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活动

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3-05-30 09:09:43 来源:“刊博会”执委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下称刊博会)活动管理,促进展会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刊博会筹备或者举办期间,利用刊博会的名义举办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 办法所指的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展单位、赞助单位等,下同)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展销、洽谈、贸易、信息交流发布、学术交流研讨、营造展会氛围及以招揽和吸引潜在观众等为目的各类会议型、庆典型、展示型、综合型等活动。
    第四条 活动的归口主管部门为组委会执委会活动部。活动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开幕式等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对参展单位、参展商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举办活动的审核、备案和协调工作;
    (三)落实以组委会名义举办的专业活动、大众活动承办单位,审核策划方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对活动区进行现场管理;
    (五) 协调其他各部门做好活动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活动主(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具有较好的客户基础,有举办活动的经验和实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活动主办(承办)单位需向刊博会组委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主(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活动的名称、内容、主(承)办单位、参加人数、邀请嘉宾、活动地点、起止时间、收费标准、活动组织机构和成员、活动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三)填报《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举办活动申请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活动举办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 在刊博会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举办活动申请表》、《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重大活动报名表》、《活动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经组委会审核批准、备案;
     (二) 应对所举办活动的冠名、时间、场地、收费标准及安保等作出明确说明;
    (三)应在活动举办前两个月进行申请;
    (四)所举办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如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应该提前办理好相关手续;
     (五)活动举办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发布虚假信息;
    (二)虚构、夸大活动的规模和性质;
    (三)盗用其他单位名义举办活动;
    (四)从事封建迷信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五)从事与展会活动的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条 活动组织管理人员在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刊博会执委会活动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举办活动申请表
附件2:中国(武汉)期刊交易博览会重大活动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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