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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有声读物案件有点难

2018-02-0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任晓宁
  据业内预测,2018年国内听书市场将以更快的增长速度持续增至44.3亿元人民币,听书时代已经到来。但与此同时,以有声读物为代表的作品数字化引发的版权问题不容忽视。听书时代,听书平台及产业链各方必须重视、处理好哪些版权问题?有声读物产业如何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合规有序发展?

  1月19日下午,在《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版权第二期共享课堂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献雅对此展开分析。

  产业链广,有声读物 容易引发版权纠纷

  用比较规范的法律用语来说,有声读物是“以纸质图书内容为主要阅读对象、以‘听’为主要阅读方式的录音制品”。也就是说,有声读物首先要有一个文字作品,在此基础上由专门的人(很多时候都是专业的播讲者)对文字作品进行播讲,形成一种“说书”的表现形式,再由专门的公司将播讲的内容录制成音频。

  由于有声读物产业链涉及的对象比一般出版物多了一些,涉及内容生产方、音频制作方以及网络经营平台等多方,这也使得有声读物容易引发版权纠纷。

  截至2018年1月8日,在聚法案例网站上用“有声读物”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共有106件。值得注意的是,聚法案例网站上有关有声读物的案件都是有最终判决书的案件。吴献雅表示,由于有声读物案件多以调解为主,因此相关纠纷远远大于106件。

  据吴献雅介绍,在当前有声读物著作权案由中,最主要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比58%,其余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等。

  从诉讼主体看,有声读物的诉讼原告一般为文字作品权利人,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上广地区。

  关系复杂,有声读物案件审理有六大难点

  由于有声读物一般涉及6个主体,这造成了有声读物案件链条长、环节多的特点。

  吴献雅介绍,有声读物6个主体包括文字作品作者、文字作品权利受让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播讲者、录音制品传播者以及传播平台。此外,有声读物还涉及两个权利客体:文字作品与录音制品。不同的主体与客体都可能有不同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声读物案件审理的困难。

  比如“劳婧华与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有声读物授权时间,由于被告在授权期限超过后还继续使用涉案有声读物,因此造成侵权。二审法院却认为,只要该录音制品完成时间处于上述5年期内,随后该录音制品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之行为不应当受到时间限制。该法院认为,案件焦点在于被告没有取得原告的许可以及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

  同一个案子,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院给出了同样的判决,却用了不同的理由。这个案子也体现了有声读物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困惑。

  并且,即使侵权事实明显,原被告双方都认可侵权行为,在确定有声读物侵权内容数量时,也容易引发双方争议。比如贾志刚与佛山人民广播电台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于权利图书与被控侵权光盘的篇幅巨大,逐字逐句比对存在较大困难,审理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权利图书《贾志刚说春秋》(一至六册)与被控侵权光盘《听世界春秋》内容的异同性进行比对鉴定,版权保护中心耗费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及人力成本,方才解决这个难题。

  吴献雅认为,当前有声读物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授权合同不够规范、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内容比对难度大、侵权赔偿额计算难、网站经营者责任认定不一致”这六大难点,每个难点的出现,都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困难。

  未雨绸缪,规范的授权合同应该这样签

  在有声读物各项合同中,如果能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按照规范法律用语进行签订,并核实、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可以避免很多纠纷。在吴献雅看来,有声读物的文字作品权利受让人、制作者、传播者以及运营平台,都有应该注意的地方。

  对于文字作品权利受让人而言,最为重要的一步是签订规范的授权合同。在与文字作品作者签订授权合同时,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写明授权的权利种类;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以及是否可以转授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以及传播渠道(电脑端、手机端、iPad端),以及付酬标准和办法。

  在写授权权利种类时,吴献雅建议,《著作权法》一共规定的13项财产权利,尽量写详细。在确定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以及是否可以转授权时,要注意涉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专有使用权的受让者可以单独提起诉讼,非专有使用权的受让者经作者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吴献雅强调说。

  同时,合同中要明确作者的身份信息。这意味着,在授权合同中,对于文字作品作者的身份,除了写明作者的真实姓名、笔名,附上作者的身份证件信息之外,还应尽量提供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证明文件,如正式出版物、新闻报道中关于作者的介绍。吴献雅特别指出说,百度百科词条内容为网友自行编辑,证明力不高,如果提供,最好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作品的具体信息。包括作品的名称、首次发表时间、发表载体、字数等。如果签订合同后作品名称发生变化的,建议及时获得作者的声明文件以及作品具体发表的情况。

  对于有声读物制作者而言,要注意获得文字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表演、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播讲者的合法授权(或者约定权利归属)。

  对于有声读物传播者,吴献雅建议不但要获得录音制品权利人的许可,还应获得文字作品权利人、播讲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对于有声读物经营平台,吴献雅建议,平台应在网站明显位置设置便捷的维权程序,便于权利人一旦发现在网站上发现侵权作品后,通过简单的操作就能向网站经营者发出侵权通知,网站经营者应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同时,平台还应加大对录音制品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对于知名度较高、侵权可能性较大的录音制品要仔细审查是否有合法授权。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平台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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