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内信息专家热议网络文学版权保护2016-05-03 来源:中国数字出版信息网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宋建新: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学发展已成为网络重要组成部分,广受众多网络爱好者和学生的喜爱。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5年12月,网络文学规模达到2.97亿,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59亿,占手机网民的41.8%,接近一半网民都在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网络文学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互联网基础应用之一,也成为中国移动增值服务中间一个快速增长的领域。 目前,网络文学原创作品规模庞大,日更新文字量已超过了1.5亿次,年上线作品超过了100万种,据不完全统计,网络文学发展的十年来,无论按作品数还是文字数统计,网络文学作品已经远远超过了当代文学纸质作品的60年的总和。从创作者的角度看,国内网站签约作者超过了250万,另有大约2000万人不定期在网络上写软文、发段子,最多的年收入高达5000万元。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文学不仅可以通过付费阅读完成产业的经济循环,而且通过网络文学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深度开发和多重运用,也为网络文学出版产业带来更大价值。例如去年国家广电出版总局数字出版司对当前发展较强的网站统计,截至去年底,由网络文学原创作品转化为图书出版的超过了5000部,改编电影的515部,改编成游戏的201部,改编成动漫作品的130部,其中《明朝那些事儿》、《步步惊心》等已经成为畅销书,《琅邪榜》等也形成了很好的电视剧。 网络文学的原创是高度的思想思维活动,虽然有时候经常说是灵光一闪、灵感一现,但是其孕育过程充满了艰辛和艰难,付出了创作者大量的心血。正是因为他们的努力工作,才使我们看到了一系列文学大师的作品。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现在网络文学里面的盗版也层出不穷,侵权盗版已成了制约网络文学产业挥之不去的阴霾。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激活网络文学版权的活力,作为网络文学管理部门,我们主要按照以下思路开展工作。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原创网络文学精品的网络环境。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这个社会能否产生大量文艺精品不断出现为特征的。作为政府网络出版管理部门,营造安全的网络文学出版秩序和环境是网络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对网络出版内涵、外延做了较为钻研的详细描述,对网络文学网站的条件、许可程序、出版活动、应有权利、应尽责任等诸多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希望所有的网络文学出版网站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出版,各级各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也将按规定依法依归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出版秩序。 二,加大原创网络文学推荐工作。近些年来,网络文学精品不断涌现佳作,《狼烟工程》等获得了五一劳动奖,这些现象说明,众多原创网络文学作品已有较强的把握不同题材的能力,以及展现不同的生活性,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网络文学里面仍然存在着片面追求市场效益的情况,相当多的作品题材还是狭隘的,思想苍白,缺乏很好的主题。而且有些作品刻意迎合读者不健康的心态的需求。为了不断提高作品质量,总局从去年10月开始了年度优秀网络文学原创作品的评选推介工作,今年3月25日,经过初选、复评、终审等多个环节,从34家网络相关机构当中遴选出231部网络原创作品的推介作品,并由专家撰写了推介评语,这些工作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 总局将不断遴选,紧跟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以中国梦时代主题,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华传统文化为根基的优秀作品向社会推进,引导网络文学创作出更多高扬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工作。 下一步,总局将扩大影响力,对优秀网络作品版权延伸及开发,计划实施原创网络文学评选及传播工程,鼓励原创网络文学作品出版纸质图书,改编动漫、影视剧、动画片、游戏等,开拓海外市场,进一步激发原创网络文学的创作活力,使原创网络文学优秀的版权价值得到更大的发挥。 三,升级管理手段,为原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提供有利的版权支撑。当前,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已经成为一条灰色产业链,正版作品更新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进行盗版,有的采取打字的方法疯狂进行盗版。因为维权困难等问题,这些都成为版权保护的一个难题。 针对这些现象,总局出版司正在加快研究网络作品标识系统,以便动态反映新增网络作品的数量、品种、信息以及规模,标注核心机构和发表机构等信息,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到了确定网络作品标识初步方案的阶段,我们的想法是一旦方案完成后,先在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实行,以确定明晰原创作者著作权归属特征为目标,我们将通过此次工作的开展,逐步明晰网络管理制度,逐步推进网络原创作品标准识别,建立监督性强、使用便捷的原创网络作品的编目系统,版权信息系统和社会公示及查询系统,为网络原创作品保护产业链的深度开发提供有效信息,科学和可靠的支撑。 四,开展专题培训班,强化网络文学网站编辑人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保护网络文学版权,要使网站人员增强守法意识,先要版权后使用的意识。在这方面,总局数字出版司多年来举办网络编辑人员专题培训班,对各个文学网站的总编辑、主编,分管内容的高级负责人,网站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网站编辑内容编发骨干进行轮训。例如2015年,我们举办了重点网络文学网站骨干编辑人员专题培训班,网络编辑培训班等,同时对原创网络文学网站比较集中的地区,要求省局对其进行轮训。2015年,总局对业界关注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就版权合同签订、维权等问题进行培训。 下一步,将在国家版权局的鼓励下,规范版权范围,鼓励版权使用、流转等使用情况,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倡导阅读正版,保护版权的风范。 五,加强共同管理,通过合力进行网络原创版权的管理。P2P的下载、网坛、搜索移动引擎的转载等等都有可能成为盗版的手段,极大地损害了创作者的写作热情,伤害了网络文学的创新活力。因此打击网络维权盗版必须时时留意,切实加大力度。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对视听节目、游戏网站和网络文学平台的监管,规范网络原创作品的使用,2014年12月,国家出版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版权打击的指导意见,也强调了持续打击网络版权打击的行为,事实上总局数字出版司一直重视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近年来,以净网、清网等为主线,在网络维权领域加大了力度,对色情暴力等小说加大了惩处,包括新浪网、91熊猫看书等网站传播淫秽看书软件。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 非常荣幸能有这个机会给大家做一个分享! 在网络文学版权领域,笔名到底该不该保护,该用什么来保护? 最近出现了几个案例,像《芈月传》,《鬼吹灯》都出现了笔名的问题,报纸报道全部改成了署名权纠纷,这就麻烦了,因为署名权也不允许剥夺,也不允许转让,并且不能专业化的。 笔名能不能转让,当笔名能不能转让的时候,目前国内的通说,无论是学院派、司法界还是行业界都有一个观点,认为笔名就等于署名权,因此笔名是不可以转让的。 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署名权包括署真名、假名、不署名,记住这三点,大家就知道署名权是你转让不了的,如果署名权转让了就会发生一个问题,你创作完一个作品,你既不能署真名,也不能署假名,还不能不署名,相当于剥夺了你的创作权。 下面和大家分享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笔名的商业价值,第二个就是笔名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第三个,我国关于笔名转让的司法实践,第四个,倡议的规则及规则的价值。 笔名在我国有悠久历史,始于唐宋的字号,比如欧阳修字号醉翁,滥觞于明清。北大老校长蔡元培先生认为曹雪芹只是一个笔名,由此就开始了《红楼梦》的作者的笔名考。第三位是鲁迅先生,他当时有144个笔名。他的鲁迅主要就是取愚钝且精进,也就是说,笨鸟勤飞的意思,他的笔名主要突出的是一个人格。 笔名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样一部小说,如果是一般写手写和这种大咖写,它的价值往往会有非常大的区别。 总结一下,笔名的商业价值大概来自于这三个方面:第一,它的基础是写手的文字功底和艺术表达;第二点就是签约公司对作品的商业推广;第三点,签约公司对写手本人直接进行的商业推广。 比如最近围绕天下霸唱形成的一个所谓署名权的纠纷,其实就是一个笔名纠纷。就是天下霸唱跟签约公司签约之后把笔名权利转给了签约公司,签约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业广告推送活动,当《鬼吹灯》由默默无闻走到前台,甚至占领很多人的眼球,拍了《九层妖塔》之后,天下霸唱就说我这个笔名是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你必须还给我,形成了一系列的纠纷。 讲了这么多,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上笔名这个概念到底应该怎么界定。现在不得不告诉大家,我国法律没有界定,这是我尝试着给它下的一个界定。 所谓的笔名是指能够将不同作者及其所创作的相同或者近似作品进行区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作者标识。它跟商标的不同在于,商标指向的是商品,笔名指向的是人。所有学法律的同胞们就应该知道,这个区别是细微,但是是巨大的。 在现有网络知识产权的背景下,我们提出三个规则:第一,笔名作为一种作者符号应构成一种新类型的财产,它是一个商业标识,已经不是像鲁迅、欧阳修那个年代是一个人格标识,变了;第二个,笔名可以共用、可以继承,可以有偿转让,天下霸唱有权利把他的笔名折合成钱给他的经纪公司,也有权向他的经纪公司索要补偿;第三,笔名转让无需官方审查,无需登记,采取合同方式进行,合同生效之日起笔名发生转让效果。我们目前提出来的,根据合同进行转让。 这个制度是不是仅仅对签约公司有利呢?个人认为,如果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是对各方都会有利,它的制度价值或者制度优势在于:第一,笔名转让制度对签约公司有利,有利于他们去投资推出新的作品,推出新的写手;第二,笔名转让制度对写手有利,因为他们除了可以卖自己的作品之外,还有一个价值很大的,笔名也是可以进行交易,可以进行融资;第三,笔名转让制度对市场有利,如果笔名可以公开正常地交易,侵权现象有望减少;第四,笔名转让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司法公正,为法官审判相关案件提供一个明文规定的裁判规则,不用刻意套用本不该沿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马秀荣: 今天的题目是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近年来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点,第一个就是案件数量特别巨大。全国著作权案件是66900,其中60%是网络著作权案件,大概4万件。案件的广度和维度不断扩张,案件的分布仍然出现出比较集中的态势,主要是北上广。然后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案件赔偿标准不一。新的商业情况层出不穷,在新商业的网络直播、电视剧目、聚合网站等等这样的案件。网络环境下,证据举证和证据采信还是比较困难,比如远程异地等级等值取证就提出了不同的思路,在这里,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中要跟大家分析几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利益平衡原则。这个也是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当中非常明确的一项内容,网络的法律关系跟现实中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什么区别,只是它的难度和特点更加突出。 第二个就是以法律标准判断网络提供行为。这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里面是比较明确的,技术发展已经使得上传手段不再局限于把传出互联网和服务器,只要把这个作品置于公开的信息网络,使它处在一个可以被获得的状态,这就是一种提供行为。这个里面还是要回到法律角度去谈,分工合作方式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方面进行认定。 第三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避风港的保护的,他来承担这个责任。 第四个,注重研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点。在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迅猛,电影作品也是网络侵权的一个重灾区,最高法院在今年会开展调研,争取早日出台相关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针对一方面要强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针对打击网络侵权的办法。 第五个,重视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保护。这里面强调两点,第一个是注意区分实质性的新闻问题,以往我们在著作权法里面强调的是事实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今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注重区分,强调具有新闻性的文学作品要予以保护的,鼓励先授权,后传播的特点,同时我们也要在这方面调研,希望出台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 第六个,共有权利人可有条件单独行使权利。 第七个,加强网络著作权案件取证的调研。网络作品侵权通常会涉及到远程登录取证的问题,如何证明自己权利这部分,这些证据可能要加强调研,要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在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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