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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编辑的权力及其伦理限度

2016-08-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冯书生

  作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从来都不是文责自负的。编辑未必和作者分享作品成功的荣誉,但一定会和作者一起承担作品失败的责任,而且往往是首先承担责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理,有责任必然要有权力,不然责任就会流于空疏。与此同时,和任何权力一样,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也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也会导致权力腐败以致消解权力本身。

  一直以来,学界就有反对学术期刊编辑权力过大的声音。近期复旦大学副教授“不让学生署名只能撤稿”的微信刷爆朋友圈,再一次将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及其限度问题推进人们讨论的视野。舆论倾向自然是一边倒地支持为学生考虑而向期刊说不的副教授,而学术期刊编辑权力及现行评价体系再一次成为吐槽的对象。那么,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力?其合理使用限度何在?笔者试就此问题给出或许并不成熟的一己之见。

  权力与编辑权力

  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基本支配力量,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哪怕世界上只有一个人,他也会感受到自然力量的支配。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处于权力之网中,总是生活在支配与被支配中。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曾经将权力类比于货币,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中介。鉴于权力如此普遍,可以将权力简单描述为“指令的发出、接受与执行”。一般情况下,权力的发生涉及两种主体,比如上级与下级、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家长与子女、老师与学生、医生与患者,等等。但编辑权力却与常见的多数权力状况不同。从感受性上来说,编辑权力发生在编辑与作者之间,但从直接性上来说,编辑权力发生在编辑和作品之间。也就是说,编辑权力,尤其是学术期刊编辑权力,本质上并不发生在两种主体之间,编辑并不直接对作者发号指令,作者并不受编辑的支配。编辑的权力对象是作品,是一种物。但是作品这种物,又不同于产权归属明晰的一般性私有物,可以被所有者随意使用,并在使用中被消耗掉。作品承载的是作者的思想,是一种精神产品,不因消费而减少其价值,而是因消费而增加价值。思想本身是无形的,必须以文字或者话语的形态表现出来。作者拥有的是思想及其原初表达,编辑拥有的是表达载体。作者的思想及其表达必须符合表达载体的要求才能真正转变为作品。在作者的思想没有转变为作品(也就是未获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之前,是一种私有物,而一旦转变为公开发表的作品,思想本身便成为一种公共物。作品此时被拆分为两部分,作为公共物的思想和作为私有物的表达形式。所以世界上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法都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在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即便作者使用自己的作品,也要征得出版方的同意,因为思想的表达形式在作品公开发表之时就已经转让给了出版方。既然作品由两部分组成,所以编辑权力的发生也有两部分,一是对思想的权力,一是对思想表达的权力。对思想的权力体现在审稿权上,对思想表达的权力体现在修改权上。既然有对思想的权力,即审稿权,也就必然有裁决权。所以,一些学者主张编辑只能有稿件的组织权,而不能有裁决权,并认为这是国际一流期刊的做法,在本质上是站不住脚的。实际情况应该不是编辑没有裁决权,而是权力运行得更加规范,作者在感受性上没有体会到而已。如果编辑只有组织权,恐怕编辑这份工作也太容易做了。

  如前所区分,直接性上的编辑权力和感受性上的编辑权力是两回事,前者发生在编辑和作品之间,后者发生在编辑和作者之间。那么,为什么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二者的混淆和偏移,以致让作者有一种被压迫感,而产生强烈的情感和心理反弹呢?这需要从编辑权力的对象即作品本身的属性上来找原因。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表达着作者的灵魂。而人本身是肉体和灵魂的统一。编辑否定作品,从感受性上来说,无异于否定作者的灵魂,也就是否定了作者的存在本身。而一旦作品被肯定,作者则会产生极大的心理愉悦。所以作者发表作品最快乐的时刻并不是见到出版物之时,而是得到录用通知之时,也就是被得到认可之时。由于作品和作者之间存在这种灵魂的等同性,所以一般情况下,编辑对作品的权力就被置换成编辑对作者的权力。事实上,作品表达着作者的灵魂,但并不等同于作者灵魂。人之灵魂不像肉体那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哪怕是学术大师,不同状态下写出的作品质量也是不同的。编辑否定作品,并不意味着否定作者。所以心智成熟的作者,还是能区分作品和自身的,不会因作品被否定而认为编辑对自己施加了支配性权力。

  编辑权力的合法性来源

  在现代社会,只要涉及权力问题,总是要追问其合法性的。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自然也不能例外。一般来说,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有两种:一是自然,二是人为。前者如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其合法性是自然形成的,因为子女对父母有天然的依赖。随着子女的逐渐成熟,依赖性逐渐减弱,父母对子女的约束性权力也逐渐减弱。后者的典型例子则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为的让予和同意。比如,我们常说,得不到人民认可的统治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也即政治统治权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授权。很显然,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不属于第一种,其合法性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来源于人为授权。

  虽然编辑权力发生在编辑和作品之间,而作品是本属于作者的,但编辑权力并不来源于作者授权。一般情况下,作者投稿即视为授权,但此时的权利转让是让与期刊社,而不是编辑。编辑受雇于期刊社,编辑权力来源于期刊社的授权。而此时的授权不再是权利转让,而是授予权力。期刊社的办刊权又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所代表的国家权力所授予的。也就是说,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合法性最终来源于国家授权。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是编辑从业者必须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须每年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另一方面则是所办期刊要每年接受相应出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编辑审稿权的运用首先就是进行政治性审阅。也就是说,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虽然不是政治权力,但却是具有政治属性的。学术期刊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学术层面,所以除了政治性,学术期刊编辑还要对稿件进行科学性、思想性和学术性判断,我们可以称之为“专业审查”。相应地,专业审查层面的编辑权力也要追问其合法性。专业层面的编辑权力合法性不是来自授权,而是编辑本身的专业能力。在所有的编辑类型中,学术期刊编辑的能力门槛是最高的。如果说,学者的基本要求是能写出有水平的学术论文来,那么学术期刊编辑不仅要能写出学术论文,而且要能鉴别本学科内的论文水平的高低,能把握学术前沿,策划和组织选题,引领学术的发展。简言之,学术期刊编辑必须首先跨过学者门槛,然后还需要有三五年的编辑从业经历,才能逐步具备行使编辑权力的合法性。众所周知,学术是无止境的。任凭编辑怎么努力,也不可能具备鉴别所有稿件的能力。所以,编辑对稿件的处理,包括审阅稿件和编校稿件,都不是一次性完成的。通行惯例是三审制(初审、复审、终审),实践中一般会做到四审,即还有一个外审。而在编校过程中,通行惯例是三校一读,实践中往往会有更多的校次。只要严格按照编辑流程处理稿件,就能保证编辑权力运行的程序合法性。总之,能力和制度是学术期刊编辑权力在专业层面的合法性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充分合法性的编辑权力,并不能一定保证出版的期刊没有差错。因为人并不是神,即便是比编辑审稿更加严肃的法院判案尚且会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更不用说编辑做期刊了。所以编辑错失良稿、判差为良以及在编校过程中错改、漏改都是可能出现的事情。只要此类差错在合理范围内,以此来推论编辑权力不具有合法性就是不合适的。当然,这并不是在为编辑的错误做辩护。有些时候,编辑权力确实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这是需要切实加以避免的。

  编辑权力的僭越与不及

  尽管有严格的出版监督管理、完善的编辑制度、常态化的编辑业务培训,仍然不能保证学术期刊编辑权力的正当行使。在日常实践中,编辑权力越位和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编辑权力使用不当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一是编辑自身能力和认识的不足。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科研评价环境中,任何一本学术期刊都会受到外部权力、人情、金钱等因素的影响。办刊者既要努力维护学术期刊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又要处理好各种外部关系,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解决由外部因素引起的编辑权力不当使用问题,固然有赖于编辑本身处理各种关系能力的提高,但在根本上更有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所以对我们的讨论来说,分析由编辑自身能力和认识不足造成的编辑权力不当使用以及如何改进才有价值。

  在实践中,编辑权力的僭越和不及常常是相伴发生的,这既涉及编辑对作品的判断和处理,又涉及编辑与作者关系的处理。在一些学术场合,我们有时会听到学者抱怨编辑不懂学术,擅自修改了作者的原有正确表述甚至观点;有时我们又会听到学者批评某期刊有明显编校错误。前者为编辑权力的僭越,后者则是编辑权力的不及。关于对稿件的编校,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能不改则不改,也就是充分尊重作者的原有观点和表达。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编辑则往往对不合自己口味的表达进行改动,这其实是犯了编辑大忌,侵犯了作者的表达权,属于编辑修改权的僭越使用。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新入职编辑以及学术和文字功力不足的编辑那里。要想避免这一权力僭越,除了培养编辑对作者原稿的尊重意识之外,最根本的还在于编辑自身要不断学习和提高。只有编辑的学术水平和文字功力跟得上作者的水平,真正看懂作者原稿,才能发现原稿中的不足和需要修改之处。不断学习,不仅是对新入职编辑的要求,也是对所有编辑的要求,学术是不断沿着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快速发展的,只有不断学习,才能跟得上学术发展的步伐,也才能从容应对各种稿件。权力僭越的另一端是权力的不及。尊重作者并不意味着盲从作者。在实践中,尤其在面对学界大腕时,对作者的尊重往往会滑向对作者的盲从。这既是编辑自身的底气不足使然,也是学界大腕的德性使然。有些学界大腕,其德性修养是与学术修养不匹配的,经常依仗自身学术地位对编辑颐指气使。由于这种情况并非少见,所以有些编辑为避免惹麻烦,便无条件顺从作者。此时的编辑是处于无权状态的。这种情况比侵权更恶劣,因为它取消了编辑本身。要避免这种糟糕的状况,必须培养编辑的独立意识。一方面要破除“编辑为作者做嫁衣”的传统编辑观念。诚然,编辑不生产稿件,要以作者提供的稿件为原材料,尊重作者是必须的,但是编辑并不是为作者服务的,编辑服务的对象是读者。作者需要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编辑需要作者的稿件作为原料,二者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谈不上谁为谁做嫁衣。另一方面要以期刊为中心,也就是所有的工作都要围绕期刊的要求来展开,期刊既是编辑的起点也是终点。只有明确了编辑的最终目的,才能妥善安排各种工作和处理各种关系。

  无论如何,任何一篇学术论文的公开发表都必须经过学术期刊编辑的筛选、把关和修正,所以通常情况下,公开发表的每一篇学术论文不仅会有作者本人的署名,而且有责任编辑的署名。也就是说,作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从来都不是文责自负的。编辑未必和作者分享作品成功的荣誉,但一定会和作者一起承担作品失败的责任,而且往往是首先承担责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理,有责任必然要有权力,不然责任就会流于空疏。与此同时,和任何权力一样,学术期刊编辑的权力也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也会导致权力腐败以致消解权力本身。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道德与文明》编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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