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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出版时代数字版权保护三要义


——纵观英国近年版权制度改革

2016-03-29 来源:中国出版 陈洁 王楠

  [摘 要] 全媒体出版时代数字版权保护迎来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推动数字出版的进一步发展,英国近年来对其版权制度进行系列改革。文章认为以英国为参照,通过法律政策、集体管理、技术措施三项要义,可为我国的数字版权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数字版权 法律政策 集体管理 技术措施

  全媒体出版时代,版权问题成为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数字化背景下孕育出的海量作品对版权维护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虽取得一定成就,但存在的不完善依旧不可忽视。无论是法律政策,还是管理、技术,均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基于对英国近期版权制度建设的考察,以法律政策为基础,以集体管理为平台,以技术措施为保障,希望能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实践提供有益思考。

  一、法律政策:版权保护的基石

  良好的版权环境营造有赖于法律政策支持,其在推动版权保护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BIS)和文化媒体与体育部(DCMS)2009年联合发布《数字英国报告》,启动“数字英国”计划,内容涵盖数字网络安全及保护可行性措施。2010年后加快实现步伐,于当年4月通过因争议而一再被延迟生效的《数字经济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以解决互联网运营过程中的网络内容版权侵权问题。

  英国版权制度改革正是基于原有法律对数字版权责任人认定模糊而推出,阐释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的初始义务:有责任向被控进行网络版权侵权的客户发送侵权报告;提供商须登记通告数量及与之对应的用户。[1]《法案》出发点是加强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责任认定,但这也成为此法案备受争议之处。2011年8月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法案初始义务的实施》进一步明确ISPs和版权者分别承担25%和75%的共享成本,认定版权所有者需要负担全部必要成本。这引起版权所有者不满,因其需在侵权追踪和维护中承担更多义务。英国两家最大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英国电信(BT)和拓客公司(TalkTalk)同样认为此举将会使提供商花费大量时间成本用于设计通告系统、发送侵权报告。

  英国政府完善版权制度中的努力不可忽视。2014年6月其修订《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2]就版权例外法规进行调整,重新界定版权侵权边界,放宽私人复制、个人研究学习等例外。[3]版权例外的修订,为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提供了更多机会,充分发挥出数字技术对公共资源配置的积极效用,在维权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平衡。

  法律为数字环境中复杂多变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方向,有利于维持版权市场秩序稳定。我国目前关于数字版权的保护法律主要有三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权职范围以及管理内容”进行界定;三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范合理使用、版权管理技术,区分不同社会主体的责任和关系。[4]

  尽管法律政策一直紧跟形势,但我国尚未有数字版权保护的专项法律,相关概念界定不明致使执法总充当“事后诸葛”,难以掌握主动权。如2006年5月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明知”与“应知”所包含的主观色彩较浓,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衡量和是非判断标准。再如第22条的“合理使用”界定,“使用”一词外延和内涵宽泛,既指传统意义的复制,又包含网络拷贝、下载。

  加固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屏障,既要对“合理使用”“个人复制”等界定进行规范,又要明晰版权相关三方的权利义务,对版权授权范围和利益分配进行有效界定。人民文学出版社与网易的贾平凹《古炉》版权纠葛,归根到底是版权授权权限模糊导致。纷争缘由在于出版社认为,既然与贾平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社便拥有该书数字版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数字平台不得出版。但事实上,贾平凹并未授权出版社自行再授权,此类现象并不罕见,出版社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使用‘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多媒体版权’等非法律语言,没明确权利的种类、作品使用方式”,[5]对数字版权的理解偏差极易引发版权纠纷。

  二、集体管理:版权保护的平台

  数字版权授权难始终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瓶颈。现行著作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数字出版发展,公平合理有效便捷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建设势在必行。2011年5月,英国伊恩·哈格里夫斯及其团队发布《数字化机遇——关于知识产权的审查报告》,[6]根据对培生教育集团、励德·爱思唯尔、新闻国际公司、欧洲出版商协会等机构就版权授权缺陷的调研,指出英国数字版权交易实现更低成本和便捷,须依靠版权集体管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建设进行可行性分析。

  英国版权授权代理公司(CLA)总裁凯文认为,集体授权机制是对数字时代的有效回应。获得授权的经销商或个体可通过“标题搜索”寻找或检验允许复制的作品内容。只要启动“网络转载许可”机制,经过CLA授权认证可对会员网站作品进行复制、链接、转载。[7]

  但基于会员制的版权管理框架将大量非会员的作品排除在外。除去不愿将版权交予代理机构管理的著作权人,版权市场上存在大量难以确认作者身份的“孤儿作品”。此类作品是版权管理的一大难题,无法进入以会员为核心的版权管理机制中。若是对其版权侵权行为听之任之,又不利于版权市场良性发展。2013年,英国《企业和监管改革法案》将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职延伸到对非会员作品的版权授权,并规定经过“努力寻找”后依然无法确认作者身份的,可被允许授权使用,从而增加版权管理的灵活性。[8]凯文认为,怎样的“寻找”属于“努力”范畴,是比较主观和模糊的,不易考量。唯有授权简化方能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服务。

  目前,我国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其在进行版权集体管理时类似于英国版权授权代理公司的“会员制”,是一种自愿的管理制度。为解决作品授权难的困境,我国《著作权法》在2012年3月发布的修订法草案中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规定,同时增设“孤儿作品”授权机制条款。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出版的报刊作品进行数字形式的复制,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

  我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推广中遇到的障碍之一是集体管理组织责任不明和垄断倾向。根据2004年12月公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潜在语境是同一作品使用领域只能有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这实则为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垄断提供方便。再加上各组织间的透明度依然不够,资源没有达成共享和交流。一旦延伸性管理全面铺开,版权者很难知晓其版权是被谁管理使用,容易造成版权市场混乱。

  全媒体时代不论是获取作品授权还是转移授权,都要面对庞大的版权市场,这无疑超出了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控制和承受能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单一著作权人的弱势地位与维护广大著作权人和出版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可借鉴英国版权集成中心(the Copyright Hub)平台运营经验,搭建“集成中心”式的服务版权管理系统,形成资源流动共享。同时引入信任机制,提高管理平台信任系数,吸引更多著作权人加入管理系统。

  三、技术措施:数字版权保护的砝码

  实施技术措施的主体包括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三方。技术措施进入著作权法肇始于美国,关于技术措施的首次立法意见出现于1995年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而英国直至2003年方着手施行欧盟《版权法指令》,进一步完善技术措施相关法规,扩大技术措施及其使用范围,强调对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惩罚。

  其中一项技术是数字权限管理技术(DRM)。《法案》中引入“三振法”,主要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技术实施要求。在2014年新修订的《版权法》中,尽管扩大了允许非商业目的的私人复制范围,但同样规定网络经销商使用DRM等技术措施限制用户。进行维权或跟踪时常用到DRM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尽管该技术存在漏洞,但其依然是目前使用最广的版权保护平台。阿歇特图书出版集团英国分公司(Hachette Livre UK)首席执行官蒂姆·希利·哈钦森(Tim Hely Hutchinson)在2013年7月说:“许多人认为DRM技术已经过时,但其实运用这技术为文件、电子书、音频等加密,可有效保护创作者利益和产权。” [9]

  培生集团采用精简版数字权限管理技术(lite-DRM)系统,与整体版技术(heavy-DRM)不同,精简版放宽下载认证权限,可一步下载,使用便捷高效。lite-DRM的电子书,每页会有作者姓名、版权信息、水印追踪码等信息,以便制约非法文件共享。其中加入数字水印,将所有内容页码特定部位打上版权标签,成为原始数据的一部分,方便发生版权纠纷时进行版权确认。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融合趋势愈加显著,正以强大的兼容性和包容力使电视、广播、报纸等实现全媒体融合。如《杭州日报》创立纸媒、电脑屏、手机屏“三合一”运营方式;《解放日报》《宁波日报》相继推出电子报纸(I-paper),成为立体、多维的新型“融”媒体。读者对于电子阅读的期待孕育着数字出版产业的不断更新,开发、研制国产DRM迫在眉睫。具体而言,可有步骤、有选择进行DRM覆盖,将其进行技术改良,在保证用户权限前提下,取消对用户下载内容的设备限制,允许资源合法地在任何终端中共享。同时融入数字水印,使数字内容注册与管理技术、数字内容分段控制技术、内容交易与使用追踪技术等相兼容,不断提高DRM技术的使用弹性。

  另一衍生技术是收费墙系统。在大量网络免费内容中,付费阅读以价格为门槛“筛选”出忠实读者群,虽造成传播受阻和读者流失,但也限制了电子内容转载发布权限,有效保护了版权。在英国,近一半的电子书消费者通过全额支付获得阅读权限。[10]随着2009年《卫报》率先登陆苹果手机,为用户提供收费阅读的新闻服务,《泰晤士报》《每日电讯报》《太阳报》等也在网站或手机应用软件(App)中使用收费墙系统,实现数字报刊阅读的收费。

  虽然免费依然占据我国电子阅读市场主流,但付费阅读比例也在逐步上升。京东电子书刊、超星图书馆、盛大云中书城、淘宝电子书等平台将部分电子书标价,读者付费才可下载。据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柳斌杰透露,国家正准备支持建立一个总的平台,加强对新闻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1]唯有保障创作者权利方能推动创新,为知识创造和传递提供良好氛围。

  四、结语

  尽管英国国内对其版权制度改革存在各种争议,但此次改革无疑为英国版权市场带来了信心,也为全球数字版权建设打开了亮光。全媒体时代,我国数字版权保护亟须新的制度措施对产业可持续发展予以激励。以英国为参考对象,通过法律政策、集体管理、技术措施三项要义对我国的数字版权进行建设和维护,或许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性尝试。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移动阅读时代我国数字出版商业模式构建及发展对策研究”(11CXW007)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1]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The Digital Economy Bill: an overview[EB/OL].http://laurencekaye.typepad.com/files/digital-economy-bill-pa-summary.pdf,2014-12-16

  [2]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and Viscount Younger of Leckie, Changes to Copyright Law[EB/OL].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2014-12-19

  [3]张亚菲.英国数字经济法案综述[J].网络法律评论,2013(1)

  [4]陈洁.数字化时代的出版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2-93

  [5]张洪波.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亟待破解版权问题[N].中华读书报,2012-03-28

  [6]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 Skills,Digital opportunity:a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EB/OL].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2014-12-15

  [7]Copyright Licensing Agency,CLA Annual View 2013[EB/OL].http://30years.cla.co.uk,2014-12-01

  [8]Welcome to the Copyright Hub[EB/OL].http://www.worldipreview.com/article,2014-12-03

  [9]Hachette UK Chief Exec Tells China Newspaper:We Represent Authors and Authors Deserve to Get Paid[EB/OL].http://www.authorsguild.org/e-books,2014-12-06

  [10]Lisa Campbell.Amazon has79% of e-book market in UK[EB/OL].http://www.thebookseller.com/news,2014-12-22

  [11]杨学莹.研究传播立法终结媒体管理两个尺度现象[N].大众日报,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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