诞生之前,少数群体对作品实现垄断,在群体内部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学术影响力,它没有涉及普通民众,因此对其核心利益无法构成损害,因此也为著作权在人类历史中的长期空白提供了支撑条件。

  然而随着印刷术的推广,其快速复制的特性促使了文化的高效传播及书籍的规模化生产,原有个人特点及社会功能逐步模糊,其所依附的交换利益日益增强。此时社会分工逐步细化,作者无法利用其自身单一的资源来保持其独立性,作者需拓展至更为广泛的社会结构体系中,在特定职业上赋予其足够的经济资本及社会成本,此时作品自身的交换利益显得日趋重要,原有以社会位置及身份来进行价值评估的体系难以满足需求,转化变得尤为重要。活字印刷创设人毕异的墓碑中有“一石广招万口传”和“雕字分明是宋刊”的诗句。正如诗中所言,活字印刷术以其特有的优势,带动了文化的交流,最终促使作品交换及复制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在权利保护及侵害之间形成有效互动,最初仅仅为出版商之间的对策研究,历经时间推移,加之政府推动,产生了影响持久的出版特权运行机制,该机制起源于15世纪的威尼斯,具体运行模式为出版商为规避同行竞争,将手稿送至政府部门进行审查,以获取运行特权,从而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应。

  二、基于功能与机制的传统著作权保护探析

  综上可知,完善的经济基础、深厚的文化底蕴、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健全的法律保障是著作权发展的先决条件,它们的综合作用实现了社会功能结构的分化,为权利的转换提供了动力源泉,从而使著作权保护体系得以衍生。

  早在新媒体时代开启之前,私权体系是传统模式下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功能要义,由此可见著作权的保护机制源自于西方私有制的观念,通过文化作品等载体来获取宗教支持、呈现经济价值,这正是这种多元模式的权利控制及文化互动的影响体现。笔者通过研究西方国家的起源可以发现,两者存在异曲同工之妙。西方利益至上的互换模式及宗教世俗的控制是其权利体系的两大核心,经过上帝、自然、社会、体制等一系列过渡后,在与政府对抗及宗教抗争的过程中,权利体系得到发展,最终以文本的形式进行约定,被大众所熟知或认可。著作权体制也延续了相似的发展路径,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及科技的有序发展,使得著作权保护手段实现了由令状制度向特许制度的自然过渡,权利的特许使得原创者形成了垄断,彰显了权利的本色,使得私人价值与公共价值融为一体。

  任何一项制度均是一把双刃剑,著作权同样如此。根据经典的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著作权保护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原创作者的自身利益,但是对作品的保护力度及保护作品的方式,并没有给出量化的执行标准。因此从该视角分析可知,逆向推理演绎虽可明晰著作权的保护功能,但著作权的起源的时间节点很难得到精确的推算。通常而言,知识驱动创新是著作权产生的先决假设条件,这是作品的创作融入经济价值模式之内的必需条件。然而,追溯历史发展可以发现,经典历史作品的创作与经济价值模式背道而驰,如在文字作品领域,中国的史记、拉斯科洞穴作品、荷马史诗、包罗万象的四库全书等经典作品,均在相应的科学范畴内有序运行,但并没有体现出经济价值的动机所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假设形成了质疑。因此著作权机制的形成考究的不是经济价值模式,而是其社会基础中完善的经济基础发挥的支配效应,进而形成了一种无国度限制、无文化差异、无阶层歧视的知识共享及传播效应,在流通过程中体现了作品的价值,彰显其在经济视角上的支配地位。所以著作权机制的形成过程是知识产生及有效传播从非功利性至功利性的有效转换过程。它不具有普适性,需要综合考虑作者的作品类型、时间区间、传播效应等,才可以将作品的经济价值与其产生的支配地位进行衔接。基于实践视角可知,知识产生及有效传播机制的形成是与创作时间、作者的文化背景及写作意图密不可分的。其中,不仅存在真正的情感渲染及典型的抽象推理,同时也包含分工模式下以利益驱使为主导的作品呈现体系,同时该作品往往包含某些宗教信仰或呈现权利控制的缩影。无论是经典领域的作品传播,如音乐、哲学、宗教、运动等,还是科学范畴内作品的产生,如土木、机械、管理等,其原创作品的产生均不可能以经济利益的诉求为主要目标,否则难以体现创新效应,这一点在西方中世纪的文学作品发展中,得到了诠释。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作品的创作难觅经济动机,基本上均以历史正当性及社会结构优化及治理为写作源泉,因此其作品的生产涉及不到经济利益的转换及价值的归属问题。

  原创作品的传播及复制对其经济价值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其文学作品的传播均需要按照既定流程或机制进行。组织及自发为原创作品传播的两大渠道。自发的传播机制具有一定的门槛制约,它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社会地位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需要在具备一定社会高度后,才可形成环环相扣的社会关系网络。而自发型传播网络的构建是多因素共同叠加的效果,如家庭背景、行业归属、业缘、作品新颖度等,通过网络的不断拓展及延伸而使得作品不断传播,此时作品已成为一个载体及示范性符号,成为融入某种社会群体、攫取社会资本的“入场券”,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作品的传播者及原创者无须将经济利益纳入目标体系,主要通过作品蕴含的知识价值来维护自身在社会上的形象,从而间接影响其经济及政治效应。古往今来,信息分层控制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出现的现象,早期人类社会通过构建人类与神仙的界限来实现权力的控制。少数人掌握神的知识并在大面积范围内传播,这一点在我国及西方国家中均得到了印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思维的不断拓展,理性建构逐步取代了神论,成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发展,使得系统的社会知识“支离破碎”,国家只有掌控知识及信息的总体入口才可以获取权利的最大控制。因此统治者在进行权利正当性的构建时,需要综合考虑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政治成效及社会影响效应,基于稳定性考究,通常不选用政治维度来展开传播途径的控制。而在经济视角上,权利掌控者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其良好的扩展性为传播提供了可靠的支撑及足够的社会基础,使得经济价值的诉求发挥了支配性的效应,为著作权的转换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及多元传播路径。

  著作权制度及观念的形成是经济驱动下文化交易频繁化及国家文化政治的多元化的结果。究其发展路径可知,著作权体系及观念在保护对象上与审美、文化底蕴、政治价值、思想精髓等渐行渐远。之所以产生上述状况,主要是由于在现代理性建构体系下,审美、文化底蕴、政治价值、思想精髓等无法采用量化指标来进行科学评估,无法通过经济视角对其价值做出有效的衡量,因此只能对其作品的传播及交易进行量化,才可体现著作权的价值。出版商便是在作品的量产及产业化体系中的传播载体,如何攫取最大的商业价值是其核心目标,而作品在复制上的简单可行,又给作品的传播带来了竞争的压力。因此,作品权利保障机制成了时代发展至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完善出版商商业体系模式的必备环节。然而作品本身与媒介的独立运行导致了其传播及复制不存在技术壁垒,因此权力的影响无处不在,如我国古代的门客制度、西方国家的特别许可机制等。

  著作权保护模式是由于传播及复制技术的出现而得以衍生,也仅仅符合特定时期的需求。随着技术的发展,媒介传播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及全面化的特征,在大众传媒领域中,逐步形成了作品复制、生产、传播等全过程环节的保护模式。基于现代成熟的保护模式分析,传播路径的保护是核心所在,作品的生产仅仅为附属环节。因此产品的创新特性在新模式中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在现代作品运维的商业版图中,作者的知名程度及作品的质量与价值的呈现产生了“隔阂”,主要根源在于创新知识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博弈。所以,打破传统以审美、文化底蕴、政治价值、思想精髓为核心要素的作品设计理念,追求以经济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作品创作模式,俨然成为当下的发展格局,因此重新构建现代著作权的保扩模式,回归源泉已势在必行。

  三、开放共享——新媒体时代的特征

  基于上述分析发现,为经济及政治利益的双重需求,采用特许及专制机制来保护作品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这种以垄断特征效应为核心的发展模式仅仅关注了出版商的利益,而忽视了作品作者的自身利益,从而使得博弈天平失衡,因此该著作权保护机制无法迎合时代的需求,其保护框架的重组是必然的发展趋势。随着新媒体时代的不断推进,作品的交易模式及传播渠道逐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向个体进行不断渗透成为一种发展倾向,这使得原有社会背景也悄然发生变化。从传统经济运维层面分析,借助信息不对称、政策强制性而形成的局部垄断特性正逐步退出时代发展的舞台,互联网下的新媒体时代,其自身的开放及共享特征,有力彰显了技术的均衡性及公平性,形成了高度自由发展的、以去中介化为主旋律的共享模式。对于作品著作权来讲,交易者及传播者构建的垄断性保护模式是保障在传统模式下实现集团内部既得利益的可靠屏障,以信息的中介模式存在;而随着去中介化的不断推进及渗入发展,原有垄断效应也逐步失去功效,网络信息的发展也不再凭借出版商的单一营销传播渠道,拓展了以微博、贴吧、官网等为主的线上营销渠道,乘共享经济的浪潮,将逐步提升著作权的共享性及开放性。

  在新旧媒体时代的过渡中,著作权保护机制正逐步实现垄断消隐、共享呈现的新特征,笔者基于研究发现,这种状况出现是多因素共同叠加的结果。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

  1.知识多元价值的呈现是著作权实现共享模式转换的先决条件

  西方理性思维是现代著作权形成的理论根基。以货币来作为衡量知识经济价值的模式成了评估的关键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知识的多元发展特性,将审美、文化底蕴、政治价值、思想精髓等无法量化的价值进行剔除,以满足西方经济及政治利益集团的私欲需求。新媒体时代下,凸显知识价值的多元性是知识生产者及最终消费者的迫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单经济价值的传播模式。大工业时代前夕,人们对作品的艺术价值及思想价值格外关注,这一点在多国历史发展中得到了印证,这种状况的产生源于当时的技术手段及其影响力,通过知识价值来实现自身文化价值的传播渠道相对有限,因此原创作者将专注力聚焦至作品艺术水平的体现、思想深度的挖掘、审美情操的培育等多个方面,从而呈现出知识价值的多元化发展。印刷术的引入大大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加之商业模式的细致化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作品生产及传播的商业模式链条的形成,垄断效应逐步凸显。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的是,我国长期注重伦理层面的理性,在作品的价值呈现上以思想内涵为聚焦点,其经济价值仅仅是一个必要的支撑手段,是为作品的艺术价值及思想价值服务的,因此著作权保护机制为共享提供了条件。新媒体时代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对于知识的实现及价值的追求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为具有垄断消隐、共享呈现等特点的新媒体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出现提供了社会基础。

  一方面,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技术支持的转向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传播渠道不再具有单一性,传播载体也突破了简单的文字和图像形式,向音视频、动态效果、软件界面等形式转变,这提升了作品的编辑能力及传播复制速度,打破了原有实体书店营销的垄断模式,降低了出版商的量化生产及垄断影响力,双重技术的叠加效应一定程度上瓦解了著作权的垄断保扩机制。加之我国自古以来的文化多元性及多样性的需求,使得经济利益的单一模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多元共享经济的竞争摸式逐步呈现出其自身发展特征及核心竞争力。

  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实现了作品的多元化展示。传统垄断性模式对于作品的复制及传播进行了限制,仅允许特定出版商来实现,无法实现利益上的共享,降低了竞争程度,体现了发展的不平衡及不对等的特性。仅仅从作品内容进行分析,其思想精髓及艺术水准无法被垄断机制所束缚,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也不可能以单一的价格歧视来实现对传播渠道的垄断。为此,新媒体时代打破了作品纸质化的发展路径,实现了作品的电子化及数字化,通过多元网络化的传播运营来消除空间及时间上的限制,增加了受众群体的范畴,从经济学上分析,这种运行模式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通过新媒体来实现作品的传播及复制,不仅使得作品的编辑性大大增强,同时大大降低了作品的边际成本,将作品差异性进行消除,使得作品更加注重信息本身及知识,体现作品自身的审美、文化底蕴、政治价值、思想精髓等内涵。

  2.新媒体技术为作品的共享提供了可靠的社会根基

  新媒体时代下,著作权改变的不仅仅是传播手段及信息的生产模式,更为重要的是,对社会互动模式的变更。基于历史发展维度分析,创新性的技术均会打破现有的互动交流模式,使其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出现群体整合及分化的结果,最终体现为政治层面上的结构优化调整。新媒体技术下,互联网模式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平台,方便了人们的沟通交流,使其转换为更具执行力的技术模式,增强了作品传播的穿透力及覆盖范围,使得传播效应得到显著提升。然而,脱离实际运用场景而进行的技术运用,虽然提升了操作的便捷性及应用的自适应特性,但是往往忽视了作品的内在深度及制作本质。大工业时代,物理载体是作品传播及交易的主要凭证,为经济及政治利益的双重需求,采用特许及专制机制来保护作品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这种以垄断特征效应为核心的发展模式仅仅关注了出版商的利益,而忽视了作品作者的自身利益,从而使得博弈天平失衡,资本介入成了作品传播及复制的推动力量。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该著作权保护机制无法迎合时代的需求,其保护框架的重组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新媒体技术的开放加速了作品之间的有效流通,同时使得作品的选择呈现出多元化,使得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层面的垄断越来越难,这一点在众多领域得到印证。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例,在大工业时代,不同群体成员的确定,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来实现对群体的有效隔离及分化;然而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的通信模式有效弥补了该领域的缺口,采用项目众筹或团队众包的方式,实现高新技术的落地,以不同学科间协作的方式来提升其整体经营性。此外,这也降低了人员的进入门槛,基于新媒体环境,非专业人员也可开展高新技术的研究,这一点在软件工程、影视制作、音乐鉴赏等行业中均存在,资本逐步向影视集、软件界面及音乐组品进行聚焦,从而实现了资本的多元化。以维基百科为例,垄断的经营模式在作品生产中逐步淡化,其边界效应也逐步消失。新媒体技术的推进,使得垄断控制体系下对单一作品的关注逐步过渡为开放共享模式下对任意成员之间作品的专享。基于中观维度分析,作品传播及创作体现出差异化特征,形成了对不同利益主体认同的网络空间群体,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网络平台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均等的机会,这便形成了网络亚群体。该群体由于缺失经济利益的支撑,因此不具备完全支配效应,容易存在行为模式的趋同性及价值观的一致性,为群体层面的沟通提供了素材,使其成为共享经济的链接点和纽带,摆脱了社会秩序及规范所带来的压力。基于宏观维度视角,与大工业时代著作权保护中存在径渭分明的特征相比,新媒体技术淡化了社会及经济的边界,拓展了渠道范畴,使得政治、经济、文化及艺术高度融合,使得个体在互联网空间中的行为模式体现出政治、经济、文化的多元特性。通过在网络空间中作品的生产及传播,来逐步扩散至不同技术领域,实现节点的扩散化,从而打破基于权利的垄断机制。借助新媒休技术,著作权保护原则由垄断性逐步转向开放共享性,在发展中逐步提升其共享度,来形成全方位的保扩模式。

  3.经济结构的转换是著作权呈现共享模式的有力保障

  保障机制的转换是著作权开放共享呈现的有利体现。新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垄断保护机制无法得到社会结构的认可。互联网是新媒体时代的基础,为作品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共享平台。一方面,互联网的渗透特性弱化了其物理特性,使得信息特征的表现单一化。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信息的垄断模式,形成了越来越广泛的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均等化的设计来促使共享范畴的不断扩大,从而使得规模利益不断扩张。因此,新媒体时代著作权的社会经济结构根基是多元合作呈现的结果,这与强调单一化的垄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此外,新媒体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手段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这打破了传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垄断模式。首先作品需要经过互联网平台的审查才可以进行传播,这为其提供了精湛的技术支撑。在任何一个国度,均存在政治利益及作品利益相互融合、互相协调的问题。新媒体时代的发展,打破了传统仅仅凭借国家对作品政治审查的单一化模式,提供了精确高效的作品审查机制,构建了作品的相应平台,这不仅提升了作品的审查效率,同时也提升了作品的质量。正因为如此,原有国家强制力的政治审查所体现的垄断效应逐步消失,自动化的审查模式应运而生。其次,大工业时代,特定物理载体是实现作品传播的有效方式,传播者及复制者只可以在载体范畴之内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控制,因此为实现利益的扩张,需要依靠国家的权力保障。而新媒体时代下,作品的传播、生产及复制不再局限于原有模式,价值范畴得到了拓展,实现了价值的多元化,这打破了原有物理载体的传播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使得作品的原创作者与传播、组织者等相互衔接,实现了作品的快速交易。数字化的作品在新媒体时代具有独特的特性,即当作品在网络空间中存在时,就获得了复制者、URL链接、被传播的可能,当作品被任何人所使用或浏览时,便与作品传播者及复制者之间构建了永恒的连接关系,衍生出新的传播形态,打破了大工业时代传统单一的物理性交易模式。构建了传播者及复制者之间的永恒服务关系,且这种管理模式存在动态延展性,真正实现了与读者之间的无缝交流与沟通,通过交流来感知作品的内涵、精髓和作品的价值取向,这为构建分享经济奠定良好的根基,实现了著作权保护机制从传统经济效益为核心的单一模式逐步向经济及政治双重满足的开放共享模式的转换。

  4.社会技术基础是著作权呈现共享模式的关键因素

  传统规模化经济发展模式下,著作权通过垄断的效应来保障传播者及交易者的政治及经济利益,通过出版商载体来顺利实现向作品生产环节及消费者购买环节的双向渗透,完成了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初始形态。这种传统体制下垄断性效应覆盖了作品生产、传播及复制的全生命周期,以经济价值代替了作品自身的审美、文化底蕴、政治价值、思想精髓等内涵,从而形成了以经济价值为内驱力的单一传播营销模式,传播者及交易者的利益通过各个节点环环相扣,形成了一种封闭式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造就了发达国家知识研发及营销传播的单向化。基于国家运维视角分析,单向化垄断效应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自身的均衡性进行了否定,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这一模式的有序进行,在各环节均体现了不均衡及不公平的发展特性,从而形成了一种“弱肉强食”的剥削发展模式。

  在这一体系中,无法体现经济价值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机制中失去地位,虽然此时著作权对完成作品的创作者给予了法律认可,但对于作品原创者而言,仍需与之相匹配的定义空间来进行完善,进而导致对资本的依赖性成为一种趋势,使得作者倾向于与资本形成协作同盟的关系,最终形成一种以经济量化为评估依据的著作权保护特征。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文化、政治等多领域的交流不断增加,作者对自身地位的关注度正逐步提升,知识产权的原创性被越来越多地关注,一种政治与资本的协作、艺术与文化的交流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从而不断促进知识再生产的全新正当性模式不断完善,成为新媒体时代的发展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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