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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评审细则”

2017-05-31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 商务君

  5月27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表示,为贯彻中宣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精神,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巩固先进文化传播阵地,推动全民阅读,构建书香社会,促进实体书店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宣传部指示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宣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精神,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巩固先进文化传播阵地,推动全民阅读,构建书香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实体书店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体书店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北京市实体书店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的使用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原则,以扶优扶新、打造文化地标、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促进行业升级转型为目标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纳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北京市依法注册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且经营时间已满三年的实体书店(以下也称企业)。在图书批发市场内经营的书店不属于上述支持对象。

  第五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销售推广介绍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社会热点的主旋律出版物的;

  (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传统经典文化传承的;

  (三)拓展阅读服务空间,营造全民阅读良好氛围,为读者提供阅读、讲座、消费体验等公共文化服务的;

  (四)坚持服务特定群体,特别是致力于为儿童、妇女、学生、农民提供阅读服务的;

  (五)注重文化创意开发,在经营中突出艺术性、主题性和学术性的;

  (六)坚持创新发展,在推动实体书店经营模式创新、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方面成效显著的;

  (七)与市政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配套的重大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包括标志性书城、大型书城和综合性书店;

  (八)在出版物零售发行领域以连锁经营和合作拓展等方式积极参与城市副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奖励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差额补贴方式。单个实体书店获得奖励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同时不低于5万元。

  第七条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对其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请求不予受理。

  第八条 扶持资金中可设置不超过总预算金额3%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征集、评审、日常管理、绩效考评、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拨付

  第九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年编制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本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具体申报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征集项目。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如不具备法人资格,需提交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的同意书。以实体零售方式经营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在所在区文化委员会备案后方具备申报资格。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评分表》,上述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区文化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区文化委员会负责项目初审与材料报送工作。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企业违规违法情况等。初审合格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未通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设立项目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专家组根据《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对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依据得分多少确定获得资金扶持入围企业及其具体奖励额度。

  第十三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扶持入围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踏勘,对发现现实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取消相关企业的入围资格。

  第十四条 经踏勘核实的评审结果提交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资金分配方案。方案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公示7日,公示后向社会正式公布扶持结果并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与获得扶持企业签订《专项资金扶持协议》,规定企业使用扶持资金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签订协议后,按约定拨付相应资助款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扶持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检查、审计、监察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业务经营,包括企业软硬件设施改造、扩展经营规模、举办阅读推广活动、参加行业交流展示活动、企业自身宣传推广等。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需在年度末内向扶持资金主管部门提交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报告。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实体书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视情要求退还扶持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金资助的实体书店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项目评价工作正常开展,查实后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扶持。

  第二十条 实体书店使用扶持资金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管理工作,除本办法已有的规定外,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用好北京市实体书店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做好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布的《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设立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实体书店项目评审专家组(简称专家组)。

  第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发行处,负责实体书店扶持资金日常管理,扶持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办公室具体职责有: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实体书店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和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各区文化委员会做好扶持项目的申报、初审等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扶持方案并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报告;

  (四)根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向申报企业发放扶持资金;

  (五)做好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和市财政局报告扶持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第五条 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其中1人担任组长。专家组具体职责有:

  (一)为实体书店扶持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在项目管理办公室主持下,具体承担对申报企业的评审等工作;

  (三)专家组成员中的4人承担为申报项目评分的职责,专家组组长不参与评分;

  (四)参与拟定实体书店项目扶持方案。

  第六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应与各申报企业无利害关系,并承诺在项目评审中客观审议、公正评价。

  第七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如不具备法人资格,需提交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的同意书;

  (二)以实体零售方式经营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在所在区文化委员会完成备案后方具备申报资格;

  (三)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记录;

  (四)申报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正常;

  (五)通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对其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请求不予受理;

  (六)企业集团拥有10个以上连锁网点或下属企业的可以申报2个名额,拥有20个以上连锁网点或下属企业的可以申报3个名额,拥有30个以上连锁网点或下属企业的可以申报4个名额,拥有40个以上连锁网点或下属企业的可以申报5个名额。集团下属企业或连锁网点有无法人资格均属上述申报的数量限制范围。

  第八条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企业需真实、准确和完整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所在区文化委员会。项目申报企业有义务就有关问题向区文化委员会、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专家组做陈述。

  第九条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企业应该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一);

  (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成绩及特色、资金使用方案、发展规划)(附件二);

  (三)反映书店基本情况的图片资料(书店门面、店内环境、销售经营情况至少各1张);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五)年出版物零售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企业纳税相关情况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六)申报企业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

  (七)填写并提交自评得分的《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分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文化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本区各申报企业的初审,并将全部项目材料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安排对项目申报企业现场勘察。参加现场勘察的人数至少2人。现场勘察重点检查企业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扶持申报企业,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正式评审:

  (一)专家组成员集中审阅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议;

  (二)在专家组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组织申报企业进行现场陈述和答辩;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评分规则》,运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分表》对各参评单位实施评分,再运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中《项目排序规则》,确定奖励项目排序;

  (四)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中的《项目参数审核规则》,确定项目资助额计算所需各项目参数;

  (五)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根据《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中的《项目资助额计算规则》,确定申报企业具体资助额。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现场勘察结果拟定项目扶持方案,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决定项目扶持方案。

  第十四条 实体书店项目扶持方案确定后,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向社会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后,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奖励结果告知获得扶持的各申报企业,并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最终扶持方案。

  第十五条 实体书店获得扶持资金后,需在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报告。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获得扶持资金单位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承担实体书店奖励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地考察和审查项目企业提交的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等材料基础上,提出关于奖励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向专家组报告通过抽查了解的关于获得扶持资金单位使用扶持资金及其效果的总体情况,专家组经评议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参与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的征集、评审、绩效评价和其他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准则。工作人员遇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必须申明并申请回避。有违纪违法情形的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工作,除本规定相关内容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予以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于为扶持实体书店而设置的奖励项目。项目评审必须根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确立的“扶优扶新、打造文化地标品牌、发挥文化示范作用”的扶持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考虑项目申报企业各方面情况。本细则规范的评审工作主要包括对项目进行评分、排序、参数审核和资助额计算。

  第二条 项目评审在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下,由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审专家组(简称专家组)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该确认专家组成员与各项目申报企业无利害关系。专家组成员在项目评审中必须坚持客观审议、公正评价。

  第二章 项目评分规则

  第四条 奖励项目评分工作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定专家组成员承担,组长不参与评分。对奖励项目评分采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分表(奖励项目)》(附件)。

  第五条 区文化委员会对本区实体书店申报的项目,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分表》相关指标项先期实施初步评审。区文化委员会在一级指标项“申报基本条件”的三个二级指标项,填写“自评得分”,如果填写“否”须提供确凿根据。

  第六条 项目正式评审开始,项目管理办公室向专家组通报各区文化委员会先期实施初步评审的情况。专家组经过评议和审查,确认“申报基本条件”项的初步评审结果,初步评审结果即成为正式评审结果。“申报基本条件”项各二级指标项中只要有一项被正式判为“否”,申报项目即失去进入后续正式评审的资格;各二级指标项均被正式判为“是”,申报项目即被确认进入后续正式评审。专家组组长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根据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项目情况的通报、项目申报企业的陈述,经过必要的质询和专家组讨论,专家组参与评分的成员按照实体书店类型适用《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评分表(奖励项目)》,分别对各申报项目实施评分。

  第八条 专家组参与评分的成员在项目评分表上填写各二级指标项的审核得分。填写审核得分要完整覆盖,不留空缺;要在规定分值范围,不突破分值范围;要用整数,不含小数部分。各二级指标项审核得分确定后,专家组参与评分的成员根据这些审核得分准确填写项目评分表得分。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专家组参与评分的成员中途因故退出,如果该成员已经完成全部评分工作,则该成员评分结果维持效力;如果该成员没有完成全部评分工作,则其已经完成的项目评分结果自动丧失效力,项目管理办公室在专家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接替中途退出的成员参与评分。

  第十条 项目评分表填写完成,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对专家组成员填写的项目评分表得分,确认无误后与实施评分的专家组成员一起,在项目评分表上分别签字。

  第十一条 项目的专家组评分结果的相关数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的数据包括:项目评分表得分、一级指标项“企业基本资源情况”审核得分合计值、一级指标项“企业经营年资”审核得分合计值、参与评分的专家组人数。

  第十二条 计算机系统对于每个项目,按专家组人数产生的同等数量项目评分结果,实施该数量项目评分表得分的加和计算,计算结果为项目累加得分。计算机系统按项目累加得分大小,对所有申报的奖励项目实施排序,形成奖励项目准序列。在项目准序列实施分数查重。如果确认项目准序列不存在项目累加得分相等的情形,则确定所有的项目累加得分为项目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在项目准序列内,如果存在项目累加得分相等的项目段,无论是一个还是多个等分数项目段,计算机系统在每个等分数项目段内,利用项目评分表一级指标项“企业基本资源情况”相应分值对各项目累加得分以添加小数位的方式实施修正,并重新排序。如果项目准序列内,修正后的项目累加得分仍然存在相等情形,计算机系统在依然存在的每个等分数项目段内,利用项目评分表一级指标项“企业经营年资”相应分值对修正后的各项目累加得分以再次加上小数的方式实施第二次修正,并重新排序。如果项目准序列内,第二次修正后的项目累加得分仍然存在相等情形,计算机系统输出相关数据,由专家组综合考虑各项目总体情况,对仍然存在的各等分数项目段内第二次修正后的各项目累加得分实施第三次修正,并重新排序。每次修正只确立当次修正过程中被修正项目之间分值的大小关系,不改变被修正项目与其前后不需要参与当次修正的项目之间的分值大小关系。通过修正,在维护项目评分结果公正的前提下,使项目准序列内修正后的项目累加得分各不相等。最后设定,项目准序列所有的项目累加得分为项目最终得分,其中凡经修正的,均取最后一次修正后的结果。

  第十四条 所有奖励项目的最终得分确定后,计算机系统按综合类书店、专精特新类书店、区域类书店、农村郊区类书店(包括郊区乡镇书店和自然村书店)四个类型,制作奖励项目四个最终得分汇总表,汇总表以项目最终得分的大小确定各项目顺序。汇总表上注明参与评分的专家组人数。计算机系统输出汇总表,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查验后,专家组组长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输出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项目排序规则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运用计算机系统,根据奖励项目四个最终得分表确定奖励项目序列。

  第十六条 设置关于扶持入围项目数量的预先配置总指标数,同时为平衡各类型实体书店扶持入围项目数量,按综合类书店、专精特新类书店、区域类书店、农村郊区类书店(包括郊区乡镇书店和自然村书店)四个类型,将该总指标数预先分解配置,形成各类型扶持入围项目指标数(各指标数具体见扶持项目指南)。

  对于各企业申报的项目,区分上述四个书店类型,分别按各项目最终得分的大小实施排序,形成奖励项目四个分序列,即综合类书店奖励项目分序列、专精特新类书店奖励项目分序列、区域类书店奖励项目分序列和农村郊区类书店奖励项目分序列。

  为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在专精特新类书店奖励项目分序列和区域类书店奖励项目分序列,对属于通州区的项目分别实行1个预先配置指标的保底措施。

  对于农村郊区类书店申报的项目,实行各相关区各1个预先配置指标的均衡保底措施。

  在最终形成的奖励项目四个分序列中,分别以相应的预先配置扶持入围项目指标数为数量,选取排在靠前位次的申报项目。然后,按所选各申报项目最终得分的大小统一实施排序,设定为奖励项目序列中以预先配置的扶持入围项目总指标数为限的靠前位次部分。所有其他申报项目,各按最终得分的大小,次第排在奖励项目序列的后续位次。这样就完全确定了奖励项目序列。

  第十七条 为奖励项目序列设置扶持入围项目最低控制数和最高控制数(具体见实体书店扶持项目指南)。最低控制数大于预先配置的扶持入围项目总指标数,差额不小于10;最高控制数大于最低控制数,差额不小于5。

  第十八条 在奖励项目序列,从以最低控制数为序数的项目至以最高控制数加1为序数的项目,逐个计算相邻项目之间最终得分的差额,找出最大分差。如果最大分差唯一,相应的相邻项目对也唯一确定。如果多个相等分差并列成为最大分差,在相应的相邻项目对中,找到在项目序列中排在最后的那一对。在这样确定的相邻项目对中,排序在前的项目的序数,即设定为扶持入围项目数。

  第十九条 确定奖励项目序列的扶持入围项目数,即意味着奖励项目序列中自第1个项目至以扶持入围项目数为序数的项目就是全部扶持入围的奖励项目,入围项目均参与项目资助额的计算。

  第二十条 奖励项目序列及扶持入围项目数确定后,计算机系统输出相应结果。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查验后,专家组组长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输出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项目参数审核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企业相关情况实施审核,确定项目企业的经营面积、职工人数、出版物经营销售额、职工五险一金企业缴存额、企业连锁经营网点数等参数,为项目资助额计算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实施参数审核,采取先分头阅审后集体会商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按照奖励项目序列扶持入围最高控制数为项目数量,对相应数量的申报项目实施项目参数审核。在项目资助额计算过程,在需要的时候可按照项目序列的顺序安排必要数量的后续项目补充实施参数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参数实施先期审核。项目管理办公室向专家组通报相关情况。专家组各位成员分别承担一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根据项目文本、项目申报企业陈述和质询答辩的情况,以及项目办公室先期审核的结果和相关情况的通报,对项目参数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是扶持项目征集通知发布时在京注册设立已满三年且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出版物零售企业,具体由扶持项目指南规定。申报项目的实体书店类型(综合类书店、专精特新类书店、区域类书店、农村郊区类书店)应当真实,如有明显不符,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先期审核情况建议专家组在审核时予以调整。审核的主要依据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实地勘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企业的经营面积指接待读者购书的实体店面的经营面积,不包括库房等其他面积,取上年度末的数值。审核的主要依据是实地勘查。本条规定也适用项目评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企业不晚于上年度末,以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形式设立从事出版物零售主业经营的实体书店,项目企业总店与分店、子店之间即构成连锁经营关系,上述分店、子店即为总店的连锁店。以实体零售方式经营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属于上述分店范围。但项目企业总店拥有子店股权不足一半的,子店不纳入项目企业连锁店范围。项目企业总店和连锁店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称的该项目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计入该项目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数。项目企业在天津市和河北省注册设立的实体连锁店,也计入该项目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数,该连锁店其他参数不属于本规则审核的范围。审核的依据是企业总店、分店、子店的营业执照,以及总店拥有分店、子店股权的证明材料。本条规定也适用于项目评分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企业职工人数取上年度末的数值。审核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与职工签署的有效期限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企业为职工缴存五险一金的相关材料。本条规定也适用项目评分。

  第二十九条 出版物经营销售额是指项目企业在其实体店面实现交易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销售收入。项目企业出版物经营销售额取上年度的数值。审核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审核中,从项目文本自报的出版物经营销售额中扣除属于出版物以外的销售收入,即确认为项目企业的出版物经营销售额。

  第三十条 五险一金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企业职工五险一金企业缴存额取上年度的数值。审核依据是企业为职工缴存五险一金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参数审核结束,专家组各位成员在审核结果清单上分别签字确认,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会同签字。

  第五章 项目资助额计算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专家组评分基础上,运用相关参数,通过客观计算,产生拟扶持的实体书店项目资助额最终计算值。

  第三十三条 实体书店年度扶持资金总额由年度预算确定,均以奖励的方式实施资助。

  第三十四条 设置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任何单个项目的资助额都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最高限额。

  设置项目资助基础额,为5万元。任何项目被确定扶持入围后,其资助额均不低于项目资助基础额。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运用计算机系统落实实体书店扶持项目资助额计算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助额的计算运用以下参数:项目企业经营面积(不包括库房,上年度末)、职工人数(上年度末)、出版物经营销售额(上年度)、五险一金企业缴存额(上年度),以上为主参数;企业连锁经营网点数,为辅参数。

  第三十七条 以=为等号,+为加号,*为乘号,/为除号,通过以下计算确定各扶持入围项目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

  设置并计算扶持入围项目在奖励项目序列全部扶持入围项目中的加权比率。

  项目加权比率=加权系数一*网点修正因子*(项目企业经营面积/全部入围项目企业经营面积总和)

  +加权系数二*(项目企业职工人数/全部入围项目企业职工人数总和)

  +加权系数三*(项目企业出版物经营销售额/全部入围项目企业出版物经营销售额总和)

  +加权系数四*(项目企业缴存五险一金人均额/全部入围项目企业缴存五险一金总人均额)*(项目企业缴存五险一金额/全部入围项目企业缴存五险一金额总和),

  上述公式中,加权系数一=加权系数二=加权系数四=0.28,加权系数三=0.16,

  而,网点修正因子=1+ /10,其中 是对项目企业网点数取以2为底的对数。

  在上述计算步骤基础上,确定项目修正比率,即

  项目修正比率=项目排序修正因子*项目加权比率。

  其中,项目排序修正因子=修正基准+(入围项目数-项目序数+1)/入围项目数。修正基准=4。

  以项目修正比率为基础,计算项目资助额初始值。项目资助额初始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部分。

  项目资助额初始值=项目资助基础额

  +(项目修正比率/全部入围项目的项目修正比率之和)*(年度扶持资金总额-入围项目数*项目资助基础额)。

  以上计算公式中,项目资助基础额=5万元。

  第三十八条实施项目资助最高限额较差处理。将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与项目资助最高限额100万元作比较,并进行相应调整处理。

  第一种情形,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都不超过100万元,则处理过程结束。

  第二种情形,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中存在超过100万元的。首先,计算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加和,标为最高限额较差和。其次,项目资助额初始值等于100万元的,其项目资助额初始值不变,项目资助额初始值超过100万元的,其项目资助额初始值被强制赋值为100万元,该项目资助额初始值的调整完成。再次,对于小于100万元的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分别进行以下计算:

  项目资助额初始值+(项目修正比率/入围项目中项目资助额初始值小于资助额档位值的所有项目的项目修正比率之和)*最高限额较差和,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部分。计算结果被设定为新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

  重复以上数值比较及处理过程,直到出现第一种情形。

  第三十九条 经过项目资助额最高限额较差处理后,对小于项目资助额最高限额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实施整万化调整处理。逐一截掉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的后四位并均以0000补位,并求出各截掉部分数值的加和。以各被截掉的原有后四位数值当中最大者为目标,以上述加和除以1万所得商数为个数,在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中次第选取,直到选取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个数足额,然后对所选取的这些项目资助额初始值各加上1万元。在对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进行选取时,如遇两个项目资助额初始值被截掉的原有后四位数值相同情形,则选取最终得分更大的项目的项目资助额初始值。

  第四十条 根据以上计算,确定各扶持入围项目资助额初始值为各该扶持入围项目资助额最终计算值,即各该扶持入围项目奖励额最终计算值。计算机系统输出相关数据,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查验后,专家组各位成员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组,根据评审和计算结果撰写实体书店扶持项目年度评审报告、实体书店扶持项目年度方案(草案),由专家组各位成员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字,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或者党组会最后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评审中涉及的工作,本细则未作规定的,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规定》确定的原则处理,必要时并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为详细的内容,请至北京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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