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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出版协议学术不端追责功能探析

2017-03-22 来源:《编辑之友》

  【作 者】董兴佩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 山东青岛 266590

  【摘 要】学术期刊出版协议学术不端追责功能源于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的民事权利基本法律属性。出版协议可以为学术不端追责权的存在和实施提供合法依据;可以弥补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缺失;可以赋予学术期刊调查取证权;可以形成或获取、固化证据;可以约定双方保留证据的责任,预防法律风险。出版协议还可以对学术期刊的追责活动予以限制,防止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民事权利、出版协议

  一、出版协议学术不端追责功能源于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的基本法律属性

  学术期刊在学术出版活动中实施的学术不端追责权,其基本属性是民事权利还是行政权力?本文认为其基本属性为民事权利:一是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追求的是自身在学界和出版界的良好声誉等私人法益,它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和行为都会影响到公众及学术期刊评价机构对该刊的评价,更会直接影响它的读者、订户。而与之不同,作为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学术不端追责权追求的是公共法益,即学术研究及出版的良好秩序。二是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的法益载体是学术期刊本身,对于该法益,学术期刊可以自由处分。而作为行政权力的学术不端追责权,其法益载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他们是相应公共法益的代表者而非拥有者。三是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是双方协议的结果,是作者等向对方基于自由意志的一种让渡。而作为行政权力的学术不端追责权,不是基于自由处分而形成,而是由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职权,该职权同时也是职责,不可放弃或怠于行使,否则应负法律责任。四是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的实现遭受外在障碍时,依靠仲裁、行政行为、诉讼等外力救济方式排除障碍。作为行政权力,行政主体学术不端追责权的实现遭受外在障碍时,他可以依靠自力(国家赋予的强制力)救济来实现法益。正是由于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的民事权利这一基本法律属性,所以它可由出版协议约定。出版协议具有重要的学术不端追责功能,但鲜有人研究。

  二、出版协议可以约定学术期刊与作者在学术论文出版中的基本权利义务

  先有作者违反了学术研究及发表规范,即实施了学术不端行为,才会有学术期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追责问题。社会组织、有关机构规定的学术研究及发表规范的存在并不能当然给学术期刊提供判断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存在的依据,而只有相关学术规范为学术期刊与作者共同确认,将抽象的规范转化成作为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时,双方主体才彼此负有责任,才会有学术期刊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作者追责的问题,而这些需要借助学术期刊与作者双方订立出版协议来实现。《出版伦理委员会关于出版实践的指南》对上述基本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所规定的作者基本义务涉及以下方面:研究设计和伦理审批、数据分析、署名权、利益冲突、冗余出版、剽窃、与媒体的关系、广告等。其涉及期刊(主编)的主要义务有:作出接收或拒绝发表的决定的依据;对于挑战发表于本期刊上先前文章的研究以及负面结果研究的态度;同行审核及避免利益导致的偏见;论文的保密;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学术不端的处理程序及责任。这些内容比较清晰地表明了学术期刊及作者双方应遵守的学术发表与出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义务,但这些行为规范和道德义务须通过双方订立出版协议转化为双方权利义务,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可作为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依据。

  三、出版协议赋予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合法性、权限范围及实施规则

  学术期刊与作者学术出版协议除约定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以外,还要在此基础之上就双方关于学术追责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具体种类的界定;处理的程序、调查手段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处理决定的作出及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实施;有关争议的解决。后文将对此详细论述。这些约定是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存在和实施的合法性基础和重要依据。正如世界医学期刊编辑协会《医学期刊出版伦理政策》所言,“期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处理关于作者、审稿人、编辑和其他人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科学编辑理事会《出版伦理白皮书》指出:“期刊应制订一致的政策,以鼓励不端行为举报,对指控予以评估,并达致处理的结果。期刊应有一个总体的声明,说明作者被控学术不端行为将会被调查追究。虽然编辑不负有监督学术行为是否合乎法律、伦理、出版的标准的责任,但是他有责任通过制定和执行政策,以鼓励良好的出版实践。”为避免对这个“声明”是否属于出版协议的组成部分发生异议,应在出版协议中明确相应内容。

  四、出版协议可以弥补法律文件中学术不端行为概念界定的缺失

  出版协议对明确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有重要价值。首先,它可以把法律政策文件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具休化、明确化,使法律政策的表述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我国法律政策文件对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有诸多缺失,为我们认识和处置学术不端行为带来困扰。在弥补这些缺失方面,出版协议可以大有作为,一是可以针对我国各类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则体系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内涵外延不统一”的情况,约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避免具体适用中出现争议;二是可以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不合理”的情况,和作者共同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构成要件,使得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合法、公正、合理;三是可以针对“基本概念界定模糊、矛盾”的情况,明确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界限,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

  五、出版协议可以赋予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权并防范取证中的法律风险

  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调查取证权属于民事主体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法理,学术期刊在学术不端处理活动中只要不是以严重侵权、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都是有效证据,其中最简单、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是通过双边协议即以“同意”的方式——就是通过订立出版协议来形成或获取证据。

  第一,学术期刊和作者宜通过出版协议明确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调查取证权以及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为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调查活动的实施提供、夯实合法依据。第二,协议应约定双方保留相关证据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难的问题,可约定双方保留原始数据、文本的责任。因为根据〔2015〕5号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有义务保留书证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书证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三,协议应记载签约过程中形成的可能有重大法律风险的法律事实。出版协议不仅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能记载双方签约过程,从而起到形成、固化相关证据的作用。因为出版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为避免法律风险,应该做到:第一,出版协议应体现出学术期刊对出版协议存在的减免自身权利以及不利于对方的重大事项都已尽到明确提示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或变更;第二,出版协议中应体现学术期刊已对作品的内容尽了审查注意义务,否则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侵犯第三人权益(比如剽窃)时,要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六、出版协议可以限制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权,防止权利滥用

  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追责虽然是一种民事活动,但是由于我国对出版机构实行审批制,出版机构实际处于一种垄断地位,学术期刊追责权并非普通的民事权利,而具有了实质上的权力特征,极易滥用。出版协议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学术不端追责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合理的实体规则来限制学术不端追责权,防范其滥用。

  正当法律程序是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法律原则。为确保学术不端嫌疑人获得公正公平的对待,学术期刊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中要遵循正当的程序,否则本身即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参照出版伦理委员会于2006年推出的学术不端追责流程图,学术不端追责正当法律程序主要体现为如下法律规则:先调查再决定,“先决定,后调查”或者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就擅自做出决定,都违背基本的程序正义;给被举报人回应的机会,“如果怀疑有不端行为,主编必须在与有关机构的负责人联系前,首先致信作者”;回避利益冲突,“期刊应当有明确的有关处理编辑、作者和审稿人潜在利益冲突的政策,并应规定明确。”

  在约定的学术不端追责实体规则方面,要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主要体现为:其一,无侵权无违约即无追责。受到追责的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是以学术期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学术期刊无权去追究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二,学术不端责任与学术不端行为相适应。即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要和其主观恶性程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主客观方面相适应。其三,教育为主,追责为辅。对不端行为人追责时,要充分考虑到学术研究行为的准公共性特点,在追责过程中对学术不端行为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四,比例原则,最小侵害。譬如,编辑和出版人员应该对提交手稿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著作权人授权的或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机密信息不应该被用于编辑自己的目的,编辑应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保这些信息没有被不正当使用而获取对他人的优势。其五,保障救济,防止恣意侵犯当事人权益。在签订出版协议时,应约定争议发生时解决纠纷的方式。另外,还可以在出版机构内部设立申诉救济的途径。

  综上所述,学术期刊出版协议具有防范和控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功能,其作用还远远没有引起学界及出版界的重视。一方面学术期刊可以利用出版协议对出版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积极追责,维护自身法益,维护学术诚信;另一方面,作者可以利用出版协议严防学术期刊滥用追责权,促使学术期刊主动限制自身权利,尊重学术不端行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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