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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什么不容忽视

2018-04-0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郭全中
  近日,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2018年年底前,国有文化企业要全部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该《方案》是继2003年的105号文、2008年的114号文和2014年的15号文等转企改制政策之后的最新政策,有如下六大要点需要重点关注。

  公司制改制有利于向“管资本”转变

  当前,我国的国资监管机构从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而要实现科学的资本运作,就必须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为公司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只有主管机构而不存在股东,这就决定着其难以引入社会资本。

  自2003年以来,我国文化单位开始转企改制,但是经过多年改革,中央文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70%以上,但仍有部分中央文化企业特别是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这也导致了尚未实现公司制改制的国有文化企业难以借助社会资本来发展壮大。

  公司制改制的范围是中央文化企业

  首先,《方案》中要求的是中央层面的文化企业,不包括地方层面的文化企业。当然,对于地方文化企业来说,想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也可以参照该《方案》进行改制并获得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其次,《方案》明确的是企业而不是事业单位,即已经通过转企改制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没有改的事业单位不在这次范围之内。例如,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事业单位都不在此列。

  不得违规引入社会资本

  《方案》指出,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符合文化市场准入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引入社会资本,要按要求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具体说来,一方面,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严格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坚持“文化例外”原则,具有很强意识形态属性的文化企业在引进民营资本时会有种种限制。

  董事长、社长、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应由一人担任

  《方案》指出,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中央文化企业董事长(社长、执行董事)、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应由一人担任。这一点对于地市级媒体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当前很多地市级媒体的社长反映,当地组织部或纪检部门不允许社长在经营公司担任董事长和企业法人,这种做法无疑和《方案》的精神有较大出入。

  土地和税收可获得主要政策支持

  首先,《方案》指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对于有着较多划拨土地储备的文化企业来说这条至关重要,可以通过土地差价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来把土地变性为商业资产。

  其次,《方案》指出,改制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优惠政策的,改制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此处的主要优惠政策是指改制之后的文化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目前优惠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预计到期后仍然有望继续延长。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很多文化单位在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时,固定资产尤其是房产的价格按照成本法估值,而进行公司制改制后,固定资产按照市场法估值时就会出现大幅度升值,这就会对净资产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这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在对文化企业进行绩效考核时,降低资产收益率。

  同时,已经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文化企业应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避免董事会等虚设而造成的公司制改制流于形式。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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