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内信息网络文学创作的人身权保护2016-10-11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韩志宇(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 版权的主体是作者,客体是作品,版权本质上就是作者权,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作者在作品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身权利有4种: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的人身权就是指与作者的人身、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一种权利。作者能够许可或者转让的权利仅限于财产权利,在传播的作品出版发行过程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但是随着网络快速发展,网络文学异军突起,文学作品传播和创作方式都在逐渐演变,由于网络文学创作过程和传播出版方式上的差异,从而导致了一些涉及作者人身权利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只是一个苗头,但是如果发展下去,可能会对网络文学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就这个话题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关于网络创作合同的法律地位问题。网络创作区别于传统创作的显著特点:作者在网上连续创作,一部分一部分地完成和发表。有的时候发表和创作是同时完成,这个决定了签订的合同开始大多数是委托创作合同,按照著作权法17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要合同事先约定,没有事先约定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依据法律常识,规定的转让应该是已经完成的作品,不是作者头脑里的想法,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明显作品完成后著作权的归属,如果一切按照约定执行没有大问题了。问题是:如果这个过程中作者没有按照约定计划完成作品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虽然作者应当承担这个违约责任,但这不能解决平台的问题,即尚未完成的作品权利归属问题,所以平台方总是希望通过合同的约定方式把作者套牢,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合同中例如签约作品这个概念,就是指签约作品完全写完,包括作品的正传、前传、后传,以及所有任务后续发展的一切作品等等类似的内容和约定。这种约定看起来林林总总、滴水不漏,但不仅有违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容易给人造成有失公平的印象,还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 二、关于专署作者和职务作品的问题。我曾在几份合同中看到专署作者这个概念,但是这大概不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国外的版权法中有法人作品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有职务作品的规定,不知道这个专署作者是不是和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有关。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作者和所在组织有劳动雇佣关系,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组织方有权在完成两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特殊职务作品大概相当于国外的法人作品,西方的一些大公司,比如说苹果、迪斯尼、谷歌等,大多都是法人作品,公司给予作者优厚的待遇和报酬,利用公司资源去创作,成果当然由公司享有。据一位朋友介绍,现在网络作者很难培养,有的网络写手大多都不是原来的专业作家,而是他们悉心培养出来的新人。有些人最初写的作品根本没人看,但没人看也让他写,给他提供平台,让他锻炼和提高。平台方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多年的投入和努力,使网络平台商涌现了一大批新的网络创作者。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其中有些人一旦小有名气或者功成名就,就想另谋高就,所以签订合同时总是设置条件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在网络作者看来,现在有影响力的平台就那么几家,这些企业有很高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写手们只能任人宰割,明知是苛刻条件也只能接受,否则只能淹没在大海里看不到希望的彼岸。 三、关于作者署名权和创作权的问题。有些条件是禁止作者为其他人创作同一类题材的活动。署名权只是一个署名问题,署名权是作者创作成果的标志,没有作品无所谓署名权,所以限制作者的署名权实际上在限制作者的创作自由。著作权法设定的著作权人身权利还有一种修改权,鉴于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作者对已经转让的作品仍然有权进行修改,并发展修改的版本。即便作者在同一类题材的基础上再创作,即便使用了相同的人物名称和形象,也不应归为一类。所以著作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民事合同限制署名权和其他的人身权利不合适。 四、关于网络平台和作者关系的几点建言。网络文学是创作和传播融合发展的,有人把平台和作者的关系称为一对离不开的冤家夫妻,虽然恩恩怨怨,但也互相离不开,现在国家政策支持网络文学的发展,市场需求旺盛,是网络文学发展的大好时机,因此处理好平台和作者的关系至关重要。 我的建议如下:一是随着市场秩序的规范,企业应该依法约束自己经营行为,尤其是寄希望于那些在网络文学领域的一批领军企业,应该率先垂范,肩负起引领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要敬畏法律,也要注意不犯小的错误,影响企业形象。在中国互联网企业中,这样的教训很多了;二是处理好平台和作者的关系,平台应该主动负起更大的责任,努力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把作者视为平等的合作伙伴,通过合理合法人性化的方式吸引他们为自己服务,对于一个优秀的企业来说,要得是吸引力和向心力,而不是强制力;三是网络作者应当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屈服于不正当的压力,我们也应当提倡网络作者应该恪守约定,注重信义,知恩图报,不要急功近利、见异思迁,发现问题要妥善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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