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信息

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全力保护

2016-11-11 来源:未知

  作 者:张慧春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摘 要: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对版权的控制力不足,这无疑削弱了期刊出版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竞争优势。分析网络环境下的出版模式可以发现,出版者实际上推动了出版模式的创新,立法也应强调出版者的投资利益需要获得保护。网络环境下如何平衡作者、出版者及后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成为立法新问题。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期刊出版者利益的调整符合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的利益要求,也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期刊出版者 专有出版权 网络出版模式

  一、网络环境下的期刊出版者权

  1.网络环境下的期刊出版者

  网络技术的出现颠覆了出版活动的方式,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的类型更多元化。2016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对网络出版进行了新的界定,根据新规的规定具体有以下主体:原创数字化作品提供者、出版单位以及网络文献数据库提供者。网络出版者主体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出版者资质发生改变,而是反映出网络环境下出版行业的竞争更加多元化,占有版权资源越多的主体越容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从资质角度而言,进行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物质条件还要建立相应的内容审校制度、编辑责任制度、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所以,网络环境下作为期刊出版者一方面要具备专业为出版资质,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对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

  2.网络环境下的期刊出版者权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承认了出版者通过授权可以获得相关权利,但分析具体规定,不难发现期刊出版者所享有的权利受限,在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的利益保护很难有效实现。第一,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专有出版权仅限于图书出版者,而期刊社井不享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究其原因,有学者指出,因为“图书的价值凝结在整部作品之中,而期刊的价值则凝结在每篇文章之中。故赋予图书出版者对整部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更有利于保护出版者的利益,而期刊出版者需要对所选用文章的价值做出判断后再分析是否需要取得专有出版权,法律不宜做出具体规定”。第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以看出,决定作品是否被转载且通过转载行为获益的主体是著作权人。期刊出版者作为作品的传播者,作品出版发行完成之后其使命就己经完成,更谈不上通过出版期刊再收益。第三,因为期刊有一定的审稿和制作周期,为避免因为周期问题产生一稿多投现象,《著作权法》规定了投稿期间,对一稿多投进行制约,即“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第四,法律明确赋子了期刊社出版者享有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以及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赋子期刊出版者对作品版权的绝对控制权,甚至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期刊出版者对作品版权的控制。专有出版权的设定意在维护出版者的利益,确保在出版周期内出版者绝对控制作品的出版发行,实现收益最大化。归根到底,专有出版权应是一项意定权利,需要出版者与作者协商获取。但作为期刊出版者即使获取了专有出版权,因为无法对作品转载做出干预,专有出版权很容易落空,不得不说这是现行立法的漏洞之一。“一稿多投”的限制条款是《著作权法》为保护期刊出版者利益而创设的专门保护条款,但实则本末倒置。期刊持续盈利的关键在于确保拥有作品的首发权吸引读者,而并不需要控制作者的投稿行为。概言之,保护期刊出版者的利益应该防止“一稿多用”而绝非禁止“一稿多投”。对一稿多投的禁止也导致作者发表作品的周期延长,机会减少,并不利于作品的传播。

  从立法角度分析,网络环境下出版者依然承担着把控作品质量,拣选优秀作品出版的任务,所以现行出版立法特别对出版者资质做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底,我国大部分出版单位完成转制,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出版者作为商业主体,盈利成为其主要目的,而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体现转制后出版企业的现实需求,存在立法滞后。在网络出版领域内,出版模式转变带来的直接影响在于出版者在发现优秀作品的同时还要确保对作品版权的控制以维持竞争力。可以说网络出版的发展进一步从侧面反映出现行著作权立法的疏漏。

  二、网络环境下的期刊出版模式的转变

  网络环境下出版期刊的主体增加,竞争更激烈,导致网络出版模式亦发生重大变革,实则需要重新界定作者、出版者及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1.开放存取与商业出版模式并存

  “开放存取(Open Access)原指图书馆领域的‘开架借阅’,在网络时代逐渐被赋子了在开放、漫游的网络环境中,以免费、及时、公开的方式实现对网络学术信息的共知、共享、共用的新型出版模式内涵。”网络出版使学术资源的交流和传递更丰富快速,作者更关心目标刊物的质量和声誉,相对于一般作品来说,他们比较不关心作品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因为经济激励缺乏吸引力,作者对版权问题提出垢病,认为学术出版者基于所拥有的作品版权而限制对作品的自由获取,这是有违版权法促进作品传播精神的垄断,特别是在网络时代,这种限制显得愈加不合理。于是作者们提出绕开出版者,推出自己的“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但作者实现全面开放存取的愿望并没有实现,成本问题是难题之一。事实上,网络出版的发行成本是很高的,人们所期待的数字革命并没有消除从研究者到读者之间的发行成本。“以Reed Elsevier(里德·埃尔塞维尔集团)为例,其在同行评审中的支出费用已经达到一年近一亿美金。除去同行评审的巨额费用,还要支付工资、发行费以及编辑排版等费用,这使得出版一篇文章的费用可能达到170美元-400美元。”所以目前的开放存取只是通过成本转移实现了读者的免费获取,如果作者选择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则需要承担300美元-1500美元不等的版面费弥补出版成本,或是获得来自政府或者研究机构的资助。2013年2月14日美国国会讨论公平获取科学和技术研究法案,该议案号召研究机构实现期刊的开放获取,政府将提供资助。”开源运动实则反映出作者与出版者的不同利益诉求,网络环境下作者追求对作品的快速传播、自身声誉提升及尽快掌握最新研究资料,而出版者必须在保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传播作品的作用。且出版者所具有的出版专业技能也是作者无法担负的,所以网络出版要求作者、出版者通过约定对自身利益获取进行取舍,最终实现共赢。

  学术出版更强调知识的传播和获取的公平,其公益性特点要大于商业性。商业出版仍然采取传统的出版模式,获取作品要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在网络环境下无论是开放存取模式还是商业出版模式都受到了来自大型商业因特网服务机构的威胁。“谷歌、亚马逊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开始强势进入网络出版领域,传统出版者对版权内容的控制被严重削弱,面对互联网企业,有时出版者不得不接受那些他们并不满意的条款,因为他们并不想被永远排挤出网络世界。”目前商业出版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搜索引擎技术和新闻聚合器的出现给期刊出版者带来强大压力。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极大地便利读者获取文献资源却影响了期刊出版者的收益。因为网络期刊的收入来源依赖于订阅量或者点击率带来的广告收入,搜索引擎服务大大分流了网络期刊网站的访问量。

  网络环境下出版者的生存可谓举步维艰,一些国家开始从法律渠道探索重新进行利益分配的可行性。2013年8月1日修改后的德国《著作权法》生效,本法新增设了一项专属于报纸期刊的新邻接权即新闻出版者权。新修订的版权法规定:"吧报刊出版者在报刊产品出版后一年内对其享有以商业目的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这项权利仅针对搜索引擎的商业提供者和内容整合服务的商业提供者。”诚如前文所述,电子期刊的制作需要很大的成本,除了常规的编辑、采集方面的成本,电子文本的制作也需要成本,网站和数据库的维护还需要技术成本的支出,其总体成本并不比纸质版本的支出少。新闻出版者权的立法目标定位于保护出版者的投资,基于出版者在作品传播中的重要地位来说,法律给子其特殊保护并不是不合理。但这种探索受到了业界一病,这种法律规定实则创设了法定的专有出版权,将一种意定权利设定为法定权利是不符合立法逻辑的,且这种强制规定剥夺了出版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作者的议价权利,并不是最优方案。

  2.期刊出版者促进作品的网络传播

  网络期刊出版之所以存在种种冲突,本质在于网络环境下出版者的强势地位受到冲击,要确保网络出版顺利发展,需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期刊出版者的地位和作用,使网络出版参与方对利益分配做出合理安排。

  网络技术的发展并不会使出版者的地位被过度削弱,而是出版者推动了出版模式的创新。21世纪初Wiley(威利公司)、美国物理研究所等出版商在法兰克福书展上就达成了交叉投资意向,创建了CrossRef模式。该模式是利用知识产权交叉许可所进行的商业模式的创新。出版商拥有丰富的版权资源而互联网公司拥有完善的网络平台,两者的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近几年国外很多出版商们开始讨论加入DepDyve.com,这是一个类似于Itunes的付费阅读模式的搜索引擎,专门搜索被称作“深度网络”的信息如数据库、学术期刊、非结构化信息和其他数据来源,这些领域传统搜索引擎都没有涉足。这也代表互联网络已经开始向小而精的方向发展。“出版商们为实现数字化出版做了大量投入但却不被理解,包括作者和读者群体对他们所做的工作都不清楚。无怪乎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作者、读者们都支持开放存取,因为他们并不在意传播带来的风险而排斥出版者从中获利,但恰恰是出版者们的努力和投资,才会实现全球范围内知识的自由获取和传播。”

  法律应当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有学者指出DMCA的出台对各国的版权立法都产生了影响,但该法案中更强调作品的商业化,即便是维护公众获取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在维护着作品的商业化属性。”判断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其中一个关键要素为对作品的使用是否会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产生影响,削弱作品的市场价值即构成侵权。网络环境下的出版规则本质上也要遵守商业化的运作规律,作为网络出版规则的建立者和推动者,在网络环境下出版者的地位并没有被弱化,相反法律在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时要充分考虑保护出版者利益。“在A&M Records v. Napster案中,法院就强调了版权法不仅激励创作,同时也要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作为一种中介的媒介,他们创造并维护着作品出版发行的市场秩序。”版权政策就是劳动果实的捍卫者,但要注意这里的劳动不仅包括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也包括出版者的劳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出版发行同样需要秩序,版权法在进行利益平衡中需要考虑作者、出版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在具体制度中进行利益的强制性分配,而是需要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仅对关键问题进行补充性规定即可。

  三、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权利保护的缺陷与完善

  1.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权利保护的缺陷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决定了作品可以成为商品,带来盈利。而实现盈利的最有效手段在于控制作品版权,如何维护期刊出版者对作品版权的适度控制成为立法关注的焦点。但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期刊出版者对作品版权的控制力度有限。第一,缺乏对期刊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原则性规定,削弱了期刊出版者对作品版权的控制。第二,法定转载权的规定与出版市场的需求脱节导致期刊同质化,既不利于期刊社保持竞争优势,最终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间接禁止一稿多投的规定不仅未能确保作品即时发表也不利于出版社获取作品的首发权,取得竞争优势。诚然从地位优势角度分析,出版商之于作者是强势的,所以在立法中对出版者权利做出适当限制有利于保护作者的收益。但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的收入渠道更加多元化,作者更需要依靠优势的传播平台积累知名度和影响力,使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多样,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出版者的角色就是传播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联系更加紧密。目前我国立法过于限制了期刊出版者对版权的控制,实际上最终也会影响作者的利益。而面对具有技术优势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出版商往往选择与其合作实现版权和技术的完美结合,共同获利。

  2.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权利保护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首次确立了出版者的概念,规定在“相关权”一章中,对出版者传播作品的重要作用子以承认,那么立法保护出版者的投资亦具有合理性。出版者对作品的使用规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一章中。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报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但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推定为一年。”草案取消了专有出版权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授子专有出版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仅对授权不明时的权利期间做出一般性规定,这一改动充分尊重了出版行业的现实需求。对于转载问题,草案事实上允许期刊出版者通过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子以排除。根据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即通过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可以排除他人转载,鉴于合同的相对性,第三方无法准确获知双方是否签订的是专有出版合同,所以出版者仍负有一个告知义务。但草案有关期刊之间的转载规定并未明确是否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从文义分析,草案仅规定期刊社之间的转载行为并不能包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故期刊出版者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仍然需要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解决。总之,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者权利的保护需要出版服务主体之间磋商,法律应当充分保护这种协商机制的顺利运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中国期刊协会 |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刊发行局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 长江广电传媒集团 |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 知音传媒集团 | | 湖北中图长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决策信息网 | 湖北新闻出版广电传媒周

copyright(c) 2013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鄂ICP备19004605号-4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4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