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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持续增长

2018-02-23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范 军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人类关于版权产业对经济贡献的认识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伴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作为最大的获利者,经济迅速崛起,发展势头很猛。但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发展却出现停滞不前、增长乏力的状况。为此,当时的美国总统下令组织专家进行调研。结果发现,美国的知识成果被别国盗用,没有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同期的日本通过大量仿制与假冒,经济却得到飞快发展。由此,美国认识到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出了版权产业的概念,开始进行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查研究工作。迄今为止,美国已连续开展多次调研,其成果为美国政府制定关于提高创新驱动能力的相关政策,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参考。

  与此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进行了此项工作,并于2003年出版了《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书,建立了统一的调查与分析方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芬兰、新加坡等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开展了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研究工作。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了“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成果,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调研显示,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实现行业增加值54551.46亿元人民币,比同期全国GDP名义增速高0.4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7.33%;版权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72.45万人,占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9.35%;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为2416.74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1.52%。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版权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扩大对外贸易中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1 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

  从2007年开始,受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委托,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2010年10月更名为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按照《指南》的方法,采用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和出口贸易额及其在全国总量中所占比重这三类六项指标,依据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数据、统计年鉴数据、相关行业数据、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数据,连续10次开展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查与核算工作。

  这项调查澄清了不少人对版权的许多模糊认识。譬如,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版权仅仅涉及文学作品、音乐和电影等,而不了解它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目前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000多个类别中的351个小项。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指南》,这351个小项按照对版权活动的依赖程度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业支持产业等四大类别。

  核心版权产业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制作、曲艺、舞蹈和杂技,电影和影带,广播和电视,摄影,软件和数据库,美术与建筑设计、图形和模型作品,广告服务,版权集体管理与服务等。无疑,它与版权活动完成相关,顾名思义,它是版权产业的核心。

  而版权产业还包括相互依存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业支持产业等类别。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包括设备的制造、批发和零售(销售和出租):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CD播放机、DVD播放机、磁带播放机、电子游戏设备以及其他类似设备,计算机和有关设备,乐器,照相和电影摄影器材,复印机,空白录音介质,纸张等;部分版权产业包括服装、纺织品与制鞋,珠宝和硬币,其他手工艺品,家具,家庭用品、陶瓷和玻璃,墙纸与地毯,玩具与游戏,建筑、工程、调查,内部装修设计,博物馆等;非专用支持产业包括一般批发与零售产业,一般运输产业,电话与互联网产业等。

  后三类虽与版权活动并非完全相关,但也属于版权产业的有关内容。通过这项调研改变了人们对版权产业的一些固有观念,提高了全社会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2 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异同

  相对于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等词汇更为人们所熟悉。由于世界各国在规划和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侧重点、落脚点、开展的范围、发展的路径不同,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使用了不同的称谓。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等概念和界定更多地体现世界各国各自战略思考和政策导向。

  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荷兰、匈牙利、新加坡等国家,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将文化产业界定为版权产业。在德国、西班牙等国家使用文化产业的称谓。在英国、新西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创意产业。在日本、韩国、芬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日本政府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内容产业。

  我国版权产业概念和界定完全脱胎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标准,因而数据可以进行国家之间的比较;而我国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有其特定的概念和界定。文化产业的概念和界定即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它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它的核算包括了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华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等所辖行业的加合。至于创意产业,按照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创意产业成为了文化产业的一个门类。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和上海市创意产业都不能等同于《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和界定。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称谓不同,各有各的出发点与侧重点,也各有各的作用与意义。因此,我国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数据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具有横向可比性。

  3 我国版权产业对经济贡献的变化趋势

  从2006——2016年,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连续10次开展了“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工作,其结果显示,从2006年至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持续增长,占GDP的比重稳步提升,核心版权产业的作用日益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逐年显现,对外贸易规模有所扩大,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持续攀高

  从2006——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从13489.33亿元人民币增长到54551.46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也从6.39%提高至7.33%,提高了0.94个百分点。

  从增速上看,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整体上高于GDP的增长速度。2006年至2016年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为12.99%,而同期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为14.01%,高于GDP增速1.02个百分点。特别是版权产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核心版权产业发展迅速,2006年至2016年间年均增长率为16.67%,高于全国GDP增速3.68个百分点。

  (二)核心版权产业的作用日益增强

  从2006——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核心版权产业在版权产业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加突出。2006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仅占到全部版权产业的48%;而2016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在全部版权产业中的比重已达到62%,10年间提高了14个百分点。

  核心版权产业与版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其比重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版权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2016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达到34056.42亿元人民币,已占到全国GDP的4.58%,比2006年提高了1.52个百分点。我国核心版权产业成为推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

  (三)版权产业就业人数稳步增长

  从2006——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从762.92万人增长至1672.45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比重也从6.52%增长到9.35%,提高了2.83个百分点。我国版权产业在推动社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积极意义。

  (四)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时有波动

  受全球复杂严峻外贸形势的影响,从2006——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时有波动,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5.40%下降到11.52%,但出口额仍从1492.62亿美元增长至2416.74亿美元。

  从出口结构上看,我国版权产业商品出口以计算机和电视机等视听设备产品等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为主,近些年来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一直占到全部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的90%左右。而最能反映我国商品国际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核心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比重较小,仅占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的3%左右,这反映出我国版权产业的出口以版权附加值较低的商品为主,创新活动较高的核心版权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

  4 我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与世界主要国家的比较

  在目前全世界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研究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美国和澳大利亚是最积极的2个国家,已经连续发布了多年度的调研数据。尽管《指南》并不能完全消除各国各地区在概念、分类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但为国际对比提供了一定基础,可以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开展评估提供参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4年出版的报告《WIPO Studies On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 Industries》,在已开展调研的国家中,各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对GDP的贡献率差异明显,从超过11%(美国)到低于2%(文莱)之间不等,平均贡献率为5.18%。其中有四分之三的国家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在4%——6.5%之间。我国版权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为7.33%,在世界平均线以上,处于较高水平。超过我国的只有美国(11.69%)、韩国(9.89%)、匈牙利(7.42%)、澳大利亚(7.40%)等国。

  以核心版权产业的比重来看,我国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4.58%,超过世界平均值(2.77%),低于美国(6.88%)、澳大利亚(5.40%)、荷兰(4.60%)等国。

  在就业人数方面,已开展调研的国家中版权产业就业人数占全国就业人数的比重平均值为5.32%,近四分之三的国家比重在4%——7%之间。其中墨西哥和菲律宾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比重最高,均超过了11%,而我国版权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在世界平均线以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根据各国行业增加值与就业人数比重之间的比例关系,发布了各国版权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指数,劳动生产率指数越高则表明该国版权产业通过投入较少的劳动力创造了更多的产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该指数将各国划分为版权产业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国家、中等国家和较低的国家三类。巴拿马、韩国、泰国、美国等国属于指数较高的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属于中等国家,菲律宾、墨西哥等国则属于指数较低的国家。

  通过以上各国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版权产业对GDP和就业人数的贡献在各调研国中处于较高水平,为国民经济提供了较高的贡献率,也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但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仍属于版权产业劳动生产率中等国家,我国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总之,通过我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成果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我国版权事业取得的显著进步,法律制度正不断完善,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版权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明显提高,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社会氛围正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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