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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交媒体的重新界定

2018-04-20 来源:《编辑之友》
  【作 者】王亚菲,樊明方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9
 
  【摘 要】“社交”“媒体”两个概念下对社交媒体的界定,以及“社会性”“媒体性”两个要素下对社会媒体的界定,都使得“Social Media"在概念无法统一的基拙之上更面临范围模糊的困境。在原有的界定规则无法满足社交媒体范围划分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规则对社交媒体进行重新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将“社交”属性由外在的互动形式转向个体社会关系的建立,并将建立的基础看作是个体之间价值共识的达成,成为社交媒体界定的新思路。
 
  【关键词】社交媒体;观念客体;建构;价值共识
 
  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升级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交媒体带来的已经不仅是一种交流工具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一场巨大变革。然而,“社交媒体”的概念泛化一方面为后续的研究和交流带来阻力,另一方面对社交媒体的继续发展形成误导。所以,明确社交媒体所指,更准确地说是正确界定社交媒体的范围,是必然也是必需的。
 
  一、社交媒体重新界定的原因
 
  要对社交媒体进行重新界定,隐含两层含义:其一,合理的界定对社交媒体有重要意义。其二,此前对社交媒体已经有过界定,但已无法满足对社交媒体的认识需要。
 
  1.社交媒体需要界定
 
  “社交媒体”在作为一个概念之前,首先是作为媒体发展的阶段性成果而存在的,也是作为人类在实践中改变客观世界的成果而存在的。简单地讲,“社交媒体”在被人们定义为“社交媒体”之前是作为一种自在客体而存在的。“社交媒体”概念的形成无疑是人们对此类客观存在认识的建构过程。在这个建构过程中,逐渐被概念化为“社交媒体”的自在客体通过人的认知结构形成观念客体,也就是“社交媒体”这一概念。作为一个概念,社交媒体是对所属自在客体实质、特质的说明。运用“社交媒体”概念,其所指代的客观存在的继续发展成为可能,当观念客体没有被建构起来的时候,自在的客观存在是分散的,无法被认识的,其运用和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由此看来,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已获得的发展是建立在建构起“社交媒体”观念客体的基础上的,而社交媒体自在客体的继续发展则需要合理、合适的“社交媒体”观念客体作为保障。
 
  2.当前“社交媒体”作为观念客体的混乱现状
 
  学界一般认为,“社交媒体”的概念来源于“Social Media”,但是,目前依然没有统一定义,甚至“Social Media”究竟翻译为社交媒体、社会化媒体还是社会性媒体仍存争议。有学者认为“社交媒体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其定义的模糊性、快速的创新性和各种技术的‘融合’”。也就是说,一般以概念形式存在的观念客体在“社交媒体”这里难以形成统一的建构,“社交媒体”是什么的问题难以得到解答。观念客体是自在客体通过人的认知结构形成的,而“社交媒体”的概念是从另一个概念“Social Media”得来,对于其所指的自在客体自然无法达到全面而统一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交媒体”的界定,也就是对自在客体建构起类属性的观念客体,就成为认识社交媒体的重要方法,也影响其学术研究和实践发展。
 
  但是,当前对“社交媒体”类属性的建构也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谭天和张子俊将“社交媒体”分为平台型、社群型、工具型和泛在型。平台型社交媒体,指为人们提供信息交流和获取的网络平台,交流形式是开放的、互动的。微博和微信就可以划分到这类社交媒体。社群型社交媒体,更强调的是社交媒体经由使用者信息传播的自由选择和互动而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可以说,社群型社交媒体是帮助人们以自已的主动选择为基础,构建社会关系的工具。最典型的社群型社交媒体是微信。从宏观层面看,微信的“群”概念是把有共同兴趣爱好或共同需求的人聚集起来,形成一个小的社会群体;从微观层面看,使用者在微信中是以自己的偏好和需求为基础构建了社会关系网络。工具型社交媒体并不是以使用者的信息传递和接受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体现在工具本身。比如滴滴出行作为一种工具型社交媒体,其本身目的是帮助使用者选择出行方式,但是在辅助主要目的达成的过程中融入了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互动,也就是融入社交元素,也被看作一个社交媒体的类型。除此之外,泛在型社交媒体已经可以不是独立的媒体形式了。只要其内涵为信息的互动和交流,并且依附于一定的媒体之中,就可以被划分为泛在型社交媒体。比如,传统媒体使用二维码,扫码者进入信息互动和交流中,就可以看作社交媒体。综合来看这种对“社交媒体”的界定,是建立在“社交”和“媒体”概念基础上的。这的“社交”倾向于是“社会上的人际交往,其核心的内容正是人们各自的信息及思想、感情的交流,它是具有一定公开性的沟通活动”。而媒体则指信息传播的媒介,是人们传递和获取信息的工具、载体或中介物。在这样的概念基础上,被界定为任何一种以进行信息传播为目的的中介物,只要存在人和人互动的功能,就可以被认为是“社交媒体”。在这种界定方法下,“社交媒体”无疑被泛化了。媒体发展至今,构建人和人的互动关系成为一种趋势,如果在媒体发展过程中,所有的媒体都一定程度上带有这里所说的社交属性,也就是说媒体都可以实现使用者的交流互动的时候,是否所有的媒体都可以被界定为“社交媒体”?若如此,“社交媒体”的范围也就与现在所说的媒体界限重合,其定义也将没有意义。
 
  还有学者用“社会性”和“媒体性”作为社会媒体(概念同样来源于“Social Media”,这里看作是同义词)的两大要素来对其进行界定。“社会性”指的是媒体的社会化过程,也就是媒体的传播者不再是少数掌握传播技术的人,而是社会大众,媒体也擅变为可供大众发表个人观点和分享个人信息的社会化了的媒体。“媒体性”指的是媒体的“Social Presence”,即媒体的社会临场感,也就是媒体对使用者社会情境感受的影响。根据这两种要素在媒体中比重的不同,社交媒体被划分为六类:社会性高、媒体性低,社会性高、媒体性中,社会性高、媒体性高,社会性低、媒体性低,社会性低、媒体性中,社会性低、媒体性高。比如个人主页或者QQ空间等媒体在使用过程中发表个人观点和分享个人信息的比重较高,而使用者的社会交往比重较低,呈现出社会性高、媒体性低的特点;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站的使用在保持个人观点和个人信息高比重的同时,使用者也进行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是社会性高、媒体性中的社交媒体。在这种界定方法下,社会媒体被界定为可以发表个人观点和信息,也具备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的媒体。相比较而言,这种界定方法并没有使社会媒体的界定出现泛化现象,但其社会性指代的是媒体使用者的转向,媒体性又体现了媒体信息传播中促成的社会交往互动,容易造成属性理解的偏差。
 
  由此看来,以“社交”“媒休”两个概念界定社交媒体使其范围扩大,造成泛化;以“社会性”“媒体性”两个概念界定社会媒体(实际也指代社交媒体),又容易造成“社交媒体”属性理解的偏差。总之,作为观念客体的社交媒体难以形成合理而统一的建构,成为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继续发展的阻碍。当“社交媒体”的概念难以达成统一时,以类属性作为观念客体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
 
  二、社交媒体类属性建构必须以社会关系重构作为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人的认识来源于实践,皮亚杰也指出人的认识开始于人的活动。在这里,活动被认为是包括实践并且比实践范围宽泛得多的概念,不仅包括有意识的活动,也包括无意识的活动。总而言之,人的任何认识都以人的活动为基础,当然社交媒体这种观念客体在人脑中的建构也不例外。
 
  对于从属于认识论范畴的观念客体建构,总是暗含了从自在客体到人的认知结构再到观念客体的建构过程。其中,观念客体的最终形成不仅是由自在客体作为建构的输入系统决定的,同时还受到人的认知结构的影响,自在客体和人的认知结构是最终作为输出结果的观念客体的共同制约因素。在观念客体的建构中,人作为能动者用已经具有的认知结构选择和处理自在客体,“即主体以自已的思维结构分解、过滤、转化着自在客体的信息,建构成观念客体”社交媒体类属性的建构,就是从自在客体到观念客体之间的认知结构的建构,通过这一认知结构人们对什么是社交媒体、什么不是社交媒体进行判断,形成社交媒体的观念客体。以皮亚杰的认识论观念来看,即社交媒体的类属性在社交媒体的认识问题中发挥着同化作用,当遇到符合社交媒体类属性的自在客体时通过类属性的作用将其自动同化入社交媒体这一观念客体。
 
  认知结构不能随意规定和想象,而是以人的活动作为基础的建构,是人在与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之间发生真实对象性活动中形成的自在客体的特征、属性的内化。所以,社交媒体的界定不能是纯理论层面的类似于“社交”“媒体”等概念和“社会性”“媒体性”等属性的静态、孤立的理论辨析,而是以人的活动为基准,确定社交媒体的类属性。那么,社交媒体的类属性就是根据人与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的活动过程来建构的,也就是说,人只有接触或者使用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才能在思维中形成社交媒体的类属性。从人接触和使用社交媒体的角度出发,探究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对人的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使用过程中人的社会关系发生的重构。社交媒体的“社交”经常泛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在这层意义之下,社交媒体的界定被泛化为使用者可以进行自发性的交流互动的媒体。实际上,“社交”除了被定义为交流、互动这种外在的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社交”的实质是通过这种交流和互动重塑个体的社会关系。这种重塑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析:首先是社交媒体对人们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重塑。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局限于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师长几类构成,一般的社交活动方式为面对面交往或借助通信工具进行沟通。社交媒体对社会关系的重塑体现在个人通过社交媒体中个体符号化的观点表达和个人信息分享,对于社会关系中的人可能会产生新的判断,致使对其重视或忽视。比如微博和微信中关注的好友发表的个人状态,可能呈现出面对面交往中未曾接触过的一面。其次,社交媒体为人们构建了除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之外新的虚拟社会关系。个体对实际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构成很多时候是无法进行选择的,而在社交媒体提供的平台中,个体对社会关系的选择拥有绝对的自由度。比如,在微博平台中,个体选择哪些微博用户进行关注,又与哪些用户进行沟通交流,完全取决于个体。社交媒体为个体构建的虚拟社会关系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打破了年龄、地域、身份限制,而建立的基础也可能仅仅是在某一观点上的契合。
 
  在社交媒体的使用中,个体对社会关系进行自由选择,选择的依据是自己的偏好或需求。然而,个体能依据偏好或需求选择的前提是,社交媒体为使用者提供了发表个人观点和分享个人信息的条件,这些观点和信息中往往蕴含着个人的价值取向。张洪忠提出,社交媒体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形成互动的价值观的传播。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建立源于某一种价值观的相同。在社交媒体中,虚拟的社会关系可以通过共同的价值观建立,而实际的社会关系也可以因为社交媒体中发现的价值观的偏差,选择社会关系的淡化。
 
  由此看来,人在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的真实使用过程中,比起探讨社会性、社交性、媒体性,首先是因为社会关系的拓展和自由选择而乐在其中的。那么,社交媒体类属性建构的问题又更加具体化为使人在使用中拓展和自由选择社会关系的媒体,即应该被界定为社交媒体。社会关系重构成为界定社交媒体的淮则。
 
  三、个体价值认知结构的形成是社会关系重构的前提
 
  社交媒体能够为个体构建社会关系,包括实际生活中社会关系的重塑和虚拟社会关系的建构,其先决条件是个体已经具备一定的且相对稳定的价值认知结构,不管这种价值认知结构成熟与否,都使其在社交媒体中进行偏好性选择成为可能。那么,在使用或参与社交媒体之前,个体的价值认知结构从何而来?根据皮亚杰的基模理论,认知是一个通过同化、调节、平衡三个阶段的循环往复不断建构认知结构的过程,认知“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发生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途,因而同时既包含着主体又包含着客体,但这是由于主客体之间的完全没有分化,而不是不同种类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婴儿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事实认知主体的情况下,本能的活动就成为感受外界事物的通道,成为认知的起源。从通过感知外界事物开始,个体的事实认知逐渐形成一定的认知结构。价值作为主客体之间普遍存在的意义关系,表明客体对主体某一方面需要的满足。因此,相较于事实认知起源于简单的活动,价值认知则起源于自我意识的形成以及需要的产生,简单的价值认知结构也就随即开始建构。主体最初的需要都仅限于低层级的温饱层面。比如婴儿时期对饿和困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意识到对饿和困的价值判断。在低层级的需要层面,主体通过自已的活动经验和意识将同级的价值认知同化在一起,形成低层级的价值认知结构。
 
  当主体开始进行社会性实践,价值认知结构通过个体经验的不断丰富开始升级。最初的社会性实践总是伴随着认知主体的家庭影响因素。在家庭因素的影响下,主体有选择地进行社会性实践。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主体进行社会性实践时根据自己的需要产生新的价值认知,形成新的价值认知结构,并运用价值认知结构对实践中的价值问题进行判断。同时,在接触社交媒体之前,主体价值认知结构形成,成为之后在社交媒体中发挥同化作用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继而根据同化作用选择社会关系的基础。
 
  四、价值共识是社会关系重构的关键
 
  个体带着自已已形成的价值认知结构接触和使用社交媒体时,价值认知结构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价值认知结构处于平衡。在这个状态下,个体在社交媒体中互动交流对象的选择会发挥其价值认知结构的同化作用,在社交媒体中的行为活动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认知结构进行选择。那么,价值共识的形成可以是他人对自身信息中价值观点的认同,也可以是自身对他人所发表的价值观点的认同。当这种认同在社交媒体中通过符号、文字、语音、图片等形式表现出来时,就产生了双方进行互动和沟通的可能性。当双方真正进行互动和沟通,并使这种关系的增进以一种社交媒体特有的方式加以稳固之后,社会关系就已经形成。
 
  在微博中,这种以原本的价值认知结构进行同化作用筛选互动对象,以达成价值共识形成社会交往关系的情况十分普遍。用户发表的言论、观点和个人状态是公开的,用户在浏览信息过程中,当信息中的价值取向与自身的价值取向相匹配,并且产生继续了解的需求时,便选择关注对方。如果在某一次对方信息下的留言得到回复,并形成价值共识,那么就可能建立社会关系。微信作为一种基于即时通信发展起来的社交媒体,其好友的构成大多为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微信中好友的个人观点信息如果与自身的价值认知相同,则可以通过点赞、评论的方式进行简单交流沟通。基于这种价值共识上的继续交流则可以通过微信的即时通信来进行,是对实际社会关系网络的一种维护和发展。小红书是一种新型的社区电商,在一般电商的基础上搭建了社区交流平台。首先,小红书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价值取向选择,为用户根据自己的价值认知结构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可能性。在小红书的购物经验分享社区,提供了九种消费类别,在各个类别中都有小红书用户的经验分享。其次,小红书的社区可以进行互动沟通。小红书的社区有评论区,对用户发表的内容进行评价、赞同、批评或询问经验。用户之间存在共同话题,并且有一定的价值共识,即可进行长期互动从而构建起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小红书是可以为用户提供以价值共识为基础构建社会关系的媒体。
 
  社交媒体除了为使用者提供多样化的价值取向以供选取以外,还有可能触发个体价值认知结构的调节作用,使个体原有的价值认知结构发生改变。当认知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社会性实践的选择权,家庭因素对主体价值认知的影响逐渐被社会因素所代替。社会因素主要指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认知主体在进行自由选择社会性实践之后,其价值认知结构由于实践中原有的价值认知所指导的行为无法适应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会在主体的自我调节作用下改变。社交媒体在个体的价值认知结构中发挥调节作用。也就是说,社交媒体在个体进行价值认知结构的调节时,可以为其提供参考。在这个过程当中,引导性的价值共识也可以为个体构建新的社会关系。在社群型社交媒体中,社交媒体的引导性价值共识发挥得尤其明显,主要体现在公众号的价值引导中。公众号本来是一种线上线下进行互动的营销模式,现在经常以某种价值取向来吸引社交媒体的使用者。比如,微信公众号中有读书会、佛学会、心理咨询平台,倡导某种价值取向。当个体正处于调节状态需要新的价值取向时,容易将这样的引导性价值取向,代替旧的价值取向融入自己的价值认知结构之中,暂时消解原来价值取向对社会实践的不适应性,形成新的价值认知结构。同时,个体在这种引导性价值共识的引领下,参与到公众号的小社群中进行交流和互动,构建自身新的社会关系。
 
  社交媒体概念的无法统一以及在社交媒体界定中出现的泛化困境和“社会性”“媒体性”要素指代不明的困境,都使社交媒体的深入研究和继续发展受到阻碍。将社交媒体的界定看作自在客体到观念客体的建构过程使社交媒体范围的框定不再停留于理论辨析,而是回归到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对人活动的影响中去考察,关注人的认知结构对自在客体的能动作用。据此,社交媒体的界定成为人在活动中对社交媒体类属性的建构。社交媒体的类属性不再停留于社交的理论解释,而是以构建个体的社会关系为实质。同时,构建社会关系的基础又是个体之间的价值共识。在此,社交媒体的类属性就被构建为使用者以价值共识为基础构建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作为自在客体的社交媒体总会依据是否为人构建起以价值共识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一类属性被同化至作为观念客体的社交媒体,当自在客体并不满足这份类属性时,是不能将其同化至社交媒体的,不考虑自在客体对人的活动的真实影响进行观念客体的判断就会引起观念客体的泛化和偏差。
 
  以社交媒体的类属性作为人认识社交媒体的认知结构,对之前的社交媒体界定进行重新审视,以微博为代表的平台型社交媒体为使用者提供多样化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提供个人发表观点和共享个人状态的平台,并且具备个体之间进行交流互动的功能,促进个体因为价值共识构建社会关系的可能性,属于社交媒体。以微信为代表的社群型社交媒体,主要的好友构成是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在朋友圈中,微信个体自身和好友的观点和状态均有可能区别于面对面交往时的表现,形成面对面交往时未达成的价值共识,为重塑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关系提供可能,同样属于社交媒体。滴滴出行等工具型媒体,虽然为使用者提供了交流和互动的机会,但是这类媒体的存在更倾向于发挥其工具效用,并不致力于为使用者提供多样化的价值取向和选择,以供寻找与自身价值认知结构相符的价值共识,所以并不属于社交媒体。同样,所谓的泛在型社交媒体,更是零散地提供交流互动的机会,也不属于社交媒体。社交媒体可以被重新界定为:为使用者提供以价值共识为原则进行自身社会关系重构可能性的媒体。在对社交媒体进行重新界定之后,社交媒体更加指向社交的本质属性,指向区别于传统媒体的价值观传播特性,摆脱社交媒体的泛化,使社交媒体概念葆有存在的意义,为社交媒体的深入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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