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文章被转载,报刊也应获酬

2017-03-3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吴志强

  按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报刊发表的原创图文,著作权通常属于作者本人(报刊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除外),倘若这些图文被其他纸媒或网媒等转载,转载稿酬应属于作者。

  法律的这种规定,貌似保护作者权益,其实效果并不是很好,众多作者多半是单枪匹马的个人,很难有充足的精力、财力来应对大量违规转载,往往也就不了了之,最终导致作者的利益受损,报刊也受伤害,殃及报刊发行。特别是在众多网媒、网络服务者、其他单位自办网站盛行违规转载的情形下,作者和报刊往往双双受创。

  应当正视,发表于报刊的稿子,原发报刊(编辑)付出了相当的劳动,消耗了一定的成本,在承认作者著作权的同时,报刊也应获得相应的权利,尤其应享有转载获酬权,这样方能同时保护报刊和作者的利益,鼓励原创精品,提高转载成本。

  因此,《著作权法》修订时建议同时规定报刊和作者的转载获酬权,通过法律修订来进一步落实报刊和作者获得转载报酬权的方式,更方便作者获得转载稿酬,减少盗版侵权行为,避免转载漫天飞,使用机构却分文不付报酬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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